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章节知识点:破产法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破产法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于管理企业或个人无法清偿其债务的情况。
它提供了一种机制,可以帮助债务人清算其资产以偿还债务,或者在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重组债务。
破产法涉及许多具体的知识点,下面将逐步介绍这些知识点。
1.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进行破产清算或重组的一系列程序。
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债权申报,即债权人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
然后,法院会指定一位破产管理员来负责管理破产事务。
在清算破产中,债权人会根据其债权比例获得资产的分配,而在重组破产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会就一项重组计划达成协议。
2.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向破产法院提出的申请,以宣告自己无法偿还债务。
债务人可以自愿申请破产,也可以在债权人的申请下被迫破产。
破产申请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财务报告,以证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
法院会审查财务报告,并决定是否接受破产申请。
3.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的过程。
在破产清算中,破产管理员会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和拍卖。
销售所得将用于按照债权比例偿还债务。
破产清算通常适用于无法进行有效重组的情况,或者债务人没有达成重组协议的情况。
4.破产重组破产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的一项重组计划,以重新安排债务的偿还方式。
破产重组的目的是帮助债务人避免清算,保持其业务的运营,并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务。
重组计划可能包括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偿还、利率降低等措施。
债权人必须在法院的批准下同意重组计划。
5.破产豁免破产豁免是指法院根据特定条件,免除债务人的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裁决。
债务人必须满足法院规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破产豁免。
通常情况下,破产豁免只适用于个人破产,而不适用于企业破产。
破产法是一个复杂的领域,涉及许多具体的知识点。
本文介绍了破产程序、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组和破产豁免等知识点。
了解这些知识点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可以帮助他们在破产情况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司法考试企业破产法:破产清算

司法考试企业破产法:破产清算司法考试企业破产法: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司法考试企业破产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破产清算这一节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企业破产法:和解司法考试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司法考试企业破产法:债务人财产司法考试企业破产法:总则1.【破产宣告前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㈠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㈡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转为普通债权的情形】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4.【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的方式】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
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5.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敎育网6.【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债权的处理】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7.【不领取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处理和后果】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8.【未决债权的处理】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企业破产法--司法考试辅导《商法》第五章讲义2

企业破产法--司法考试辅导《商法》第五章讲义2司法考试辅导《商法》第五章讲义2第三节管理人一、管理人的概念理人。
破产管理人的性质,主导性意见是法定机构说,即管理人被认为是法律为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而设定的履行法定职能的机构。
二、管理人的任命在现行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主导性意见是法定机构说,即管理人被认为是法律为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而设定的履行法定职能的机构。
因此,《企业破产法》第22三、管理人的资格(一)积极资格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在破产实践中,清算组多担任管理人。
但管理人的范围可能大于清算组。
社会中介机构。
《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3.完全弥补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损失,因而,《企业破产法》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以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消极资格《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具有以下四个方面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如果是因为过失犯罪,如过失的交通肇事犯罪等,不影响管理人任职资格。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如亲属关系、债权债务关系、雇佣关系、合伙关系等。
具体内容还需要相应司法解释明确。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四、管理人的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司考要点】商法:破产企业法(中)

【司考要点】商法:破产企业法(中)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1)充足时:均随时,不分先后。
(2)不足时:对外按,对内依:①债务人财产小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先还费用;②债务人财产小于所有破产费用:每一项破产费用按清偿;③债务人财产小于所有共益债务:每一项共益债务按清偿;④债务人财产小于破产费用:终结程序。
【注意】先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
职工优于债权;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受理前未支付的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费、费、费等执行费用,可参照破产费用,由随时清偿。
※4.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清偿。
※5.受理后,经通过或许可,债务人可。
借款的债权人按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但不优先于有清偿。
为借款设定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如果在破产受理前已经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清偿顺序按照:的先于未登记的清偿;都未登记,按清偿;都登记,按照清偿,顺序相同按。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1)充足时:均随时清偿,不分先后。
(2)不足时:对外按顺序,对内依比例:①债务人财产小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先还破产费用;②债务人财产小于所有破产费用:每一项破产费用按比例清偿;③债务人财产小于所有共益债务:每一项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④债务人财产小于破产费用:终结破产程序。
【注意】先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
职工优于普通债权;董监高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受理前未支付的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参照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4.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5.受理后,经通过或许可,债务人可借款。
借款的债权人按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但不优先于有担保债权清偿。
为借款设定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如果在破产受理前已经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清偿顺序按照: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清偿;都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都登记,按照登记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
2019年法考商经《破产申请和受理》知识点

