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备案中香港、澳门的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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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时如何开具“两店一年”的证明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时如何开具“两店一年”的证明

直营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明由直营店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

直营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除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外,如证明材料在境外形成则需要经当地公证机构(含中文翻译件)和中国驻当地的使馆(或派驻机构)认证。

应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交的附件材料:
(1)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附件应包括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直营店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
(2)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子公司形式存在的,附件应包括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许人持有子公司绝大多数股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子公司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子公司是由特许人直接进行管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特许人以其设立的多个经营场所作为直营店的,附件应包括特许人企业及其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设立、变更广告企业项目审批须知(港澳)

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设立、变更广告企业项目审批须知(港澳)

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设立、变更广告企业项目审批须知(港澳)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权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香港、澳门地区投资在广东省投资设立广告企业进行项目审批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15号)。

二、行政许可项目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在广东省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港澳投资者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三、行政许可条件(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1.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2.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营运二年以上;3.有广告经营业绩。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1.投资方应是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2.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四、提交文件(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1.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合营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4.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5.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6.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7.广告业绩证明;8.广告管理制度;9.受理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1.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2.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3.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4.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港澳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资广告企业的,需提供受理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五、提交文件的要求(一)提交文件应当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复印件应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同时,提交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二)中方投资者应提交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广东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操作规程

广东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操作规程

附件1:广东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操作规程(试行)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一、备案对象特许人住所地在广东省区域内,在广东省范围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备案条件特许人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够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

三、受理、备案机关受理机关为特许人住所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机关为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备案需提供的材料(一)特许人备案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交港、澳、台通行证;法定代表人系外国公民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护照及翻译件(翻译件应加盖中国大陆境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政府部门出具的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商标、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如是在国家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须提交受理通知书;如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使用授权书》;如是受让取得,须提交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准转让证。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六)特许人联系信息单,包括: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手机、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合同中特许人信息应与特许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一致,合同内容应明确列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并包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境外公司在中国特许经营备案流程

境外公司在中国特许经营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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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答疑商业特许经营42问内容有哪些

政府答疑商业特许经营42问内容有哪些

政府答疑商业特许经营42问内容有哪些什么是特许经营?事实上,现在市⾯上有很多加盟连锁企业就是采⽤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经营模式。

然⽽,仍然有不少⼈对特许经营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商业特许经营42问,欢迎⼤家阅读了解。

政府答疑商业特许经营42问内容有哪些1、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政处罚的主体有哪些?《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享有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权。

2、商务主管部门可实施⾏政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特许⼈不具备《条例》第七条第⼆款规定的“两店⼀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为。

(⼆)特许⼈没有按照《条例》第⼋条办理备案⾏为。

(三)特许⼈没有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九条进⾏费⽤说明和履⾏报告义务的⾏为。

(四)特许⼈没有按照《条例》第⼆⼗⼀条、第⼆⼗三条进⾏信息披露的⾏为。

3、特许经营的⾏政处罚主体是什么?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各级⼯商⾏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

4、《条例》规定的对特许⼈的⾏政处罚种类有⼏种?《条例》规定的对特许⼈的⾏政处罚种类有四种,分别是责令整改、公告、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

5、特许⼈在进⾏信息披露时,应如何保护⾃⾝的商业秘密?(⼀)强化保密意识。

特许企业在对外的信息披露中,法定代表⼈、实际控制⼈、管理层其他成员、直接接触信息披露⼯作的招商⼈员或签约代表等必须具备强烈的保密意识。

(⼆)健全保密制度。

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不仅是防⽌泄密的⼿段,也是认定商业秘密能否构成的法律要件。

(三)完善保密协议。

通过保密协议,将保密义务和责任直接以书⾯⽅式明确约定,⼀旦发⽣泄密,也有利于进⾏索赔。

6、特许⼈是否应该在与被特许⼈签订合同之前详尽披露信息?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许⼈在与被特许⼈签订合同之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履⾏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即使部分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也应当向被特许⼈充分披露。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操作指南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操作指南一、背景概述商业特许经营指的是一方(特许人)授权另一方(特许经营人)使用其商业模式、品牌、技术和管理经验等资源,以实现商业运营目标的合作模式。

为了规范广东省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经营人合法权益,广东省商务厅特制定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操作指南。

二、备案要求1.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人与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授权范围、经营期限、特权使用费等事项。

2.经营者资格:申请人应具备商业经营能力,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3.品牌知名度:特许经营品牌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应符合一定标准,例如连锁店的识别度、知名度、市场份额等。

4.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在规定的区域内拥有经营场所,并符合相关卫生、安全等要求。

