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国管局(2015)第32号令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11月21日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省机关事务局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组织实施省本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推进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

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源审计是审计单位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对企业和其它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
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公共机构能源的审计报告范本几篇,欢迎借阅。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范文一1、审计方式及内容:根据甲方能源审计现状,乙方派出由审计师组成的工作组进驻甲方工作现场,指导甲方开展以下能源审计工作: 1.1 能源管理状况,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1.2 用能概况和能源流程。
1.3 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能源消费计量、检测和统计情况。
1.4 能源消费指标计算分析,根据国家定额进行对标分析。
1.5 设备运行效率计算分析,国家规定淘汰落后设备与节能产品设备使用情况。
1.6 产品综合能源消耗和产值能源消耗指标计算分析。
1.7 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能源实际消耗量和国家标准对比分析。
1.8 节能量计算。
1.9 节能技改项目的账务和经济分析。
1.10 公共机构与宾馆、酒店参照进行。
2、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2.1 遵守国家能源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
2.2 在合同签署后,成立能源审计领导小组,由该小组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并负责审计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审计师安排的各项具体工作。
1 2.3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能源审计整改方案的要求,逐步实施并做出相应的整改或报上级有关部门。
2.4 甲方为乙方审计工作组提供办公地点及能源审计相关的服务。
2.5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需在两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能源审计费用。
3、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3.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能源审计的相关规定。
3.2 严格按照能源审计程序开展工作,提供能源审计整改方案,做出能源审计报告。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资源消费总量,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X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达4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150万千瓦以上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
第三条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级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配合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机构制定的节约能源资源规划、每年制定和实施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节能工作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推进节约能源资源确保完成节能目标。
重点用能单位应将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库,结合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每年初对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并报送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X)等标准的要求,配备和使用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实行分类、分户、分区计量。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对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提高用能管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操作手册.doc

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操作手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2016年1月前言“十二五”以来,国家相继制修订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指南》(GB/T 29456)和部分行业《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等国家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全国万余家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能源管理体系。
为引导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加强对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在公共机构中导入能源管理体系,我们编制了《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操作手册》,指导公共机构逐步建立和实施源管理体系。
公共机构可参照本手册,优化本单位能源管理系统,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实现能源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最大限度地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手册分正文和附录两个部分,其中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概述,第二章前期准备工作,第三章体系策划,第四章文件制定,第五章实施与运行,第六章检查与改进。
附录包括三个部分,分别是:附录A 某医院建设能源管理体系示例,附录B 某学校建设能源管理体系示例,附录C 某机关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体系示例。
本手册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组织专家团队编写,北京交通大学和吉林建筑大学参与了编写工作。
在编制过程中,还得到了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儿童医院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2016年1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1 -第二章前期准备工作- 3 -第一节管理职责- 3 -第二节能源方针- 8 -第三章体系策划- 11 -第一节明确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12 -第二节能源评审- 18 -第三节建立能源基准、能源绩效参数- 23 -第四节制定能源目标、能源指标 - 28 -第五节制定能源管理实施方案- 29 -第四章文件制定- 32 -第一节文件要求- 32 -第二节文件管理- 33 -第三节记录管理- 34 -第五章实施与运行- 38 -第一节运行管理- 38 -第二节节能项目设计管理- 47 -第三节节能采购- 49 -第四节培训- 50 -第五节内部信息沟通与外部信息交流- 53 -第六章监督与改进 - 55 -第一节监测重要能耗数据- 55 -第二节合规性评价- 58 -第三节能源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 - 60 -第四节不符合、纠正、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 76 -第五节管理评审- 82 -附录1 某医院建设能源管理体系示例- 85 -附录2 某学校建设能源管理体系示例- 99 -附录3 某机关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体系示例- 109 -第一章概述公共机构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是从能源利用和管理的全过程出发,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借鉴成熟的管理模式,充分结合本单位能源使用特点,将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的循环管理理念引入到能源管理工作中,使得能源管理工作形成一个有机系统的整体,解决传统能源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随意性等问题,有助于公共机构充分识别节能机会,找出薄弱点和重点控制目标,引入更多适用的能源管理方法和节能技术,提高节能的整体效果和效率,促进构建长效节能机制。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国家标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起草组2012年6月一、任务背景节约能源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公共机构节能是全社会节能的重要领域。
《“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推行公共机构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主要表现。
计量是节约能源资源的基础性工作,是公共机构进行节能、节水管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了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对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提出了基本要求。
之后,为贯彻落实该通则标准,我国先后制定了冶金、有色、电力、石油、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2010年11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施行了第132号总局令《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为能源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法律法规基础。
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作为重要的用能单位,存在着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完善、缺少相应的分项计量手段、基础数据难于获取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机构节能节水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十分需要研究编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国家标准,对不同类型公共机构的能源计量及计量器具配备状况开展深入调研,分析各类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统计和管理需求,提出公共机构能源和水计量器具配备指标等要求,为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和水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获取准确可靠的能源资源消耗基础数据,实施能源资源监测和节能管理打下基础。
能源审计暂行办法

