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奥博机械有限公司、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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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都警方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扬州江都警方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扬州江都警方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近日,扬州江都警方成功破获了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该案件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涉及多家企业和个人。

经过数月的侦查和调查,警方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并查获了大量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和其他证据。

据了解,该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是一名江都本地的企业老板,他利用其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涉及范围涉及全国各地数十家企业和个人。

他通过伪造交易合同和虚构交易事实,虚开增值税发票,达到逃税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经过警方的侦查和调查,犯罪嫌疑人在商业交易中犯下了很多规避税收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给国家和人民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危害。

警方一直高度重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

据了解,此次案件的成功侦破,得益于江都警方一直以来对经济犯罪打击力度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严打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态度。

江都警方将进一步深入开展侦查工作,依法打击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国家税收,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此次案件中,江都警方还得到了其他相关部门和关联企业的大力支持和合作。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单位纷纷配合警方的工作,提供了大量的信息和线索,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帮助。

江都警方还将继续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对于此次案件的侦破,江都警方表示,将继续坚持依法打击一切违法犯罪活动的原则,对于任何形式的经济犯罪行为,都将采取坚决行动,绝不手软。

江都警方也呼吁广大市民,特别是企业和个人,在开展经济活动时,要切实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共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针对此次案件,社会各界也纷纷表示关注和支持。

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次案件的成功侦破,充分展示了江都警方对于经济犯罪的高度重视和强力打击的决心,也为社会各界树立了一个很好的法治形象。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投稿邮箱:**************商务合作微信号:anpine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常见的税务犯罪之一,也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容易触犯的罪名,特别是进入营改增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入多发期,税务犯罪辩护将成为律师执业的重要业务之一。

本文对法院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罪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梳理,以期为各位同行提供参考。

一、行为人未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第一个案例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就意味着在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8)冀11刑终229号中表示,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认为购货方王利民与销售方张某1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所获得,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2020年无锡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篇)

2020年无锡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篇)

2020年无锡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篇)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1•【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无锡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篇)2020年,无锡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坚决贯彻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司法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切实发挥保护创新成果、激发创新活力的职能作用,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效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现向社会公布十起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01 防疫物资造假入囹圄宽严相济显司法温度——假冒中石化注册商标熔喷料罪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SINOPEC”和“图片”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

2020年4至5月疫情期间,由于用于制造口罩的熔喷料行情看涨,被告人陈某清与其女儿被告人陈某盼合谋将小厂生产的无牌熔喷料假冒涉案商标商品对外销售以获取高额利润,两被告人以2.6万元/吨的价格购买3吨质量不合格的无牌熔喷料,由陈某清将上述熔喷料装入其事先购买的假冒涉案商标包装袋内,再由陈某盼以17.1万元销售给案外人。

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陈某清向买主退还17.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盼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判处陈某清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同时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商品及包装袋。

两被告服判未提起上诉。

案例点评本案两被告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紧张严峻的时期,利用涉案商标品牌效应,制造假冒防疫物资,情节严重,构成商标犯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从服务保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出发,从快从严查办了该起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对陈某清判处实刑,对犯罪分子具有较大的震慑力,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扬州江都警方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扬州江都警方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扬州江都警方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1. 引言1.1 扬州江都警方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扬州江都警方近日成功破获了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

警方侦破经过层层推进,最终取得了较好的侦破成果。

此案的成功打击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行为,进一步震慑了涉案人员,维护了税收秩序。

这起案件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反响,涉案人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警方表示将继续加大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安定。

此次侦破行动展现了扬州江都警方的高效工作能力和坚决打击犯罪的决心,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税收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

希望通过此案的曝光,能够对其它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警示作用,让他们知道法律的严惩在等待着他们。

2. 正文2.1 案件背景扬州江都警方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是一起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对税收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这起案件的背景是一家虚假注册的公司利用虚假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交易,从而非法获取大额利润。

这家公司通过制造虚假交易、虚构业务等手段,在短时间内迅速积累了大量资金,并通过虚开发票进行洗钱操作。

这种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税收损失,而且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正常的经济发展。

警方对这起案件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调查和侦破工作,以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侦破,警方最终成功揪出了涉案人员,并采取了强制措施,将他们绳之以法。

这起案件的破获对于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进一步震慑了相关人员,维护了税收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2 涉案金额巨大涉案金额巨大是这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一个重要特征。

据扬州江都警方透露,这起案件涉及的金额高达数亿人民币,是当地近年来查获的一起金额最大的虚开发票案件之一。

在这起案件中,涉案人员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发票等手段,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以此骗取国家税收。