2019年法考商经《破产申请和受理》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破产申请和受理》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我国法律规定,破产程序的开始以受理为准,破产申请只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
(一)债权人申请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
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不能采用集团诉讼方式)。
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时,可选择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无权申请和解)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
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
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债务人可对债权人申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提出异议。
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二)债务人申请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清算人申请破产法第7条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清算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在合伙企业的场合,包括全体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
第六章破产法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
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
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
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
他事项。
(三)债权的申报
1、债权申报的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
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 )。
A.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有效 B.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C.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与
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继续履 行
D.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 行程序应当终结。
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
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 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
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 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 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4)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
B.继续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变卖货物取得的价款
用于清偿乙企业 C.继续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变卖货物取得的价款 提存 D.该强制执行程序交给B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答案:A
考点:破产法中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 后果
解析: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 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所以,A是正 确的。
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 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 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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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1.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就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从破产程序开始到破产终结的整个期间内,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都将受到破产法的约束。
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将接管破产企业,开展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等一系列工作。
这些工作必须得到债务人有关人员的配合。
为了保证破产程序有序、高效地进行,破产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应承担以下三方面的义务:(1)合作与协助义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其中,前一种义务具有财产保全的性质。
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资料,对破产程序的有序和有效进行至关重要。
有关人员如果违反这些义务,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后一种义务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和管理人接管和管理债务人财产,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里称的“工作”,不仅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事务,也可以包括程序进行中的具体工作,如受管理人指派外出调查或追债,按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查阅资料、制作文书等。
法律教育网(2)信息提供义务。
债务人企业的有关人员在破产法上负有对两种特别对象的信息披露义务。
首先是对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如实回答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询问的义务。
其次是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的义务。
(3)附属义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还负有与履行上述义务相联系的两种附属义务:一是不擅离义务,即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二是不新任义务,即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破产法

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破产法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破产法导语破产法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相关考试资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破产概述(一)破产的概念按照现代的破产法概念,破产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并不等同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事件,因为它并不必然地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债务和债权人可以有各种不同选择,包括:和解程序、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而并不以清算为唯一程序手段。
(二)宣告破产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要求和解、重整、清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三)破产案件的管辖(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在地法院管辖,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2)基层法院管辖县级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管辖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案件;2.破产的程序(一)破产案件的提出和受理(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注意:对于债权未到期的请求权人无资格申请破产,但享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债权清册;但法院对下列情形不予受理: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二)指定破产管理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职务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的职权包括:(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1)对债务人的约束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即使债务人为了正常生产经营必需的情况下也不得支付;(2)对债权人的约束①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3)对其他民事诉讼的影响①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和终止②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③财产保全的中止(四)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是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企业仍实际占有的财产;而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但下列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等法律关系而占有的他人财产;(2)特定物买卖中,债务人作为出卖人尚未将标的物转移但买受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或债务人作为买受人尚未收到标的物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货物;(3)尚未办理产权或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4)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注意:对于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不属于破产财产;(五)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地位债权人会议是指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其法律地位为:①债权人自治原则②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对破产程序的进行负有全面责任,在债权人之间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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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章节知识点:破产法第七章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功能
1、保护债权
(1)破产终止了债务的拖延,迫使债务人清偿;
(2)破产使债务人限度的满足债权人;
(3)破产使不同性质、地位的债权人得到不同的清偿;
(4)同一性质的债权按比例得到满足。
2、破产的间接功能
(1)淘汰作用
(2)约束作用(激励作用)
二、个人破产问题
1、各国关于个人破产问题有三种立法主义:
(1)商人破产主义:个人不得破产
(2)一般破产主义:凡市场主体都能够依一定条件破产
(3)折衷破产主义:破产的范围是前两者的结合
我国的模式不同于以上三种,实际上的破产范围窄于商人破产主义
2、对个人破产的观点:
(1)反对者认为:个人破产的障碍在于无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监管制度以及个人生活必需品难以确定
(2)支持者认为:个人破产是公平受偿的需要,对个人财产的监管
问题不能成为防碍个人破产的理由;生活必需品的确定理应根据具体情
况来判断。
三、我国破产法的不足
1、适用主体有限
2、行政干预色彩较浓
(1)破产与否需主管部门批准;
(2)破产程序和具体的破产活动都有行政参与;
(3)破产后果
3、破产法条款规定比较简单,难以反映破产中的复杂问题。
四、对现行破产法的看法
反思86年的破产法,能够用三句话来概括:第一句话,破产法在
反对声中产生;第二句话,破产法在困难中生存中;第三句话,破产法
在破产中破产。
1、破产法在反对声中产生,在困难中生存。
在新中国也就是中国
*的立法,86年的破产法是最难产的一部法律。
为什么呢?因为立法在
我国有一个特点,越是不懂的法律,人们越是容易通过,反之则不然。
破产法也是这样。
破产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功能基本制度,没有多少
人懂,但破产法的直接结果是什么,大家都很清楚。
特别是86年破
产法,破产法的对象是针对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破产,从开始就有障碍。
2、在困难中生存:破产法产生之日起就这么困难,真要贯彻到司
法实践中,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意识情况之下,恐怕就更困
难了,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