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法条
商法法条

一、公司法导读:公司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在商经部分中比重最大。
公司法部分的出题特点在于主观题即案例分析题和客观题即选择题并重,其中案例分析题理论性、综合性较强,往往结合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等其他民商事法律进行考查,而选择题考查的知识点紧扣法条,往往一个选择题涉及多个法条。
2005年10月通过的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非常大的修改——在原来总共229个条文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
这些修改立即反映在06、07年的司法考试中。
考生在学习时,应该注意新旧公司法的对照,对改动较大的,特别是新增加的制度要重点记忆。
第一章总则本章命题分析:公司法修改前本章的考点主要是“转投资”(2003年、2004年出现过考题)和涉及公司法法理的部分法条(如第3条等),但公司法修改后,除了上述考点外,有关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决议的规定(第16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第20条)、关联交易的规范(第21条)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瑕疵处理(第22条)也比较重要,须重点复习。
【重点法条】★第三条【公司的界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理分析:1.公司的分类。
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划分,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企业法人。
2.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
二者区别在于后者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而前者不作此划分。
《公司法》对它们的规制大不相同,请注意对照复习。
3.公司的责任。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其实质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财产责任,而公司本身对其债务则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4.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依本法第14条,子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承担独立责任,而分公司只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责任能力。
(完整版)韩国商法

商法[2012.6.11施行] [2010.6.10,法律第10336号,依他法修订]第1编总则第1章通则第1条(商事适用法规)关于商事,若本法无规定,依照商事习惯法;若无商事习惯法,则依照民法规定。
第2条(公法人的商行为)关于公法人的商行为,限于法令中另无规定时,适用本法。
第3条(单方的商行为)当事人中一名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行为时,对于全体当事人适用本法。
第2章商人第4条(商人—当然商人)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商行为的人。
第5条(同前—拟制商人)①依店铺或者其他类似设备,以商人的方法作出营业者,即使不为商行为也视为商人。
②公司即使不作出商行为,与前款相同。
第6条(无行为能力人的营业及登记)未成年人或者限定治产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进行营业时,须进行登记。
第7条(无行为能力人与无限责任股东)未成年人或者限定治产人,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成为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时,对于其以股东资格作出的行为,视其为有行为能力人。
第8条(依法定代理人的营业之代理)①法定代理人为未成年人,限定治产人或者禁治产人进行营业时,须进行登记。
②不得以对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的限制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第9条(小商人)本法中有关经理人,商号,商业账簿及商业登记的规定,不适用于小商人。
第3章商业使用人第10条(经理人的选任)商人可以选任经理人使其在总店或者分店从事营业。
第11条(经理人的代理权)①经理可以代替营业主进行与其营业相关的裁判上或者裁判外的一切行为。
②经理人可以选任或解任非经理人的店员或者其他使用人。
③不得以对经理人之代理权的限制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第12条(共同经理人)①商人可以使数名经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②在前款情形下,向一名经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对营业主发生效力。
第13条(经理人的登记)关于经理人的选任及其代理权的消灭,商人应在设置该经理人的总店或者分店所在地进行登记。
前条第1款所规定的事项及其变更,亦同。
第14条(表见经理人)①总店或者分店的本部长,支店长及其他使用可以被视为经理人的称谓者,视为具有与本店或支店的经理人相同的权限。
商法法条定位口诀

商法法条定位口诀以下是五个符合要求的口诀:
《商法法条定位口诀一》
一条二条要记清,公司设立最开始。
三条四条讲规则,组织机构要明晰。
五条六条很重要,股权权利不能忘。
七条八条有规定,经营运作按流程。
九条十条要遵循,责任义务心里装。
商法世界真奇妙,大家快来瞧一瞧。
《商法法条定位口诀二》
一部商法作用大,一二分类先记下。
有限股份两大类,三种形式好区分。
四五六条说程序,设立变更有步骤。
七八九条讲权益,股东利益要保护。
十全十美商法全,牢记心中用处多。
小朋友们快学习,未来用处特别大。
《商法法条定位口诀三》
商法就像大宝藏,一条一条细端详。
一说主体有哪些,公司商人不能少。
二说行为咋规范,交易买卖有门道。
三说责任要承担,违法违规不能干。
四说救济咋实现,法律途径来帮忙。
商法知识要记牢,生活处处用得着。
《商法法条定位口诀四》
商法条文真不少,听我慢慢说几条。
一是公司怎么建,章程资本不能乱。
二是经营啥规定,诚信守法不能忘。
三是合同咋签订,条款细节要看清。
四是纠纷咋处理,合法途径来解决。
商法口诀记心里,知识海洋任你游。
《商法法条定位口诀五》
商法就像大地图,一条一条是路线。
一条指明公司路,设立运营有方向。
二条开启商人行,合法经营走得稳。
三条四条连成片,权利义务划分清。
五条六条展细节,具体规则要记全。
商法世界真有趣,口诀相伴好学习。
商法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得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ﻫ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与其她形式。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就是希望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得意思表示.寄送得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得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得,视为要约.ﻫ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得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ﻫ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得,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得以外,为新要约.ﻫ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她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得,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得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得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得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得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得行为放弃撤销权。
履行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得义务。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得,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得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得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得其她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得,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得;(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得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得;(五)法律规定得其她情形。
《商法一期末复习资料》公司法新旧法条对比.doc

公司法新旧法条对比,对考商法灰常有帮助哈〜〜~1、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原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対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o 新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新增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担保的依据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增加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原法:无此方面规定。
新法(第十八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4、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规范了关联交易行为原法:无此方面规定。
新法:(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
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茁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商法的内容

