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相关要求,部决定调整《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以下简称《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部分规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交易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调整为"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风险提示;(八)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九)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二、《矿业权交易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调整为"经矿业权交易平台审核符合公告的受让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经矿业权交易平台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三、《矿业权交易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调整为"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及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二)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主要中标条件;(四)出让人和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五)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六)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矿业权人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
矿业权交易主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出让人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转让人是指已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
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中标方为中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竞得方为竞得人。
第五条矿业权交易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或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相应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在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矿业权交易机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完成具体的招标、拍卖程序工作。
第六条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照本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公开交易服务指南、交易程序、交易流程、格式文书等,自觉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 )

附件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总体要求(一)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出让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二)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三)矿业权出让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出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
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矿业权出让时公告的标准、方法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四)矿业权出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五)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全面推行和实施电子化交易,优化交易管理和服务,自觉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中进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浙土资发[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7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厅信息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运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精心准备开展矿业权网上交易是依法行政、公开行政的需要;是更好地服务管理对象的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矿业权交易中心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矿业权网上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做好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矿业权现场拍卖、挂牌交易向网上拍卖、挂牌交易的平稳过渡。
二、稳步推进,分步实施根据部及省厅的统一部署,全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按照“省级开发,省市共用”的原则已基本建成,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上线运行。
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和杭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网上交易;其余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网上交易。
各矿业权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实施矿业权网上交易,自网上交易实施之日起,不得再开展矿业权的现场拍卖、挂牌交易业务。
三、健全制度,加强培训各地要抓紧制定《矿业权网上交易风险防范及应急预案》、《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业务管理员管理制度》及网上拍卖挂牌的公告、须知、成交确认书等格式文本。
组织开展网上交易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网上交易规则及系统操作要领,提高胜任网上交易工作的能力。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豫国土资发[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60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交易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矿业权交易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和制度。
我省境内所有矿业权出让、转让及相关信息发布必须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涉及省和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统一在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省辖市、县(市、区)登记发证的在各省辖市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省直管试点县(市)可结合各自实际,建立交易平台或委托省辖市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矿业权转让鉴证公示工作省级发证和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矿业权转让一律在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的鉴证下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省辖市及所属县(市、区)发证的统一在省辖市矿业权交易机构实施鉴证。
转让人和受让人申请矿业权转让鉴证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之前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年(大中型矿山)、1年(小型矿山)之前提出。
转让合同经鉴证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要事项在交易大厅(办事大厅)、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通知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有关情况。
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调查情况。
《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附件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行为,建立健全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使用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组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是指矿业权交易机构使用网上交易系统组织的矿业权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第四条符合拍卖、挂牌公告中竞买人条件的竞买人,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依法参加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上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编制网上交易系统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加强网上交易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网上拍卖、挂牌交易信息公示公开按照矿业权有形市场信息公示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业权拍卖、挂牌转让的其他信息,矿业权交易机构可按照与矿业权转让人的约定发布拍卖、挂牌公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矿业权交易机构下达委托书。
