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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基础知识(教育类)》考试大纲

《综合基础知识(教育类)》考试大纲

综合基础知识(教育类)考试大纲考试背景综合基础知识(教育类)考试是为了衡量考生对教育类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学术素养的综合考试。

本次考试主要针对教育类专业的拟录取研究生或进入教育类岗位的应聘者。

考试内容本次考试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共100道题,第二部分为主观题,总分100分,其中:第一部分选择题选择题主要考察考生对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与教学、教育管理、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技术学等教育类基础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具体内容如下:1.教育学基础知识:包括教育学发展史、教育经验主义、教育理性主义、教育实用主义、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目标、教育方式、教育质量等方面。

2.心理学基础知识:包括心理学概述、心理学基本概念、人类认知过程、情感和人格、社会认知与互动、发展心理学等方面。

3.课程与教学基础知识:包括课程设计、教学策略、优秀教师传统、教育评价等方面。

4.教育管理基础知识:包括教育行政、教育资源管理、课程与教材管理、师资管理与发展、学校文化建设、教育质量监督等方面。

5.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包括宪法、民法、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方面。

6.教育技术学基础知识:包括教育技术学概述、多媒体技术、计算机教育、网络教育等方面。

第二部分主观题主观题主要考察考生对综合基础知识的整体掌握能力以及针对教育实际问题的综合应用能力。

具体涉及的内容如下:1.教育改革与发展趋势2.教育评价及相关指标3.教育热点及相关政策解读4.学校组织人力资源管理5.学校质量保障与改进措施6.教育科研的基本方法和过程考试要求1.考试时间:120分钟。

2.本次考试为闭卷考试,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与本科目相关的纸质或电子资料。

3.除成才网提供的工具外,考生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通讯设备。

4.考试结束后,不得在考场范围内私自交流答案或将答案拍照发至社交媒体。

考试评分1.第一部分选择题,每题2分,通过。

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考试大纲解析

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考试大纲解析

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考试大纲解析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考试是对教育学专业学生综合能力的考核,通过考试可以评估学生在教育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

本文将对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考试大纲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准备考试。

一、考试概述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考试旨在检测学生对教育学基础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学理论基础此部分内容主要涉及教育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理论体系,要求考生掌握教育学的相关理论和学派,并能在实际教育问题中灵活运用。

2.教育法律法规这一部分内容要求考生熟悉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并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教育问题。

3.教育管理与领导考试将关注教育管理和领导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并考察考生的管理决策能力、领导才能以及解决教育管理问题的能力。

4.教育评价此部分内容涉及教育评价的理论与实践,考察考生对教育评价目的、方法以及结果解读的理解和应用。

5.教育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是教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部分主要考查考生对学习、发展、教与学过程等方面的心理现象的理解和应用。

二、考试形式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考试一般分为笔试和口试两个环节。

1.笔试笔试部分多采用选择题、判断题和简答题的形式。

选择题和判断题主要考察考生对相关知识点的掌握程度,而简答题则要求考生对问题进行分析、思考和解答。

2.口试口试环节主要考察考生的口头表达和探讨问题的能力。

通常会组织考生进行个人陈述、小组讨论以及答辩等活动,以评估其合作能力、沟通能力、思考能力和应变能力。

三、备考建议针对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考试,以下是一些建议供考生备考参考。

1.全面理解考纲认真阅读考纲并理解考试要求,明确各个知识点的重点和难点,有针对性地备考。

2.系统学习建立起系统的学习框架,按照考试大纲要求逐一学习知识点,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注重知识的纵向和横向拓展。

3.多维学习除了教材的学习,还可以阅读教育学的经典著作、参加学术研讨会、参观教育相关机构等方式,扩大知识面,提高综合素养。

333研究生教育综合考试大纲

333研究生教育综合考试大纲

全日制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大纲(科目:教育综合)一、考查目标全日制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教育综合科目考试内容包括教育学原理、中国教育史、外国教育史和教育心理学四门教育学科基础课程,要求考生系统掌握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并能运用相关理论和方法分析、解决教育实际问题。

二、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一)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为:教育学原理约60分中国教育史约30分外国教育史约30分教育心理学约30分(四)试卷题型结构名词解释题: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简答题: 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分析论述题:4小题,每小题 20分,共80分三、考查范围教育学原理一、考查目标1、系统掌握教育学原理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现代教育观念。