5.经营管理制度:申请人应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组织、货物管理、财务管理等。

6.特殊许可证:如果特定行业需要特殊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备案流程1.申请阶段(1)预备备案:申请人向广东省商务厅提交备案申请书和备案资料,包括特许经营合同、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等。

(2)备案审查:广东省商务厅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和特许经营品牌的资质和合法性。

2.备案阶段(1)备案公示:广东省商务厅将备案申请公示一定期限,接受公众投诉和意见。

(2)备案审批:经公示期结束,广东省商务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备案。

3.备案结果(1)备案通过:广东省商务厅向申请人发放备案证书,并将备案信息公示在官方网站上。

(2)备案不通过:如备案申请不符合备案要求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商务厅将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四、监管与处罚广东省商务厅将加强对备案后特许经营行为的监管,对特许经营人的商业行为进行定期检查。

如发现违反备案要求或违法经营的情况,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吊销备案证书等。

五、总结为了促进广东省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广东省商务厅制定了操作指南,明确备案要求、流程以及监管与处罚措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进一步对港澳开放

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进一步对港澳开放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检测认证相关修订条款的实施指南,明确指
C)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香港认可处)认可的具备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香港检测机构,与内地指定机构开展合作,承担在内地加工或生产的CCC目录内所有产品的检测任务。

”修订条款已于3月1日实施。

我国台湾地区修订《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防字第1081480924号。

特许经营协议解读

特许经营协议解读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商业合同,用于规范特许经营者与特许商之间的关系。

双方通过特许经营协议建立了一种合作模式,特许经营者获得了使用特许商的品牌、知识产权和商业模式的权利,而特许商则通过向特许经营者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而获得回报。

一、特许经营协议的定义和主要内容特许经营协议是特许经营者与特许商之间达成的一份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特许经营协议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1. 特许经营范围:特许经营协议会明确规定特许经营者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以及可以使用的特许商的品牌和知识产权。

2. 特许权使用费:特许经营者需要向特许商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会在协议中明确,并根据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整。

3. 经营支持和培训:特许商通常会为特许经营者提供一定的经营支持和培训,以确保特许经营者的业务能够成功运营。

4. 经营期限和终止条件:特许经营协议一般会规定经营期限和终止条件。

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届满之前需要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符合特许商的经营要求。

如果特许经营者违反协议规定,特许商有权提前终止合作。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优势和风险特许经营协议对于特许经营者和特许商都有其优势和风险。

1. 优势:特许经营者可以借助特许商的品牌和商业模式,快速进入市场,减少市场推广的时间和费用。

特许商通过特许经营者的努力,可以快速扩大品牌的影响力和市场份额。

2. 风险:特许经营者需要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遵守特许商的经营要求,限制了其经营的自由度。

特许经营者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特许商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如果特许商的品牌形象受损或竞争压力增大,特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可能受到影响。

三、特许经营协议的重要性特许经营协议对于特许经营者和特许商的关系至关重要。

它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特许经营协议还可以规范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确保其符合特许商的要求,并维护特许商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特许经营协议还为特许经营者提供了市场支持和培训,帮助其提升经营能力。

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二条广告应当严格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严禁..在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天安门、党旗、军旗(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

2、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题词,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军队番号、军事装备及军人形象,人民币等。

3、使用我台节目主持人、播音员的名义或形象等。

4、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5、妨碍社会安定,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国家、民族尊严,损害国家、民族、社会公共利益。

6、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7、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8、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9、妨碍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如:以珍稀野生保护动物大熊猫、老虎等为原料的产品广告。

10、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11、使用错别字、繁体字以及不规范的语言文字(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等除外)。

12、损害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

13、含有类似新闻形式的流动字幕。

14、以小于所购买广告时长的多条广告版本累加的形式播出,例如:不允许以同一个5秒广告形式重播三遍充顶一个15秒广告。

15、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16、进行个人或政绩宣传。

17、宣传国家已明令废止或禁止宣传的荣誉、称号等,如国家免检产品。

18、在我台涉外频道播出白酒类产品广告。

1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下列情况中,须标注字迹清晰的相应字幕,时间不得少于5秒:1、广告中涉及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须提供相关促销活动说明或公证处公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赠送礼品的品种、数量及活动期限。

2、广告中涉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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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备案中香港、澳门的公证认证
目前大量的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特许加盟活动,并且很多公司要求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进行备案。

但在备案过程中对于来自境外的备案材料如何公证认证不十分了解,本文作者就香港、澳门的公证认证进行部分说明。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第十七条规定“境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备案过程中不仅仅是直营店的证明要进行公证认证,所有来自境外的证明材料均要进行公证认证。

