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8•【文号】工商办字[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2011年7月7日至8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在四川成都召开。
会议考察了四川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情况,总结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书面交流了经验,部署安排了下半年的工作任务,部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现将周伯华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在部分省区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述职述廉汇报会上的讲话和刘玉亭、付双建、甘霖、王东峰、何昕同志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及钟攸平同志的书面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总局办公厅。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坚持真抓实干狠抓工作落实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努力作出更大贡献--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年7月8日)周伯华同志们:这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回颐总结上半年的工作,强调落实下半年的任务。
两天来,与会同志考察了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恢复重建情况,各省市工商局书面交流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的工作折算,四川省局介绍了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发挥职能作用的宝贵经验,四位省区市工商局长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刚才,总局各位局领导结合分管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希望同志们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下半年的重点任务以及落实“十二五”规划的问题,讲几点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支等问题的通知-工商办字[1989]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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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支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支等问题的通知(工商办字[1989]第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市、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已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企业登记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为做好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支管理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工商办字[1988]第90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单位登记收费问题的通知》[(86)工商72号]所规定的开支范围及经费管理办法,均比照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类广告公司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收费标准按照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办理变更登记、进行年度检验收费标准仍按(86)工商7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按全额收入的10%,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按全额收入的20%,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上两项收费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暂不上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不法的重要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不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突出重点,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1、各地应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当前,要以国务院所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2、为加强对区域性制假产地、城乡批发市场、商标和包装印制行业以及货物托运业的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查处、教育、规范、扶持相结合,堵住制假售假的源头。
3、发挥生产企业掌握案件线索和识假辨假的优势,继续开展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行动。
进步健全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健全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依法支持企业追偿索赔;落实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加强与网络成员企业的情况交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8.31•【文号】工商个字[1999]221号•【施行日期】1999.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9〕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职责1、党的十五大和《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确认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学习,完善、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实质,紧紧围绕“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工作。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方案的精神,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与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3、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体私营经济引导发展和监督管理的辩证关系,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坚决克服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管理、重登记轻管理和重收费轻管理的倾向,逐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管理上来。
通过加强登记管理与监督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建章立制,为政府宏观决策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服务1、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及时地掌握个体私营经济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发展趋势等情况。
对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清理“假集体”,农村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及新兴行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等重要问题,要下力气调查研究,不断规范、改进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9.24•【文号】工商直字[2007]212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07]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切实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传销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地查处传销行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以下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四)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信息的;(五)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六)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费收入实行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费收入实行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3.11•【文号】财文字[1995]24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费收入实行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文字〔199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有关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精神,以及财政部财预字第37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预字第65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适用预算科目及缴库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特殊情况,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费收入的管理做如下规定:一、自1995年1月1日起,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分别按收入的20%、40%、10%、3%的比例,于每月月末日(节假日顺延),逐级汇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应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汇解应上缴收入。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企业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费、商标注册费、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入,连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比例上缴的部分,应作为中央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企业登记、商标注册和办理有关经济案件等所需支出,财政部按下列依据核定预算:(一)国家统一执行的定员定额标准。
(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
(三)本年收支变化的预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支出基数,按下列方法确定:本年支出基数=上年以行政性收费收入安排的本级支出-上年一次性支出及不合理支出±本年预算考虑的增支或减支因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26•【文号】工商办字[2009]103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的若干意见》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提出的“认真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总局对历年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名义制定下发的决定、办法、意见、通告、通知、通报、答复等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2009年5月21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现决定废止101件规范性文件。