2、理解教学、德育、管理等教育活动的任务、过程、原则和方法。

3、能运用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现代教育理念来分析和解决教育的现实问题。

二、考查内容一、教育学概述(一)教育学的对象和任务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教育学的任务是揭示教育规律,探讨教育价值观念和教育艺术,指导教育实践。

(二)教育学的产生和发展教育学的萌芽、教育学的独立、教育学的发展多样化、教育学的理论深化等阶段有代表性、有影响的教育家、教育著作、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

二、教育的概念(一)教育的质的规定性教育是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

有目的地培养人,是教育这一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根本区别,是教育的本质特点。

(二)教育的基本要素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中介系统等要素的涵义、地位和作用。

(三)教育的历史发展古代教育的特点;现代教育的特点。

(四)教育概念的界定广义教育;狭义教育。

三、教育与人的发展(一)人的发展概述人的发展涵义;人的发展特点;人的发展的规律性。

(二)影响人的发展的基本因素遗传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环境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个体的能动性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

综合基础知识考试内容

综合基础知识考试内容

综合基础知识考试内容1. 考试概述综合基础知识考试是一项综合评估考生对各个学科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的考试。

它旨在考察考生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和地理等学科中的基础知识和学科间的综合应用能力。

该考试在学校教育和人才选拔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被广泛应用于高中和大学入学考试、职业资格认证等。

2. 考试内容综合基础知识考试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2.1 数学•数与代数:包括数的整数运算、代数式的基本概念、一元一次方程的解法等;•几何与图形:包括平面图形的性质、平面内角的性质、立体图形的表面积和体积等;•数据与概率:包括统计图表的解读、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概率的基本概念等。

2.2 物理•力学:包括力和运动的关系、牛顿定律、重力等;•热学:包括温度、热量和热能的传递、物质的状态变化等;•电磁学:包括电荷、电场、电流、电阻等。

2.3 化学•物质与变化:包括常见物质的性质、物质的组成与结构等;•化学反应:包括化学反应的类型、化学方程式的平衡等;•物质的分类:包括元素、化合物和混合物的分类等。

2.4 生物•细胞结构和功能:包括细胞的组成、细胞的结构和功能等;•生物多样性:包括生物分类、物种多样性的维持和保护等;•生物遗传与进化:包括基因的结构与功能、遗传的模式与规律等。

2.5 地理•自然地理:包括地球的形状和运动、天气和气候、地壳运动等;•人文地理:包括人口分布与流动、城市化进程、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等;•经济地理:包括产业布局、交通网络、区域发展等。

3. 考试形式综合基础知识考试通常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考试时间根据具体考试要求而定。

考生需要根据试题要求,进行解答或完整句子的填空,以展示对知识点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4. 考试准备为了取得好的考试成绩,考生需要精心准备。

以下是一些备考的建议:•充分了解考试大纲和考试范围,重点关注各个学科的基础知识点;•阅读并理解相关教材和参考书,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进行习题和模拟试题的练习,巩固知识掌握程度;•考前进行复习和总结,着重回顾重点难点内容。

教育基础考试大纲

教育基础考试大纲

教育基础考试大纲一、引言教育基础考试是为了评估考生在教育基础知识方面的掌握程度,对于教育从业者而言,深入理解和熟练运用教育基础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教育基础考试的大纲内容,旨在帮助考生准备和应对考试。

