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doc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本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本
尊敬的法院:
我方系被告,就原告提起的诉讼,兹作出如下答辩状:
一、关于原告的主张
1.1 原告声称我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
1.2 原告声称我方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二、关于事实和理由
2.1 我方已按照双方约定的条款履行了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均经过充分协商和确认,并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
原告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我方承担责任。
2.2 我方未违反法律规定。
在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和约定范围内,我方行使了自己的权利,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方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合规的。
三、关于请求
我方请求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判决如下:
3.1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2 原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特此答辩。
被告:[你的姓名]
日期:[年月日]。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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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答辩状》
致:尊敬的法官
原告:
被告: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代被告方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请求法院依法审理。
一、关于案件事实
原告起诉称,被告因XXXX事项违法,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我方认为,原告所述事实并不属实。
根据相关证据和资料显示,被告并未违法,其行为完全合法合规。
同时,我方将在庭审中提供更多证据予以证明。
二、关于法律适用
被告认为,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进行正确适用,而非只听一方之辩。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意见,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三、关于诉讼请求
被告请求法院严格依法审理本案,对真相进行深入调查,充分
保障被告合法权益。
同时,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正义。
四、法律责任认定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将在庭审中提出充分的法律辩护意见,回应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相关证据提交
被告方将在庭审中提交相关证据,并就证据进行解释和辩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被告方的行政诉讼答辩状,请法院依法审理,并维护公正。
感谢法院对本案的关注和支持。
被告方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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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 if the whole world denies me, and I believe in m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20__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行政诉讼答辩状【篇一】答辩单位:__县公安局答辩人:周某男 32岁汉族 __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系范某不服__县公安局行政行为一案被告代理人。
现对原告范某不服__县公安局年8月25 11作出的247号治安管处罚裁决书,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治安拘留15日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答辩如卜:年2月22日,赵某到刘某家讨还其丈夫徐某曾给刘某垫付的外出务工路费时,刘某让妻子李某带着赵某前往刘x家去借钱,恰遇到某学校为女儿送饭的范某。
范某与赵某以那些外出务工人员路费为题发生口角,范某指责赵某刚才不该向她打听去刘某家的路,赵某便说“象你这号人,出不了门,出门问不了路,就呆到你那个屋里算了”。
范某以为赵某责难她家房子差,继而双方山争吵发展到往拢扑、开始撕挖,赵某抓破了范某的脸,范某也扯掉了赵某上面衣服的扣子。
直到李某把双方挡开后,这才各自走开。
年2月23日赵某再次到刘某家讨还路费,范某见到赵某就质问赵,昨天说的话是个啥意思,是不是说她修不起房子,并对赵某讲“我以后修起了房子,第一个请你”。
赵某回答她说“你修金房子、银房子与我啥相干?”范某便回家去了。
范某回家做好饭后,端着碗边吃边往刘某家走,到了刘某家范某再次质问赵某,说她修金房子、银房子是个啥意思。
赵某说她也不知道是啥意思,只是听别人说而已,双方再度发生口角。
刘某让她们要吵就到屋外面去吵。
赵、范二人从刘的家门出来,刚走到院坝边,范某举起端着的饭碗一碗打在赵某脸上,赵某的脸被打肿,赵某也顺手从刘某家房檐坎上拿了一根约2尺长、茶杯口粗的柴棒打在范某的头部致流血。
范某冲上来抓住赵某的领口、抓破赵某的胸部。
刘某急忙上前将赵、范二人拉开。
赵某的伤情经__县人民医院年2月25日诊断为:面部及胸部软组织挫伤;范某的伤情经__县中医院年2月28日诊断为:头皮裂伤(创口3x0.5cm)。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行政诉讼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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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诉讼答辩状一:2022最新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2022最新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1答辩人:某某市某局法定代表人:某职务:局长地址:某某市某路某大厦被答辩人:某某市某某区某房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南路室法定代表人:某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和市某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某某县某房产开发公司位于某某工业区用地的决定》(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字第某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根据《某某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答辩人是本市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某工作,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某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某某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答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某某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年6月编制完成,年某月15日经某某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涉案宗地国用()字第某地块正位于某某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为商住用地,而《某某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某某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某某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答辩人作为市某行政主管部门,市某局作为市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并注销了被答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辩人作出调地、注销被答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年6月16日,某某市某局某某分局、某某市某局某某分局在《某某报》刊登公告,告知答辩人调地答辩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答辩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
行政答辩状实用范文三篇

行政答辩状实用范文三篇范文一: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何××,公关部经理。
案由:上诉人张××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市××区[19××]民字第19号的判决,提出上诉。
现答辩如下: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0平方米。
市城建局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
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一户约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张××提出的要求过于苛刻。
几经协商,不能解决。
答辩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诉于××市××区人民法院。
××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张××必须于19××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张××居住,但张××仍无理取闹。
据此,答辩人认为张××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张××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
这是没有根据的。
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
这些均有案可查。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文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文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文【1】答辩人: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文【2】答辩人:×××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住址:××区×街×号,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因李××不服本局行政处罚向贵法院起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关于李××在私房建筑中的五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罚的法律依据。
1.李××违法增建地下室。
李××于××××年×月×日写了一份《申请》,请求建南楼二层六间,还未获批准,就于××××年×月初动工挖了地下室,深约一米,西端紧靠西邻居吴××家的门洞。
××××年×月×日李××的邻居吴××来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长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响他家门洞,请城建局解决。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本新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本新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特此致函向贵庭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
