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课件-破产法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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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讲义》PPT课件

• (2) 混合式编纂主义:将程序性规范和实体 性内容同样详细的规定在一个统一的破产
法典中,又分为程序编和实体编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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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破产立法在破产适用范围、破产财产构
成、破产宣告的效力采用不同立法原则:
• (1) 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 义。
• (2)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
• (3) 职权主义、申请主义与折衷主义。依: 破产程序启动方式不同。
精选ppt
7
• (4) 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依:破产宣告的效力。
• 破产宣告溯及主义:
• 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在此期间所为 的行为是无效的。采取的国家有英国、法国。
• 破产宣告不溯及主义:
• 破产宣告剥夺破产人管理处分其财产的效力只及于破产人 在破产宣告后的行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所为的行为 不产生影响的一种立法原则和学说。破产不溯及主义对破 产人的诈害行为无任何制约作用,破产立法不得不创设破 产撤销权制度以示补救。
• 比利时破产法、和解法,1887《司法和解法》, 为预防债务人破产提出了法律救济渠道。
• 英国1883《破产条例》,1986《Insolvency Act》
• 美国1978年《破产法典》Bankruptcy Code
权人的债务。 • d. 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的债
务清理程序。 • e. 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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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法律概念和相关概念的区别 • 经济上的破产概念:盈利——亏损 • 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
– 有无清偿能力; – 个别债权人与全体债权人; – 标的的种类:财产、行为义务——财产; – 原被告——申请人 – 判决——裁定
法典中,又分为程序编和实体编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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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破产立法在破产适用范围、破产财产构
成、破产宣告的效力采用不同立法原则:
• (1) 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 义。
• (2)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
• (3) 职权主义、申请主义与折衷主义。依: 破产程序启动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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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依:破产宣告的效力。
• 破产宣告溯及主义:
• 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在此期间所为 的行为是无效的。采取的国家有英国、法国。
• 破产宣告不溯及主义:
• 破产宣告剥夺破产人管理处分其财产的效力只及于破产人 在破产宣告后的行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所为的行为 不产生影响的一种立法原则和学说。破产不溯及主义对破 产人的诈害行为无任何制约作用,破产立法不得不创设破 产撤销权制度以示补救。
• 比利时破产法、和解法,1887《司法和解法》, 为预防债务人破产提出了法律救济渠道。
• 英国1883《破产条例》,1986《Insolvency Act》
• 美国1978年《破产法典》Bankruptcy Code
权人的债务。 • d. 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的债
务清理程序。 • e. 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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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律概念和相关概念的区别 • 经济上的破产概念:盈利——亏损 • 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
– 有无清偿能力; – 个别债权人与全体债权人; – 标的的种类:财产、行为义务——财产; – 原被告——申请人 – 判决——裁定
破产法第一讲共30页

Contents
1 破产制度与破产法概述
2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与破产申请
3 破产案件的管辖及受理
4
破产管理人
5 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
破产制度与破产法概述
❖ 什么是破产?——破产是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财务困境相关联的一个概念。法律意义上 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已经出 现破产原因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程序以及就 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统称。
二、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 清算主义: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将债务人的全部财 产用来清偿全部负债。
❖ 再建主义:在保全债务人资产和营业的基础上, 通过一定的偿债安排,使债务人企业得以拯救与 复兴,并使债权人得到清偿。
❖ 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全球性破产法改革运动中提出。 当今破产法改革的趋势是强调再建主义,但并不否定清 算程序。
❖ 2019年5月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30届会议通过《跨 国界破产示范法》5章32条。我国作为36个成员之一, 出席了本次会议。
➢ 返回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与 Nhomakorabea产申请❖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是指破产程序开始所应 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备破产能力的资格要件、 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条件以及决定破产程序开始 的其他要件。
❖ 狭义的破产——广义的破产,反映出破产法的发 展趋势。
❖ 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破产和解程序: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
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
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多数决规则 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 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程序性制度。
——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 产原因而又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利 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 参与下,进行营业上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 使其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 序。
1 破产制度与破产法概述
2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与破产申请
3 破产案件的管辖及受理
4
破产管理人
5 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
破产制度与破产法概述
