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法》及其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26⽇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1989年12⽉26⽇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政建设设⽴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国家实⾏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城市的⽅针,促进⽣产⼒和⼈⼝的合理布局。
⼤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农业⼈⼝五⼗万元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农业⼈⼝⼆⼗万以上,不满五⼗万的城市。
⼩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农业⼈⼝不满⼆⼗万的城市。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建设,必须坚持适⽤、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针。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地利⽤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条国家⿎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先进技术,提⾼城市规划科学技术⽔平。
第九条国务院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作。
第⼗条任何单位和个⼈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为进⾏检举和控告。
第⼆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条国务院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考试试卷含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在《文物保护法》中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 ),由国务院核定公布。
A.城市B.城镇C.街道D.村庄【答案】 A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后方可开工。
A.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D.施工许可证【答案】 D3、关于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及其适用范围说法,正确是( )。
A.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城市规划法》,该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同时包括广大农村地区B.城乡二元化规划管理体制适应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需要C.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城乡规划法》D.《城市规划法》贯彻了城乡统筹原则,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了城乡规划概念【答案】 C4、 以下有关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描述错误的是( )。
A.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B.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C.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D.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15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答案】 D5、下列规划审批中,不属于国务院审批是( )。
(2017年真题)A.全国城镇体系规划B.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C.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D.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答案】 C6、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说法错误的有()A.要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B.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C.加强航空与地下的联系和信息网络建设D.要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7、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国家行政权力作用过程中所发生关系,这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 )。
A.组织性B.恒定性C.权威性D.固定性【答案】 B8、以下各句中,加下划线的词语使用恰当的一项是( )。
城市规划区范围

我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区是城市建成区和城市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划定城市规划区的主要目的,在于从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出发,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以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逐步实现。
城市规划区一般包含三个层次:①城市建成区。
在这一范围内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安排和控制各项城市设施的新建和改建,进行现有用地的合理调整和再开发。
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或中心城市)远期发展用地范围。
这部分包括建成区以外的独立地段,水源及其防护用地,机场及其控制区,无线电台站保护区,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遗迹地区等。
在这一范围内,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规划的要求,保证各项用地和设施有秩序地进行开发建设。
位于其中的农村集镇和居民点要进行的一切永久性建设,都必须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③城市郊区.它的开发建设同城市发展有密切的联系,因此需要对这一区域内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各项建设的规划及其用地范围进行控制。
特别是城市对外交通的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用地,更要严格管理。
在这一地区内进行重大的永久性建设,都要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这就是说,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首先要提出划定城市规划区的可行方案和建议,向城市人民政府汇报并进行研究论证,然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定夺.1、澄清几个概念一是建成区,建成区是城市建设连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到达的地区,它是城市规划区的核心部分,城市规划区远远大于建成区范围.二是总体规划商讨范围,总体规划设计范围是城市总体规划期末的“建成区"范围,它是进行总体规划编制的地域界限,小于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是市辖区,市辖区是设市建制的城市政府行政管理范围,城市规划区小于或可以等于市辖区范围。
《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法》的异同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区别有哪些?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新法——《城乡规划法》与老法——《城市规划法》有七大区别:第一,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一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走向城乡,从而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第二,从坚持的原则来看,老法是“指导建设”,而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
新法可以说从规划的编制到组织实施,始终贯穿着对耕地、自然资源、文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而且对规划区内的各类资源进行多种形式的保护。
比如,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新法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和生态资源。
第三,从方法上来看,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我认为这是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
以前之所以出现“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现象,就是因为缺乏对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为了强化监督检查,新法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完善了对规划的人大监督、公众监督、上级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
第四,以前违反规划后没有对责任主体的处罚,新法则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并把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身工作的约束摆到重要的位置。
比如,对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批准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老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用,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比如,根据新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之外,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依法设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各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欢迎来到CN⼈才⽹,下⾯是⼩编为⼤家整理收集的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希望对⼤家有帮助! 《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第⼀章总则 第⼀条【⽴法⽬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条【适⽤范围】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条⽂注释 受《城乡规划法》调整和规范的⾏为主要分为两类:⼀是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实践中,制定城乡规划包括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批准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都要受本法调整。
实施城乡规划包含了两个层次:⾸先是各级⼈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的安排,组织落实城乡规划提出的各项建设要求,实施城市建设活动;其次是建设单位⾃⼰组织进⾏建设活动,有关的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这些建设活动进⾏管理,包括实施⾏政许可、⾏政处罚等。
⼆是在规划区内进⾏建设活动。
这⼀类⾏为主要是针对建设单位。
任何主体,⽆论是单位或者个⼈,在规划区内进⾏建设活动,都受到城乡规划法调整。
城乡规划并不是⼀个覆盖全国所有城市和乡村的规划。
城乡规划是⼀个规划体系的统称,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由此可见,城乡规划是⼀个多层次的体系,这⾥的多层次既包括不同⾏政层级下的各级规划,也包括属于同⼀⾏政层级下的不同层次的规划。
城规

城市(城镇):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
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我国所称的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建制镇。
城市化: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或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或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又称建筑控制线。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模: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总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
城市性质: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
停车率: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城市给水系统:城市给水的取水、水质处理、输水和配水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城市排水系统: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平方米/HA)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与居住区用地(万平方米)的比值表示。
城市职能: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
城市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第一章城市与城市发展一、工业革命对城市发展的影响:1、城市人口迅速膨胀,城市规模急剧扩张。
2、城市功能结构和布局的变化:用地类型增多,工业、商业、居住、仓储用地、公共建筑、金融机构、铁路、车站、码头。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1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需要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应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出发,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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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及其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城市规划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
该法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义的城市规划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城市规划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它既包括《城市规划法》,还包括其配套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内容。
其中主要的法规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0)等。
城市规划法地域上的适用范围是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活动。
所谓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
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区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它与市域不同。
市域是指设市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包括市辖县的全部行政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