在此之前,我要首先对法庭给予我们辩护的机会表示感谢,并向法庭保证我们将秉持公正、真实的态度,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供证据和辩护观点。
首先,我们要对原告方提出的指控进行回应。
原告方声称我们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性和不当性,但我们坚决否认这一指控。
我们的行政行为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事实依据,经过充分的调查和审慎的判断,确保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其次,我们要针对原告方的主张提出反驳。
原告方声称我们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我们认为这一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必要的,并且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我们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并保护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没有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要提出我们的辩护观点。
首先,我们要强调我们的行政行为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事实依据,是合法合规的。
我们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依法采取行动,没有超越法定权限。
其次,我们要强调我们的行政行为是必要的、合理的。
在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利益冲突时,我们权衡了各方利益,做出了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需要的决策。
最后,我们要强调我们的行政行为是公正的、公平的。
我们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并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没有偏袒任何一方,也没有滥用职权。
此外,我们还要提供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辩护观点。
我们将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调查报告等证据,以证明我们的行政行为是合法合规的、必要的、公正的。
我们还将提供相关的专家意见和证人证言,以证明我们的行政行为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没有侵犯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要强调我们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作为行政机关,我们始终把法律放在首位,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我们愿意接受法庭的审判,接受法律的裁决,同时也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行政答辩状(最新4篇)

行政答辩状(最新4篇)行政答辩状2023 篇一答辩人:某市某某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驻某某区某街某号。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因季不服本局行政处罚向法院起诉一案,提出答辩:审判长:我叫王,现任某某区城建局副局长。
我受法定代表人赖委托,对李在某某区某某村某街某号违章建新房不服从我局行政处罚决定而起诉一案进行答辩。
一、关于李在私房建筑中的五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罚的法律依据。
1.李违章增建地下室。
李于19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写了一份《申请》,请求建南楼二层六间,还未获批准,就于19某某年某月初动工挖了地下室,深约一米,西端紧靠西邻吴家的门洞。
19某某年某月某日李西邻吴某来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长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响他家门洞,请城建局解决。
而后,其爱人孙又来反映此事,并请求尽快解决。
当时建管科科长袁和史等人到李家查验了现场,指出李挖地下室是违章施工。
史说:“挖地下室必须停工,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否则后果自负”。
19某某年某月李曾两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长鲁,请他帮助把南楼批了 .鲁批评他与邻居关系搞得不好,并告诉他先把邻里关系搞好,办证手续齐全后,才能批准 .以后此事无进展,也就一直未批准他盖南楼的申请。
后李于19某某年某月又提出盖东楼的申请。
在某年某月某日我局以()某建字某号《私房建筑许可证》批准其建东楼时,史、校对其明确提出:“把地下室填上,按许可证批准的事项和有关规定施工。
”事实证明,李建地下室是先斩后奏,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同意,更没有任何批准手续,纯属违章建筑。
其行为违反了《某某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1条:“在距邻居地界一米内,不准挖坑、挖沟或形成积水”的规定。
直到19某某年某月某某日我局刘、刘某、刘、吴等四位同志到李家,再次丈量所建房屋尺寸时,地下室还依然存在。
2.李《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的建筑面积为44.64m2某2,但其实际建筑面积是45 .99m2某2,共超出2.7m2.这是由于加宽、加长了各0.10米而造成的,是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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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范文】
写作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
那么,下面是CN人才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1
答辩人XXX,女,汉族,xxx7年8月22日生,XXXX人。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xx3年12月27日生,原XXXX人。
因被答辩人诉XXX市人民政府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xxx-011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原系XXX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xxx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
xxx5年被答辩人之子XXX从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返回XXX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
被答辩人曾对其子XXX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
”答辩人与其丈夫自xxx6年至xxx2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xxx3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
xxx年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XXX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呼和浩特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
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XXX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XXX市效区人民政府于xxx年11月30日向答辩人发放了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
根据xxx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及第四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
”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及其子在xxx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XXX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以及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出资重建,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1、xxx0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呼和浩特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XXX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
XXX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
90号楼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便收归集体。
后被答辩人于xxx2年春节回来之际,答辩人之夫XXX又曾向其提及此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xxx年原XXX郊区人民政府将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这一事实至少在xxx0年就已明知,而被答辩人于xxx8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符合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已超过起诉期限。
2、退一步讲,被答辩人即便于xxx8年才知道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答复如下“行政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即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适用本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最高法院在承认四十二条溯及力的同时,对溯及时间也做了严格的限定,即只有在1990年10月1日以后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可诉对象。
而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在xxx年,是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批复如下“行政侵权行为,案发在行政诉讼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xxx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拥有住房。
被答辩人请求撤销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桥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2
第三人XXX 女 46岁住xx市广陵区XXXX乡xx村x组xx号
原告XXX住所xx市xx国际食品城XXXX室
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xx市xxx中路xx号
原告XXX因不服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字【xxx2】第XXX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第三人对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广陵区XX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
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xxx0年12月29日早上8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XXX(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xx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
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4年10 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