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笔记
反不正当竞争法 学习笔记

合法竞争即正当竞争、公平竞争(Fair Competition),是指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竞争,即符合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
2.非法竞争(Unfair Competition)
(1)有关国际公约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
《巴黎公约》在1900年布鲁塞尔修订文本首次提出、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最后加以修订的第10条之二中规定:“在工业领域任何与诚实惯例相悖的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对不正当竞争的一个经典性的定义。在同一条款中特别指出应禁止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争是市场活动的核心,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竞争不仅激活了市场,也推动了技术和经济的发展。
市场机制实质上是竞争机制。市场的调节作用是通过竞争实现的。市场通过价值规律实现对生产的调节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离不开价格和价格机制的,而价格机制实质上也是一—种竞争机制。
竞争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其消极的一面表现为一方面竞争将会引致排斥、限制竞争的垄断产生,另一方面竞争将会诱发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求竞争优势。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在合法竞争中的平等地位,是进行合法竞争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3、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
反垄断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控制市场的构成,防止过度的经济集中和少数大企业操纵、控制市场、滥用经济(或市场)优势,重点主要是针对已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优势地位的大企业,有时也会涉及部分中小企业。
④侵犯商业秘密(第10条)。
⑤商业贿赂(第8条)。
⑥不正当的有奖销售(第13条)。
反不当竞争法知识点总结

反不当竞争法知识点总结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1. 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生产和流通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有欺诈、胁迫、恶意诋毁、不正当评比、虚假宣传等。
2.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
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个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需符合以下标准:第一,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三,行为有悖于商业道德准则。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行为1. 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虚假宣传是一种严重的不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成分、性能、效果、价格等方面,明知不实就散布、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
2. 抹黑竞争对手抹黑竞争对手是指企业为了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声誉,在宣传、广告等方面,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实宣传、诽谤、抹黑等手段。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抹黑竞争对手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
3. 垄断市场垄断市场是指企业通过拥有垄断地位,利用技术、资金、渠道等优势,对市场进行独占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垄断市场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
4. 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是指企业为了达到竞争目的,通过虚假诋毁、贬低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和信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 不正当评比不正当评比是指企业通过支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获取虚假的荣誉或评比结果,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的一项法律,它旨在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其起源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应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
以下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知识点归纳。
一、不正当竞争的定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欺骗、误导、虚假宣传、恶意抢夺商业机密等手段,干扰市场竞争,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其
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保护
三、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法律明确规
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盗取、窃取、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等。
并规
定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并且对侵犯商业秘密
的行为提供了打击措施。
五、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定。
对于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请求赔偿损失;对
于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要求经营者停止侵犯,消除影响,
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七、行政处罚措施
八、民事诉讼制度和惩罚性赔偿
九、维权方式和救济措施
总结起来,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它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措施。
通过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保护、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等措施,该法律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心得体会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心得体会建立健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夯实执法基础的需要。
20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操作性,有效解决行政执法遇到的实际问题,相继制定了关于有奖销售、限制竞争、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商业贿赂、招标投标、商业秘密等6个方面的配套规章和81个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29个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细化或补充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创新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这一领域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对于激励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仿冒行为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公平交易执法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等主题执法工作。
XX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持续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
中信、中化、中粮、银联、青岛啤酒、苏泊尔、红蜻蜓、雅诗兰黛、吉列、宝洁、庄臣、香奈儿、兰蔻、劳力士等一大批中外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到了有效保护。
在我国经济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发展过程中,以商业秘密为重要表现形式的知识产权,对经营者创新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20年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近千起。
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探索商业秘密保护的新途径、新方法,创造了保护商业秘密事先预防泄密、事中提示保密、事后严查泄密的行政执法新思路,为企业创新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12下一页治理商业贿赂,净化市场环境《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当前新的市场形势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生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律的相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旧法实施后,中国先后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旧法律的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之间存在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进行修改,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2021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21年11月,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1年2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21年11月4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完善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三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规则;四是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加强法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对市场的监管法律很少,旧法律中也规定了一些应该由其他法律监管的内容。
后来,《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专门法律相继颁布实施。
漆多俊经济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笔记

第二编市场规制法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竞争是以道德评价为标准,将竞争分为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
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遵循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最大利益的市场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与之相反的一个概念。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凡在工业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竞争行为。
●1896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在营业中为竞争的目的采取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义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是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公认的商业道德”包括“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等道德规范。
●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搭便车”行为:经营者并不是通过自身努力,而是不当地模仿或利用他人特有的智力成果或者其他经营性成果,来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投机取巧”行为:经营者不是光明正大地将自身企业或产品的优势客观展示给市场相对人,而是通过虚假宣传或背地里“捣鬼”等行为,对市场相对人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以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各类市场交易活动的参加者。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禁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类法律的通称。
它与反垄断法共同构成完整的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第⼆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为。
(⼆)不正当竞争的特征(1)不正当竞争⾏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不正当竞争⾏为..是违法⾏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1、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制⽌不正当竞争⾏为⽽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的⼀种法律制度。
3、我国在1993年9⽉2⽇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1993年12⽉1⽇起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愿、平等、公平原则2、诚实信⽤、遵守公认商业道德原则第⼆节不正当竞争⾏为⼴义的不正当竞争⾏为:①垄断⾏为;②限制竞争⾏为;③不正当竞争⽅法。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为是指不正当竞争⽅法。
⼀、限制竞争⾏为(⼀)公⽤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为所谓公⽤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我国主要包括供⽔、供电、供热、供⽓、邮政、通信、交通运输等⾏业的经营者。
该⾏为的表现形式通常是不以交易为要挟,要求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需求者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这些商品⼀般是与该项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的是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政机构,该⾏为必须具备的⼀个要件是滥⽤⾏政权⼒,及其⾏政⾏为违反合法、合理的⾏政原则。
两种表现形式:①以权经商的⾏为②地区封锁的⾏为。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它是经营者利⽤其经济和技术等⽅⾯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对⽅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者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使⽤范围等⽅⾯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的⾏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笔记

