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独角兽法考(商法)-破产程序的通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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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独角兽法考(商法)-公司概述

187.独角兽法考(商法)-公司概述

商法公司法一、公司概述(一)公司的特征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F3)(1)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2)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的社团法人:①独立财产②独立名义③独立责任某公司共8个非发起人股东,除股东甲外,其余股东都已足额出资。

后公司资产不足以赔偿,此时只应由甲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7个股东不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股东的责任即出资责任,一旦出资完毕,没有责任。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F20)(1)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典型情形:①股东转移公司财产;②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1(16-3-27):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

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答案】A【解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2:如果张三(湘西有限公司股东)擅自挪用湘西有限公司资金250万元,导致公司债权人不能受偿债权,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债权人可请求公司与张三承担连带责任,张三在2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张三成为湘西有限公司的唯一的股东,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无法分清,届期无法受偿的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债权人可请求公司与张三承担连带责任,张三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289.独角兽法考(行政法)-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查封、扣押

289.独角兽法考(行政法)-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查封、扣押

(二)查封、扣押第22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23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25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2012-2-80)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答案】ABD2.(2013-2-80)某工商分局接举报称肖某超范围经营,经现场调查取证初步认定举报属实,遂扣押与其经营相关物品,制作扣押财物决定及财物清单。

关于扣押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扣押时应当通知肖某到场B.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肖某和该工商分局分别保存C.对扣押物品发生的合理保管费用,由肖某承担D.该工商分局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物品【答案】ABD3.(2014-2-47)某区公安分局以非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为由,当场扣押孙某杂货店的烟花爆竹100件。

202.独角兽法考(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202.独角兽法考(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四)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的概念所发行的股票在证交所交易的股份公司。

2.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1)重大事项的股东会决议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由股会决,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例题:某上市公司资产总额1000万元,其1年内的哪些行为,需要经过股东会特别多数决?A. 购买价值400万的土地B. 出售价值500万的专利技术C. 为股东350万的债务提供担保D. 为周润法600万的债务提供担保(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关联关系禁止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表决权和代理表决权禁止。

董事会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举行,决议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股会决。

(4)公告财务报告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例题(16-3-71):星煌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

现董事长吴某就星煌公司向坤诚公司的投资之事准备召开董事会。

因公司资金比较紧张,且其中一名董事梁某的妻子又在坤诚公司任副董事长,有部分董事对此投资事宜表示异议。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梁某不应参加董事会表决B.吴某可代梁某在董事会上表决C.若参加董事会人数不足,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D.星煌公司不能投资于坤诚公司【答案】AC【解析】上市公司关联董事表决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64.独角兽法考(民法)-混同、免除、归责原则

64.独角兽法考(民法)-混同、免除、归责原则

四、混同类型:主要发生在自然人继承、法人合并之中注意:混同不仅是债权的消灭原因,也是物权的消灭原因考点:债权上有第三人利益的,不因混同而消灭。

例如债权出质五、免除性质:单方法律行为——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注意与赠与的区别。

例题:【2008-8】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

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A.因混同而消灭 C.因结婚而消灭B.因免除而消灭 D.因混合而消灭第八节违约责任一、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一)归责原则1.原则:无过错原则【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例外:合同法分则中某些有名合同采过错原则:赠与189、承揽265、委托406、保管374、客运中的财产损害303。

(二)责任构成1.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三要件2.违约金、定金责任:违约行为、特约条款(定金20%、违约金)二要件3.强制履行责任:有违约行为即可(三)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免责条款注意:两种情况不得约定免责(1)人身伤亡:工伤概不负责。

(2)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3.非违约方过错——过失相抵,减轻责任119、120.4.第三人过错不免责121条。

例题: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送货上门。

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

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292.独角兽法考(行政法)-行政机关自己执行的一般程序

292.独角兽法考(行政法)-行政机关自己执行的一般程序

(二)行政机关自己执行的一般程序第34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35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36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37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38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42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43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应遵循的程序规则可总结为以下要点:(表45)(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法考商经《一般规定》知识点

法考商经《一般规定》知识点

2019年法考商经《一般规定》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一般规定》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二)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破产法适用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我国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有: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

下列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有下列情况仍应当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经典真题】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

2021年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企业破产法

2021年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企业破产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 公司破产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破产法。

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 法律教诲网为考生整顿了公司破产法讲义, 但愿可以对考生复习有所协助。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商法讲义: 外商投资公司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 个人独资公司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 合伙公司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 公司法一、破产概述1. 破产概念: 从倒闭清算到再建型公平清理债务程序2. 破产法合用范畴公司法人。

公司法人以外组织清算, 参照合用。

3. 破产因素公司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明显缺少清偿能力,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资不抵债依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拟定, 有相反证据除外。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不不大于负债,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少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局限性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因素, 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她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其她情形。

4. 破产法三大程序及其关系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1)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重整或破产清算, 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2)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 在破产宣布前, 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 债务人或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 在破产宣布前, 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4)在和解或者重整程序中, 符合条件时可以经破产宣布转入破产清算程序;(5)一旦经破产宣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则不得转入和解或重整程序;(6)和解与重整不得互相转换。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1. 破产案件申请(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清算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祈求权必要具备如下条件: 须为具备给付内容祈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祈求权;须为已到期祈求权。

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破产法

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破产法

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破产法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破产法导语破产法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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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概述(一)破产的概念按照现代的破产法概念,破产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并不等同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事件,因为它并不必然地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债务和债权人可以有各种不同选择,包括:和解程序、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而并不以清算为唯一程序手段。

(二)宣告破产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要求和解、重整、清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三)破产案件的管辖(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在地法院管辖,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2)基层法院管辖县级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管辖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案件;2.破产的程序(一)破产案件的提出和受理(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注意:对于债权未到期的请求权人无资格申请破产,但享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债权清册;但法院对下列情形不予受理: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二)指定破产管理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职务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的职权包括:(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1)对债务人的约束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即使债务人为了正常生产经营必需的情况下也不得支付;(2)对债权人的约束①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3)对其他民事诉讼的影响①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和终止②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③财产保全的中止(四)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是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企业仍实际占有的财产;而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但下列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等法律关系而占有的他人财产;(2)特定物买卖中,债务人作为出卖人尚未将标的物转移但买受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或债务人作为买受人尚未收到标的物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货物;(3)尚未办理产权或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4)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注意:对于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不属于破产财产;(五)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地位债权人会议是指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其法律地位为:①债权人自治原则②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对破产程序的进行负有全面责任,在债权人之间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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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破产程序的通用规则
导论一般规定
(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程序
破产案件是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包括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程序。

(二)破产原因
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是破产受理的主要实质条件,也是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现金流标准”(“非流动性”)+“资产负债表标准”
债务人没有充足的现金流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到期的现有债务,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负债。

甲公司负债100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其全部资产只有20万。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例题(2012-3-71):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

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
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
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
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
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
【答案】ABC
【解析】市场信誉差,不属于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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