据初步统计,他们涉及的业务范围涉及多个行业,包括房地产、建筑、金融等领域,涉及的金额遍布全国各地。

徐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

徐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
1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系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2013 年7、8月份,被告单位粕宁公司与该公司订立购销合同,购买生铁。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16、证人窦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连云港铸瑞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10 月,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要购进生铁,经与被告人徐红商议,由其与该公司订立合 同,实际由被告人徐红供货,后因关系不和不再合作。
7、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亚清铸造厂会计,上述所涉发票均已记帐并申报 抵扣进项。
8、证人贾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元丰铸造公司实际经营人。于上述查明的时间, 因公司缺少进项发票,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刘某甲购 买上述发票,将费用打到刘某甲银行卡,拿到的发票还附有被告单位粕宁公司送货单、承兑 汇票复印件等,用于公司做帐。
11、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东申公司员工,负责公司原材料采购等。于上述 查明的时间,因公司缺少进项抵扣,罗某让其想办法。其通过殷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 购买了被告单位粕宁公司发票,并附带银行承兑汇票等用于公司作帐。
12、证人殷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常州金铸铖物资有限公司经营者。2013年11月, 东申公司王某请其帮忙开具发票,后通过一个叫王玉芳的山西人,从被告单位粕宁公司购买 了上述发票。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3、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单位粕宁公司在与常州市亚清铸造厂(以下 简称亚清铸造厂)、无锡市青龙山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山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情 况下,收取发票金额9.8%的开票费,向亚清铸造厂、青龙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 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675552.7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43456.36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作者:孙静宜黄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茵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

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

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二、分歧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蔡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蔡某无视国法,虚构有出口业务的事实,采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认定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不当,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最终以上诉人蔡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评析意见蔡某为骗取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检察院指控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二审法院则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扬州申业达机电有限公司、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扬州申业达机电有限公司、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江苏省【裁判时间】2015-09-07【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高邮市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扬州申业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汤庄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郭吕龙。

诉讼代表人袁长茂,扬州申业达机电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

被告人郭某,扬州申业达机电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5年6月17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5)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扬州申业达机电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渝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扬州申业达机电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袁长茂、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被告单位扬州申业达机电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被告人郭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通过循环资金走账、制作虚假入库单等手段,支付开票费人民币30780元让临沂市兆盛钢材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为扬州申业达机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虚开税额合计人民币55213.67元。

扬州申业达机电有限公司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已向高邮市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2015年1月5日,被告人郭某接高邮市公安局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退出人民币55214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袁长茂、被告人郭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人夏某、殷某、林某、伍某、燕某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扬州申业达机电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入库单,临沂市兆盛钢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发票登记记录,高邮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高邮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孔某、谢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孔某、谢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江苏省【裁判时间】2015-10-19【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曾用名孔叶峰,江阴市海江纱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孔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江阴市海江纱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江阴市茂达棉纺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袁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铮、肖田(实习律师),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谢某、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孔某、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姚铮、肖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于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间,自行或通过被告人谢某、费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为安徽省池州恒信针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28787.85元,共抵扣税款人民币730678.55元。

涉税法律案例题选项(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税收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涉税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涉税法律案例,请根据案例内容选择正确的答案。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该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间,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方式,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税务机关调查,发现甲公司在以下环节存在涉税违法行为:1. 虚构业务: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虚假的建筑材料采购合同,虚列支出,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 虚开发票: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以此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3. 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甲公司在签订合同、协议等文件时,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4. 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甲公司在转让房产时,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三、案例分析根据以上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1. 甲公司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以下哪项税收法律法规?A.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C.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D. 以上都是2. 乙公司以甲公司开具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违反了以下哪项税收法律法规?A.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C.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D. 以上都是3. 甲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行为,违反了以下哪项税收法律法规?A.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C.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D. 以上都是4. 甲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的行为,违反了以下哪项税收法律法规?A.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C.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D. 以上都是5. 以下关于涉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描述正确的是?A. 涉税违法行为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B. 涉税违法行为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C. 涉税违法行为可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D. 涉税违法行为可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四、答案解析1. D 甲公司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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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奥博机械有限公司、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江苏省
【裁判时间】2015-09-14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高邮市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扬州奥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汤庄镇,法定代表人陈某。

诉讼代表人陈宏伟,扬州奥博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陈某,扬州奥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5年6月4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5)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扬州奥博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渝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扬州奥博机械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陈宏伟、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被告单位扬州奥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张荣方(另案处理)等人介绍,通过订立虚假合同、
循环资金走账、制作虚假入库单等手段,支付开票费人民币28900元让临沂市兆盛钢材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为扬州奥博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虚开税额合计人民
币62318.79元。

扬州奥博机械有限公司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已向高邮市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2015年2月4日,被告人陈某接高邮市公安局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退出人民币62318.79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陈宏伟、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同案人张荣方供述、证人王某、吴某、陈宏伟、朱某甲、朱某乙、伍某、燕某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扬州奥博机械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假销售合同及入库单,临沂市兆盛钢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发票登记记录,高邮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高邮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扬州奥博机械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陈某身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

被告单位扬州奥博机械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扬州奥博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高邮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陈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2318.79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范启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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