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书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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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电子版(11篇)

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电子版(11篇)

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电子版甲方: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证券帐号:_____资金帐号:_____股票帐号:_____电子信箱:_____联系电话:_____邮编:_____地址:_____乙方:_____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网上买卖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一、本协议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约束,亦受深、沪证券交易所得业务规则、办公、规定的约束。

二、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行情分析、委托下单。

并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同时应对网上交易的规则全面了解。

三、甲方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股东帐号、身份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如资料虚假或存在错误成份,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四、乙方在保障甲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尽可能提供准确、及时的行情及咨询信息。

五、乙方依法对甲方的有关交易资料保密。

六、甲方需安全保管并经常修改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

若他人依据甲方密码进入系统所进行的委托,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其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使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委托和保证金划拨时,均以乙方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操作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因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停电、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侵入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买卖揭示书》,甲方应清楚地认识到使用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可能遭受的风险,并明确全部承担该种风险。

九、甲方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损失。

十、由于重大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者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突发事故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该项风险由甲方承担。

甲方不向乙方追究任何责任。

十一、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应提请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工作,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本所结合试点业务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所2012年6月2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深证上〔2012〕20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1月28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的规定,将应该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本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本所进行事后审核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信息披露直通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之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4.12.28•【文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络服务"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向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本所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以下简称服务密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两种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认证,投资者可任选。

服务密码与数字证书一经申领可长期使用。

第四条本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身份认证服务。

第二章服务密码第五条信息公司在本所网站(网址:http://)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开设"密码服务专区",为持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提供服务密码的申请、修改、挂失等服务。

第六条投资者申请服务密码,须先在上述"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

投资者在"密码服务专区"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果注册成功,系统将返回一个校验号码。

校验号码的有效期为七日。

投资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比照本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申报规定如下:(一)买入"369999"证券,证券简称为"密码服务";(二)"申购价格"项填写1.00元;(三)"申购数量"项填写网络注册返回的校验号码。

服务密码于激活成功后的第二日方可使用。

网上证券交易委托服务协议书(精选3篇)

网上证券交易委托服务协议书(精选3篇)

网上证券交易委托服务协议书(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网上证券交易托付协议是甲方托付乙方处理网络证券交易,双方就交易授权做说明,以及说明交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的权责。

这边我们供应一份示例盼望对大家有所关心。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章以及双方签署的《****》,经友好协商,就网上托付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网上托付风险揭示书第一条甲方已具体阅读本章,熟悉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托付除具有其他托付方式全部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熟悉到其具有以下风险:1.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缘由,交易指令可能会消失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状况;2.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3.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消失故障及其他不行猜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消失错误或延迟;4.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供应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托付或托付失败;5.投资者在申请开通网上交易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网上交易的详细细节,包括几个过程,如客户的计算机配置问题,电信线路问题,以及服务器的响应问题等,对网上交易的交易过程做到心中有底,以免造成交易损失;6.如投资者不具备肯定网上交易阅历,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托付失败或托付失误;7.由于网络故障,导致投资者的交易指令不能正确送达或完成的风险。

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投资者电脑界面已显示托付胜利,而券商服务器未接到其托付指令,从而存在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增大或损失不能停止的风险;或投资者电脑界面对其托付未显示胜利,于是投资者再次发出托付指令,而券商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托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投资者由此而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8.由于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有可能消失错误,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错误信息的风险;9.由于不行抗力因素,使投资者不能准时进行交易的风险;10.投资者对开通网上交易后所涉及的责、权、利应有充分的熟悉,尤其对一些不行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准时进行弥补,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深证上〔2024〕462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4〕46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持续优化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扩大深港通ETF标的范围,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3月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53号)同时废止。

为确保修订后《实施办法》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首次深股通ETF考察和调整安排(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深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2024年6月17日(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

在该考察日属于《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范围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将调入深股通ETF,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调出情形的除外。

(二)属于深股通范围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在2024年6月17日(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调出深股通。

(三)深股通ETF调整名单将于7月12日由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预计自7月22日起生效,请予以关注。

二、《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首次港股通ETF考察和调入安排(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港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2024年6月17日。

在该考察日属于《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范围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ETF,将调入港股通,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调出情形的除外。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办理指南一、业务办理材料1.《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申请表》,填写打印一式两份,分别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业务办理流程1.经办人准备好全部业务办理材料,并按要求分别签名、填写签署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其中经办人选择办理数字证书“更新”、“注销”或“解锁”业务的,业务办理材料同时包括需“更新”、“注销”或“解锁”的数字证书硬件。

2.经办人可选择邮寄办理方式或现场办理方式。

选择邮寄办理方式的,将业务办理材料(包括需“更新”、“注销”或“解锁”的数字证书硬件)一同邮寄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部。

