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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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之初至抗战前的中国法律史教育

20世纪之初至抗战前的中国法律史教育

律 史 在 内 的一 大批 新 学 科 的 创 建 提 供 了有 利 的 条 件 与 契 机 。 许是 对 清 廷 能 在 自 己处 分 尚未 期 满 的 情 况 下 而 先 后 被 任 命


学 制 语 境 下 的 中 国 法律 史 教 育
为刑 部 尚 书 与 管 学 大 臣之 举 的一 种 感 恩 与 回 报 , 光 绪 二 十 于
张 雷
( 商丘 师范 学院 政 法 系, 南 商丘 4 6 0 ) 河 7 0 0
摘 要 :o世 纪 之 初 , 2 内忧 外 患之 时局 、 学 东渐 以及 中国 传 统 史 学 的 近 代 转捩 , 为 中 国法 律 史 教 育 新 篇 章 之 西 均
开启 奠 定 了基 础 。“ 寅 学制 ” “ 卯 学 制” 不 同程 度 为 中 国法律 史 学科 的创 建 提 供 了制度 保 障 。在 新 学 制 的 语境 壬 与 癸 均 下, 中国 法律 史教 育 呈 现 出短 暂 的繁 荣 景 象 , 种 发 展 态 势 虽 因 日本 侵 华 而 中 断 , 依 然 取 得 了诸 多令 人 瞩 目 的成 这 但 就 。就 法律 史 学发 展 史 而 言 , 一 时期 属 于 我 国 法 律 史 学 的 萌 生 阶 段 , 所 取 得 的 诸 多 成 就 大 大促 进 了 中 国 法 律 史 这 其 学的 发 展 , 而 由 于 时 代 局 限性 , 简 单 模 仿 日本 学界 的 弊 端 以 及 学科 建 设 失 范 等 缺 点 表 现 得 依 然 明 显 , 当 时 以及 然 其 给 后 来 中 国法 律 史 学发 展 造 成诸 多 不 良影 响 。
该首推 2 O世 纪 初 年 的“ 寅 学 制 ” 它是 中 国 近 代 由 国 家 颁 范 人 者 法 。今 学 堂 图 始 之 时 , 系 于 学 术 人 才 者 甚 大 ; 之 壬 。 关 法

中国法制史大纲

中国法制史大纲

中国法制史大纲中国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内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法制思想、出礼人刑,秋冬行刑,八议、五服制罪。

熟悉: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五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铸刑书与铸刑鼎《法经》)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文景席废肉刑亲亲得相首匿)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八议五,眼制罪) 司法制度(大司寇五听三刺廷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永徽律疏,六赃,五刑,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清律与例。

熟悉: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十恶六赃保辜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自首与类推化外人) 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清律与例罪名与刑罚(折杖法刺配凌迟奸党罪) 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故杀与谋杀) 司法制度(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与都察院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翻异别勘审级管辖廷杖与厂卫会审死刑复奏)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

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谘议局与资政院)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四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1) 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法制史的学习纲要

法制史的学习纲要

《中国法律史》学习纲要夏商的法律制度基本概念∶禹刑奴隶制五刑西周的法律制度基本概念: 明德慎罚宗法制周公制礼吕刑六礼质剂七去三不去五听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1.基本概念: 竹刑铸刑书2.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地位3.商鞅法制改革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改革的意义和影响。

4.法家理论对战国时期及后世封建法制的影响。

秦朝的法律制度基本概念: 睡虎地秦墓竹简非公室告封诊式读鞠乞鞫廷行事法律答问两汉的法律制度1.基本概念: 约法三章德主刑辅《九章律》《沈命法》上请制度亲亲得相首匿录囚秋冬行刑《春秋》决狱2.汉初法制思想的发展变化及其对封建时代的重大影响。

3.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基本内容及其意义。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1.基本概念∶《魏律》《晋律》和张杜律《北齐律》八议官当九品中正制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名例律》《晋律》、《北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从魏律到北齐律法典编制体例的演进。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1.基本概念:《开皇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唐六典》五刑十恶保辜制义绝三司推事受财枉法2.《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