二、考试科目教育基础考试涵盖以下科目:1. 教育学基础2. 心理学原理3. 教育法律法规4. 教育经济与管理5. 教育信息技术三、教育学基础1. 教育学的基本概念与主要理论a. 教育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b. 主要教育学理论的介绍,如行为主义、认知主义、社会建构主义等2. 学习与发展心理学a. 学习理论与教学方法b. 儿童和青少年发展心理学c. 教育心理学与学生个体差异的识别与教育3. 教育测量与评估a. 教育测量的基本概念和方法b. 教育评价的种类和原则四、心理学原理1. 心理学的基本概念与主要理论a. 心理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b. 主要心理学理论的介绍,如行为主义、认知心理学、人本主义心理学等2. 学习理论与认知心理学a. 学习的基本原理和方法b. 认知心理学对学习的影响和应用3. 发展心理学a. 儿童与青少年期发展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b. 成人发展心理学的主要内容4. 个体差异心理学a. 个体差异心理学的基本概念和研究方法b. 学习障碍和特殊教育需求的评估与干预五、教育法律法规1.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a. 教育法律法规的定义和作用b. 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和层级关系2. 基本法律法规a. 宪法和民法对教育的法律规定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概述3. 学校管理与法律a. 学校管理中的法律责任与义务b. 学校纪律与维权问题六、教育经济与管理1. 教育经济学基本概念a. 教育经济学的定义和研究内容b. 教育经济学的主要原理和方法论2. 教育资源与投入a. 教育资源的种类和来源b. 教育资源的配置与管理3. 教育管理理论a. 校长领导和学校管理模式b. 教育管理中的团队建设与决策制定4. 教育质量评估与改进a. 教育质量评估的概念和原则b. 教育质量改进的方法与实践七、教育信息技术1. 教育信息技术的基本概念与发展历程a. 教育信息技术的定义和重要性b. 教育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2. 教育软件与硬件a. 教育软件的种类和功能b. 教育硬件的选择和配置3. 网络教育与远程教育a. 网络教育的优势和发展趋势b. 远程教育的模式和实施八、总结教育基础考试大纲涵盖了教育学基础、心理学原理、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经济与管理以及教育信息技术等重要内容。

综合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综合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㈠《综合基础知识》1、政治(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2)中国共产党历史和党的建设理论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中国共产党的建设理论。

(3)毛泽东思想概论毛泽东思想的含义、形成和发展;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邓小平理论的形成和历史地位;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和科学内涵;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科学内涵。

2、法律(1)法理学法治理论;法的基本理论;我国当代法的体系;法的运行;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2)宪法学宪法的基本理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国体、政体和结构形式;我国的国家机构;国家赔偿制度。

(3)主要实体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商法。

(4)主要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3、经济(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市场经济概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及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

(2)中国国情与重庆市情中国的国情国力;重庆市情。

(3)主要国际经济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货币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经济组织。

(4)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地区经济一体化;国际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协调;国际经济秩序变化。

4、科学技术(1)科学前沿问题生命过程的定量研究和系统整合;凝聚态物质与新效应;物质深层次结构和宇宙大尺度物理学规律;核心数学及其在交叉领域的应用;地球系统过程与资源、环境和灾害效应;新物质创造与转化的化学过程;脑科学和认知科学。

(2)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人类健康与疾病的生物学基础;农业生物遗传改良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中的科学问题;人类活动对地球系统的影响机制;全球变化与区域响应;复杂系统、灾变形成及其预测控制;能源可持续发展中的科学问题;航空航天重大力学问题;纳米研究;其他关键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综合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综合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综合基础知识考试大纲一、考试目的与范围综合基础知识考试旨在测试考生对多学科知识的综合掌握程度,包括但不限于数学、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的基础知识。

考试内容涵盖科学常识、逻辑思维、领域交叉等方面,要求考生全面理解、熟练应用。

二、考试形式综合基础知识考试采用闭卷书面形式进行,考试时间为2小时。

试题为单选、多选和解答题,题型与内容多样化,要求考生从不同角度进行思考和回答。

三、考试大纲综合基础知识考试大纲根据考试目的和范围,制定了以下具体内容:1. 科学常识1.1 自然科学常识:重点考察对自然规律、物质组成、能量转化等方面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如物质的三态、化学元素的周期表等。

1.2 社会科学常识:注重考查对社会现象、社会制度、经济运行等方面的知识掌握,如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社会问题等。

2. 数学知识与运算2.1 基本运算:要求熟练运用四则运算、分数运算、比例运算、百分数运算等基本数学运算的规则和方法。

2.2 代数与几何:重点关注代数方程、几何图形的性质及其运算规律,如线性方程组、平行四边形的性质等。

2.3 数据分析:涉及统计图表的分析和解读,要求对数据的收集、整理和表达能力进行评估。

3. 逻辑思维与问题解决3.1 推理与判断: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要求根据给定条件进行推理、判断和论证。

3.2 问题解决能力:强调考生的问题分析和解决能力,培养灵活的思维方式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 领域交叉与综合能力4.1 不同领域的知识整合与应用:考察考生对不同领域知识的整合能力,要求能够将多个学科的知识进行有机结合。