3.结算业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信息进行业务审核(现场办理方式还需要核对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通过审核后,即进行业务办理。

4.经办人选择现场办理方式的,现场取回《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申请表》及办理后的数字证书硬件。

经办人选择邮寄办理方式的,以邮寄方式收到《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申请表》及办理后的数字证书硬件。

三、首次办理注意事项首次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业务(申领业务)的,除遵守“一、业务材料处理,二、业务办理流程”外,申领单位还须与我司签署《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服务协议》。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服务协议》一式两份,分别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签字)、单位公章、填写签署日期,连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办理材料一起提交至结算业务部。

四、联系方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部联系人及电话:吴键/1,王清逸/8,张贵滨/5。

传真:2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4楼邮政编码:518038附件:1、《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服务协议》2、《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数字证书申请表》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登陆说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2016年1月9日附件1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服务协议甲方名称: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甲方与乙方办理结算账户、交易单元、银行账户业务及信息申报、查询业务的网上业务平台。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深证上〔2022〕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在整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指引,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指引的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doc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doc
本手册将为用户介绍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运行环境和安装步骤,详细讲解系统使用方法。
系统功能
系统主要功能包括:用户登录、退出、意向申报、成交申报、定价申报、双边报价、相关查询下载、历史交易查询,以及其他相关的辅助交易功能如商务洽谈、商务论坛、系统公告等。
2.
运行环境
硬件环境:访问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计算机必须具有USB接口。推荐硬件配置:CPU:PII300,内存:128M。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的大宗交易规定,交易用户在做意向申报发布时,必须填写流水号、交易单元、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证券帐户。交易用户只能操作自己的交易单元、证券和证券帐户。意向申报界面如下图所示:
如果证券代码输入正确则会在证券名称栏显示对应的证券名称。
用户可以选择愿意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以最高价格卖出,或者自己填写价格。
在意向申报行情显示区中选择要撤消的定价申报记录,单击鼠标右键,选择弹出菜单中的【定价申报撤单】。
交易用户只能对自己发布的并且状态为“尚未全部成交或者撤单”的定价申报记录进行撤单。操作界面如下:
成功提交后将出现如下提示:
用户登录与退出
3.1.1
把USB令牌插入计算机USB接口,用IE浏览器访问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URL地址:
通过DDN或者拨号直接接入深圳证券地面网的用户请访问地址https://172.40.1.238:7021/
通过总部接入深圳证券地面网的用户请查阅双向通信程序配置中的通信服务器地址,如果通信服务器地址为172.40.3.xxx,请通过https://172.40.3.238:7021/访问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如果通信服务器地址为172.40.4.xxx,请通过https://172.40.4.238:7021/访问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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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CA机构”)地址:电话:传真:邮箱:
乙方:(以下简称“持证人”)姓名/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箱:
鉴于,CA机构是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数字证书服务机构,有能力为持证人提供数字证书服务;
持证人希望获得CA机构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身份认证
1.1 持证人确认并保证所有提供给CA机构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持证人同意接受CA机构的身份认证。

1.2 CA机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CA业务规范,对持证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核认证,以确认持证人的身份。

1.3 持证人应当承担一切因提供虚假、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和资料所导致的责任和后果。

二、数字证书发放
2.1 经身份认证确认后,CA机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CA业务规范,向持证人颁发数字证书。

2.2 数字证书的有效期由CA机构进行设定并通知持证人。

证书到期后,持证人有权申请续期或更新数字证书。

2.3 持证人确认其私钥和数字证书的密钥保护措施,承担
因泄露、损毁、丧失私钥和数字证书的责任和后果。

2.4 持证人应当遵守数字证书使用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
不得将数字证书用于非法或违法活动。

三、服务维护
3.1 CA机构将对数字证书服务运行的技术进行维护和更新,保证数字证书服务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3.2 由于CA机构除技术故障外原因导致数字证书服务暂
停或中断的,CA机构将尽快恢复数字证书服务,同时向持证
人进行通知。

3.3 持证人应按照CA机构的规定和建议,及时维护和更
新数字证书服务的运行环境和相关软硬件设施,保证数字证书服务的正常运行。

四、违约责任
4.1 若持证人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若导致CA机构或其他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的,持证人还应当
进行赔偿。

4.2 若CA机构因自身原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若导致持证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的,CA 机构还应当进行赔偿。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5.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持续有效期为数字证书的有效期。

5.2 本协议涉及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5.3 本协议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任何与本协议牴触的法律法规,应以法律法规为准。

6. 其他
6.1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双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商业道德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6.2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持证人、CA机构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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