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中国法学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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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试笔记

法理学考试笔记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一、法学方法论释义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两个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②各种法学方法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阶级分析方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反对两种倾向:教条主义、虚无主义。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摘要: 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目前正处于改革创新阶段。

主要介绍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首先探讨了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状况,主要包括从清朝末年到北洋政府时期再到南京国民时期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状况;其次探讨了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这段法学教育发展过程;再次探讨了改革开放之后至今的中国法学教育状况;最后讨论了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法学教育;历史发展;发展趋势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教育特指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而进行的系统化、理论化的专门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历史悠久,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急需改革。

本文就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一、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

据现有的史籍记载,早在春秋时期,便有著名讼师邓析开设私塾,传授法律知识。

但作为国家兴办的法学教育来讲,则始于三国时期的魏明帝。

据《三国志·魏·卫顗传》记载,魏明帝即位,卫顗上书“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

”这时,中国便出现了专门负责研究律的部门和官员——律博士,形成了比较正规的法学教育。

当然,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世纪末的“清末修律”运动是中国法律史上影响深远的法律革命,它不仅打破了在中国延续了2 000多年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也直接导致了清末法学教育的产生。

1904年,直隶法政学堂成立,标志着中国第一所比较正规的法学院校的诞生。

到1909年,全国共设法政学堂47所,学生12 282人,占当时全国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32%。

在北洋政府时期,中国法学是比较热门的专业,法科学生的数量无论在全国大专院校的学生总数中,还是在综合性大学的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高的,一般均占50%左右。

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历史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历程(三)
二、中国法理学的一百年 从清末到民国,再到新中国,一直延续
到现在,我们可以说中国近、现代的法 理学经历了风风雨雨的100年,这一百年, 是值得我们大书特书的一百年,也是中 国法理学逐渐走向现代化、走向世界的 一百年。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历程(四)
(一)世纪之初,中国法理学的萌生时

西方法理学的发展历程(三)
三、西欧封建社会的法理学(中世纪) 1、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奥古斯丁( Augusting 354-430, 生于阿 尔及利亚东部的一个小镇)。代表作: 《上帝之城》 2、托马斯· 阿奎 (1225-1274),代表 作:《神学大全》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历程(一)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历程(二)
孔子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 且 格”。 法家:商鞅、韩非子强调法治“以法为本” 墨家:墨子,兼相爱,多相利的法律观 道家:老子、庄子:“道法自然”的自然主义 法律论 (3)汉至清末的法学理论 秦以后的法学理论,经汉代“废除百家”“独 尊儒术”的转换,大体上都以儒家思想为正统, 被称为“儒家独霸”时期。
期 这个时期,中国近代法学刚刚萌芽,法 理学还不是一个独立学科,但法理的思 想观点已经闪现,这里要提到梁启超和 孙中山。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历程(五)
(二)民国时期:法理学在混杂中成长 民国时期,与当时的社会格局一样,中
国法理学呈现多元思想体系交错混杂, 既有效仿西方学院或法学的所谓正统的 “主流”法理学,又有对西式法理学进 行反思与批判的先进、科学的法理学。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李达。
一、中国历史上的法学理论 (1)夏、商、西周的法学理论

中国法律史学发展六十年

中国法律史学发展六十年

中国法律史学发展六十年第一部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一、六十年发展历程回顾中国法制史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学科,早在先秦的典籍《尚书》、《周礼》中,便记载了法制历史的事件和资料。

至汉以来,正史《刑法志》中不仅以断代法制史为主,也含有法制通史与法律文化史的内容,而《通典》、《通考》、《通志》等类的志书中,更集中地收录了典章法制史料。

1902年清政府颁布的《大学堂章程》中便规定“此时暂行摘讲近人所编《三通考辑要》”。

此外,中国法制史的名称也经由日本学者传至中国,并在法科大学堂建立了中国法制史学科。

《大学堂章程》提出日本有《中国法制史》教程,可仿其以例自行编纂教授,可见当时关注和研究法制史者颇有人在。

1906年,《京师法政学堂章程》正式确定《中国法制史》为法政学堂基本课程,相沿至今,已有百年。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制史学经历了六十年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50年至1961年)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马列主义的历史观、国家观、法律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中国法制史学开始新的创业。

1950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招收第一批法制史学的研究生,共四人,均由苏联专家指导,学习国家与法权通史、苏维埃国家与法权历史。

