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行为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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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一般缺陷
每次扣1分
3.2.3.5
企业未对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未建立培训档案
一般缺陷
扣1分
3.2.3.6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及计量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足,未能保持相对稳定
严重缺陷
扣2分
3.2.3.7
企业未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未建立健康档案
一般缺陷
每人次扣1分
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严重危害(直接列入D级管理)
扣16分
3.2.1.2
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药品
严重危害(直接列入D级管理)
扣16分
3.2.1.3
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注册地址经营药品
严重危害(直接列入D级管理)
扣16分
3.2.1.4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其他许可事项
特别严重危害(直接列为D级管理)
扣32分
3.1.2.6
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假药、劣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轻度危害
扣2分
3.1.2.7
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过失销售假、劣药品的
轻度危害
扣1分
3.1.2.8
未如期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严重危害
扣8分
3.2 具体涉药失信行为
3.2.1许可证管理
3.2.1.1
一般缺陷
扣1
/
3.2.2.2
企业未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员,质量管理机构下未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严重缺陷
扣2
3.2.2.3
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的验收、养护组织与其经营规模不相适应
严重缺陷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能,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信用意识,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单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工作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第四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包括: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信用信息档案,根据信用等级标准划分信用等级,并按照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第五条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可根据辖区内的行业协会组织建设情况,发挥其在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交流第六条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登记注册信息: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企业类型、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的具体品种、注册资金、生产经营期限以及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照编号等。(二)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日常监管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在开发、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第七条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不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调整范围之外的行为。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权限采集和记录相关信用信息,并建立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的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通知、专项通知书等形式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按照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工作分工,及时告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条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具体操作人员必须认真细致核对相关内容。第三章信用等级第十一条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级。第十二条确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的原则为:(一)以是否有因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二)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辅助标准。第十三条守信等级:正常运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在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四条警示等级:(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警告,被责令改正的;(二)因《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受到处罚的。第十五条失信等级:(一)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连续警告、公告两次以上的;(二)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被撤销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第十六条严重失信等级:(一)连续被撤销两个以上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二)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生产(经营)许可证、暂扣营业执照的;(三)药品企事业单位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索取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四)因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第十七条药品安全信用等级采用动态认定的方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对已经达到某一信用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作出相应的认定。第十八条被认定为警示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守信等级。第十九条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警示等级。第二十条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失信等级。第四章激励与惩戒第二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认定为守信等级的,给予政策支持;对被认定为警示、失信或者严重失信等级的,采取防范、提示、加强日常和专项监管等措施予警戒。第二十二条被认定为守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一)除专项检查和举报检查之外,适当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二)定期公告其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手续。第二十三条被认定为警示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一)结案后进行回查;(二)公示违法记录。第二十四条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一)结案后进行回查;(二)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三)公示违法记录。第二十五条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一)结案后进行回查;(二)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三)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四)公示违法记录。第五章监督和责任第二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监督管理手段,建立并实施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在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推动、规范、监督、服务作用。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采集、记录、公示的信息不真实,或者故意将虚假信息记入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诚信等级考核评定标准(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诚信等级考核评定标准(药品经营企业)
企业扣2分;摆放、散发、张贴违法广告宣传
材料,发现一次扣0.5分。
5
13、对售出药品的质量和不良反应情况进行跟踪和收集,发现问题及时向食药监部门进行反映,主动追回有关药品。
查看有关药品质量信息档案,对因存在质量问
题等原因被召回或停止销售的药品是否按规定
进行处理,发现一起处理不当扣2分。
3
质量安全
14、不销售假劣药品;不违规销售违法广告药品;不从无资质企业购进药品;不向无资质单位销售药品。
XX市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诚信等级考核评定标准
分值
诚实守信
1、能够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法定代表人及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责任意识强。
法定代表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应熟知各自的质量管理内容和职责。查看有关文件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考试,不能正确回答1人次扣1分,回答不准确1人次扣0.5分。
结合GSP认证、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查看企业GSP制度制定和运行情况。制度不完整、不健全的一项扣10分,缺一项制度扣0.5分。
15
管理规范
8、按照GSP规范进行质量管理。
对企业进行GSP认证跟踪检查,每年确定重点检查项目,发现一般缺陷项的每项扣2分。
6
9、对食药监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并保留现场检查笔录。
8
遵法守规
4、按规定对药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健康体检。
查看企业人员花名册以及定岗、工资发放情况;培训和体检档案记录是否真实。发现1人次未进行培训上岗的扣0.5分;发现1人次未进行体检上岗的扣0.5分;质管人员体检项目不符合要求的1人次扣1分
4
5、按要求对本企业药品从业人员进行备案、出具委托书;购销药品时对责任业务员进行上网审核。
抽查部分药品业务人员备案和委托书使用情况;对每笔业务供货方业务员是否进行网上核查,网上核查后是否有痕迹。未按规定备案的1人次扣0.5分;为按规定开具委托书的1人次扣1分;未进行网上核查的每笔扣1分。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零售药店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零售药店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零售药店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苏食药监通[2013]291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零售药店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的通知(苏食药监通〔2013〕29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零售药店(含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统一全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4〕4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零售药店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零售药店面广量大,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加强我省零售药店诚信体系建设,是大力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药品零售行业加快整合、保证药品质量、提高药学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顺利推进。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评价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辖区零售药店诚信档案。