网上拍卖、挂牌转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当到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网上拍卖、挂牌交易的基本程序:(一)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公告;(二)竞买申请人使用数字证书(CA认证),完成网上注册;(三)竞买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通过信用查验,选择合作银行,并由银行提供担保证明信息至网上交易系统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确认授予竞买人竞买资格;(四)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进行网上报价或网上限时竞价;(五)网上交易系统确定竞得人;(六)竞得人申请材料复核;(七)签订成交确认书;(八)成交结果公示;(九)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
矿业权交易规则
矿业权交易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现将《矿业权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6日矿业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
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转让人是指转让其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
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公告的规则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第五条矿业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的,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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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交易规则范文矿业权交易规则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中,矿业权的交易和划转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矿业权交易规则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有效管理,推动矿业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矿业权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
首先,矿业权交易规则应包括矿业权交易的基本要素。
这些要素包括矿产资源的地理位置、矿业权的范围和内容、矿业权的期限、矿业权的转让手续和交易价格等。
这些要素的明确规定可以帮助各方在交易过程中更加清晰地了解和评估所涉及的矿业权的价值和风险,有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矿业权交易规则应规定矿业权交易的程序和条件。
矿业权交易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签订交易合同、过户登记、交付等一系列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这有助于确保矿业权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违规操作和纠纷的发生。
第三,矿业权交易规则应规定矿业权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在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循信息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对各方的公平竞争机会。
同时,矿业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督,防止不正当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此外,矿业权交易规则还应规定交易的法律责任和违约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当交易双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明确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总之,矿业权交易规则是矿业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明确交易要素、规定交易程序和条件、保障交易透明度和公正性、确立法律责任和违约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可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有效管理,推动矿业可持续发展。
矿业权交易规则的健全和有效实施是建立和发展矿业市场的重要保障。
《山东省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矿业权交易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山东省范围内以网上交易方式(包含挂牌、拍卖)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网上交易是指山东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竞买人是指竞拍和竞买矿业权的主体。
第五条符合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竞买人条件的法人组织,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依法参加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第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和相关投诉处理。
交易中心负责矿业权网上交易的组织实施、异议处理和交易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矿业权网上交易的程序主要包括发布公告、网上竞买申请、网上竞价、成交确认和结果公示、合同签订等。
第二章发布公告第八条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经出让人同意后在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同时发布。
出让公告、出让文件须在网上拍卖日、网上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公开发布。
第九条公告期内对出让公告无异议,即可按时进行拍卖或挂牌。
如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经出让人同意后应暂停或终止交易。
第十条出让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人和受托交易平台相关信息;(二)出让矿业权简要情况;(三)竞买申请条件;(四)获取出让文件途径、申请竞买方式及起止时间;(五)出让方式、交易时间及方式;(六)是否设有出让底价及起始价和竞价方式;(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八)竞买风险及失信惩戒提示;(九)异议的处理方式(十)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矿业权交易规则
矿业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
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转让人是指转让其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
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公告的规则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第五条矿业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的,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机构。
矿业权交易平台包括已将矿业权出让纳入的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等。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相应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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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近日,国土资源部出台《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据了解,这是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第一份规范矿业权交易的文件。
应怎样准确理解《规则》的内容?其对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何在?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
记者:《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是国土资源部第一份专门针对矿业权交易进行规范管理的文件,请问,《规则》有哪些主要内容?
负责人:规则共八部分46条,包括总则、公告与登记、交易形式及流程、确认及中止、终止、公示公开、交易监管等。
规则主要是对近两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暂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补充完善和细化,除油气和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外,所有矿业权的交易都适用该规则。
具体来说,一是明确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开展矿业权交易的操作要求和流程。
出让矿业权的,交易机构应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书开展相关工作;招拍挂转让矿业权的,转让人应与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要先发公告,招拍挂成交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转
让人)、竞得人(竞买人)和交易机构三方需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根据确认书约定签订出让(转让)合同。
按规定对交易主要事项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竞得人持确认书、出让(转让)合同及其他要件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协议转让的,要在矿业权交易机构鉴证下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公示主要事项,无异议的,由交易机构出具鉴证文书,转让人、受让人持转让合同、鉴证文书及其他要件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二是规定了矿业权交易中止、终止和恢复交易的情形和要求。
交易过程中,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交易主体有尚未处理或未执行完毕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可抗力影响的,应中止交易。
还有,交易主体提出、因不可抗力及法律规定应终止的,应终止交易。
中止、终止和恢复交易时,出让矿业权的,应征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转让矿业权的,应征得转让人的同意,都应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并及时发布公告。
三是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省、市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矿业权交易,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
记者:为什么要出台此项交易规则?