1951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成立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由华北人民革命大学调来刘琦任教研室主任,参与教研室成立者有系主任何思敬、历史学家尹达、民法学家李祖荫等,这是当时全国第一所法制史学的教学研究机构。

1952年第一届研究生毕业后,张晋藩、孙丙珠(后从事宪法学教学)从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研究工作,他们运用马列主义观点,以中国法制史料为对象,按照苏联法史教科书的模式开始建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体系。

并从1953年起开始编写教材。

另两名研究生胡大展(现于厦大退休)、关子建(已故)从事外国法制史教学。

此后中国人民大学又招收了三届法制史学研究生,第二届中现有张希坡教授、杨堪教授、王召棠教授,第三届招收刘和正等四人,但除江振良外,均未从事法制史学的教学研究,第四届中现有邱远猷教授、薛梅卿教授。

我国法学的发展历程

我国法学的发展历程

我国法学的发展历程
我国法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的礼法文化。

在古代,各个
朝代都有制定、修改、实施法律的历史,重要的有周代的《周礼》、战国
时期的《吕氏春秋》、秦汉的法家思想、隋唐的律历体系等等。

但是,这
些法律都由政府官员制定和实施,并不涉及法学研究的概念。

自明清时期开始,中国出现了一批独立自主的法学家,如明代著名法
学家洪应明,他提出了“天下为公”的政治理念,主张尊重民众的利益,
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具有很大的开创性和指导意义。

清代的法学家则以王
兆祯为代表,他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我国法律发展产生
了深远的影响。

20世纪初期,我国的法学发展逐渐开始走向现代化。

1904年创办了
中国法律季刊,1928年开始出版中国法学,这些杂志成为了我国法学最
重要的刊物。

此外,清华大学、南开大学等高等院校相继开设了法学专业,为普及法律知识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解放后,我国法学迅速发展。

1949年成立了中国人民法院,1954年
中国法学会成立,这两个机构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

此外,1952年开始,我国法学教育全面转入大学,法学专业开始普及。


代立法机制和司法机制的完善也为我国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法学取得了重大的进展,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学派和理论
体系。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法学也在逐步融入国际法律大家庭。

法学导论

法学导论

法学导论第一讲(第十二章第十三章)一、法学概念(一)定义1.西方的法学定义1)古罗马.乌尔比安:法学是神事与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学问。

2)近代.格老秀斯(荷)从正义而生活之学(将正义作为法学的根本内涵,在格老秀斯眼中,法律与道德,法学与伦理具有密切的联系。

)3)莱布尼茨(德)法学者,权力之学也。

4)现代.法学是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立法(法律)司法、执法(违法、侦查、起诉、审判、代理等)2.中国的法学定义1)先秦.刑名/法术之学2)德主刑辅,刑民不分,以刑为主(二)法学的性质:科学性、理论性、实践性、实用性(三)法学的功能:认知功能、解释功能、引导功能、教化功能、文化功能二、法学的研究对象(对一切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法学才是完善的)(一)以法作为研究对象,即研究法或者广义的法律(二)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包括各种意义的法律,违法、犯罪、侦查等(三)对法的内在规律进行研究(基本任务和根本主题),包括法律结构规律、法律发展规律、法律变化规律、法律调整规律、法律制定规律、适用规律、遵守规律、监督规律▲法律规律--现象:中国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早期资本主义国家:义务本位制--后期:权力本位制 --社会本位制中国现在是权力本位与社会本位并行。

法律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三、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法学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与经验来源,哲学是法学的认识基础与理论基础。

(二)与其他社会科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对象关联、方法共享、发展互动的关系(三)法学与自然科学:法学(法律问题、法律保护理论)研究深入自然科学之中,自然科学的知识和技术方法推进法学的发展四、法学历史(一)法学产生:立法的相当发展--法学家阶层出现(西方古罗马法学出现、中国律法出现之后)--法律思想的积累--提升法律理性,推动社会发展,促进学科发展(二)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1.古希腊的法律思想1)苏格拉底: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遵守法律也是一种道德要求。

