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管局《关于2020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管节能〔2020〕56号)精神和全省“重点工作攻坚年”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2020年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4月21日2020年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节能规划的收官之年,全省各级公共机构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五大发展理念,以能源资源降耗增效为目标,以节约型机关创建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完成今年及“十三五”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用水量分别下降1.7%、1.5%、2.4%及11%、10%、15%的强度目标,促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一、健全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全面组织实施《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举措》,逐步构建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
结合《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梳理制度建设需求,完善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配套政策和制度,重点加强节约型机关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等方面制度标准建设。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3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提高公共机构的节能意识,推动节能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机构。
三、职责分工1. 公共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节能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工作计划和目标。
2. 内部节能工作小组负责协助负责人落实节能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3. 全体公共机构人员应加强节能意识,积极参与节能工作,并提出节能建议。
四、节能措施1. 设备节能:公共机构应选用节能设备,合理使用设备,定期维护设备,确保设备的高效运行。
2. 电能节约:公共机构应制定合理的用电计划,尽量利用自然光照和光线,合理调整灯光亮度,不得将电器设备长时间待机。
3. 空调节能:公共机构应合理使用空调设备,保持室内温度适宜,不得随意调整空调温度和风速。
4. 水资源节约:公共机构应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
5. 纸质文件节约:公共机构应推广电子文件管理,尽量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
6. 减少活动和会议的次数和时间。
五、监督检查1. 内部节能工作小组定期组织检查节能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 上级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并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公共机构进行通报和批评。
六、奖惩办法1. 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共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不按规定执行节能工作的公共机构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惩罚,并纳入考核范围。
七、统计报告公共机构应定期向上级行政部门报告节能工作的情况和节能成效。
八、附则1. 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共机构负责人所有。
以上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文,供参考。
具体实施中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的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和排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机构,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等。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在 实 施 能 源 审 计 1 0 个 工 作 日
前 , 应 书 面 通 知被 审计公 共机 构 准 备好 相
关 资 料 ;
二 (
)
能 源 审计 工 作周 期 不 超 过 1 年 ,
计 累
作 超 过 工 日 不
天 4 5
。
第 八 条 能 源 审计服 务 机构 须具 有 独
《 山 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
( 省政 府 令
第 号 2 3 8
)
第 五十三条规 定 ,
现 对 《 山 东 省 公 共机 构 能源 审计 管理 暂行 办法 》
重 新 登
记 、 编 制 登记 号 、 公 布 , 请 遵 照 执行 。
山 东 省 机 关事 务 管 理M
年 月 2 0 1 8
立 法 人 资 格 , 具备 履 行 能 源 审 计 工 作 所 必 须 的 检 验 、 测 试等 专 业 技 术 能力 , 具备 相 关领域认证 资 质 或 实 验 室 认 可 资 质 。 鼓 励 具备采 用合 同 能 源 管理方式提 供 节 能 服 务 经 验 的 企 业 承 担 能 源 审 计服务 工作 。
合 工 作 实 际 , 委 托 能 源 审 计服 务 机 构 , 组
织 开 展 能 源 审计 :
一
(
)
年 能 源 消 费 总 量 占 本级 公 共机
构能源消 费 比重排前 1 0% 的 ;
二 (
)
与 上 一 年 度 相 比 年 度 能 源 消 费
量 增 长 超 过 2 0 % 的 ;
能 改 造 、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 用 能 标 准 制 定 等
工 作 相衔 接 。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08.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们起草了《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8月25日前将意见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处。
联系人:牛西良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邮编:250011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8月16日。
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

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基本国策,全面掌握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的实际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公共机构,从事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所称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是指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统一规定的表式、指标项目、报送时间,定期自下而上逐级提供基本能耗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职责分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省本级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以及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
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所属公共机构的能耗统计工作。
各省辖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的组织与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所负责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内容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能耗统计分析报告并报送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说明和术语解释第五条 统计制度说明(一)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属于政府部门统计调查,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各公共机构要如实填写,按时报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资源消费总量,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X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达4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150万千瓦以上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
第三条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级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配合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机构制定的节约能源资源规划、每年制定和实施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节能工作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推进节约能源资源确保完成节能目标。
重点用能单位应将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库,结合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每年初对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并报送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X)等标准的要求,配备和使用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实行分类、分户、分区计量。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对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提高用能管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下属机构、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设立节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机构的节能工作,并向上级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明确节能目标和任务,并按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责任,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积极开展能源管理技术研究与推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加强对节能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和保养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章节能目标和任务第八条公共机构应根据所在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节能目标和任务,并按照计划进行实施。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加强能源测量和能源数据管理,定期对能源消耗进行监测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加强对节能设备设施的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加强对节能技术的研究与推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技术水平,推动能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节能措施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加强对机关建筑的节能管理,采取节能措施减少能源消耗并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推广先进的节能设备和技术,如LED照明、高效电器设备等,替换旧的能源消耗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加强员工节能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和能力,推动能源节约。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加强对用能数据的分析和调整,采取措施减少能源浪费,并加强对能源浪费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上级政府应对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节能成效,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的节能部门应定期向上级政府报告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一、引言能源问题是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而公共机构作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代表,在节能减排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为了提高公共机构的能源利用效率,并推动其转型为低碳、环保的组织,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节能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二、目标与原则(一)目标(二)原则1.科学合理:制度的设计应基于科学的能源管理原理和经验,确保节能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综合协调:制度的设计要兼顾各种因素,如机构特点、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形成综合的节能管理机制。
3.依法合规:制度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节能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领导责任:公共机构的领导应承担节能工作的领导责任,并将其纳入机构的整体目标管理体系中。
5.公开透明: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压力和激励机制。
三、制度内容(一)能源管理责任制度1.机构领导应确立能源管理责任,并明确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2.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负责能源消耗的监测、评估和报告工作。
3.制定能源管理目标,明确能源消耗的指标和要求,并将其纳入绩效评估体系。
4.定期召开能源管理会议,讨论能源管理工作进展和问题,提出改进方案。
(二)能源消耗监测与评估制度1.建立能源消耗监测系统,实时记录各种能源的消耗情况,并形成消耗报告。
2.对能源消耗进行定期评估,找出能源浪费和低效消耗的原因,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方案。
3.进行能源消耗的数据统计和分析,为制定节能计划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节能措施规划与实施制度1.制定节能规划,明确节能的总体目标和重点领域。
2.审查和评估节能措施的可行性和经济性,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施方案。
3.鼓励采用节能技术和设备,推广节能产品的使用。
4.建立节能宣传教育制度,提高员工和公众的节能意识。
(四)节能监督与考核制度检查。
2.制定节能考核指标和标准,对各个公共机构进行定期考核评估。
3.根据考核结果,对节能工作好的机构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差的机构进行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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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文号:令第210号发布日期:2009-4-17执行日期:2009—5—20《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3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九年四月十七日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本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公共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并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状况.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能源消费计量与监测体系应当按照国家、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通过分析总结形成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第十六条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一)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检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二)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本省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运行管理,加强维护保养。
中央空调系统应当每2年清洗一次;(三)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四)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五)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六)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减少、制止能源浪费.第十九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本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必须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公共机构应当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全面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及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布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班车、接待用车等公务用车的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每2年由本单位或者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三)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五)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六)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八)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七)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和进行豪华装修的;(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二十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搞好配合,合理规划资金用途,共同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