❖ 什么是破产?——破产是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财务困境相关联的一个概念。法律意义上 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已经出 现破产原因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程序以及就 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统称。
二、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 清算主义: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将债务人的全部财 产用来清偿全部负债。
❖ 再建主义:在保全债务人资产和营业的基础上, 通过一定的偿债安排,使债务人企业得以拯救与 复兴,并使债权人得到清偿。
❖ 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全球性破产法改革运动中提出。 当今破产法改革的趋势是强调再建主义,但并不否定清 算程序。
❖ 2019年5月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30届会议通过《跨 国界破产示范法》5章32条。我国作为36个成员之一, 出席了本次会议。
➢ 返回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与 Nhomakorabea产申请❖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是指破产程序开始所应 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备破产能力的资格要件、 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条件以及决定破产程序开始 的其他要件。
❖ 狭义的破产——广义的破产,反映出破产法的发 展趋势。
❖ 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破产和解程序: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
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
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多数决规则 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 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程序性制度。
——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 产原因而又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利 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 参与下,进行营业上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 使其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 序。
《破产法》课件

商法学
二、 破产条件与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条件概述 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的管辖
商法学
第二节 破产程序法
商法学
一、 破产程序的开始
破产申请:债权人、债务人申请,但全民所有制企业债务人申
请的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破产案件的受理:审查、发布通知和公告、债券申报、 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对破产企业涉讼案件的效力、对
己先查看一遍,把用不上的部分页面 相互包容,相互懂得,才能走的更远。 相遇是缘,相守是爱。缘是多么的妙不可言,而懂得又是多么的难能可贵。否则就会错过一时,错过一世! 择一人深爱,陪一人到老。一路相扶相持,一路心手相牵,一路笑对风雨。在平凡的世界,不求爱的轰轰烈烈;不求誓
删掉哦,当然包括最后一页,最后祝 言多么美丽;唯愿简单的相处,真心地付出,平淡地相守,才不负最美的人生;不负善良的自己。 人海茫茫,不求人人都能刻骨铭心,但求对人对己问心无愧,无怨无悔足矣。大千世界,与万千人中遇见,只是相识的 开始,只有彼此真心付出,以心交心,以情换情,相知相惜,才能相伴美好的一生,一路同行。
您生活愉快! 然而,生活不仅是诗和远方,更要面对现实。如果曾经的拥有,不能天长地久,那么就要学会华丽地转身,学会忘记。
忘记该忘记的人,忘记该忘记的事儿,忘记苦乐年华的悲喜交集。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对于离开的人,不必折磨自己脆弱的生命,虚度了美好的朝夕;不必让心灵痛苦不堪,
弄丢了快乐的自己。擦汗眼泪,告诉自己,日子还得继续,谁都不是谁的唯一,相信最美的风景一直在路上。 人生,就是一场修行。你路过我,我忘记你;你有情,他无意。谁都希望在正确的时间遇见对的人,然而事与愿违时,
你的生命更充实,更真实;丰盈你的内心,使你的内心更慈悲,更善良。所以生活的美好,缘于一颗善良的心,愿我们都能 善待自己和他人。
破产法课件课件.pptx

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 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组成的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债权人会 议的常设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不得超过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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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债权 人委员 会的职 能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 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 他职权。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 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 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 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10页/共36页
➢ 破产受理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 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 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管理人决 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第11页/共36页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 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 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 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提起。
第8页/共36页
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将破产主体资格确定为所有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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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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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债权 人委员 会的职 能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 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 他职权。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 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 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 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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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受理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 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 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管理人决 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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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 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 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 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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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将破产主体资格确定为所有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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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