负责人: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矿业权市场建设自身的需要。
矿业权市场作为我国要素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起步晚,发展滞后。
随着近来矿业的升温,我国矿业权交易宗数、交易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到2008年底,全国50%以上的省(区、市)建立了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工作,但通过交易机构的矿业权转让服务工作以及转让鉴证公示工作,基本没有开展。
直到2010年9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功能定位才得以明晰,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加速。
目前全国省市两级矿业权市场体系初步形成:31个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如期建成并运行,390个地级市州(含省直管县)中69.5%的决定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建的271个地级市州(含省直管县)中已有89.7%的建成。
但这些矿业权交易机构在制度建设上参差不齐,已有交易规则多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甚至由交易机构印发,行政效力偏低;市级交易机构建设正在推进,各项制度和操作亟待规范统一。
二是廉政工作的推进,迫切需要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制度,更充分地发挥市场配臵资源的重要作用。
2009年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规范有关市场交易行为。
中央领导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上多次提出,着力推进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
“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也提出“规范发展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促进资源环境产权有序
流转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这些,都对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和完善交易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是维护各方权益的需要。
2007年我国公布的《物权法》将探矿权采矿权纳入了“用益物权”,若要把矿业权这种经过行政许可的用益物权在市场中配臵好,需要可操作的规则、流程来规范交易机构和交易行为,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四是落实部相关制度的需要。
2010年部发出的《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要求,矿业权出让转让都要进场公开,各省(区、市)总体上都很好地落实了公示公开制度,做到了申请在先、招拍挂、协议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转让交易及相关信息,在有形市场、政府网站或行政大厅公示公开。
但各地对“五公开”制度掌握尺度和标准还不尽一致。
鉴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出台交易规则,统一规范交易行为。
记者:从2010年9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到本次出台的《规则》,是如何定位矿业权交易机构的性质、功能的?
负责人:根据我国目前实际,《规则》明确,“矿业权交易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或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
”矿业权交易机构主要的功能和作用在于,
按照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公开交易服务指南、交易程序、交易流程、格式文书等,自觉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此外,矿业权交易机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完成具体的招标、拍卖程序工作。
为此,对交易机构的性质和定位应是“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的支撑和服务机构,承担矿业权申请进入行政审批程序之前的基础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记者:那么,今后矿业权交易还能不能在场外进行呢?
负责人:不能笼统地说行还是不行,要区分是矿业权出让还是矿业权转让。
对于出让矿业权,必须进场交易,这是促进阳光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大原则,在《规则》中已有明确要求。
而矿业权转让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市场行为,为避免或减少纠纷、炒作,《规则》仅规定了矿业权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而不是必须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寻找受让人,允许矿业权人自行寻找受让人。
记者:矿业权转让时,为什么要进行鉴证、公示呢?
负责人:矿业权转让不仅涉及转让人、受让人,还涉及所有权人――国家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必须规范秩序、加强监管、阳光操作。
目前,矿业权市场主体多元化,矿业权人的性质有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以及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实践中,矿业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内容方面的问题较多,一些矿业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没有体现企业法人的意愿,有其他股东不知情的转让、有伪造受让人所签合同的转让、有转让人与第三方签有协议但受让人并不知情的转让等等,因此引发的纠纷往往将行政管理机关推向复议或诉讼的位臵,侵害了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同时也引发矿业权的炒作。
为抑制炒作、避免或减少纠纷,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要求矿业权转让需要进行鉴证、公示。
《规则》第34条要求,“转让人、受让人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协商议价或自行达成协议的,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鉴证下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转让人受让人主要事项公示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5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证文书。
”
鉴证,有两层含义,一是矿业权交易机构作为行政机关的支撑机构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并见证签订合同的行为;二是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在矿业权交易机构现场签订转让合同,见证矿业权转让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
公示,既充分保护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维护市场秩序、抑制炒作、加强管监的有效形式。
记者:对转让鉴证公示如何收取费用?
负责人:目前,各地对转让鉴证公示服务费多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费用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
我们认为,矿业权转让鉴证公示所收取的是基本服务费,主要用于与市场服务有关的加强交易管理、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的支出,因此收费标准要与提供的服务相关联。
《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矿业权交易机构据其性质依照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应予公开。
矿业权转让鉴证、公示收费要与提供的服务相匹配,并确定合理的下限和上限。
”
记者:如何强化对矿业权市场交易的监管?
负责人:至少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不同性质的交易机构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建立矿业权交易年度工作报告和通报制度。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
上级交易机构对下级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
二是矿业权交易机构要加强自律,应对每一宗交易建立档案,做好基础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