自2014年1月1日起,所有零售药店日常监管及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记入药店诚信档案,并作为评定其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的重要内容,具体评定方法和步骤另行发文通知。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组织辖区零售药店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评价标准》,开展自查自评,督促企业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同时,注意收集实施《评价标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诚信等级考核评定标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诚信等级考核评定标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未整改扣3分,整改未到位,缺一项扣1分
5
27.应按时参加食药监局组织的各种培训。
查看食药监局培训记录、会议整记表、培训汇总表等少参加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4
28.企业每年组织员工召开1~2次关于诚信建设的会议,按计划对各岗位人员培训,并建立档案。
查看会议记录、培训计划、培训记录、汇总表、考试卷等
缺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少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5
管理规范
22.企业制定的库房管理制度、生产设备管理制度、检验设备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对照制度,查看相关记录少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4
23.企业确定相关部门质量职责的落实情况。
对照各部门职责,查看相关记录或询问相关部门有关人员
未落实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4
24.企业确定与质量有关的管理、执行、验证人员的质量取责的落实情况。
查看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及企业生产记录
否决项
14.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根据日常监督、群众举报及其它信息来源
否决项
15.不得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或擅自改变审批内容。
根据日常监督、群众举报及其它信息来源如发现此分全扣
3
16.不得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有关要求,擅自降低生产条件。
对照各类人员取责,查看相关记录或询问相关人员对职
责的知情情况
未落实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4
25.企业应按YY/T0287的要求组织开展内审和管理评审。
对照企业内部审核程序及管理评审控制程序,查看相关
记录
未进行内审扣3分,未进行管理评审扣3分
5
26.对食药监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山东省药品安全风险因素分级管理评定标准(2009年修订)

山东省药品安全风险因素分级管理评定标准(2009年修订)
二、评定标准
药品经营管理
管理领域
风险因素
处理措施
分值
3.0许可证管理
3.0.1应当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
警告,责令限期补办
-5
逾期未补办,仍从事经营活动
-30
3.0.2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警告,责令限期补办
-5
逾期未补办,仍从事经营活动
-30
3.0.3未经批准改变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
-60
4.5药品广告
4.5.1发布或变相发布药品、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30
4.5.2对非药品做涉及药品的宣传
-30
4.6假劣药品
4.6.1使用劣药
-50
4.6.2使用假药
-60
4.6.3使用假药或劣药,但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10
4.7药品召回
4.7.1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停止使用,未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0
4.9其他
4.9.1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5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处罚款
-20
单处罚款,或警告并处罚款
-20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财物,并处罚款
-30
责令停业
-30
撤销或吊销许可证明文件
-60
4.9.2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连续警告、公告两次以上
-30
4.9.3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故
4.3从业人员管理
4.3.1安排不具有法定资格或者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责令改正,警告
-5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20