4.2 综合能力与批判思维:培养考生的综合分析和批判性思维能力,通过举一反三、质疑思考等方式,提升思维的深度和广度。

四、考试评分和合格标准综合基础知识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总分为100分。

各题型的分值比例根据题目难易程度和重要性进行合理分配。

评分标准如下:1. 单选题和多选题:根据考生所选选项与标准答案的一致性进行评判,每题得分根据题目设定的分值确定。

《教育综合知识》考试大纲

《教育综合知识》考试大纲

《教育综合知识》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主客观试题相结合,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教育综合知识》主要测查应考者从事教育相关工作应具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考试采取主客观试题相结合的形式,内容主要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规、新课程理论和教师道德修养等相关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能力。

1. 教育学
主要包括:教育的概念、教育与社会发展、教育与个体发展、教育目的、学校教育制度、教师与学生、课程、教学、教育评价、思想品德教育、班主任工作、课外活动等。

2. 心理学
主要包括:认知发展与教育;情绪、情感、意志的发展与教育;个性发展与教育;学习与学习理论;学生心理健康与教育;教师心理等。

3. 教育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内容。

4. 新课程理论
主要包括: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及基本理念;新课程教学观、学生观、评价观;课程资源(校本课程)的开发和利用等内容。

5.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主要包括: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加强师德修养的途径、方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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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第一章卫生法律法规第一节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卫生法上的法律责任即由于行为人违反卫生法的相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插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的内容(一)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间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一、法定传染病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进行管理。

(一)甲类传染病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插:鼠疫、崔乱。

(二)乙类传染病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麻疹、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百口咳、白喉、猩红热、淋病、梅毒、血吸虫病、疟疾等26种。

但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即适用强制管理。

(三)丙类传染病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腮腺炎、风疹、麻风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等11种。

二、传染病防治方针与管理原则方针:预防为主;管理原则: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三、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与疫情报告(一)传染病的预防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防工作;医疗机构的预防工作;其他相关的预防工作。

(二)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建立和健全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提高对传染病的监测预警能力的重要措施。

(三)传染病的报告传染病疫情报告人:义务疫情报告人和责任疫情报告人。

疫情报告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报告时限、方式(日常疫情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疫情报告;有关部门的疫情报告和通报)。

四、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及医疗救治(一)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的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医疗机构的隔离治疗措施;疾控机构的疫情控制措施;政府的隔离措施;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疫区宣布及封锁。

(二)医疗救治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为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了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考,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污染的相关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传染病防治监督(一)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二)卫生部门及其监替管理人员的职责(三)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规定(四)卫生行政执法监替六、相关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己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疫病,还冇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疫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制度;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

四、报告与信息发布(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需要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

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五、应急处理政府对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职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应急处理职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应急处理职责;公安机关的强制执行职责;其他政府部门的职4 贝o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第四节药品管理法律制度一、药品管理概述二、药品生产经营的管理(一)药品生产企业管理(二)药品经营企业管理(三)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四)药品流通监督管理三、药品管理(一)药品标准管理(二)药品注册管理(三)新药管理(四)仿制药品管理(五)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六)禁止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三、相关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民事责任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受贿罪;渎职罪。

第五节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一、医疗事故的概念与分级(一)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分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与排除(一)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的设置与分工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市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1.鉴定程序的启动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耍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事人委托: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rh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成立鉴定专家组3.收集材料4.听取陈述答辩5.作出结论第六节医疗侵权法律制度一、医疗侵权责任概述二、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特殊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以下情况:医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严格责任原则。

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方义务与侵权法律责任告知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诊疗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医药相关制品质量保证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病历资料填写、保管及提供义务与法律责任;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义务;不实施不必要检查的义务;紧急情况下的救治义务。

四、医疗机构的免除赔偿责任事由(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己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四)其它法定理由四、患方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医疗损害赔偿范围(一)对直接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 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二)对间接受害人的赔偿范围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第二章医学伦理道德第一节医学伦理学概述一、医学伦理学的概念医学伦理学是以医德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原理和主要准则,在解决医学实践中人们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医学与生态之间的道德问题而形成的学说体系,是医学与伦理学相互交叉的新兴学科。

二、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一)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医学实践中所有的医德现象。

具体研究对象主要涉及医患之间的道德现象、医际之间的道德现象、医社之间的道德现象、医学科研道德现象、生命道德现象五大课题。

(二)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医德基本理论;医德规范体系;医德实践规律和医德现实难题。

第二节医德基本原则与规范一、医德基本原则(一)医德基本原则的概念医德基本原则是医德规范体系中居统帅和主导地位的最高规范,简称医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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