法理学初阶

法理学初阶

法理学初阶第一章`法学历史§1. 中国法学历史一. 先秦(1) 儒家:礼治儒治①亲亲尊尊 (有层次的亲和尊)②德主刑辅③为政在人(2) 道家:无为①道法自然②无为而治(3)墨家:兼爱非攻①兼相爱,交相利②法天,利民(4)法家:缘法而治①法.势.术结合②刑赏峻罚③以刑去刑二. 专制时期 <秦—清>(1)秦:以法为教,以吏为师(2)汉:三纲五常,春秋决狱(3)唐:《唐律政议》(4)宋:王安石,朱熹(5)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三.近代中国(1)康,梁(2)沈家本§2. 西方法学历史1.古希腊法学思想概述: (1) 苏格拉底:智慧即美德(2 )柏拉图:哲学王(理想主义)(3)亚里士多德:法治2.古罗马法学发展概述:(1)西塞罗:罗马法与自然法的融合(2)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帕比尼交,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劳斯3. 中世纪法学发展概述:(1)教会法(2)注释法学派(复兴罗马法)4. 西方近代法学发展概述:英霍布斯:契约,百姓立约转移君主,君主执行,无义务(反动)(1)古典自然法学派英洛克:契约,臣民和君主立约,君主有权利执行也有义务立足财产(进步的,革命性的)德康德: ①人必须是的人目的,并非手段②自由是与他人和谐相处的条件(2)哲理法学派德黑格尔:①法的基地是自由的②精神突破可以导致社会进步(3)历史法学派:德萨维尼:长期的习惯检验中形成法(4)功利主义法学派密尔:质量上的追求趋乐避苦边沁:最大数量的快乐(5)分析实证主义学派:英奥斯丁5.西方现代法学发展概述:富勒: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 外在道德(实体自然)(1)新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的复兴) 罗尔斯:制度的正义原则一.平等自由原则二.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德沃金:权利主义为中心的自由主义(2)新分析法学派:凯尔森法律规范理论;哈特法律规则理论法律是基本规范及推演(3)社会学法学派:奥地利欧根.埃利希“活法学”和“自由法”美庞德社会工程学(4)经济分析法学:美国波斯纳(1)法律是均衡的市场,体系稳定(5)法律与文学运动:贝尔克(2)个体有偏好,追求秩序(1)法律有政治倾向(6)批判法学昂格尔(2)逻辑上不完整(3)不存在绝对真理任何交换产生价值(7)后现代法学颠覆出价最高者得权力产权要分出去,初始产权不重要第二章法学性质§1. 法学基本属性一.法学学科定位1.古希腊:思辨性,神秘性,理想性2.罗马法:技术性,规范性,理论性,实践性3.中世纪以后:神学—诠释学—实践学二.法学的基本属性(1)法学的人文性(2)法学的意识形态性(3)法学的实用性和理论性(4)法学的民族性和普适性(5)法学的时代性和历史性§2.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和哲学(1)哲学指导着法学的研究(2)法学科学成果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一。

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中国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其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始终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道德准则的制定者。

而现代中国法学则是在中国近现代历史背景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中国古代的法学可以追溯到商代和周代的法律制度。

商代的法律主要以商君法为代表,而周代的法律则以礼法和律法为主要法典。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家们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总结和创新。

秦朝统一中国后,制定了法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其中以《律令》和《法经》为代表。

这些法律制度为后来的中国法学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历史的进程,法学家们对法律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逐渐形成了以法律学为主要内容的学科体系。

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在明清时期达到了巅峰。

明代的法学家沈括在《大明通制》中总结了以前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学理论和方法。

而清朝的罗振玉则进一步完善了明代法学的体系,成为中国古代法学的代表性人物之一。

然而,在中国近现代时期,中国法学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和变革。

西方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进入中国,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新的思想和观念。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知识分子纷纷呼吁学习西方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

近代中国法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清末民初的新法学运动。

在这一时期,一批留学归国的学者开始研究和介绍西方的法学理论,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学改革方案。

