《城市规划法》及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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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及其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城市规划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该法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城市规划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城市规划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既包括《城市规划法》,还包括其配套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内容。其中主要的法规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0)等。

城市规划法地域上的适用范围是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活动。所谓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

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市区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它与市域不同。市域是指设市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包括市辖县的全部行政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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