附: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7〕第257号1987.09.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86号1988.12.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1988.12.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 1989.07.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增加的(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1990〕第15号 1990.1.3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71号 1991.3.1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2〕第306号 1992.9.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一九九一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43号 1992.3.1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一九九二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35号 1993.02.02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1995.10.16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封皮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23号1996.10.8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175号 1998.8.13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65号1999.2.23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验资报告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222号2001.8.16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规范寄递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2〕1号)的通知工商明电〔2002〕第23号2002.8.2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公章的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14号 2003.2.11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有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47号1999.3.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42号1999.5.2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到期后不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展经营能否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号 2002.1.18三、市场规范管理部分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商品交易市场是否是进场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75号1991.03.13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买卖活动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1〕第138号1991.05.07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是快大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业务主管部门及应否负经济连带责任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186号 1991.06.1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328号1993.10.29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198号1994.07.2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从事期货经纪咨询服务、培训等业务是否作为经纪人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88号 1997.03.26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63号1997.06.24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宝鸡华隆信息咨询服务公司超范围从事境外期货代理案适用有关文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85号1997.07.14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95号1997.07.26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87号1998.12.09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抵押物权属认可书”可否推行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92号1998.12.17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5号1999.01.1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明电〔2000〕24号2000.09.06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是否属于“专营物资”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0〕第304号2000.12.24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续期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1〕第113号2001.04.28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动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答复工商市字〔2001〕第137号2001.05.28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精神切实做好棉花市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2001〕第235号2001.08.23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未经检疫肉食品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1〕第288号2001.10.15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75号2002.04.03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加强棉花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4〕第160号2004.09.29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以委托担保合同为主合同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答复工商市字〔2004〕第220号2004.12.3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海水产品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5〕12号2005.06.02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答复工商市字〔2006〕166号2006.09.04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部分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线电传呼市场是否具有监督管理权限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113号2000.6.2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空调器以内外机分别报关进口以整机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2004〕156号 2004.9.23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代理机构在代理企业登记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5〕61号2005.4.30五、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分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工商行政管理“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198号2001.7.25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301号2001.10.15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维权反欺诈”活动做好服务消费领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03〕2号 2003.2.1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能否直接抽查“免检产品”问题的答复工商消字〔2003〕89号2003.7.9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06〕第5号2006.1.9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商消字〔2006〕第80号 2006.4.25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为基层工商所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254号2007.11.19六、广告监督管理部分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如何理解的答复工商广字〔1991〕第33号1991.2.1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1991〕第383号1991.11.16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工商广字〔1993〕第185号1993.6.21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认定自称未收费的“广告”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广字〔1994〕第134号1994.5.26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4〕第356号1994.12.2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免费做广告活动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工商广字〔1995〕第39号1995.3.6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6〕第117号 1996.5.2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1996〕第267号1996.7.1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83号1997.3.2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未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0号 1997.8.4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性广告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和《广告制作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323号1997.12.30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47号1998.3.1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办广告审查机构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204号1998.9.2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核销”一词含义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205号1998.9.20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跨省发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255号 1998.11.4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261号1998.11.19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药品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9〕第180号1999.6.3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闻单位设立广告公司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9〕第203号1999.8.1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0〕第211号2000.9.2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反误导打虚假”广告市场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16号2001.1.12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检查核酸类保健食品广告违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95号 