他们认为,要建立现代化的法学体系,必须深入研究和吸收西方法学的先进理论。

随着中国近代化进程的推进,中国法学也在不断发展。

中国政府开始注重培养法学人才,并设立了法学专业的学科和研究机构。

1952年,中国法学研究所成立,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中心。

此后,中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水平逐渐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进一步发展壮大。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社会的交往日益频繁,对法学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中国法学家们开始研究和借鉴国际法学的最新理论和方法,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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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自宋至元,律学逐渐衰微。 • 《宋刑统》就其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由于经魏晋 至唐五百年的创造和发展,唐律已臻完备,礼法结合也已完 成,基本上照搬唐律的《宋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宋律因而失去了改进的需求,宋律学也就自然受到社会的 冷落,日渐沦为小道末学。
• 元代,代表汉文化的唐宋法律体系在整体 上被弃而不用,附生于该法律体系的律学 也几乎无人问津。
法理学导论
熊毅军©
第三章 中国法学的历史
• • • •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二、春秋战国时期:先秦诸子的法学思想 三、从先秦到清末的中国律学 四、走向“现代”的中国法学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 1、王权神授、法由天定。
•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jí,杀死)之。” “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
• 为此,先秦儒家在外在方面要求恢复礼治秩序,克己复礼, 建立以尊卑等级和宗法伦理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 在内在方面强调道德力量,将国家秩序奠定于个体的道德 自觉上,重视圣君、贤相、君子对臣民的教化。以仁义和 忠恕为美德。力图在人的第二天性上奠定政治的基础。 • [《论语·颜渊》:“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 哉?” ]
• 法家思想在战国受到统治者的重视,法家学说被较为广泛 地运用到这一时期的法制改革中,并产生了我国历史上最 早的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而商鞅在秦国的 变法是法家法治理论成功运用的另一个范例。 • 法家思想是一种行动的哲学,革命的法哲学,简单明了, 适应变革和转型的需要。
三、从先秦到清末的中国律学
• (一)概况
• 律学实质上就是中国古代的法学,它发端于商鞅变法,兴起 于汉,繁荣于魏晋,成熟于唐,衰微于宋元,复兴于明,至清 而终结。 • 商鞅改法为律,自商鞅以后,凡属国家常法,基本上都以 律命名。自秦至清,律始终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 (二)依附于官府的秦朝律学 • 秦朝的律学以解释法条为根本特征。 • 秦朝以吏为师,《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就是官 吏解释法律的物证。
• 清代律学集传统律学之大成,是中国历史上私家注律的鼎 盛阶段,流派纷呈,注家辈出。 • 清代注律摆脱了对明人的依赖,律学家既注律也注例,后 者尤为司法实践所急需。
• (八)总结与评价
• 在传统律学形成发展的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儒家思想居于主 导地位,亦即律学的主导思想是儒家的核心——伦理纲常, 其理论根据主要是儒学的教条。 • 所以,传统律学既释律又尊儒,既宣法又承德,二者结合。
儒家
• 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是孔丘(公元前551—前479)、孟轲 (约公元前372—前289)和荀况(约公元前313—238)。
• • • •
先秦儒家所要重建的礼制秩序包括两个层面: 一是外在的规范秩序; 一是内在的精神秩序。 两者是直接相关的,内在的精神秩序为外在的规范秩序结 构提供了人性依据。[为何礼制规定必须守丧三年?子曰: 三年乃免于父母之怀]
道家
• 道家的代表人物是老聃(生卒年不详)和庄周(约公元前 369—286)。
• 依老子所论,“道”“为天下式”,是万物的端绪,是一 切统一于其中的最高形式。“天道”至公,为帝王统治之 术昭示了方向。应效法“至公”之“天道”,观天地之象 以行人事,也就是所谓的“法自然”,而“自然”是“无 为”的。因此,政治之术应是“无为而无不为”。 • 道家强调顺应自然、顺应客观现实,这一观念在法律思想 上的表现便在于倡导“无为”,倡导法律虚无主义,对调 控社会的礼法抱有消极的态度,在这一点上与儒家和法家 的立场有很大区别。
• 例:子误伤父案。“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 甲即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论日: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 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垢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 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 不当坐。’
• 自汉以降,历代律学无不以儒家学说为主旨。特别是两汉, 律学几乎成为儒家经学的分支和附庸。
• 传统律学形成了独特的法学世界观: • 1.将法视为君主意志的表现,是规范文武百官的准则,统 治百姓的工具; • 2.将法视为伦理道德之器具,治理国家首先必须依靠道德 教化,法律是道德施行的手段; • 3.将法视为维护宗法等级社会秩序的工具,用以维护既定 的秩序及和谐; • 4.将法视为整个社会既不可无又不可高扬的东西,认为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 法家面对“礼崩乐坏”的社会现实,坚持趋利避害的人性 论,强调用明确、公开、客观而严苛的法律规范来治理国 家,通过加强君主专制来建立社会秩序。 •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 法律从根本上说乃是君主驾驭臣民的“刑赏二柄”,与后 世的法治思想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墨家
