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报送公共机构节能2018年工作情况和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报送公共机构节能2018年工作情况和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11.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关于报送公共机构节能2018年工作情况和2019年工作
要点的通知
各市机关事务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单位):
2018年,各单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10周年情况评估,谋划2019年工作,根据国管局工作要求,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将2018年工作总结和2019年工作要点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2018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于12月7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处。
调查表电子版请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联系人:孙华建、邵青86090110(兼传真)86908719
电子邮箱:***************
附件:2018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调查表.docx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11月30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各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各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关于各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各市机关事务局、聊城市节能办:为全面客观评价“十二五”期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36号)和《关于开展“十二五”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15号)要求, 6月20日至7月1日,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政府节能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等单位,组成4个考核组对各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了现场考核评价。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各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十二五”期间,各市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坚持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为主线,以降低能源资源消费、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15年全省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用水量比2010年分别下降16.70%、15.63%、16.07%,超额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充分发挥了公共机构节能的示范引领作用。
17市全部圆满完成了“十二五”节能目标,经综合评定,得分前五名的是济南、青岛、东营、临沂、烟台。
(一)强化组织领导,管理体系更加健全。
各市领导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立了市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17市全部成立了专门的公共机构节能科(处)室,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基本实现了组织到位,责任到人。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经投局、财政局: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营市财政局2020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单位职责与项目认定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四章基准能耗确定和节能量审核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六章资金支付及节能效益分享第七章国有资产管理第八章附则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节能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设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节能运作模式。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资源消费总量,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X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达4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150万千瓦以上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
第三条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级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配合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机构制定的节约能源资源规划、每年制定和实施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节能工作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推进节约能源资源确保完成节能目标。
重点用能单位应将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库,结合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每年初对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并报送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X)等标准的要求,配备和使用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实行分类、分户、分区计量。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对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提高用能管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各市机关事务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关于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修订印发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国管节能〔2017〕316号,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为抓好《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制度》修订内容《统计制度》中删除了“邮政编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煤炭热值”等4个指标;增设了“液化石油气”“充电桩数量”指标和“采暖面积”其中项指标;将“组织机构代码”指标调整为“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用地面积”指标从基1表调整到基2表;将“编制人数”调整为单独指标。
二、职责分工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系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结合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情况,加强对尚未开展能耗统计工作公共机构的指导和督促,将所辖(属)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一)各市、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方案、部署相关工作、开展培训、组织经验交流、建立数据质量抽查和会审机制、定期开展统计分析、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等。
(二)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机关本级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的基础上,负责所属公共机构(包括派驻地方的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本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审核汇总数据、定期开展统计分析、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线上会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线上会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线上会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为做好我省2019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审核汇总工作,科学分析能耗变化趋势,把握公共机构节能“十三五”目标任务完成进度,进一步提高能耗统计工作水平,根据《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线上会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审时间时间:2020年3月23日—27日。
二、会审形式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为最大限度减少传播风险,此次会审采用线上会审的形式,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结对互审市直部门、县(市、区)的报表,核算各市2019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主要指标量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三、会审内容1、审核各市2019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包括报表的完整性、数据的匹配性和合理性等;2、核算各市2019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主要指标量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3、核算各市“十三五”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总量目标控制情况和强度目标完成进度,提出2020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强度目标。
四、工作要求(一)数据会审对于全面真实准确掌握能耗情况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手段。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会审工作,已经坚持开展多年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线上会审工作的重要意义,安排认真负责、经验丰富的统计人员参加线上会审,严肃工作纪律,保质保量完成数据审核工作。
(二)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线上数据会审的准备工作,完成本市2019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的初审、汇总等工作,并于3月18日前将参加线上会审人员名单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处。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关于推进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市机关事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国管节能〔2015〕579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切实推进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公共机构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
全省各级公共机构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充分认识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以建设节约型、绿色化公共机构为主线,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能源资源,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公共机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与节能工作相结合,大力实施节能改造,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要与节约型机关建设相结合,加强办公用房、各类资产、办公用品的节约集约使用,努力降低行政成本;要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践行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

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基本国策,全面掌握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的实际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公共机构,从事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所称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是指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统一规定的表式、指标项目、报送时间,定期自下而上逐级提供基本能耗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职责分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省本级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以及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
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所属公共机构的能耗统计工作。
各省辖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的组织与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所负责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内容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能耗统计分析报告并报送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说明和术语解释第五条 统计制度说明(一)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属于政府部门统计调查,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各公共机构要如实填写,按时报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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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事管发[2016]4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1.21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事管发〔2016〕43号)
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
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规章,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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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
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
例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等
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
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
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
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