1破产法概述课件

• (3)采取折中主义 • 兼采普及主义和属地主义的特点,对债务 人的财产按动产、不动产区别对待。对债 务人在外国的动产适用普及主义原则,对 债务人的不动产适用属地主义原则,即法 院宣告破产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国内的一切 财产及在外国的动产,而不及于其在外国 的不动产。例如:英国。
•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 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 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 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 和执行。
• 但随着各国破产立法的发展,破产立法的 内容和价值取向产生了变化。 • 广义上的破产指包括破产清算、破产和解 与破产重整等预防性程序在内的破产法律 制度体系,而狭义的破产仍然指破产清算。
• (二)广义破产制度的内容 • 1.破产清算程序 • 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宣告的界限后,依法宣告其破产,并 对其总财产进行变价,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法律制度。 • • • • • 破产清算的特征: 1.破产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 2.破产以出现破产原因为前提 3.破产是公平清偿债务的程序 4.破产是由法院实施的清偿程序
• (3)在新的破产法未通过前,为解决法院 审理破产案件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4)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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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学者和立法的观点
• 对破产的法律概念,各国学者的观点基本相同,立法规定亦 无本质区别。 • 我国的《法学大辞典》中对破产所下的定义是,破产是指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强制 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主持下, 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 制度”。 • 日本的《法律学小辞典》认为,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时,以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所有债权人为 目的的审判上的程序”。 • 英国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则将破产定义为,“政府通过其 为此目的而任命的官员取得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将其变卖, 并且通过优先请求及优先顺序把债务人的财产按一定比率分 配给债权人”的“一种程序”。
• 破产这一概念在社会不同领域中使用有不同的含义。 • 在日常生活用语中,破产是指彻底的、不可挽回的 失败。《现代汉语词典》把“破产”解释为“比喻 事情失败”。 • 在经济生活方面,破产是指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发生 严重亏损,经济上已不可能继续维持下去,即财务 状况到了事业倒闭、倾家荡产的地步。《现代汉语 词典》把破产的这一含义解释为“丧失全部财产”。
破产价值取向的转变
其一,破产日渐摒弃了对破产债务人的贬斥内涵, 不仅不在贬义上加以使用,甚至将越来越多的对债 务人同情、救济和正当利益的保护添加进不断修改 的破产法之中。 其二,各国在完善破产清算制度的同时,对企业普 遍构建了相对完备的破产预防程序,甚至对自然人 的破产也设定了专门的预防性的债务调整制度(如 美国、我国的香港等),这标志着破产法已进入了 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甚至可以说,某种程度上渗入 了社会法属性。
(2)破产清算程序的特征
• 1)它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破产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 灭的一种终极途径,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偿债对象,并多 以营业体的解散,抑或如果破产人是自然人的话,以自然人一 个“经济生命周期”或消费周期的终结作为偿债的结果代价。 • 2)它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 3)破产清算制度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目的,在于公平地清偿破 产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 • 4)它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在特定机构或人员的参与 和辅助下实施的一种债务清理程序。 • 5)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总括执行又称概 括执行,系将债权人的总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实施全盘的、 统一的执行,实际上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和全部债务的一次性 清算。
3.
4.
第二节 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体例 一、破产法的概念 •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宣告 其破产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或者 为避免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所建立起来 的破产预防法律制度的总称。
破产法的性质 诉讼事件说 非诉事件说 特殊事件说 教材观点
诉讼事件说
• 破产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虽有不同,然而最后的目的毫无差 异 •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申请对债务人全部 财产进行保全,破产宣告相当于财产保全裁定 • 债权的申报,等于通常诉讼的提起。申报债权如无异议,其 债权即为确定,记入债权人清册,与确定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 破产债权的确认相当于确定权利义务的判决 • 多数债权人间的关系则与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类似 • 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债权确定后债务人不为清偿时,即可开 始强制执行;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及分配 等,皆可为强制执行程序 • 普通的执行,是为单个债权人扣押债务人的财产而为个别的 执行,破产则系扣押债务人的总财产而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所进行的总括执行,其有强制执行的性质
(2)破于破产清算制度的内在缺陷使 之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破产重整程序赖以建立的理论依据在于,并非所有在自由竞 争中遭遇财务困境的债务人企业都应当退出市场而归于清算。 对于那些有市场潜力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立法应当给他们提 供喘息和复苏的机会。何况现代社会中企业的专有技术、人 力资源、商誉乃至于已经成形的购销网络和商业合作关系等, 较之于企业的有形资产对企业的经营越发显得重要,而这些 企业经营必不可少的要素,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实 际上几乎无法得以变现。重整程序不仅可以实现企业维持的 目标,而且可以满足社会对就业的需求。