3.唐朝的主要立法活动与唐朝的法律形式。

4.唐律法律中规定哪些法律形式5.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评价。

宋朝法律制度基本概念∶《宋刑统》编敕重法地折杖法糊名誊录《洗冤集录》2.宋代的立法活动与《宋刑统》。

宋代民事及经济立法的特点。

元朝的法律制度1.基本概念∶《至元新格》《元典章》明朝的法律制度1.基本概念∶大明律明《大诰》三司会审朝审2.明初立法的指导思想的特点3.明《大诰》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清朝的法律制度.基本概念∶《清律例》立决监候文字狱秋审朝审热审2.清朝立法中律与例的关系。

4.清朝的何完备会审制度的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基本概念∶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资议局资政院《十九信条》《大清新刑律》领事裁判权2.清末预备立宪的历史背景、主要活动及其实质。

3.清末修订法律的主要活动及其评价。

中国法律思想史纲要

中国法律思想史纲要

中国法律思想史纲要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一、重点、难点阐述★神权法思想的形成神权法思想是由宗教迷信思想发展而来的。

在原始社会,由于人们的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无法控制自然力量,对自然界的现象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周围世界存在着一种支配人类和自然的超人类、超自然的力量。

但那时的宗教迷信制是一种自然宗教,并不具有阶级压迫的社会属性。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阶级压迫给人们带来较自然灾害更加深重的痛苦。

当人们不理解其社会根源时,便产生祸福命运由神操纵的观念;同时,一切剥削阶级都极力扶植和利用宗教迷信,宣扬痛苦的产生是因为人们自己犯了罪,只有忍耐、顺从,才能来世得福,借以麻痹人们的反抗和斗争意志。

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法思想,就是他们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

★夏、商神权法思想的体现--"天命"、"天罚"夏、商奴隶主贵族极力宣扬"天命"、"天罚"等神权罚思想,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相传夏朝奴隶主贵族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人民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

到殷商时期,奴隶主贵族的"天命”、"天罚"的神权罚思想有很大的发展。

所谓"天命",即认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是由上天所安排的,人们应该无条件的服从。

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奴隶进行欺骗,给统治阶级的统治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所谓"天罚",这是神权法思想指导下的刑罚观。

奴隶主阶级把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指令,从而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

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欺骗。

★神权法思想的发展变化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利用神权法思想和宗法思想进行统治,他们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两者支配。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大一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大一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大一中国法律史知识点大纲一、概述中国法律史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的学科,它从夏商周时代的古代法律展开,纵览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制演变和法律制度的发展。

下面将从法律体系、重要法律文书和法律制度变迁这三个方面介绍中国法律史的主要知识点。

二、法律体系1. 古代法律体系- 夏商周时期的传统法律制度:族法、宗法、秩序法- 隋唐时期的律令制度:《太和律》、《开元律》、《唐律疏议》- 宋代的刑法典制度:《官刑法》、《大宋律》2. 《大清律例》- 清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为刑律和刑律条例两部分- 对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起到重要影响三、重要法律文书1. 《周礼》- 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参考- 记载了周王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司法程序与规范2. 《战国法家》著作- 《管子》、《韩非子》等- 记载了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和法家学派的理论3. 《刑统》- 清代法律文书- 总结了明清两代的刑法制度和司法实践四、法律制度变迁1. 秦朝的法律制度- 矿物专占制度的建立- 法家学派的兴起和影响2. 唐朝的法律制度- 启蒙期法律专业教育的建立- 律令制度的完善与创新3.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官制刑律的建立和发展- 实施科举制度对法律界的影响五、结语中国法律史是一门独特而丰富的学科,通过了解中国古代法律体系、重要法律文书和法律制度变迁的知识点,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律的发展脉络和演变轨迹。

在今天的法律实践中,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国法律史中汲取经验和启示,促进现代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创新。

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_法学理论论文

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_法学理论论文

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_法学理论论文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_法学理论论文20世纪的中国是历史上的其它世纪所无法比拟的,其间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都关连着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

辛亥革命,导致皇冠落地,延续二千多年的封建王朝寿终正寝;抗日战争的胜利,赢得了民族独立;三年解放战争,迫使代表大地主大买办阶级利益的中华民国退出历史舞台,中华人民从表2表3中,可以看出:1.对没有日文假名连接、完全用汉字表述的术语概念、采取拿来主义,全部照抄。

