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作业
民法学平时作业

民法作业四一、单项选择题1.张某年仅9 岁,在某小学读书。
张某的邻居何某已经20 岁。
一日何某为了逗张某玩,将自己一个飞机模型送给张某。
几天后,何某又开始后悔不该将飞机模型送给张某,于是找张某索要,认为张某才9 岁,其接受赠与的行为未经其父母同意,所以受赠行为无效。
对于何某的主张,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何某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因为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何某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因为张某的行为需经其监护人代理才能生效C.何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张某有无行为能力与行为效力无关D.何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张某在赠与物交付后即丧失撤销权2.下列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是:()A .小花(8岁)接受其叔叔5000元赠与的行为B .江某以欺诈手段与王某签订的买卖钢材的合同C.小曹(12岁)与当代商城签订的购买一台价值1800元的MP3 的合同D .赵某基于重大误解与钱某签订的买卖大米的合同3.甲有私房两间,一间作价 5 万元与丙合伙办综合商店,另一间租给乙居住,现甲因资金困难需要用钱,欲将房屋转让,乙丙均予以同一价格购买,甲:()A .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B.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C.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丙作为购买者4.甲将收藏的清代瓷器卖给乙,乙付清价金,约定五日后交货。
丙得知后找到甲愿出双倍价钱购得此瓷器,甲丙遂达成一致,丙交定金若干,并约定三日后交货。
乙听说后以给甲7 岁女儿买芭比娃娃为诱饵,诱其将瓷器从家中取出交给乙。
对该瓷器的所有权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所有权仍属于甲B .乙已取得瓷器的占有,视为甲对乙履行合同,所有权归乙C.甲一物二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无效,所有权归乙D.因为约定交付给丙的日期在前,所有权归丙。
5.养鸡专业户贾某的一只鸡生病,贾某害怕此鸡得的是禽流感传染了其他鸡,于是将此鸡抛弃在深山。
恰被上山砍柴的村民山某发现,带回家中精心饲养,该鸡病愈并产蛋颇丰。
民法作业

第十六章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占有()A甲从乙处捡到手表一块B丙从商店买到手机一部C乙的自行车存放在戊家中D丁邦别人提包,但不知道包内有毒品2承租人对承租物的占有属于()A自主占有B他主占有C善意占有D恶意占有3刘小五将自己的电脑交给小赵管理,刘小五是()占有人,小赵是()占有人A直接,间接 B间接,直接C直接,直接 D间接,间接4下列占有人属于间接占有人的是()A质权人 B承租人C出质人 D留置权人5一下属于自主占有的是()A甲占有其现有房产B乙占有甲出质的彩电C甲承受委托负责保管乙的财产而形成的占有D承租人占有房租及设施6乙半夜行窃偷走了甲的一台彩电,一个月后乙把彩电给其好友丙使用,丙也是小偷,对乙的行为很了解,一个星期后,丙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彩电在旧货市场卖给了丁,丁当场付清价款并将彩电运回家。
后来甲向丁主张自己对彩电享有所有权要求丁返还彩电。
一下判断正确的是()(1)彩电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彩电是动产,适用一般的善意取得制度,丁已经支付完价款并实际占有彩电,取得了彩电的所有权,甲无权追回。
(3)彩电为盗脏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由于丁是从旧货市场买的,故丁仍能依照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彩电的所有权。
(4)丁对彩电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5)丁对彩电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6)丁对彩电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7)丁对彩电的占有属于无瑕疵占有。
A(1)(5)(6)B (2) (4)C (3) (6) (7)D (3) (4)7下列关于占有说法正确的有()A占有是物权的一种B占有动产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C占有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志D占有只是一种状态,不受法律保护。
8某日,甲刚耕完田回家。
林村的村民乙来到他家,说假的耕牛是他的,应当返还给他。
如果不还,就要起诉。
甲申辩,自己的耕牛是买来的。
经证实,此牛原为乙所有,但一年前被小偷偷走。
此鳌头当天就把牛卖给了丙。
因丙知道此牛是赃物,只花掉500元的价款。
民法作业

代理1、试述代理的概念及其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分为(一)委托代理(二)法定代理(三)指定代理2、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①在代理权限内行使;②维护被代理人利益;③尽到职责所要求的谨慎和勤勉。
构成要件:①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②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③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表见代理的效力①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②第三人可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无权代理;③被代理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表见代理人承担责任。
3、简述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案例分析:某县土产公司于1989年派出业务员李某,携带盖有公司印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纸一份,去某市联系业务。
临行前,公司经理王某口头吩咐李某:这次派你去某市主要是为公司订购干果,干果的品种由你决定。
李某到达某市后,发现当地香蕉特别便宜,质量很好,就与该市果品公司订立香蕉和芒果干买卖合同一份,其中香蕉15吨,每公斤0.6元;芒果干1.5吨,每公斤5元,共计价款16500元。
合同订立后,李某随同果品公司的送货车回到土产公司。
货到土产公司后,公司以李某自作主张不承认其所订的合同为由拒收全部货物,果品公司的送货人则将货物卸在土产公司门口后,将车开走。
香蕉堆放在门口,经太阳暴晒发生腐烂。
当地工商部门闻讯赶来及时将香蕉作了处理,但已经造成一定损失。
由于土产公司坚持不承认合同,拒付全部货款,果品公司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有效,因为李某是土产公司的代理人,且李某在购买香蕉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产生有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国开民法学作业3参考答案

国开民法学作业3参考答案国开民法学作业3参考答案一、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情侣,他们决定共同购买一辆汽车。
他们商定,小明出资购买汽车,小红负责驾驶和维护。
然而,两人关系出现问题,最终分手。
小明要求小红归还汽车。
2. 法律问题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以下法律问题:a) 该汽车的所有权归谁?b) 是否存在对汽车的共有权?c) 如何解决小明与小红之间的纠纷?3. 法律分析a) 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民法第125条规定,汽车的所有权归小明,因为他出资购买了该汽车。
购买物品的所有权归购买人,除非另有约定。
b) 共有权问题在这个案例中,不存在对汽车的共有权。
虽然小红承担了驾驶和维护的责任,但她并没有出资购买汽车,因此无权要求共有。
c) 纠纷解决小明可以要求小红归还汽车,因为他是汽车的合法所有者。
如果小红不同意归还,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例如提起诉讼。
二、问题解答1. 汽车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民法第125条规定,购买物品的所有权归购买人。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出资购买了汽车,因此他是汽车的合法所有者。
2. 是否存在对汽车的共有权?在这个案例中,不存在对汽车的共有权。
虽然小红承担了驾驶和维护的责任,但她并没有出资购买汽车,因此无权要求共有。
3. 如何解决小明与小红之间的纠纷?小明可以要求小红归还汽车,因为他是汽车的合法所有者。
如果小红不同意归还,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例如提起诉讼。
三、相关法律条文解释1. 民法第125条购买物品的所有权归购买人,除非另有约定。
2. 民法第126条对于共同购买的物品,各自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共有权,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民法第129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约定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和管理等事项。
四、结论根据以上分析,小明是汽车的合法所有者,小红没有对汽车的共有权。
小明可以要求小红归还汽车,如果小红不同意,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可以参考相关的民法条文,例如民法第125条和民法第126条。
《民法学》作业题