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一、本标准共44项,总分300分,其中加分项5项,附加分值20分,扣分项39项,分值280分,根据失信信息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分值。

二、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定分值范围确定,具体如下:
优秀守信等级:分值为280分,附加分在4至20分,当年内无任何失信信息记录,且有良好信息的;
基本守信等级:分值在270至280分,附加分在4至20分,当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或虽有2项以内一般失信信息但已限期改正、未受到行政部门处罚或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的;
警示失信等级:分值在260至280分,附加分在4至20分,有3项以内一般失信信息记录,且未限期改正、受到行政部门处罚的;严重失信等级:分值在270分以下,有4项以上一般失信信
息记录,或有严重失信信息记录的。

三、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由被评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项目。

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诚信等级考核评定标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诚信等级考核评定标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8
4.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人员和产品验收人员不能兼职,经营二类及三类品种的需设质检\脸妆,维修中心;三类产品必须专人负责产品的质量管理和产品验收工作。
查看企业岗位分工文件、充任制文件、花名册、用人合同等文件
无企业岗位分工、责任制文件扣3分
8
遵法守

5.企业质管机构应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资料,并建立档案。
现场检查
“五区”标示不正确扣3分
2
15.企业应建立完整、规范的进货验收记录,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生产日期、验收日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供货方许可证号、产品注册证号、验收日期、产品效期、验收人员、验收结果等。
查看档案
无验收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扣3分
3
16.经营企业必须建立经营品种目录及销售台帐,应包括销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销售单位、生产单位、注册证号、生产批号、产品有效期,验收入、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经营体外诊断试剂品种,应单独设置验收、养护、销售记录。
查相关文件、人员花名册无人负责花名册扣3分
10
管理规

11.企业应具备与经营产品范围、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宜的库房,库房应独立。(面积要求以《XX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现场检查
库房不符合要求。分
否决项
12.仓库内应整洁、门窗严密、硬化地面平整。仓库周围环境地势干堞,无粉尘、无有分
3
2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按省局要求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完整保存相关数据。
现场查看
未按要求、配备计算机0分
否决项
22.企业要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教育培训,并做好学习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查看档案资料无档案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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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3
5
20
40
11
未履行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3
5
编码
违法行为模式
迨反条款
记分标准(单位:分)
处善告(O1)
处罚款或迨期不改正处
《医疗器械网络辅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3
5
18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牺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
C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益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3
5
15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
(二)医疔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
(H)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医疗器林经营电售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3
5
16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透行整改的:
(二)医疔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国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从事医疗器械枇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绐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迸医疗器械的。
《医疗界被经营或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10
17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3
5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的;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牺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
(三)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
(EO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要求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10
20
40
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
10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医疗悬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5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10
20
40
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
编码
违法行为模式
违反条款
记分标准(单位:分)
处警告(01)
处罚款或迨期不改正处罚款(02)
情节严重处罚款(03)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04)
吊销许可证件(05)
从位>止单06一禁业I一
禁止从业个人(07)
9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二)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地、隙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
C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益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3
10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
(-)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
《医疗器械的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
3
5
10
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
14
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
《医疗器械城学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
3
30
40
15
(-)出厂医疗器械未按段规定进行检险的;
(-)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
30
40
40
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
2
(一)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Λ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3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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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
8
(-)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二)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三)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
AA(02)
情节严重处罚款(03)
责令停产停业费幅(04)
吊销许可证件(05)
禁止从业单位(06)
禁止从业个人(07)
12
违反本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
1.《医疗器械值督管理条例3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
5
13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五)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
g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3
5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生瞥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5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30
40
40
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
4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A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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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5
(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5
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
6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5
30
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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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三)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
(五)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
(六)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曾怀管理部门隧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
《医疗器械生产钻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编码
违法行为模式
违反条款
记分标准(单位:分)
处警告(O1)
处罚款或迨期不改正处罚款(02)
情节严重处罚款(03)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04)
吊销许可证件(05)
从位>止单06
禁业1
禁止从业个人(07)
1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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