这类术语概念在目录中的数量就不少,在法律条文中就更多。

这些不用经过翻译,直接拿过来的新语,中国的知识层,当时虽然不一定都能理解。

但是能阅读书写,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

2.中国古代诸法合体法典,以刑法、诉讼法的内容为主,特别是刑法。

日本古代输入中国法,受这个传统影响,在刑法和诉讼法中有丰富的古代法言法语。

而汉字又是可以用单个字不断组合成新词的文字。

这就为日本学者借用古代法言法语中的单个字,组合新词以对应西方刑法、诉讼法中的各种名词术语提供了方便之门。

从上表可以看出,大部分新词都是这样组合而成的(下面我们还可以看到,以民商法为主的法律新用语也是采用这种方法组合而成的。

详后。

)新语言就这样被创制出来(有些词如“刑名”、“自首”等,不用重新组合就可以直接对应西方法中的名词述语)。

通过这些新词,我们仍然可以品赏东方古代法的流风余韵。

3.黄遵宪是外交家和维新思想家,不是法学家,而且身处中国近代法学尚未起步时期。

因此翻译和解释,在今天看来,都难免不确切,甚至错误之处。

如《治罪法》第四、五章的章名“定裁判所管之诉”、“为保安或避嫌移转裁判所管之诉”,如果今天翻译,很可能用更简炼的“管辖”(或法院管辖、审判管辖)和“回避”(或回避之诉)来代替。

旧《刑法》第二编第五章“害养生道罪”,也会被“危害健康罪”这样一类词所代替。

法律条文翻译中的这类问题更多,我们不能过于苛求。

由于《沿罪法》和旧《刑法》仿法国法而成,故《刑法志》不仅从日本拿来大量的法律新词,也输入大量比较系统准确的西方法知识(主要是大陆法)。

法史学提纲

理论法学之法制史学:1、西周的法律思想与制度:1)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2)出礼入刑的礼刑思想:(礼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1,“亲亲”,“尊尊”----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也对庶人,刑也对大夫3)契约制度:1,买卖契约(质剂):质:奴隶,牛马等较长;剂:兵器,珍异之物等较短2,借贷契约(傅别):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约上;别:在简扎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扎上的字为半文。

4)婚姻制度:1,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2,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3,七出:不顺、无子、淫、妒、疾、多言、盗4,三不去:有所去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5)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包括身份和财产)6)铸刑书和铸刑鼎:1,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2,郑国邓析制竹刑——私人著作3,晋国赵鞅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7)法经:1,内容:盗、贼、网、捕、杂、具2,战国,魏国,李悝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2、秦汉的法律制度:1)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2)缇萦上书,文景废肉刑(前加重,后减轻)3)汉律儒家化:1,上清2,恤刑3,亲亲得相守匿4,春秋决狱5,秋冬行刑3、魏晋的法律制度:1)法典的发展变化:法经具律——魏律刑名置于律首;八议入律——晋律刑名+法例——北齐律形成名例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2)八议入律和官当入律——北魏律和陈律3)北齐律出现重罪十条4)现流刑,废宫刑5)准五服制度入律: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纟思麻6)出现死刑复奏制度4、唐朝的法律制度:1)唐律疏议:1,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2,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2)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制度3)六赃制度: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4)保辜制度: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制度5)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6)刑罚原则: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2,自首原则3,类推原则4,化外人原则7)唐律的特点和中华法系:1,礼法合一2,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3,立法技术完善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5、宋元的法律制度:1)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发的法典2)敕,神宗后常用3)太祖发明折杖法,刺配,五代西辽发明凌迟4)买卖契约:1,绝卖(一般买卖)2,活卖(附条件买卖)3,赊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价金)5)借贷契约:1,负债(不付息)2,出举(付息)6)户绝:立收养继承人的两种方式:1,有妻,立继从妻2,无妻,命继从尊亲属7)继承:1,有在室女:在室女四分之三,继子四分之一2,无在室女:出嫁女三分之一,继子三分之一,官府三分之一8)元代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6、明清的法律制度:1)大明律:名例律——吏、户、礼、兵、刑、工2)明大诰(朱元璋),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3)大清律例:中国传统封建法制的集大成者4)清代的例: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5)奸党罪6)刑罚原则:明刑弼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7)故杀:从北魏开始到明;即双方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