• 代表人物是墨翟(约公元前468—376),代表了中下层民 众的大同理想。墨家曾一度成为先秦时期的显学。墨家出 于任侠,墨者组成一个能够进行军事行动的团体,纪律极 为严格,这个团体的首领称为“钜子”。 [墨子之徒尚武,游侠的起源]
• 墨家思想的独到之处在于:倡导“兼相爱,交相利”[有 福同享,有难同当],“兼爱”,“非攻”,以利天下。 与儒家的“爱有差等”不同 ,追求普天之下的人类大同, 减缓等级差别。 • 为了诱导人们实行兼爱,提出“天志”,“明鬼”。也即 天帝和鬼神的奖赏与惩罚。(冯友兰)
• 总之,先秦儒家讲求外在和内在两个层面结合, 重视礼乐刑政的综合为治。
•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 [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 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 焉?”曰:“教之。”][汪洋在广东:富之教之!] • [庶:人口众多]
• 梁启超:我国人民正缺乏此种守规则精神。我国人这种观 念始终没有养成。近年听见世界有个法治的名词,也想捡 来充个门面,至于法治精神,都分毫未曾领会。国会省议 会天天看见第几条第几项在那里议,其实政府就是没有把 他当一回事,人民就没有把他当一回事,议员自身更没有 把他当一回事。大家都不把法律规则当真,所以法律,实 际不过白纸上印了几行黑墨。
• (三)两汉律学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 两汉律学适应大一统的需要,以引经注律为重要特征。 • 通过引经注律,为引礼入法开辟了捷径。西汉大儒董仲舒 引经决狱,以《春秋》微言大义进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其 结果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三纲成为立法的基石和司法的 准绳,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法制的正统指导思想。
• 道家的“法自然”与西方的“自然法”有着本质性的区别, 它从根本上说是反理性的,“道”的不可言性决定了政治 的不可规定性,政治不可能通过语言和逻辑建构起一套理 性秩序。
法家
• 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管仲(?—公元前645)、子产 (?—公元前522)、李悝(公元前455—前395)、商鞅 (约公元前390—338)和韩非子(约公元前313—前238)。
• 【壹同天下之义】
• 为了实行兼爱,除了宗教的制裁,还需要政治的制裁。为 此还提出“壹同天下之义”的观点:设立国家的目的,就 是结束混乱,混乱的存在则是由于“天下之人异义”。因 此国家的根本职能是“一同国之义”。 • 义,墨子认为就是“交相兼”,不义就是“交相别”。 这也就是唯一的是非标准。通过诉诸这种政治制裁,结合 他的宗教制裁,墨子希望,能够使天下一切人都实行他的 兼爱之道。
• (五)唐朝律学 • 由长孙无忌等人集体编撰、于唐高宗永徽四年(653 年) 颁行的《唐律疏议》, 是中国古代律学发展的最高成就。 •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 完整的解释。大体而言,在《唐律疏议》中,唐律的律文 只占全部篇幅的百分之二十,而疏议则占了百分之八十。
• 《唐律疏议》既有对于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与名词术语的 规范性解释,也有对实际操作中可能发生的问题的预见和 处理,表明律学达到新的高度。
• (四)魏晋南北朝律学的繁荣 • 魏律、晋律是带有总结性的产物,尤其是《北齐律》是隋 唐律的蓝本,当时律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 第一,更集中于对现行律文注释,成为名副其实的注释律 学。 • 第二,律学逐渐摆脱对经学的附庸地位,发展成为相对独 立的学科。 • 第三,由私家注律复归于官府注律。 • 第四,注释内容趋于规范化科学化。
• 2、“天命观”、“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 “明德慎罚”。 • 《左传》:“以德配天”。 • 《尚书·康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 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 肇造我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
二、春秋战国时期:先秦诸子的法 学思想
• 先秦诸子生活在一个“礼崩乐坏”而天下失序的混乱时代, 如何重建秩序成了头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主题。
•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 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 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 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 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 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 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 母乎?”
• 严复翻译介绍西学经典:《天演论》、《法意》、《群己 权界论》等; • 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我国涌现出一批受到严格西方社会 科学训练的具有世界视野的政治学家和法学家,如世杰、 钱端升、吴经熊、徐朝阳、梅汝敖、林纪东、瞿同祖、萧 公权等。
• (二)改旧律而创新法
• 1901年,沈家本(1840—1913)、伍廷芳(1842—1922) 主持草拟了《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 民律草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典, 标志着传统的中华法系的瓦解。 • 孙中山(1866—1925)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帝制, 完成了旧民主主义革命,创建了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在清 末修律的基础上逐渐完成了“六法全书”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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