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交公路发[2005]230号

合集下载

各省公路工程规费及概预算补充规定

各省公路工程规费及概预算补充规定

南片区华中山东江西福建安徽浙江江苏上海海南广西广东湖北河南湖南山西河北天津新疆宁夏青海甘肃陕西内蒙古西藏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鲁交建管〔2012〕1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 鲁交规划〔2008] 131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补充规定-赣交基建字[2012]130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补充规定》的通知 赣交计字[2008]235号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08〕9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12]5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皖交基[2008]1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8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估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12]128号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苏交质关于发布《江苏省公路工程绿化估算指标》的通知-苏交质〔2012〕41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市政计〔2008〕第597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12〕772号海南省交通厅关于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补充规定-琼交规财[2009]11号关于印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广西补充规定的通知-桂交基建发[2008]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8〕54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G M20-2011)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规函〔2012〕1880号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新颁公路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交基[2007]603号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通知-豫交计〔2008〕38号关于执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及补充规定的通知-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交造价〔2012〕207号山西省执行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晋交公字[2008]345号关于发布《河北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执行《 天津市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的通知-市政公路管理定额[2008]351 号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和《新疆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宁交通知[2008]134号关于执行《 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的通知 宁交办发[2012]45号关于发布《青海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青交公〔2008〕364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执行交通运输部2007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甘交发[2012]63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执行交通运输部2011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甘交发[2012]62号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08]117号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的通知-陕交函[2012]419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执行交通部新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藏交办发[2008]30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云交基建[2009]386号关于执行《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黔交价管[2008]39号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2007年《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交函[2008]412号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黑交发[2008]40号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吉交发[2008]19号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吉交发[2008]19号。

山西省交通厅执行交通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山西省交通厅执行交通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 B06-03—2007),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指导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新改建工程、养护大中修工程概算和预算的编制,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了《山西省交通厅执行交通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下称《补充规定》),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并经2008年7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充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凡在2008年8月1日前已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项目,不再调整;凡在2008年8月1日以后上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按《补充规定》执行。

二、山西省交通厅晋交科字(1997)56号《关于试行《山西省关于贯彻执行(96)部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晋交科字(1996)208号“关于试行《山西省关于调整部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可变费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三、请各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交通厅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以便补充完善时研用。

二○○八年八月一日主题词:公路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通知抄送:交通部公路司。

山西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8月1日印发一、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 B06-03—2007)、(以下统一简称《部编办》、《部定额》),适应我省公路建设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结算编制说明

结算编制说明

结算编制说明1、合同依据《满洲里至扎赉诺尔(达赉湖)公路工程项目投资金合同书》2、定额依据部颁九二年《公路工程预算定额》部颁九六年《基价表》部颁九六年《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部颁九六年《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内交发(1997)第23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交通部“交公路发(2005)230号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3、人工工资按内交发(1997)第23号文件规定人工工资为20.67元/工日。

4、材料价格外购材料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定额站2008年第3季度信息价,中粗砂、水洗砂、砂砾按照《满洲里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执行,片石、碎石材料均为自采加工。

5、运输费用1)运输费用运距在25公里以上者执行社会汽车长途运价;运距在8~25公里之间执行社会汽车短途运价;8公里以内按预算定额计运价。

2)汽车长途运价执行内蒙古交通厅、物价局交财发(1992)336号文件《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内交财发(1993)第49号文件《关于随燃料价格上涨确定汽车运价上浮的通知》执行。

3)养路费执行政发(1993)第181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公路养路费额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

4)车辆使用税执行内政发(1987)第33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装卸费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主要建设材料汽车货物装卸费用表》。

6、建设单位管理费依据“满交字[2009]132号《满洲里市交通局文件》”,按决算建安费总额提取,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7、设计费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建设工程设计补充合同GF-2000-0210》。

8、征地拆迁费依据《满洲里至扎赉诺尔二级公路征拆补偿合同》9、贷款利率决算编制中利率按5.76%计列,如遇利率调整将按新利率计算执行。

天津市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doc

天津市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doc

天津市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根据交通部颁发的[1996]612号《关于发布“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此办法,并结合天津地区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对“公路工程基本建设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作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一、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地区签订承包合同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及改扩建项目,对于公路养护的大中修工程可参照使用。

二、本规定适用于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的编制。

除本规定外,均按交通部颁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

三、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招标工程标底的编制及投标工程报价的编制。

第二章概预算编制规定一、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均以“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1992版)、新“基价表”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1996版)及本规定为编制依据。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二、概预算文件的组成及要求:(一)、概预算文件的组成:概预算文件是由封面及目录,概预算编制说明及全部概预算计算表格组成。