20世纪的中国历史学 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三)第三阶段
马克思主义史学,在经过社会史大论战
之后,发展非常迅速,到抗战时期,已 经成为最有影响的一支史学队伍。
抗战期间,国共两党并没有停止摩擦。
政治斗争也反映到史学领域里来,史学 界成为政治斗争的重要阵地。
(三)第三阶段

20世纪中国历史学在第三阶段呈现多元化发 展势态,包括唯物史观在内的各种史观,在 史学领域都有基地。史学理论的繁荣和史学 史学科的发展,标志着中国史学近代转型的 基本完成。由于战争的原因,史学分成三大 区域,各个区域均有特色。马克思主义史学, 以其完备的理论形态,求真和致用相结合的 学风,积极参与抗战和革命斗争,队伍日益 壮大,成为迅速壮大的一个学派,为新中国 史学发展到更高阶段,奠定了基础。
(三)第三阶段
国统区汇聚了许多逃亡的大学教授,很多大 学和研究所也迁到后方。在战时兵荒马乱的 形势下,史学界依然坚持学术研究。他们坚 信,只要史学存在,就有民族精神在,就能 够将侵略者赶出去。 在理论方面,历史理论日益发达。民生史观 (孙中山、戴季陶)、文化形态史观(雷海宗、 林同济)、生机史观(朱谦之)、英雄史观 (刘掞黎、陈诠)、政治史观(周荫棠)、 道德史观(谢幼伟)、函变史观(张君劢) 等等都纷纷呈现。
(四)第四阶段
后五十年,我们也可以把它划分几个小段:

1950—1966年,即建国后十七年一段;


1966—1976年,“文革”十年一段;
1976(1978)—20世纪末是一段。 (历史主义史学思潮与教条主义史学思潮的矛 盾斗争、“文革”十年史学遭到严重破坏、 拨乱反正时期的史学、史学理论热和外国史 学理论的大量引进、唯物史观与发扬民族特 色的结合、跨学科研究和多元化趋势)
陈垣(1880—1971)

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续)

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续)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续)【作者】李贵连19世纪末期胎动中的近代法学,终因西太后发动政变而胎死腹中。

中国近代法学尚未诞生,就蒙上了一层专制权力的浓重阴影,20世纪的中国法学深深地打上了这一烙印。

一、法学用语的创制与引进前面说过,语言文字是学术的载体,没有相应的近代法律语言词汇,近代法学的创建就将是一句空话。

19世纪的创制和黄遵宪从日本拿来的刑法和诉讼法方面的新词,除了数量远远无法适应构建近代法学的需要以外,这些新词也有待进一步规范并取得社会的认同。

因此,20世纪法学,从一开始,一直到现在,都在不断地对应西方法律词汇,创制中文(汉文)法律新词。

从某种意义上说,新词量的多寡和新词本身是否规范准确,是否符合中国的习惯,直接影响中国法学学术的广度和深度。

20世纪初期的我国法学者,在创建近代法学的过程中,紧步黄遵宪,在短时间里,几乎把日本创制的新词全部西运中国。

沈家本所言今日法律名词,大抵出于西方而译自东国,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情况。

由于初期法学以日本创造的新词为基础,因此,有必要对日本新词的创制做一点叙述。

(一)东邻的新名词本世纪20年代,梁启超先生应《申报》之约,撰《五十年来中国进化概论》,用“器物——制度——文化”来概括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向西方国家学习的过程。

〔1〕用现代话说,就是“自然科学——国家制度——思想文化”。

这一粗线条描述,大体符合中国近代学习西方的状况。

从鸦片战争时期魏源的“师夷之长技以制夷”到洋务派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将近半个世纪,中国学习西方,一直停留在物质层面,侧重自然科学。

其结果,导致对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无知。

连西方基本的政治法律用语,也是闻者甚寡。

〔2〕日本的情况正好与中国相反。

从1868年明治维新起,西方政治法律制度就成了日本学习的重点。

除派遣留学生前往欧洲学习法政外,明治六年(1873年)法国巴黎大学法学教授博亚梭纳(Gustave Emil Bois-sonade de Fontarabie,日译ボアソナ一ド)受聘担任日本政府法律顾问,同时在日本司法省法学校(以后又在其它学校)讲授法国法〔3 〕,本世纪80年代,日本各著名大学成立百年,竞相出版百年史。