2001.4.12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行为的通知工商明电〔2001〕第11号 2001.4.17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经营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1〕第343号2001.11.17七、商标注册管理部分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第一届世界女子足球锦标赛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318号1991.9.18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在陕西省、吉林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76号1991.3.14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上海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1号1991.5.22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成都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2号1991.5.22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湖北省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3号1991.5.22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南京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4号1991.5.22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常州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5号1991.5.22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沈阳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6号1991.5.22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吉林省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242号1991.7.1685.关于指定徐州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243号1991.7.16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商标事务所开展国内商标代理业务的批复工商标字〔1996〕112号1996.4.24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而驳回申请的商标在复审期间能否查处问题的答复工商标字〔1997〕45号1997.2.17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复江苏省商标事务所等十家商标代理组织开展涉外商标业务的通知工商标字〔1997〕279号1997.11.19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七家商标代理组织开展国内商标代理业务的通知工商标字〔1999〕32号1999.2.1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北京三友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十家单位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通知工商标字〔1999〕337号1999.12.3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2000〕55号2000.3.17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问题的复函工商标函〔2000〕122号2000.10.23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工商标字〔2002〕62号2002.3.2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第八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通知工商标字〔2002〕233号2002.9.19八、综合部分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稳定工商所管理体制的意见工商人字〔1992〕第138号1992.5.3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初级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人字〔1992〕第249号 1992.7.27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第15号 1997.1.15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的通知工商法字〔1998〕第144号1998.7.15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工商法字〔1999〕第305号1999.11.24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法字〔1999〕第328号1999.12.21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全国基层工商所进一步扩大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工商人字〔2003〕第29号2003.3.3。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08.18【实施日期】1997.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已经1997年8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舒圣佑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1979年7月1日至1996年3月17日间发布的237件规章和7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废止其中63件规章和37件规范性文件。
附件: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废止的省人民政府规章目录(第一批63件)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废止的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37件)附件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废止的省人民政府规章目录(第一批63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安装企业抓经济包干全赣政发[1981]优工程试行办法》的通知105号2江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赣府发[1986]18号*3关于颁发《江西省航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175号4关于颁发《江西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实施赣革发[1979]办法》的通知43号5江西省公路差距费征收管理办法赣府发[1990]101号6江西省黄金生产开发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发[1988]106号7江西省关于实行黄金价外补贴的暂行规定同上8江西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赣府发[1987]41号9江西省关于工业企业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8]92号10江西省整顿药厂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整顿药厂赣政发[1981]工作的意见》13号11江西省出口转内销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赣政发[1980]234号12江西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上13江西省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同上14江西省食品卫生管理奖惩办法同上15江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办法同上16关于发布《江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办法》的通赣府发[1987]知13号17关于颁发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87]3号18关于筹措农村办学经费的试行办法赣府发[1986]6号19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快“四荒”绿化暂行办法赣政发[1981]》的通知30号20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木材、毛竹实行赣政发[1981]集体统一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99号2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调处土地山赣府发[1987]林水利纠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8号22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畜牧兽医站暂行管理办赣府发[1984]法》的通知57号23关于颁发《江西省水产资源繁殖实施细则》的赣革发[1979]通知194号24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实赣府发[1984]施细则的通知45号25关于进一步办好国营垦殖场、农场若干问题的赣革发[1979]规定249号26江西省计划委员会、江西省农牧渔业厅《建设赣计[1988]国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土字11号(经省政府批准27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赣府发[1989]100号28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赌博的暂行规赣府发[1983]定》的通知20号29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赣府发[1986]96号30江西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赣府发[1986]责任制条例84号31江西省消防管理处罚办法[1990]赣公字14号(经省政府批准)32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暂行赣政发[1981]规定38号3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若干赣政发[1982]规定29号3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加快发展城赣府发[1988]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7号3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整顿公司(中心)赣府发[1988]的暂行规定131号36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制止不正当赣府发[1989]竞争试行办法》的通知12号37江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赣府发[1990]合同管理办法47号38江西省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办法[88]赣物字第003号(经省政府批准)39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江西省股票、赣府发[1987]债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86号40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金融机构违赣府发[1989]反金融法规处罚办法》的通知69号4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对外装赣府发[1988]配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115号42关于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的若干规定(试行赣府发[1987])20号43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赣府发[1988]、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的通知130号44关于印发《江西省牧畜交易税实施细则》的通赣府发[1983]知26号4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赣府发[1986]行条例》的办法88号46关于颁发《江西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实赣府发[1986]施细则》的通知53号47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处理偷税抗赣府发[1990]税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91号48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发等部门关于我省职赣府发[1987]业大学毕业生聘、录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21号49江西省会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8号50江西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赣府发[1990]103号51江西省《国有企业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