概预算文件按不同的需要分为两组,甲组文件为各项费用计算表,乙组文件为建筑安装工程费各项基础数据计处表。

甲组、乙组文件表格形式应参照《编制办法》中附录七的表格式样。

(二)、概预算项目编号的规定:概预算项目应按项目表的序列及内容编制,如实际出现的工程和费用与项目表的内容不完全相符时,一、二、三部分和“项”的序号不得改变,“目”“节”可随需要增减。

(三)、概预算编制说明的编写要求: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叙述的内容包括:批准工程项目的依据、工程概况、建设规模、修筑范围、工期要求、采用的定额、费用标准、补充生项定额及编制的依据说明等。

预算总金额及人工、主材、机械总需求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天津地区公路基建工程及大中修工程,应经公路定额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后(属于融资工程也按本程序执行)上报局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转发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转发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转发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省交通厅粤交基函[2006]696号定额管理加入时间:2008/7/28 来源:访问量:1112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工程造价站、省交通服务咨询中心,省交通集团:现将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转发给你们,请并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造价文件按现行交通部和省有关规定及完善公路基本建设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规定进行编制。

(一)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造价文件中应说明执行交通部“新、老”标准及费用调整情况。

(二)编制投资估算、概(预)算时,指标或定额缺项的,应按有关规定编制补充估算指标、概算、预算定额,并在编制说明中明确,相关基础资料作为附件列入造价文件。

(三)编制工程造价文件及相应“项目节”设置,严格执行“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

工程保险费属于预备费的范畴,不再单独计列。

二、建设项目管理费应执行交通部《完善公路基本建设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的意见。

(一)工程监理、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费用,已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的,按合同(协议)办;按合同(协议)已结算的技术咨询服务费用,不得再按新标准增加结算费用。

(二)新建项目的工程监理费按新标准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但可结合监理模式进行调整。

1、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和工程监理费可结合建设管理(业主管理)模式和施工监理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统筹使用。

2、工程监理费按新标准执行后,在施工招标中不再计列为监理工程师提供设施的费用。

(三)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以建筑安装工程总额为基数,按初步设计审批核定费用缴纳财政专户。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中的竣(交)工验收费主要包括竣(交)工验收前鉴定工程质量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竣工决算审查费、竣(交)工验收会议费等费用。

交公路发[2005]230号

交公路发[2005]230号

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号,以下简称《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规定》(公设技字[2000]285号)、《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号)、《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交公路发[1996]610号)等法规颁布执行以来,为控制工程造价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投资的多元化及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采用,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我部拟对现行办法及定额进行修订。

由于修订工作量大、内容繁杂,需进行大量的调研和测算工作,为尽快适应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在修订的办法等法规正式颁布前先对有关内容提出完善意见,请各地按通知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管理费建设项目管理费(《办法》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和设计文件审查费。

(一)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系指建设单位(业主)为建设项目的立项、筹建、建设、竣(交)工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性补贴、施工现场津贴、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测量、试验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职工教育经费、工程招标费(不含招标文件及标底编制费);合同契约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完工清理费、竣(交)工验收费、各种税费(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建设项目审计费、境内外融资费用(不含建设期贷款利息)、业务招待费、安全生产管理费和其他管理性开支。

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

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

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1.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2.概算或修正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或技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幅度范围内,概算经批准后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是编制建设项目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实行建设项目包干、控制预算、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的依据。

设计单位应按不同的设计阶段编制概算和修正概算。

编制概算或修正概算,应全面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掌握各项基础资料,正确引用规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工资单价和材料设备价格,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使概算能完整、准确地反映设计内容。

3.以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标底应在批准的总概算范围内。

4.预算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算经审定后,按预算承发包的工程,预算是确定工程造价、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投资包干和办理工程结算、实行经济核算和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

预算应根据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方法,按照规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工资单价、材料设备预算价格依本办法在开工前编制并报请批斗。

4.以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施工图预算经审定后是编制工程标底的依据。

5.施工图预算是考核施工图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施工图设计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范围之内。

如单位工程预算突破相应概算时,应分析原因,对施工图设计中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改,对其合理部分应在总概算投资范围内调整解决。

6.概算、预算均由有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7.当一个建设项目有向个设计(咨询)单位共同承担设计时,各设计(咨询)单位应负责编制所承担设计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概算,主管部六应指定主体设计(咨询)单位负责统一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汇编总概算,并对全部概算的编制质量负责。