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研究

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研究20世纪上半叶是中国的大变迁时代,这种变迁是全面、彻底、深刻和复杂的,以至于我们可以说它正在经历一次巨大的文明转型。

法律变迁也始终伴随其中。

在社会激荡和法律制度纷繁复杂的变动背后沉淀的是思想与文化。

近代中国,完成了多方面法律观念的转变。

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由君主专制到君主立宪再到民主共和、由人治到法治、由义务本位到对权利的尊重、由司法从属于行政到司法独立、由重刑轻民到民刑并重,等等。

这些法观念的转型有力地奠定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思想基础。

从学科的角度看,任何一门一级学科,没有其专门史学的支撑都是不完整的、肤浅的、缺乏立体感的,因而也是立不起来的,法学也不例外。

这就是法史学应有的地位。

经过20世纪的发展,中国法律思想史已经发展到由个案性的人物评介向深层研究发展,由概括性的一般论析向专题研究发展,由通论性的大体介绍向断代研究发展,由总体性的通盘探析向部门研究发展,由单向性的具体考察向比较研究发展,由回顾性的追怀述论向当代研究发展。

但这种看似完备总结的背后,却并不是学科或学术发展的终结。

学科与学术的发展总是不停歇的,社会背景的变化、新资料的发掘、学术研究新方法的引入,甚至研究主体的变化,总在不断地向我们提出新的问题。

即便面对同一时段的历史,不同的研究者总会有不同的发现。

同时法律思想史研究本身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瓶颈,而学术史研究为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

本文在对资料分疏及相关研究方法的指导下,主要构思了以下部分:导论、五章及结论。

导论部分着力于从整体上介绍本文的选题原因、学术梳理、研究方法、研究框架等。

可对本文有一个整体把握。

第一章主要介绍学科正式兴起之前的背景。

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为正式学科的兴起,离不开社会、文化等背景的铺垫,社会问题的论证、文化思潮的碰撞,都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兴起做了必要的准备。

本章分别从社会背景、文化背景、学科状况三个方面分析它们对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兴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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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法律史学向现代法律史学的转变中国传统法律史学具有悠久的历史。

先秦古籍《尚书》中已有法律史方面的专门叙述和评论。

《汉书。

刑法志》已是关于法律史的专门论著。

自《汉书。

刑法志》起,历代纪传体史书中多有刑法志方面的专门内容。

《通典》和《文献通考》等典制体史书中也有法律史方面的专门记述。

特别是明清时期的律学家对历代法律的考证解释和比较研究,已使传统法律史学初步改变了作为传统史学附庸的地位,向现代法律史学的转变迈进了一步。

在传统法律史学向现代法律史学转变的过程中,清末著名的法学家沈家本起了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沈家本一生撰写了大量法学方面的论著,其中主要是中国法律史方面的论著。

他是系统研究中国历代法律的第一人。

他所著的《历代刑法考》是整理中国法律史资料方面的带有总结性的菱,至今仍是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基本参考书。

沈家本不仅采用中国传统史学家和律学家研究法律史的观念和方法,而且吸收了西方近代法学的某些观念和研究方法。

他曾应用西方近代权力分立的法学理论,把西方司法独立的制度与中国历史上行政与司法不分的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也曾应用西方近代部门法分立的理论,对中国历史上诸法合体的问题作过分析评论。

还应用西方罪行法定的理论、陪审制的理论,与中国古代的某些制度作过比较分析。

由于沈家本突破了中国传统法律史学的观念和方法,较早地采用了西方近代法学的理论和中西法制比较研究的方法,这使他研究中国法律史的眼界比他的前辈法学家(如薛允升)更为开阔,也使他在很多问题的认识上比前人更有见地。

所以,沈家本既是中国传统法律史学的总结性人物,又是中国现代法律史学的奠基性人物。

正是在沈家本等法学家的努力下,中国法律史学实现了从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历史性转烃。

这一转变的显著标志是,在清末的京师大学堂、京师法政学堂等高等学校里开设了中国法律史方面的专门课程(2)。

中国法律史课程的设置,表明中国法律史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但这门学科设立初期,其内容主要局限于刑法史方面,论述方法也较单调,还没有形成为一门真正现代性的具有独立品格的学科。

中国法律史学现代品格的形成,是到三十年代才逐步实现的。

二、现代法律史学奠基工作的完成沈家本在清朝末年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只完成了现代法律史学奠基工程的初步工作。