非诉事件说
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债务人就自己的财产申请扣 押的,但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可以自己申请破产 在破产程序中设有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专门机构,具 有诉讼中不具备的债权人自治性质的内容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申报与普通诉讼程序中请求法院确定 私权的行为有较大区别,而且,破产程序具有较浓厚的自治 色彩 破产人不仅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而且人身也受到限制, 这在普通诉讼程序中是不存在的 破产的目的在于平等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与商事公司的清算 程序类似,既无民事诉讼的要件,也无强制执行的性质
教材的总结
•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已经 出现破产原因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债务人 的总财产实行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统称。 • 破产的概念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 – 狭义上的破产是指破产清算,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并且资不抵债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 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 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 广义上的破产是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整顿 等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 破产概念经历了一个由狭义向广义演变的过程。
破产概念在法律上则有其特定的含义。法律上的 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 制度,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 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概念一般专指破产清算制度,但对破产法律 制度则有广狭两义的理解。学者通常对破产法律制度 作广义的理解,将破产清算以外的各种以避免破产为 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也视为破产法律制度的组 成部分,而不是将破产法律制度仅狭义地理解为破产 清算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二节 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体例 第三节 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与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
企业破产法(试行) 与新《企业破产法》 第四节 《企业破产法(试行)》与新《企业破产法》 的制定颁布
第一节 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破产的概念及其演变 • 根据英美学者的考证,破产是由14世纪的意大利语 “ banca rotta” 派 生 出 来 的 , 翻 译 成 英 文 就 是 “ broken bench” , 其 中 文 意 思 就 是 摊 位 被 毁 。 “banca rotta”的来历:在中世纪的意大利,手工 业者与商人们总是沿着街道排摊设点,进行商品生 产和交易。如果他们无力支付到期债务,那么其债 权人则群起而攻之,将其摊点全部砸烂,以向人们 昭示:此人是资不抵债者。这就是所谓的“摊位被 毁”习俗,久而久之就从中衍化出了“破产”的概 念。
二、破产法的立法体例
1、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与折衷主义 这是就破产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所作的划分。 商人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只适用于商人,非商人并 不适用。采此模式的国家,多不以破产法为独立之 法典,而将破产制度规定于商法典之中。 一般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无论对商人和非商人均得 适用。此立法例多以破产法为独立之法典。 所谓折衷主义是指商人与非商人均得适用破产法, 但商人之破产程序有别于非商人的破产程序。
(4)重整与和解的不同
• 重整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同为破产预防程序,甚至在采用的 方法中存在重合(比如重整中不排除和解中屡屡采用的债务 减免和展期清偿),但两种程序仍存在一定的差异使得和解 程序保留了自己独立存在的空间和可能性。这种差异包括: • 1)程序运作的成本不同,相应地适用的范围也存在差异。破 产重整的程序成本通常要大于和解,因而主要为一些规模较 大的企业选择使用。 • 2)程序参与的主体范围不同。重整程序不仅有债权人和债务 人的参与,股东在程序中也有很重要的作用;而在和解程序 中,股东对和解的达成并没有发言和表决的权利。重整程序 中的自治机关是由债权人、股东等组成的关系人小组或者关 系人委员会;和解程序中的自治机关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 债权人会议。 • 3)司法干预的程度不同。在和解程序中,法院不能强制批准 和解协议,但在重整程序中却有权基于社会利益本位的立场 强行批准重整计划。 • 此外,在担保物权的地位、申请人范围、所采取的措施等方 面,两种制度也存在一些差异。
(三)破产清算程序
(1)概念 破产清算制度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宣告的界限后, 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总财产进行变价,而后在 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程序制度。 破产清算的最终后果是,债务人为企业或公司的, 其法律人格归于消灭,如果企业财产及其营业不能 整体进行转让,则企业组织体随之解散;债务人为 自然人的,清算程序终结后的剩余债务通常会获得 免责。
二、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破产和解程序 1、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作出 破产宣告之前,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 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多数决规 则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 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二)破产重整程序 (1)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产原因而 又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利害关系 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 下,进行营业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使其 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
特殊事件说
破产程序的开始有债务人自行申请的,有法院依职权 开始的,此种开始程序的方法与诉讼程序不同 许多国家的破产法规定,除本法有特殊规定外,准用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之所以准用而不是直接适用, 是因为破产事件不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而属于特殊程 序
教材观点
破产程序具有清算和执行两种要素,个中或许伴随有 大量的债权确定也即诉讼内容,但不以债权确定为主, 因而,破产程序实则为兼有诉讼、执行和清算三种要 素的特殊程序。
破产清算与个别民事执行的差异
1. 2. 程序开始的前提不同。前者以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为前提, 后者则以债务人对个别债务的不及时清偿为条件。 执行的财产对象的范围大小不同。前者以债务人的全部财 产为执行对象,后者往往以债务人的部分财产或特定财产 为执行标的。 提出执行申请的主体不同。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和债务人 均可提出申请,而个别执行程序的开始只能由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无申请权可言,相应地,个别执行程序中参与执行 或分配的债权人未必是所有的债权人。 执行的后果存在差异。前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未能满足的债 权往往视为消灭,后者并不具有剩余债务免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