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行医十不准
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十条禁令”

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十条禁令”第一篇: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十条禁令”穿山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十条禁令”一、严禁收受钱物。
不准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宴请和其他馈赠;不准接受企业或个人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对馈赠钱物难以谢绝的,必须在3天内上交医院办公室。
对逾期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处理。
二、严禁收取“介绍费”。
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等收取“介绍费”、“转诊费”。
三、严禁乱收费。
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准在规定的标准、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
四、严禁私自外出会诊。
不准未经医院批准外出会诊;不准在本单位以外的地方从事有偿医疗活动。
五、严禁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不准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准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不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六、严禁鉴定胎儿性别。
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准开展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七、严禁以权谋私。
不准为药商统计药品用量,提供用药数据,从中牟取利益;不准参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以推销产品为目的的所谓“义诊”和“咨询”等活动;不准为药品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不准假借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八、严禁瞒报重大事件。
不准隐瞒、缓报、谎报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现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按规定时间、方式进行报告。
九、严禁发布虚假医疗广告。
不准利用任何形式发布扩大、捏造事实等不符合实际或虚假的医疗广告。
十、严禁上班期间擅离职守。
在工作时间不准进行打扑克、下象棋、打麻将等娱乐活动和上网玩游戏、聊天和炒股;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急救处置,延误抢救时机。
中共柳江县穿山中心卫生院支部委员会第二篇:医务人员廉洁行医承诺书医务人员廉洁行医承诺书单位:科室(职务):姓名: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行风建设,坚守医德良心,树立廉洁行医的新风尚,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我郑重作出如下承诺:1、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和医院的各项医德医风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诊疗常规开展诊疗工作。
医务人员礼仪规范“十不准”

医务人员礼仪规范“十不准”
1. 不准私自泄露患者隐私信息:医务人员应严守患者隐私,不得随意透露患者的病情、身份等私人信息。
2. 不准擅自离岗:医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按时按点完成工作,并遵守工作时间规定,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3. 不准随意更改诊疗方案: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医学规范和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诊疗方案,不得随意更改或偏离原定方案。
4. 不准索要私人回扣: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接受患者的私人回扣或好处费。
5. 不准不尊重、歧视患者:医务人员应平等对待每位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或不尊重患者。
6. 不准使用粗俗语言:医务人员应以温和、礼貌的语言与患者交流,不得使用粗俗或侮辱性的言辞。
7. 不准违反医疗纪律:医务人员应遵守医疗行业的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违法乱纪、滥用权力。
8. 不准擅自拒绝救治:医务人员在面对患者急救时,不得擅自拒绝或无故延误救治。
9. 不准违反医疗道德: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和权益,不得违反医疗道德,损害患者的利益。
10. 不准拿药品和医疗设备:医务人员不得擅自拿走药品或医疗设备,不得将其用于个人或他人的非法用途。
第 1 页共 1 页。
廉洁行医制度

廉洁行医制度
1.医疗卫生人员要廉洁公正,文明服务,不得以医谋私。
2.不准用患者取药之际为自己或亲属看病打车取药。
3.不准利用介绍看病、安排住院、手术和检查治疗等机会,收取介绍费、好处费和其他物品。
4.不准弄虚作假、开人情方、人情假、人情诊断证明。
5.不准见利忘义或用暗示等手段,变相索要、吃请、收受病人及其家属的钱财。
6.不准违反因病施治原则,作不合理检查、治疗和用药。
7.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准以任何借口推诿病人、见死不救。
8.不准向药品、器械和其他物资供应部门、单位索要、收受回扣或好处费。
9.不准利用履行公务、下乡督查之便,接受被检查、监督单位(人员)的宴请、礼品或其它馈赠。
10.不准在服务等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11.按照医院的药品价格、检查、治疗、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违规收费。
12.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应认真查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二0一五年二月。
医院廉洁行医

医院廉洁行医制度
一、不准以医谋私或向病人索要钱物,损害医院和病人利益。
二、不准收受病人钱、物馈赠和宴请。
三、不准违反物价政策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
四、不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以任何借口私收病人医药费用,收费人员收
取费用必须出具盖有医院财务收费专用章的正式依据。
五、不准开“人情药、人情假”,滥施各种检查,增加病人负担。
六、不准占用病人药品及其它费用,或收受售药单位药品回扣,除药
剂科和经医院批准的科室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销售药品,不得向病人搞传销活动。
七、不准拒收病人,或未经医院批准将病人转往其他医院以谋取私利。
八、不准自行外出进行医疗服务,或在工作时间搞业外创收等谋取私
利的活动。
最新医务人员十不准