赣府发[1986]则76号*52江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9号53关于颁发《江西省国营企业退休费统筹试行办赣府发[1986]法》的通知4号54关于我省退休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6]19号55江西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赣府发[1986]细则76号*56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责任赣府发[1987]制试行办法36号*57关于印发《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赣政发[1982]》的通知7号58江西省新增用能源设备审批办法赣府发[1983]43号*59江西省农村先买票后用电管理办法同上*60关于发布《江西省盐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88]118号61关于颁发《江西省地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87]12号62关于批转省教育厅《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暂行赣府发[1985]管理办法》的通知45号6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调处专利纠赣府发[1989]纷暂行规定》的通知86号说明:“*”号的文号予以保留,同文发布的其他规章继续有效附件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37件)序号名称文号1批转省卫生厅、省商业厅《关于酱油生产禁止赣革发[1979]使用酱色的请示报告》122号2关于加速发展渔业生产的通知赣政发[1982]85号3关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赣政发[1982]72号4关于进一步发展生猪生产的决定赣政发[1982]5号5批转省商业厅、省畜牧水产厅、省财政厅《关赣政发[1982]于加强水产品供销工作的报告》23号6关于认真抓好蔬菜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赣政发[1982]21号7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赣政发[1982]知》的几项规定1号8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配合粤、闽、浙赣政发[1982]三省打击走私、贩私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13号9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赣政发[1981]干政策性规定》的通知84号10批转省建委、省农委《关于迅速制止农村建房赣政发[1981]乱占耕地的请示报告》82号11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农商赣政发[1981]经济合同管理意见的报告》21号12批转省农林垦殖厅《关于处理冻结木、竹的意赣政发[1981]见》16号13关于加强耕牛市场管理的通知赣政发[1981]15号14批转省计量局、省商业厅、省粮食局、省供销赣政发[1981]社、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开展衡器对12号口检查的情况进一步加强衡器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15批转冶金部、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州行政公署赣政发[1980]联合调查组关于岿镁山钨矿民窿管理暂行规定249号的报告16关于转发《江西省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纪要赣政发[1980]》的通知112号17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实施方赣府发[1992]案的通知123号18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星火奖励办赣府发[1992]法》的通知1号19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公安厅等六厅局关于在赣府发[1991]全省开展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加强旅店业65号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20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清理和整顿赣府发[1990]假集体企业的报告的通知32号21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赣府发[1990]查禁非法生产销售警用装备工作报告的通知104号2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扫除卖淫嫖娼赣府发[1989]等“六害”统一行动的通知98号2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近期产品结构赣府发[1989]调整重点的通知76号2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关于我省罚没收赣府发[1989]入审计情况的报告的通知114号25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价管赣府发[1988]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幅度的意见的通知97号26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赣府发[1988]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的通知31号27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场秩序稳定物价进赣府发[1987]一步把市场安排好的通知88号28江西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烟草专卖条例》打赣府发[1987]击非法贩运、倒卖卷烟活动的通知107号29关于认真做好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通知赣府发[1986]13号30关于批转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城市、县镇赣府发[1985]集资办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9号31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赣府发[1985]顿公司方案的报告》的通知118号32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务、税务大检查的赣府发[1984]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2号33关于继续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通知赣府发[1984]22号34关于印发保护野生猕猴桃资源布告的通知赣府发[1984]122号35批转省计委等七个单位《关于进一步搞好纯棉赣府发[1983]布产销衔接,坚持计划调拨的报告》的通知69号36关于印发《坚决制止酷渔滥捕保护增殖鄱阳湖赣府发[1983]渔业资源紧急会议纪要》的通知94号37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赣府发[1989]查处中央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价格违法案件的74号罚没款收缴处理办法报告的通知lar_9683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政风行风建设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政风行风建设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15•【字号】赣工商纪监字[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政风行风建设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赣工商纪监字[2007]6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和省监察局关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风行风工作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全省工商系统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水平,实现总局提出的“四个统一”和省局提出的“党风正、政风清、行风优”的工作目标,现就健全和完善全省工商系统政风行风建设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全省工商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要求,认真落实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解决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工商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全面构建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服务工商、廉洁工商、和谐工商,促进工商事业的发展。
二、具体内容(一)加强领导,建立政风行风建设领导机制。
政风行风建设是“为民工程”,是一个行业一个部门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和社会形象的具体展示。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政风行风建设列为全局性大事和“一把手工程”来抓。
要建立党组统一领导,领导班子总体部署,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管行风”的原则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政风行风建设领导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13•【文号】工商个字[2006]第74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第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规范委托基层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贯彻执行情况请于今年 11月 30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68050283;联系人:张道阳;电子邮件:*********************.cn;传真:010-68050283。
)附件:《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二○○六年四月十三日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为继续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改革,规范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个字[2005]26号)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分类指导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遵循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的工作原则,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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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赣工商办字[2007]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4.16
【实施日期】2007.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案件有功人员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工商办字[2007]6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揭发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揭发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省各级工商政管理机关对案件举报有功人员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国家针对举报专项案件有功人员有专项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网上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以实名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经济违法活动,且经查证属实的自然人。
实名举报的,应当注明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多人共同举报的应当分别注明。
举报有功人员不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及家属、被假冒(侵权)方及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当事人。
第三条经济违法案件举报人奖励经费,从财政安排的执法办案专项经费中核拨。
第四条举报人举报下列经济违法活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罚没款已全部上缴国库的,可以发放举报奖金:
(一)无照经营违法活动。
(二)投机倒把违法活动。
(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
(四)商标侵权违法活动。
(五)传销活动及直销活动。
(六)不正当竞争活动。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并规定可以给予举报奖励的经济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