《民法学》作业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仅适用于中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也适用于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C.《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所有自然人D.《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也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下列关于民法地位的论述,错误的是:( )A.民法是基本法B.民法是根本法C、民法是民事普通法D.民法是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3.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A.指导功能B.补充功能C.惩罚功能D.约束功能4.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塘中的鱼B.夜空中的星星C、不作为D.企业的名称权5.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A.撤销权B.解除权C、债权请求权D.追认权6.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受孕B.出生C.年满10周岁D.年满18周岁7.小明是5周岁的未成年人,下列关于他的监护人的论述中,错误的是:( )A.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了,他们仍然是小明的法定监护人B.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并且都不愿担任其监护人,人民法院应指定他们中的一个为小明的监护人C.如果小明没有父母,其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义务D.如果小明只有叔叔和姑姑.他的叔叔和姑姑可以协议担任他的监护人8.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其宣告死亡应经过的时限是:( )A.2年B.3年C.4年D.5年9.下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上海铁路分局B.北京市邮政局C、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D.广州白云机场10.法人设立登记具有:( )A.生效效力B、对抗效力C、生效效力或对抗效力D.生效效力和对抗效力11.下列关于物的分类中,错误的是:( )A.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B.动产与不动产C种类物与不可分物D.原物与孳息物12.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A.悬赏广告B.债务免除C、代理权授予D.遗嘱行为13.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A.开始生效B.开始无效C.失去效力D.继续有效14.就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权归属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仲裁机关确认B.只能由仲裁机关确认,不能由人民法院确认C、既可由人民法院确认,又可由仲裁机关确认D.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任选其一15.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A.1年B.2年C.4年D.9个月16.当事人约定“如果甲的儿子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
民法平时作业(一)1

民法平时作业(一)2005年1月,张三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
李四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张三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张三。
2005年5月,张三与王五结婚。
张三、王五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张三。
因急需资金,张三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张三、王五决定关闭茶馆。
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张三、王五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1.设,在李四向张三交还玉镯之前,李四不慎将玉镯摔裂,李四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李四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在我国,拾得人因管理不当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只有拾得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因为李四主观上不存有刻意毁损的故意,而是由于不慎的原因而使得遗失物毁损,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设,张三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
李四依此启事要求张三支付5000元时,张三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李四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
在此情况下,李四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李四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拾得人在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后,能够享有报酬请求权。
遗失物拾得后一定的期限内,遗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权受领人认领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受领人支付报酬。
这是各国法律的普遍规定,只是根据遗失物价值的大小确定的不同比例。
3.设,张三并未张贴上述启事,李四寻找到张三,将玉镯奉还,但要求张三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
在此情况下,李四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拾得人在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后,能够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民法作业(上)
民法作业(上)一、不定项选择题:1、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A.平等原则 B.私法自治原则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2、根据《民法通则》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A.可以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B.可以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某项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C.不可以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某项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D.不可以概括地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任何种类的民事活动3、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
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
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
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
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4、下列为法人的是()。
A.某大学法律系 B.某机关财务科C.某公司市场部D.某有限责任公司5、甲因意外事故于1998年5月9日下落不明,则其利害关系人可于()起申请其为宣告死亡人。
A.2000年5月10日 B.2000年5月9日C.2002年5月9日D.2002年5月10日6、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依法成立 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C.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D.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7、在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关系问题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又是法人机关的代表人B.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C.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D.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权8、甲和乙分别出资2万元和4万元合伙开设商店。
后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负债8万元。
甲和乙对此项债务对外承担()。
A.无限责任 B.按份责任C.无限连带责任D.有限按份责任9、合伙人甲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逾四年,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民法总论》作业
《民法总论》作业第一章民法概述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是我国制定的民法典。
3、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制定法、习惯、判例和法理等。