1、不准接受病员“红包”和索要财务。
2、不准在业务经营活动中拿取“回扣”和向外院转介病人从中谋利。
3、不准在病人名下搭车开药和做各种检查。
4、不准推诿危重病人和对就医者施加蛮横言语。
5、不准科室及个人对病人推销医用材料或以权进行商品推销活动。
6、不准科室或个人对病人乱罚款乱收押金,更不能以罚抵押,病员违反医院规定的罚款,必须给专用收据。
凡是准许收的物资押金转院时全部如数退款。
7、科室不准收病员及陪伴的现金,医院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经过财务科的所属科室办理。
8、不准在职人员私自从事第二职业和自办或参与个体行医活动。
9、不准用小收费,无据收款等手段与病人合谋中饱私囊。
10、不准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别检查。
1、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2、不准开单提成。
3、不准违规收费。
4、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5、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6、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7、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8、不准收受回扣。
9、不准收受患者“红包”等。
《将进酒》公开课教案。
廉洁行医诫勉-临床行医十个严禁

廉洁行医诫勉:临床行医十个严禁
廉洁行医诫勉--临床行医十个严禁
(浙江省卫生厅)
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严禁以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手术、治疗为理由而收取红包;
严禁私自为药品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
严禁设立或收取药械生产或经营单位发放的“临床铺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的变相回扣;
严禁为药品生主、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
严禁擅自收费、不合理收费或乱收费;
严禁以介绍、转诊患者为由收取“介绍费”、“转诊费”等形式的回扣;
严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物代药”;
严禁擅自接受新药临应酬观察及新药推广;
感谢您的阅读!。
廉洁行医十不准

廉洁行医十不准
1、不准违反医疗原则,给病人滥开大处方、人情方,滥做检查。
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假借病人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作检查。
3、不准出具假诊断书,假检查报告等各种假医疗证明和检查结果。
4、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病人或其家属“红包”、钱物。
5、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病人或家属暗示、索要“红包”。
6、不准以介绍病人诊治为由收取“回扣费”、“介绍费”、“好处费”。
7、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与厂商或药品推销商串通,给病人开处方计取“回扣”。
8、不准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推诿、拒收病人,延误诊治时机。
9、不准以任何理由,在接待患者过程中,与病人发生争吵。
10、不准擅自将医院的医疗器械等设备私自带出医院,为自己谋利。
医生职业道德十不准

医生职业道德十不准
1.不准伪装和谎称:医生应真实和诚实地向患者提供信息,不
准伪装自己的身份或谎称医疗技术或经验。
2.不准隐瞒真相:医生应当及时告知患者有关自己病情的真相,并正确解释可能的治疗方案和结果。
3.不准拒绝患者:医生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等原因拒绝接
诊或治疗患者。
4.不准滥用权力:医生不得滥用职权,利用其地位和权力谋取
不当私利,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
5.不准泄露患者隐私:医生应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未经患者
同意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6.不准草率诊断和治疗:医生应全面、准确地诊断患者病情,
并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不得草率行事。
7.不准贪污受贿:医生不得通过索取、收取贿赂或其他非法手
段获取个人利益,损害患者利益。
8.不准辞职随意离职:医生应履行合同义务,在合理范围内提
前通知,不得随意辞职或离职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
9.不准违反专业伦理:医生不得从事违反职业道德和伦理的行为,包括虐待患者、性骚扰等。
10.不准与患者发生违规关系:医生应保持与患者间的专业关系,不准与患者发生未婚或已婚等违规关系。
以上十不准是医生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医生应切实遵守,以
保护患者权益和维护行业声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廉洁行医十不准
1、不准违反医疗原则,给病人滥开大处方、人情方,滥做检查。
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假借病人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作检查。
3、不准出具假诊断书,假检查报告等各种假医疗证明和检查结果。
4、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病人或其家属“红包”、钱物。
5、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病人或家属暗示、索要“红包”。
6、不准以介绍病人诊治为由收取“回扣费”、“介绍费”、“好处费”。
7、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与厂商或药品推销商串通,给病人开处方计取“回扣”。
8、不准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推诿、拒收病人,延误诊治时机。
9、不准以任何理由,在接待患者过程中,与病人发生争吵。
10、不准擅自将医院的医疗器械等设备私自带出医院,为自己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