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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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答疑: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遗嘱的区别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遗嘱的区别请老师讲一下。
【老师回复】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指定继承的人叫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区别是:(1)遗嘱继承能改变法定继承关系。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2)遗嘱继承是立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志用遗嘱方式指定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由谁来继承,继承人依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权,而且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而法定继承,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由法律规定,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享有继承权,并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遗产。
(3)遗嘱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由被继承人遗嘱指定;而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
(4)遗嘱继承人必定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但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一定是遗嘱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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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中继承与遗嘱考点详解

继承法中继承与遗嘱考点详解继承是指根据法定规定或遗嘱规定,将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其继承人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
在继承法中,遗嘱作为一种重要的继承方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继承法中继承与遗嘱的相关考点展开详细解析。
一、继承的种类及法定继承顺序在继承法中,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类。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死后,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自动转移到继承人名下;而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对财产的继承进行明确规定。
继承的法定顺序是指被继承人在没有进行遗嘱继承的情况下,财产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继承。
二、法定继承顺序的详细解读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顺序分为四类人:一是配偶,二是子女,三是父母,四是兄弟姐妹。
按照顺序,其中配偶和子女在继承中的地位较高,而兄弟姐妹的继承地位相对较低。
具体继承顺序如下:1. 配偶继承:如果被继承人有配偶,配偶将享有继承权。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子女,则配偶继承全部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有子女,则配偶继承的财产份额视子女数量而定。
2. 子女继承: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配偶,则子女享有继承权。
子女继承的财产份额将根据子女数量、基础教育支出等因素进行分配。
3. 父母继承: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配偶和子女,则父母享有继承权。
父母继承的财产份额将根据父母双方是否健在、抚养条件等因素进行分配。
4. 兄弟姐妹继承: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则兄弟姐妹享有继承权。
兄弟姐妹继承的财产份额将根据兄弟姐妹数量、抚养条件等因素进行分配。
三、遗嘱继承的要求和限制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对财产进行明确规定,遗嘱继承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和限制。
以下是遗嘱继承的要求和限制细则:1. 自然人的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被继承人签名或者盖章。
2. 遗嘱应当明确说明遗嘱人对财产的继承安排,具体重点包括继承人的身份和财产份额。
3. 遗嘱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4. 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继承其财产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并规定遗产的管理和分配等事项。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有什么区别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有什么区别
在民法典上⾯有两种⽅式,分别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都是民法典上⾯⽐较常⽤的⽅式,也是决定这遗产继承的主要归属,⽽很多⼈对于这两种继承的内容⼀直都不是太清楚的。
店铺⼩编为你仔细讲解下。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有什么区别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财产继承的两种不同的形式,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的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前所⽴遗嘱中指定的继承⼈继承其遗产所进⾏的继承。
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的;⽽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前的意思来继承的。
2、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遗嘱继承⼈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在遗嘱中确定的。
3、遗嘱继承⼈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不⼀定都是遗嘱继承⼈。
因为在遗嘱继承中,根据财产所有⼈的⽣前意愿,遗嘱继承⼈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中的⼀⼈,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中的若⼲⼈。
哪些法定继承⼈能够继承遗产,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
4、我国实⾏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前⽴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遗嘱继承,⽽不能按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是有⽐较⼤的区别,如果希望能够⾃⼰决定⾃⼰遗产的分配,在⽣之前早早的⽴下遗嘱是⽐较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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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中的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遗产继承中的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产继承是指在个人去世后,其财产和权益依法传递给相应的继承人的过程。
在遗产继承中,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两种常见的继承方式。
本文将探讨这两种方式的特点和适用场景,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又称为法定继承权,是指在个人去世后,其财产和权益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的继承人继承的一种方式。
法定继承是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来进行继承的,无需个人去世前作出任何书面安排或指示。
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权可以依法继承个人全部财产和权益,但同时也存在着法定继承顺位的规定,即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亲属关系的制约。
一般来说,继承人的顺位是由近至远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等。
如果某一级继承人不存在或放弃继承权,则继承权依次向下一级继承人移交。
法定继承的优点在于继承权明确,避免了争议和矛盾的产生。
继承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继承遗产,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法定继承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有些个人可能希望将财产的继承权授予其他非法定的继承人,这时就需要借助遗嘱继承。
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个人在生前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的一种方式。
遗嘱是个人根据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表达继承意愿并签署的文件。
在遗嘱中,个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非法定继承人,决定财产和权益的分配方式。
遗嘱可以包括遗产的具体分配、财产的使用限制、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等内容。