后来,经过程树德、杨鸿烈、陈顾远等学者的努力,至本世纪三十年代末,才基本上完成了现代法律史学的奠基工作。

程树德是中国现代法律史学奠基时期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著的《九朝律考》与沈家本著的《历代刑法考》一样,均被法律史学界公认为是整理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史料方面的经典著作。

他曾立志发展传统律学,写出前人所无,后人所不可无的著作来。

《九朝律考》一书的写作成功,不仅为中国现代法律史学的奠基工程提供了一块坚固的基程石,而且显示了中国传统律学的不可靡灭的生命力。

程树德于1928年撰写出版的《中国法制史》,也为编写中国法制通史方面的著作提供了参考的依据。

该书系按专题构建法律史著作体系,内容主要限于刑律方面,影响不如《九朝律考》大。

在沈家本和程树德之后,杨鸿烈和陈顾远为中国现代法律史学奠基工作的完成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杨氏在30年代里连续出版了三部中国现代法律史学方面的扛鼎之作:《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

这三部著作经受了半个多世纪的时间检验,近年来又相继再版印行,并得到国内外有识之士的好评(3),显示了较强的学术生命力,已成为中国法律史学发展史上占有一定学术地位的值得专门重视的著作。

特别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是中国法学史上第一部系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著作。

此书出版之前,中国法律思想史方面,只有很少的断代史著作和论文。

如邱汉平著的《先秦法律思想》,吴经熊写的《唐以前法律思想的发展》等。

杨氏通过这部书第一次建立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体系,系统地论述了殷国至民国初期中国法律思想史发展的基本过程。

他按中国法律思想演变的特点,并结合各个时代学派的变化情况,将中国法律思想史分为四个时期:殷国萌芽时代、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儒家独霸时代、欧美法系侵入时代。

这种分期法,今仍受到中国法律史学者的尊重,并对当代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体系的安排产生了影响。

杨鸿烈在此书中分门别类地论述了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如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与道德的关系、法与阴阳五行说、法律公布、兵刑一体、自刑废复、族诛连坐、复仇、刑讯、婚姻、继承等等。

这些问题的选择和论述,至今仍值得法律史学界的重视。

杨氏所著《中国法律思想史》,实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奠基之作。

杨氏对《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一书的价值自视甚重,他把该书作为自己认识中华法系历史使命的重要著作看待。

该书对中国传统法律在朝鲜、日本、越南等东亚国家的影响作了详细的考察研究,是研究中华法系的经典著作。

近年来研究中华法系影响的文章和著作,受此书之益甚多。

杨氏对此书的寄托也很重,他“希望我东亚法家均能回顾数千年来我祖宗心血造诣之宝贵财产,不惟不至纷失,且更进一步力采欧美之所长,斟酌损益,以创造崭新宏伟之‘东亚法系’”。

杨氏的三部法律史著作,都显示了作者具有开阔的世界的法学眼光。

《中国法律发达史》的第一章开头就写“中国法律之特点与其在世界文化的位置”。

他认为中国法律绵延四千年不曾中断,在世界五大法系中能独立自成一个系统。

中国法律是世界上过去数千年人类的一大部分极贵重的心力造诣的结晶,在全人类文化里实有相当的历史位置。

不只是中国人应该知道,就是想一般了解世界文化全体真象的人也应该加以精细研究。

并列举当时英、法、德、日等国学者关于中国法律史的著于作为证加以说明。

他认为外国学者的著作不足以反映中国法系的全体,他“这部书就为弥补这种缺憾而作”。

他声明此书“是有意表出中国民族产生的法律经过和中国历代法律思想家的学说影响司法的情况”。

他还指出此书的大部分篇幅是指明中国法律根据的原理显与其他法系不同。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他再次强调“要想彻底了解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国法系的内容,最先的急务即在要懂得贯通整个中国法系的根本思想”。

《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一书的第一部分,也是专门论述中国法系在世界法系中的位置。

三十年代的法律史学者处于中国与世界交流的一个非常开放的时期,很多人研究法律史,问题都具有开阔的胸怀和世界性的眼光,杨鸿烈懂数种外文,曾留学日本,在这方面的见识比一般中国法律史学者要杰出一些。