反不正当竞争法考察方式直接考下列哪些属于给个案例让你判断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品包装•某方便面生产厂商为了占有市场,达到快速盈利目的,将自己的品牌设计为“康帅傅”,(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某县“大队长酒楼”自创品牌后声名渐隆,妇孺皆知。
同县的“牛记酒楼”经暗访发现,“大队长酒楼”经营特色是,服务员统一着上世纪60年代服装,播放该年代歌曲,店堂装修、菜名等也具有时代印记。
“牛记酒楼”遂改名为“老社长酒楼”,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
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个体户崔某为保自己的劣质酱油能在某超市上柜,为超市部门主管汤某安排了一次全家境外游,并为汤某的儿子缴纳了3万元的入学赞助费(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A公司委托B公司代为购买苹果,C公司贿赂B公司(3)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回扣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王女士在某购物网站上开了一家网店,为了增加信誉,扩大销售量,花钱雇人刷单,作出虚假评价内容,还雇“水军”把销售盛况和评价等内容截图广泛散播到各网络媒体。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刷单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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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笔记
鲁克军
最近,笔者认真学习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现谈一下学习心得。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低价倾销行为、搭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虽然作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设定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给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以可乘之机。
同时,对行为人、利害关系人及证明人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提供资料或者情况的义务,法律也没有设定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2)行政处罚计罚标准、依据不科学。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计罚标准有两种:一种是以违法所得为计算基数,另一种是规定了上下限定额处罚。
从严格意义上说,对于罚款基数以违法所得计算,起不到罚款的惩戒作用。
一方面原因是没收违法所得并非处罚,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是否存在违法所得不是违法的必要条件。
从当前立法趋势看,许多法律都已改变了以非法所得作为计罚依据的做法。
如《产品质量法》、新修订的《商标法》均按非法经营额或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计算罚款数额,新《刑法》也采取以销售金额为基数计算罚款的方法。
此外,计算违法所得也存在着许多技术上的困难,增加了办案成本和难度。
对没有或违法所得难以查实的行为,处罚更加困难。
比如,行为人在案发时尚无违法所得或因帐目混乱、行为人不合作等原因,查不出违法所得,就很难做出相应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定额处罚的上下限也不太科学,上限太低,难以“罚当其罪”,例如有些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有奖销售获得的利润远远高于对其行政处罚的10万元最高限罚款,使法律惩戒力难以发挥,达不到应有的立法效果。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前瞻性和预见性不强,不能有效规范市场上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采取了列举式的立法体制。
该法第二章只列举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规定概括性条款,这样就使一些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极大地限制了该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能力。
根据市场调查笔者认为,该法第二章难以涵盖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恶意利用专利,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以专利权对抗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外观结构形状;擅自使用他人企业标志、图形、文字代号,造成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利用商标、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从事不正当竞争,欺骗、误导消费者;利用有奖活动从事不正当竞争(如,报纸从事有奖活动中大奖,附赠式有奖销售赠送价值高昂的商品,以购物卡、购物券、债券、股票等有价凭证和有价证券为奖品进行附赠,销售商品中夹带现金作为奖品等);以对比言行形式,诋毁竞争对手(如“不能上网商务怎能通”);用不正当手段阻碍他人之间的交易,抢占客户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域名的冲突问题;强买强卖行为;交易条件、交易方式的欺诈行为等。
虽然,这些问题有的已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已得到基本解决,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明确,削弱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权威。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与其他单项立法的规定不统一不协调,甚至存在冲突现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的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业银行法》、《建筑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竟合的现象比较严重,造成执法主体不清、职责不明。
例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价格法》规定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由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2000年颁布实施的《电信条例》对电信行业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强制交易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交叉补贴行为等都作了比较完善的规定,并规定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和省级电信部门管辖。
从实践情况看,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内的违法经营行为实施公正监管是不现实的,也就出现了电信行业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投标的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投标行为监督管理等等。
这些单项立法蚕食、肢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动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宪法、竞争秩序基本法的地位,削弱了该法的法律权威,妨碍了该法作用的发挥。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行为,确立竞争规则的基本法律,它解决的是市场竞争行为的共性问题,是各行各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守的共同竞争规范,各单项法调整的是特殊领域的问题,涉及竞争行为时,要解决的是该领域经营者应遵守的特殊竞争规范。
如果各单项立法都来肢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必然削弱《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竞争秩序的作用,同时,由于执法主体分别执法,也会造成执法尺度不统一,出现不同领域的同一行为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律的适用效力。
6、行政干预等干扰因素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落实。
这些干扰因素包括: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各自的利益,采取市场封闭管理的做法,限制了商品的正常流通,制约和阻滞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常执行;二是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普遍存在,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难;三是监管手段设施落后。
目前工商部门监管市场的方式、方法、手段比较陈旧,人员专业素质不到位,查处一些较复杂的案件感到力不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