5、民法是完全私法。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有关民法的性质概括,正确的有()A.程序法 B.实体法C.私法D.权利法2、下列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有()A.债权 B.空气C.汽车 D.房屋3、下列属于民法渊源的有()A.宪法B.法理C.法律解释D.判例4、下列属于现代民法的有()A. 1912年1月1日起生效的《瑞士民法典》B.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C.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D.190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德国民法典》5、民法的任务有()A.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B.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C. 确立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准则D.保护私人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三、简答题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什么?3、民法为什么是私法?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民法的发展。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法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履行同样的法律义务。
2、平等原则表明民法的根本特征,从而将民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
3、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即《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想做什么事就做什么事,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干涉。
4、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
5、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只要不超过其正当界限,均合法有效。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民法的基本原则有()A.平等原则B.意思自治原则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有()A. 指导功能B. 约束功能C. 补充功能D. 限权功能3、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有()A. 指导民事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B.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C. 解释和补充法律规范解释和补充法律规范D. 评价和补充民事法律行为4、下列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A.赌博B. 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C. 违反公正竞争的行为D. 违反性道德的行为5、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有()A. 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B.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C.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D.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三、简答题1、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2、概括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民法学(作业答案)
【149504】民法既是私法又是权利法。
答案:正确【149506】罗马法是调整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法律关系,资本主义时期的许多法律关系在其中有体现。
答案:正确【149507】下列由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
D.婚姻关系答案:D【149508】下面关于等价有偿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C.主体双方相互支付对价答案:C 【149511】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切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
答案:错误【149513】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道德规范,它不是由民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答案:错误【149519】《法国民法典》完全继承了罗马法的编纂体例。
答案:错误【149520】以下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A.平等原则B.公平原则C.等价有偿原则D.自愿原则E.诚实信用原则答案:A,B,C,D,E【14952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体现了法律对民事主体行为的不同要求。
答案:正确【149523】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即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
A.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答案:A【149524】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反映公民的个人意志。
答案:正确【149525】相对法律关系是指()。
C.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答案:C【149527】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的是()。
A.打人答案:A 【149528】下列权利中,属于相对权的是()。
C.合同的撤销权答案:C【149529】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A.主体B.客体C.内容答案:A,B,C 【149530】一个人开车不慎翻车,砸死了路边的行人,翻车对于行人死亡而言,属于事件。
答案:正确【149532】民事权利的含义包括()。
A.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B.权利人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C.权利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D.权利人要求他人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答案:A,B,C,D【149533】在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该项权利被称为()。
民法总论作业(必做)
《民法总论》作业答案第一章民法概述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错误;电、天然气等肉眼无法分别的物体,也属于有形财产2、正确。
3、错误;民法是权利法,并不等于国家对民事活动的放任自流和对当事人不法行为的纵容。
4、正确。
5、错误;《民法通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A;2、A;3、ABC;4、ABCD三、简答题1、《法国民法典》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法典,确立了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过失责任等一系列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
第二,法典结构严谨、概念明确、语言简洁流畅,便于普通公民学习和理解。
第三,法典在婚姻家庭法方面保留了一些封建的传统,保留了亲权和夫权,对非婚生子女有所歧视,是革命与传统妥协的产物。
法国民法典是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推动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近代民法的开端。
2、《德国民法典》具有自己的特点,它在体系上改变了传统的罗马法系民法的模式,创造性地将总则作为一编单列出来,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作出概括性规定;在立法技术上讲求精密、科学和严谨;在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含义和概念,并对所有权进行了限制和干预。
此外,在侵权责任中增设了无过错责任等。
这部“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的法律巨作,对德国民法的发展和世界其他国家的民事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在主要容上并不存在很清晰的分界线,但在一些立法理念、精神和原则等方面却有了比较明显的发展。
(1)限制所有权的绝对性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是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
《法国民法典》第544条把所有权界定为“对于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第903条则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围,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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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概念