商法一、商法简介商法是指针对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持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商法包括了与商业活动相关的各种法律规范,如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反垄断法等。
二、合同法2.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商法中最基本的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等基本原则,为商业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2.2 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包括了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当事人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标的必须是合法的经济利益,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合同形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2.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了交付货物、支付价格、提供服务等。
合同的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
2.4 合同的效力和解释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
合同的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理解,可以参考合同的语言文字、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交易习惯等因素。
三、公司法3.1 公司的定义公司是指由投资者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享有收益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资本构成、股东权益等重要内容。
3.2 公司的设立和登记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和登记。
公司的设立需要编制公司章程、确定公司名称、出资比例等,同时还需要缴纳一定的注册资本。
3.3 公司的组织结构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每个机构都具有不同的职责和权力。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监事会进行对董事会的监督。
3.4 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的股权可以在股东之间进行转让,转让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股份转让协议等方式进行。
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和规范要求是保障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稳定经营的重要保障。
中国海商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三章船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上运输界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船舶界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业务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国旗的悬挂】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第六条【主管机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七条【所有权内涵】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024版民商法担保法律条款全解析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民商法担保法律条款全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担保合同的定义1.2 担保合同的范围2. 担保方式2.1 人的担保2.2 物的担保2.3 权利的担保3. 担保物的权属转移3.1 担保物的登记3.2 担保物的交付3.3 担保物的权属转移手续4. 担保合同的效力4.1 担保合同的成立4.2 担保合同的生效4.3 担保合同的终止5. 担保人的责任5.1 担保人的一般责任5.2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5.3 担保人的补充责任6. 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6.1 债权人的权利6.2 债权人的义务7. 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担保合同的变更7.2 担保合同的解除8. 担保纠纷的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诉讼解决9. 担保合同的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的认定9.2 违约责任的形式10. 担保合同的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10.2 争议解决的地域管辖11. 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11.1 强制执行的条件11.2 强制执行的程序12. 担保合同的适用法律12.1 合同的签订、效力及履行12.2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13. 担保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的构成13.2 附件的效力14. 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4.2 对第三方的权益保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担保合同的定义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合同,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
担保合同的一方为债务人,另一方为担保人。
1.2 担保合同的范围担保合同的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实现、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条担保方式2.1 人的担保担保人可以为债务人提供人的担保,即担保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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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导读:公司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在商经部分中比重最大。
公司法部分的出题特点在于主观题即案例分析题和客观题即选择题并重,其中案例分析题理论性、综合性较强,往往结合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等其他民商事法律进行考查,而选择题考查的知识点紧扣法条,往往一个选择题涉及多个法条。
2005年10月通过的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非常大的修改——在原来总共229个条文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
这些修改立即反映在06、07年的司法考试中。
考生在学习时,应该注意新旧公司法的对照,对改动较大的,特别是新增加的制度要重点记忆。
第一章总则本章命题分析:公司法修改前本章的考点主要是“转投资”(2003年、2004年出现过考题)和涉及公司法法理的部分法条(如第3条等),但公司法修改后,除了上述考点外,有关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决议的规定(第16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第20条)、关联交易的规范(第21条)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瑕疵处理(第22条)也比较重要,须重点复习。
【重点法条】★第三条【公司的界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理分析:1.公司的分类。
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划分,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企业法人。
2.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
二者区别在于后者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而前者不作此划分。
《公司法》对它们的规制大不相同,请注意对照复习。
3.公司的责任。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其实质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财产责任,而公司本身对其债务则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4.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依本法第14条,子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承担独立责任,而分公司只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责任能力。
【重点法条】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合法经营与合法权益受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法理分析:1.新法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增加了“公司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
2.股权的权能: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重点法条】第六条【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法理分析:1.公司设立的立法主义。
2.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取得。
【重点法条】第七条【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公司名称】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法理分析:1.公司的名称。
公司名称必须表明公司的法律性质,即其名称中必须含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而非公司的组织不得含有“公司”字样。
2.公司的住所。
(1)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2)住所的法律效用主要有:①确定公司的诉讼管辖地(《民事诉讼法》第22~31条);②确定公司的受送达地点(《民事诉讼法》第79条);③确定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88条);④确定公司的登记机关(《公司登记条例》第4~8条)。
【重点法条】第十一条【公司章程的效力】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法理分析:公司章程对下列主体有约束力:公司、公司机关组成人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重点法条】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转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法理分析:1.变化:新法删去了公司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只要不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或担保数额的限制即可。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理由: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法律没必要也不应该对公司对外投资比例进行限制。
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3.思考:公司可不可以投资合伙企业?【关联法条】《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重点法条】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提示:1.比较第1款与第2款。
2.利害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重点法条】第二十条【股东权利滥用之禁止】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分析1.变化:借鉴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本条前两款由原第63条修改而成,意思未变,划线部分为新增内容。
2.理由:为了防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进而否认法人独立的民事责任,剥夺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直接责任、仅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
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遮挡股东的“面纱(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就会被刺破,该股东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为此,此次修改公司法,增加了上述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关联法条】第64条。
【重点法条】第二十一条【关联交易的规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项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特别提示1.变化:本条为新增内容,其与本法第125条、第217条一起规范公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2.理由: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将上市公司变为大股东“提款机”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和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上市公司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还有可能打击公众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从长远来看,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有着较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公司法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
【重点法条】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违法无效】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提示:1.决议的无效(第1款);2.决议的撤销(第2款);3.股东担保(第3款);4.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的变更登记(第4款)。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重点法条】第二十四条【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提示:1.变化:取消了下限,与本章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相适应。
2.注意:(1)50个以下的股东必须都要出资;(2)50个以下的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重点法条】第二十六条【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及其认缴】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