通过遗嘱继承,个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身财产和遗产的分配,实现对继承人的个性化安排。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遗嘱继承的优点在于灵活性高,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财产的分配,并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矛盾。
然而,遗嘱继承也有一定的弊端。
一些个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嘱在实施时存在争议,导致继承事务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三、法律规定在中国,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比较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比较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是两种不同的遗产分配方式,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本文中,我们将分别介绍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概念、特点以及优缺点,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两种遗产继承方式之间的异同。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在生前制定遗嘱,规定了其财产在死后如何分配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是遗嘱人依法所立的个人意思声明,具有对其财产处理权的类似立遗嘱行为,是遗赠的主要形式之一。
遗嘱继承具有以下特点:•遗嘱人有权自由决定财产继承的对象和比例。
•遗嘱人可以制定条件、限制,对财产的继承进行安排。
•遗嘱继承需符合一定的形式和条件,如心智正常、自愿行为等。
遗嘱继承的优点在于可以实现遗嘱人对财产和亲人的个性化安排,更加符合遗嘱人的意愿。
但缺点在于遗嘱的效力受制于法律规定,容易引发争议,导致遗产的延迟分配等问题。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当事人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继承的方式。
法律对继承人的关系、比例等都做出了规定,一般是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和层次来确定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点:•继承人的范围和份额受到法律明文规定,无法自行决定。
•法定继承保障了近亲属的继承权利,确保了亲属之间的合理分配。
•法定继承有利于遗产的及时分配和稳定继承秩序。
法定继承的优点在于避免了遗产纷争和争议,保障了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但缺点在于可能无法完全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不利于个人财产的灵活处理。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比较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和互补关系:•自主性与规范性:遗嘱继承注重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法定继承则更加规范化和传统。
两者在继承方式上各有侧重,可以互相补充。
•个性化与公平性:遗嘱继承可以实现财产的个性化安排,体现了个人意志的尊重;而法定继承则注重亲属之间的公平分配,保障了弱势亲属的权益。
•灵活性与稳定性:遗嘱继承更加灵活,但容易引发争议,导致遗产的延迟分配;法定继承虽然稳定可靠,但缺乏灵活性。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哪个优先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哪个优先遗嘱继承优先法定继承。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接下来我将为您介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哪个优先的法律知识。
一、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哪个优先1、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是指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哪个效力更大遗嘱继承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没有协议的,看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既没有协议,也没有遗嘱的,就按照法定继承。
三、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
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
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
综上所述,不管是什么情况,只要留有遗嘱的,那么在我国遗嘱继承都是优于法定继承的,当然也要求被继承人的遗嘱是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该遗嘱才有效,如果是无效遗嘱,且没有其他遗嘱的情况下那么就会按照法定顺序来继承。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目录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民法重点、难点辨析—)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注册商标的注销和撤销民法重点、难点辨析(四十五)不当得利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侵权责任法》特殊侵权行为责任的“四改一增”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一)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
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
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又被称为“指定继承”。
其中,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继承方式,其具有以下特征:1.遗嘱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遗嘱为发生根据。
引起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事件或自然事实,即遗嘱人的死亡;法律行为,即遗嘱人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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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
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又被称为“指定继承”。
其中,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继承方式,其具有以下特征:1.遗嘱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遗嘱为发生根据。
引起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事件或自然事实,即遗嘱人的死亡;法律行为,即遗嘱人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
民法典纵览继承法的要点解析
民法典纵览继承法的要点解析民法典纵览:继承法的要点解析继承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部分,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起到重要的法律作用。
民法典对继承法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家族的传承与发展。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继承法的要点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继承法。
一、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继承法坚持平等原则,即法律对于继承权的行使实现公平性和平等性。
根据平等原则,继承权应平均分配给继承人,不分男女、子女、婚姻状况等因素。
2. 法定继承和自由继承原则继承法的基本要求是法定继承,即根据法定顺序和比例确定继承人,继承份额。
同时,继承法还给予继承人自由处置继承财产的权利,即自由继承原则。
3. 有限继承原则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份额,以限定继承人的权益。
在有限继承原则下,不具备继承资格的人不能作为继承人,继承分配也有限制。
二、继承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主要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类型。
1.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顺序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法定继承的比例则依据被继承人的家庭状况和婚姻状况而不同。
2.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根据继承人的遗嘱,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的继承方式。
继承人在制定遗嘱时可以自行决定继承人和继承财产的分配比例,享有较大的自由度。
三、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1. 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权的取得主要包括继承人的法定取得和遗嘱取得两种方式。
法定取得是指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和比例自动取得继承权。
而遗嘱取得则需要通过遗嘱来确定继承人。
2. 继承权的行使继承权的行使包括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两种情况。
继承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来决定是否接受继承权,但一旦接受继承权,则须履行相应的继承义务。
若继承人不愿意接受继承权,则可以通过放弃继承的方式放弃对继承财产的权益。
四、继承财产的分配1. 继承财产的组成继承财产是指被继承人在继承开启时所拥有的财产。
民法继承知识点总结
民法继承知识点总结一、继承的定义和种类继承是指自然人或法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的财产和权利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传递给其继承人的过程。