这里的公证认证法律上称为领事认证,即指外交、领事机构或法律授权机构通过确认公文书上最终签署人身份及其签字和印章属实来证明文书可靠性的活动。

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或有关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被有关当局所承认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 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香港、澳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般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机构的证明。

司法部对两地区都实行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对来往公证文书的格式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一、香港对内地文书的公证认证的历史沿革
1981年之前,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只能通过一些内地驻港机构(如华润公司、中国旅行社等)和香港当地的一些社团组识(如中华总商会、港九工会联合会等)办理相关的证明文件。

自80年代初,中国实行开放改革政策,两地往来更为活跃,其中不少涉及民事法律事务需及时解决,以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透过当时中国政府的代表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现称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统战部(现称协调部)与香港一些律师接触,考虑委托香港一些法律界人士为香港同胞出具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务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

由于当时尚是试行性质,因此司法部在1981年首次委托时只委托了香港阮北耀等8位对中国事务较有认知的律师负责为香港居民办理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的证明文书。

后来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之规定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

要求中国委托公证人必须具有香港认可律师资格及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由中国司法部集中组织有关的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委任。

委托公证人的期限现改为定期委托制,委托期为3年,委托期满,通过考核,可以连续委托。

1985年司法部进一步扩大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的范围,规定对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均可予以公证。

中国委托公证人在香港的公证事务的范围包括婚姻(结婚、再婚、丧偶、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申请办理结婚公证等声明书)、房地产(包括赠予书、楼宇买卖合同)、公司法(包括授权委托书、公司证明书、商业登记资料证明、公证董事会决议证明)、遗产(包括继承遗产及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移民及出入境(包括申请配偶、亲属来港声明书、申请收养子女声明书)等等,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

同时,为使公证文书更加规范,有效地防止不法分子制作假公证文书,经国务院港澳办、新华社香港分社,对委托公证人的出证程序进行了改革。

香港委托公证人的签名、印章不再送内地有关部门备案,统一经司法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发往内地使用。

二、澳门对内地文书的公证认证的历史沿革
澳门公证在1986年以前,澳门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事务所需澳门当地证明文件应如何办理,没有一定之规。

1986年司法部律师公证律司发文《关于澳门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务办理证明事的通知》(现仍有效) ,该文规定:澳门的三个机构(南光公司﹑南光集团及澳门中银) 及四个社团(工会联合会﹑中华教育会﹑中华总商会及街坊联合总会) 可以为本单位职工或本社团成员出具证明文件,内地采信。

照此规定,“三机构四社团”之外人士的证明文件如何办理似无规定,但是考虑,“三机构四社团”已涵盖了所有澳门正常居民,其它无须规定。

该文执行至1994年底,澳门新华分社(现澳门中联办) 社办企业澳门中旅成立“中国法律服务部”,未经司法部授权,受理澳门居民的证明申请,加盖新华社(或中联办) 外事部(或办公厅) 公章后发往内地。

1996年11月,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成立。

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由中国司法部与澳门律师公会签订协议,由中国司法部派驻一名中国公证员,办理澳门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事务的法律证明文件,而此种文件是以“公证书”的名义出具。

为了加强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贸易与投资合作,2003年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除了对货物贸易设定一系列的便利措施之外,还表示对澳门服务提供者逐步开放内地的市场。

为此,“安排”及其附件进一步明确了“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制度,即澳门服务提供者为享受“安排”中的待遇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声明、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及经济局认为需要作出核实证明的文件资料”等,“应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

”为了落实这一规定,从2005年底开始,经过初审、培训、考试、考核等一系列工作后,最终确定了5名具有政府认可的私人公证员资格、执业经验丰富的澳门律师为司法部首批在澳门的委托公证人。

2006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签署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根据双方一致意见,该《安排》将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该《安排》第十八条规定:“为适用本安排,由一方有权限公共机构(包括公证员)作成或者公证的文书正本、副本及译本,免除任何认证手续而可以在对方使用。

”据此,自2006年4月1日起,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将互免公证书认证手续,作出的公证书可以直接在对方使用。

三、来自香港、澳门的文件公证认证需要哪些手续
中国香港特区发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应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传递。

在实践中公司将要公证认证的材料准备齐全后,香港律师会为你出具《证明书》并在你拟证明文件上签名盖章,签章上会注明“兹证明此文件即前面证明书内所提及的附件,此复印本与该文件原件/确认本相符,其原本/确认本经本人证明属实”。

律师公证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会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运转运章”。

澳门的律师公证于香港的律师公证是完全一致的,不同的是依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区间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可径在两地使用,无需办理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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