云南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节能管理,规范能源审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增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能源审计部门或单位依据节能法规和标准,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进程和财务进程进行的查验、核查和分析评价。
第三条云南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制订能源审计计划。
第四条全省重点耗能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能源审计。
第二章能源审计的内容第五条云南省能源审计分为初步能源审计、深度能源审计和专项能源审计。
初步能源审计:(一)对企业能源管理状况的审计;(二)对企业能源计量、能源统计数据的审计分析;(三)对用能单位的用能概况和能源流程审计;(四)产品综合能源消耗和产值能耗指标计算分析;(五)节能量计算;(六)能源本钱指标计算分析;(七)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计算分析;部份系统进行测试计算和审计分析、查找出具体的浪费原因;(八)提出具体的节能技改项目和能够提高能源效率的简单节能办法,并对其进行定量的经济技术评价分析。
深度能源审计:(一)完成初步能源审计工作内容;(二)进行企业的能量平衡、物料平衡测试与分析;(三)提出节能技改方案,并对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评价和环境效益评估;(四)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节能技改项目)编制节能篇章。
专项能源审计:(一)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的;(二)能源利用进程中违背节能法律、法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三)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期满,需要确认是不是达到整改要求的;(四)因技术改造等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发生重大转变的。
第三章能源审计的实施第六条凡在云南省内从事能源审计工作的单位,必需具有必然的能源审计条件,不具有能源审计条件的,不得从事能源审计工作。
第七条能源审计单位按照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下达的能源审计计划实施能源审计工作。
第八条能源审计单位依照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审定编制的能源审计手册进行能源审计。
四川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机管发〔2014〕49号各市(州)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省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强公共机构用能管理,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现将〘四川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4年7月18日四川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用能管理,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能源消耗、能效水平以及能源费用支出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查、测试、分析、评价,提出节能建议和措施,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省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自主开展能源审计,必要时由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能源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如实提供能源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原始数据。
被审计公共机构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提交由被审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的书面承诺书。
第七条能源审计机构应当按要求向委托的公共机构或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能源审计报告。
第八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应当明确审计目的和范围,被审计公共机构的用能设备及运行状况,审计结果,提出加强和改进节能的建议和措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公共机构按照能源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节能建议和措施,编制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河南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本省驻省域外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本省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是指具备开展能源审计活动能力的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
第四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的工作经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章能源审计的方式和内容第七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共机构(含集中办公区),应由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同比增长超过20%的;(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四)开展节能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办公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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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32号
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我们制定了《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国管局局长李宝荣
2015年12月31日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
第六条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
(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
(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
(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
(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实施能源审计10个工作日前,应书面通知被审计公共机构准备好相关资料;
(二)能源审计工作周期不超过1年,累计工作日不超过45天。
第八条能源审计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履行能源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检验、测试等专业技术能力,具备相关领域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质。
鼓励具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经验的企业承担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第九条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应符合《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条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形成的能源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公共机构意见,被审计公共机构应当自接到能源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相应修改,送达被审计公共机构;10个工作日内被审计公共机构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能源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2月内制定整改方案。
公共机构应对所属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
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对法定职责范围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开展情况应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及时将本级及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报告、整改方案报送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法定职责范围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并抄送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须为被审计公共机构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立即中止其能源审计工作,并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官方网站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纳入信用体系记录,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一)在能源审计过程中违纪违规的;
(二)未履行能源审计合同的;
(三)能源审计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有重大偏差的;
(四)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能源审计的;
(二)拒绝、阻碍能源审计的;
(三)拒绝、拖延提供与能源审计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未按照能源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的工作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