在我国的民法中,继承主要分为四种类型: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受遗赠人的继承和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
每一种类型的继承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
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其财产和权利将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顺序传给其法定继承人的情形。
在我国的《继承法》中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首先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没有上述继承人或者上述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被继承人没有遗嘱,则其财产和权利将归国家所有。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死亡前通过遗嘱规定其财产和权利的继承方式和继承人的情形。
在我国的《继承法》中规定了遗嘱继承的有效条件和效力。
例如,遗嘱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内容必须明确等。
3.被继承人遗产的受遗赠人的继承被继承人在死亡前所赠与的财产,特别是赠与的礼品、赠与的债权和赠与的债务等,将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传给其受遗赠人的情形。
在我国的《继承法》中规定了被继承人遗产的受遗赠人的继承的规定和条件。
4.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当被继承人不存在法定继承人时,其财产和权利将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传给其法定继承人之间的情形。
在我国的《继承法》中规定了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的规定和条件。
二、继承的条件和效力继承的有效条件和效力是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和实现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1.继承的有效条件在我国的《继承法》中,规定了继承的有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被继承人的死亡或宣告死亡,这是继承的基本前提;(2)被继承人的财产和权利,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和权利;(3)继承人的资格,包括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等。
2.继承的效力继承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继承的法律效力,这是继承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和保障;(2)继承的实体效力,这是继承人对继承财产和权利的实际支配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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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
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又被称为“指定继承”。
其中,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继承方式,其具有以下特征:1.遗嘱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遗嘱为发生根据。
引起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事件或自然事实,即遗嘱人的死亡;法律行为,即遗嘱人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
而法定继承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意志的直接体现。
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不仅可以指定遗产的继承人,还可以指定继承人的顺序、遗产的分配方式等事项。
因此,遗嘱继承中始终贯彻着被继承人的意思,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
3.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按遗嘱进行继承,之后才开始法定继承。
且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不受法定继承时法律对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规定的限制,但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自然人。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一)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2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8条则明确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也属于个人财产。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夫妻财产除了包括积极财产外,还包括消极财产,即对外负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负担债务,由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清偿;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清偿。
婚前、婚后的时间分隔点是婚姻登记之日,同居、共同生活、举办传统婚姻仪式,都不是两者的划分标准。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依据不同的发生原因作出的划分。
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有契约财产制度。
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贯彻和体现。
约定的内容,《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如下约定:上述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
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约定的生效条件首先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合法、自愿、真实;其次,应符合特别法上的要求,如男女双方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约定的内容在第三人,知晓时,其对外具有对抗的效力;否则,无对抗的效力。
对内则对夫妻处理财产的行为产生约束力。
为逃废债务的虚假约定或协议离婚分割财产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对债务人非法目的的认定,可结合夫妻财产约定或协议分割的时间、方式、当时背景等加以考察。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即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有关内容。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两性结合,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关系;二是非法同居关系。
(一)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且符合我国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征:(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被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从而与临时和隐蔽性的通奸、姘居等非法两性关系相区别;(3)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下列两种情况: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第二,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二)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的请求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这是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
至于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因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是因为,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是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三)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
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当事人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裁定或应判决准予离婚。
(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第36条至第42条的有关规定。
自1994年2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补办登记后,则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其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1)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12条、第46条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另一方补办登记后,可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如果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注册商标的注销和撤销一、注册商标的注销这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基于某些原因取消注册商标的一种管理措施,是商标权的正常消灭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商标局可以注销注册商标:1.注册商标法定期限届满,未续展和续展未获批准的。
2.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3.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