对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概算由中标单位负责编制。

山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编制办法补充

山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编制办法补充

山东省交通厅文件鲁交规划﹝2008﹞13l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交通部2007年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 - 2007)及《公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 - 01 - 2007)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 - 02 - 2007).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 - 03 - 2007)等,现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顸算编制补充现定》.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五日山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确定概算预算.根据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 - 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 - 01 - 2007)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 - 02 - 2007).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 - 03 - 2007 )(以下简称:《新编制办法》、《新定额》)等,并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实际情况.现就山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如下:一.总体要求(一)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山东省新建和改、扩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参照执行。

(二)概、预算的费用组成及编制均执行部颁《新编制办法》规定.概、预算项目应按项项目表的序列及内容编制,一、二、三部分和“项" 的序号保留不变,目,节、细目可根据项实际予以增减,并依次排列。

(三)概、预算文件应由编制人.复核人签字并加盖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印章。

(四)概.预算编制说明应严格按照《新编制办法》要求编写.(五) 公路管理.养护服务房屋应执行工程所在地统一定额及相应其他工程费、间接费定额,但其他费用应按《新编制办法》中的项目划分及计算方法编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交公路发
[2005]230号
交通部文件
公路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交公路发[2005]230号)
交公路发[2005]230号
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
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号,以下简称《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规定》(公设技字[2000]285号)、《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号)、《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交公路发[1996]610号)等法规颁布执行以来,为控制工程造价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投资的多元化及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采用,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我部拟对现行办法及定额进行修订。

由于修订工作量大、内容繁杂,需进行大量的调研和测算工作,为尽快适应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在修订的办法等法规正式颁布前先对有关内容提出完善意见,请各地按通知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执行,并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公路司,以便在正式修订办法时一并考虑。

一、建设项目管理费
建设项目管理费(《办法》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和设计文件审查费。

(一)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
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系指建设单位(业主)为建设项目的立项、筹建、建设、竣(交)工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性补贴、施工现场津贴、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测量、试验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职工教育经费、工程招标费(不含招标文件及标底编制费);合同契约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完工清理费、竣(交)工验收费、各种税费(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建设项目审计费、境内外融资费用(不
含建设期贷款利息)、业务招待费、安全生产管理费和其他管理性开支。

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表1的费率,以累进办法计算。

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费率表表1
注:1.水深>15米、斜拉桥和悬索桥等特大型桥梁工程,按表中费率乘以1.0~1.2的系数。

2.海上工程(指由于风浪影响,工程施工期(不包括封冻期)全年月平均工作日少于15天的工程)及水下隧道工程按表中费率乘以1.0~1.3的系数。

(二)工程监理费
工程监理费系指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有公路工程监理资格的单位,按施工监理规范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测量、试验、检测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职工教育经费、投标费用、合同契约公证费、咨询费、业务招待费、财务费用、监理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各种税费和其他管理性开支。

工程监理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表2的费率计算。

工程监理费费率表表2
注:桥梁指水深>15米、斜拉桥和悬索桥等独立特大型桥梁工程;隧道指水下隧道工程。

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和工程监理费均为实施建设项目管理的费用,执行时可根据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监理单位所实际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统筹使用。

(三)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质量监督费系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各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应收取的管理费用。

工程质量监督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0.15%计算。

(四)工程定额测定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办法》中的定额编制、管理费),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路(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站为测定劳动定额、搜集定额资料、编制工程定额及定额管理所需要的工作经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0.12%计算。

(五)设计文件审查费
设计审查费系指国家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前,为保证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对设计变更、调整概算进行审查所需要的相关费用。

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0.1%计算。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办法》中的勘察设计费)系指委托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设计,依据国家法律须进行评价评估、咨询,及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文件、施工招标标底文件编制时,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

包括:
1.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应的勘察、设计、专题研究等所需的费用。

2.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勘察费(包括工程测量、水文调查、地质勘探等)、设计费。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费、水土保持评估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费、压覆重要矿床评估费、文物勘察费、通航论证费、行洪论证(评估)费等前期工作费用。

4.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招标标底(或造价控制值)文件编制费等。

计算方法:第1、2、3项费用及招标文件编制费用,按国家颁发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三、大型专用机械设备购置费
取消大型专用机械设备购置费。

四、预备费
预备费系指在初步设计和概算中难以预料的工程费用。

其用途如下:
1.在进行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范围内所增加的工程费用。

2.在设备订货时,由于规格、型号改变的价差;材料货源变更、运输距离或方式的改变以及因规格不同而代换使用等原因发生的价差。

3.由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4.在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交)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或小组)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的费用。

5.投保的工程根据工程特点和保险合同发生的工程保险费用。

计算方法:以第一、二、三部分费用之和(扣除建设期贷款利息)为基数按下列费率计算:
设计概算按5%计列;
修正概算按4%计列;
施工图预算按3%计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