(一)物权法概念的起源和发展
物权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也是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
大陆法系制定物权法,采用两种不同的模式
1.德国式的形式物权法模式
德国式的物权法来源于罗马法的《学说汇编》,特点是民法典规定总则,其下分为物权编、债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区分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区分财产法与身份法的区别。
2.法国式的实质物权法模式
法国法式的物权法模式也称之为罗马式,来源于罗马法《法学阶梯》。
《法学阶梯》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法国民法典》继承了这一形式,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去掉了诉讼法的内容。
(二)物权法的基本概念
狭义的物权法
指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在现实中,通常表现为民法典的物权编,以及没有明确称之为物权法编的有关物权关系的专门规定。
广义的物权法
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学说:
一是“支配关系说”
二是“占有关系说”
三是“占有和归属关系说”
三是“占有和归属关系说”
五是“静态财产关系说”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首先,物权法所调整的对象,就是物权法律关系。
其次,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何谓“支配”?
权利主体得将其意志自由作用于权利客体之上的行为
民法所谓支配,仅得作用于自有之权利客体之上,不得作用于他人之权利客体之上
民法中其他支配关系:人身关系,债的关系等
三、物权法的性质
物权法的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
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然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四、物权法的基本特征
1、物权法是财产法,这是区别于人格权法和亲属法的基本特征之一。
《物权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2、物权法是强行法,这是区别于债权法的显著特征之一。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
3、物权法是普通法
这是物权法与民事特别法相区别的一个特征
(1)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并且无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2)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民法的特别法。
4、物权法是固有法
是指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历史传统和国民性的法律,这是区别于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普遍法而具有的一个显著特征。
(1)物权法体现一个国家的基本所有制
(2)债权法规范的是交易行为,各国之间的交易必须遵守共同的交易规则。
五、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
基本原则的含义物权法的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物权法始终、反映物权法调整对象的本质和规律及立法者所奉行政策的根本规则。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第4条)、物权法定原则(第5条)、公示原则(第6条)和遵守社会公德原则(第7条)。
由于平等保护原则与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原则分别是我国民法平等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当然内容,因而其并非我国物权法特有的原则。
这就是说,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原则仅仅有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基本原则的功能
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在制定该部法律时贯穿始终的基本精神;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解释的基准;执行法律时的一般拘束力
六、物权法定原则
概念:《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种类法定
种类法定又称类型强制,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权利不属于物权,只能由物权法或其他法律作出规定,违反物权法定创高的所谓“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
比如:地方人在不得通过立法承认“居住权”为用益物权;法院不得在判决中承认“让与担保”为物权;当事人约定创高的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顶多具有合同效力。
2、内容法定,又称类型固定
(1)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确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内容不相符合的内容。
例如:质权要转移占有物,当事人就不能约定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权。
(2)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
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流质契约”
3、效力法定(未明文规定)
(1)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效力来确定物权的效力。
例如: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当事人不得改变法律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
例如: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公示方法法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
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
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
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制度,维护社会秩序
便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和迅速
确保完全的契约自由
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特别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
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约定或者单方法律行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如果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单方法律行为并不具有其他违法事项,可以产生“合同法或者债法上”的效力。
(1)违反种类法定
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创设法外物权类型(如设立居住权),不能产生居住权的物权效果,但可以主张违约
(2)违反内容法定
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产生物权效力,合同也属无效
违反的内容属于物权的基本内容,不能发生物权效力,可以产生“合同法或者债法上”的效力。
(3)违反公示方法法定
物权未设立,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4)违反效力法定
如果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效力的,该物权不具有底图约定的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七、一物一权原则
概念: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
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
明确权利的范围
避免物权关系复杂化
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难
一物一权的确认
物权公示原则
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
公示公信原则
理论基础: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物权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的内容
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
即使他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法律也认为他是权利人
任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移转该权利的交易,该项交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
这就是公信原则的重中之重的着重点。
公示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物权公示的内容具有使公众确信为真实的效力。
即使公示的信息为错误,仍然按照公示出来的内容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21条2款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限制: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效,在当事人之间法律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