杨氏的中国法律史著作,广泛吸收利用了当时中外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

其著作所引外文资料涉及英、美、法、德、日、俄等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引证之丰富为今天的中国法律史学者所难及。

杨鸿烈曾入清华国学院师从梁启超等名家深造,国学功底颇为深厚。

但他并不局限于只引述古人的史料,而是大量吸收中国近代著名学者的研究成果。

其著作涉及的近代著名学者有沈家本、梁启超、王国维、章太贵、江庸、董康、王宠惠、王世杰、丘汉平、吴经熊等人。

他对沈家本的法学论著和法律改革实践的高以评价,对近年来沈家本的研究有很大的影响。

他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评价说:“有清一代最伟大的法律专家不能不推沈家本了!他是集中国法系大成的一人,且深懂大陆英美法系,能取人之长,补我之短”。

又说:“沈氏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中国法系全在耸手里承前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他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在引述沈家本的《删除律制内重法折》后,评价说:“这文将中国法律最落后不含时宜的部分真能剀切披陈,可算是对中国法系加以改造的一篇大宣言!”在引述沈氏《虚拟死罪改为流徒折》后,评价说:“这是进一步要使中国旧律例的规定‘世界化’、‘一般化’”。

杨氏不仅重视当代学者的研究成果,而且重视当代法律史的研究。

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当代(民国)法制史的内容占全书内容的六分之一之多,其内容比唐朝、清朝的者多。

杨鸿烈对民国建立之后(1919-1929)的刑、民、商等法律进行了综合性的考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他认为:民国的刑民法典虽能迎合新的科学的法学思想,但沿袭旧的宗法思想的成分很多。

如以欧洲十九世纪资本主义新产生的法律条文在今日也不能完全适用,所以现在的立法家不能不环顾社会的情形,用深远敏锐的眼光来接济这个在过渡期间变化极剧烈的中国司法界的需要。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他也注重对当代法律思想的研究。

他在研究了清末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变革之后,又研究了民国初期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

他认为,清末民初的“中国法学者已能将欧美的法律思想咀嚼消化,所以才能够拿来和本国固有的法律思想冶为一炉”。

杨氏对当代法律史的研究,为中国法律史学贯通古今,影响现实注入了超越一般认识价值或借鉴价值的生命力。

在研究方法上杨氏也作了多方面的探索。

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他总结了外部研究与内部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前者叙述法律的沿革,法律与国家的关系等问题。

利用后者说明各种法律的性质及进化等问题。

又总结了纵的研究和横的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前者侧重法律运用的研究(动的研究),后者侧重法典内容的研究(静的研究)。

还总结了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利用前者考察法律的沿革,后者比较法律的异同。

他认为此书的写作综合了外国学者提出的几种方法,特别是参考了庞德在《解释》一书中所列举的要点,但写作中并不拘泥于何种方法和何派的解释。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杨鸿烈也总结了三种研究方法。

一为笃信谨守的研究法,即将历代法律及著作的原理和规则加以考核注释的方法。

他认为这种方法的长处是精密踏实,缺点是过于拘谨。

二为穷源竞题委的研究法,即问题研究与时代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问题研究法是将研究的事项划出范围,定为“大赦”、“肉刑”、“复仇”等题目,每个题目都作上下古今的研究,弄清楚某时代基本问题的变化情形,某学者对本问题持的态度等等。

他认为,这种方法的长处是对各种重要问题能有系统的认识,有利于加以正确的评判。

缺点是时代常有隔断,多有不衔接之处,难于看出思想变化的经过情形,也不易明了各个问题的相互关系。

时代研究法,是将中国法律思想从古到今的历史划分为几个时代分别加以研究。

他认为,这种方法的长处是有利于弄清楚法律思想的发展变化经过,缺点是同一时代里资料可能太多,难于详细叙述各种问题。

三为哲理的研究法,即将中国历代学者关于法律思想的论述,按其特点分为许多派别加以研究。

他认为,这种方法的长处是有利于说明每一学派的思想渊源、发展变化以及大派里所含支派的分合情况,缺点是时代隔断,影响纵的连贯性。

杨鸿烈总的认为,以上三种方法互有长短,所以他在书中不是偏用一种方法,而是酌情互用的。

陈顾远撰写的《中国法制史》,于1934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该书以制度为纲,构建中国法制史学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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