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
环保法实施细则(4篇)

环保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环保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国家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素质。
第七条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管理第八条国家环保部门应当制定全国性的环境质量标准,用于评价环境质量和检验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第九条各级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环境质量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家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家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实时监测和评估环境污染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超标的环境污染企业,国家环保部门可以采取强制停产整治措施,直至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国家应当加强对环境行为的监管,严禁污染企业非法排污和倾倒固体废物行为。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补偿办法。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章生态保护第十六条国家应当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区等保护区,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
第十七条国家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森林防火、草原保护等生态保护领域的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应当加大对生态修复和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国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环境执法和监督第二十条国家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执法和监督体系。
2023年环境资源法题库选择题版

第一章环境保护概述1. 请问环境与资源两个概念的关系是:________A:并列关系 B:包含关系 C:相交关系 D:对立关系2. 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对环境进行不同分类,下面哪一项不是根据组成自然环境的各种要素进行的分类:__________A:大气环境 B:水环境 C:自然环境 D:土壤环境3. 由于自然界自身变化所导致的环境问题,我们称之为___________A:第一环境问题 B:第二环境问题 C:第三环境问题 D:次生环境问题4. 以下哪项不属于当代环境问题的特点__________A:全球化 B:综合化 C:高科技化 D:伦理化5. 第一次正式而系统地提出可连续发展理论的报告是:__________A:《我们共同的未来》 B:《零增长论》 C:《21世纪议程》 D:《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答案:1~5:B C A D A第二章环境资源法概述6. 下面属于狭义的环境资源法的是:_________A:《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B:《民法通则》 C:《环境保护法》 D:《水法》7:以下哪个时期是我国环境资源法发展的黄金时期:___________A:1949~1972 B:1973~1979 C:1979~1989 D:1989至今8:以下哪个不属于环境资源法的合用范围:___________A:适地 B:适人 C:适事 D:适时 E:适法9:环境权的客体是:_________________A:是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环境要素;B: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C:是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D:是国家,国家机关,法人,公民。
10: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不涉及:___________A:环境资源法的一般理论问题 B: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C:污染防治法 D:国际环境保护法 E:环境经济法学答案:6~10:D C E A E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11. 下列哪一项不是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__________A. 污染者付费. 开发者保护. 运用者补偿B.公众参与原则C.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原则D.“三同时”原则12. 法的规范根据其抽象限度不同,可分为三个层次。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以下是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第三章预防和保护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第三节建设用地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2.26【实施日期】1989.12.2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一、概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
二、主要内容(一)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新法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二)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新法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 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在第17条规定: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测范围;明确了监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是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加大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在第19条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是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强化了联合防治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是完善了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87)国环字第0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切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度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1、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2、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3、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4、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之附件一或附件二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1、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3、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4、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5、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6、环境保护投资估算;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8、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应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5.24•【文号】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1.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中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检验,符合下列条件:(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十时微个秒毫兆秒度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有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三、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四、存在的问题;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之附件1或附件2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三、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四、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五、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六、环境保护投资估算;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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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激素的危害 主要是对人和动物的生殖机能造成危害 (四)重金属的危害 重金属的危害根据其种类不同而差异很大,其 中对人体毒害最大的有汞、砷、铅、铬、镉。 三、防治有毒化学品污染环境立法简介 (一)防治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环境立法简介 《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防治农药污染环境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研究法》
第二节 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法
一、有毒化学品的概念和范围 1、概念:有毒有害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 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 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 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 2、范围 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②:环境激素 ③:化学武器 ④:化学危险品
二、有毒化学品的污染危害 (一)农药污染的危害 1、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 2、危害人体健康 3、危害动植物和农畜产品 (二)持续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1、能在环境中持久的存在 2、蓄积在食物链,对较高营养等级生物造成影响。 3、能够经过长距离迁移到达偏远的极地地区 4、在一定的浓度下会对接触该物质的生物造成有 害或有毒影响。
5、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法律规 定 “区域性紧急事故意识与准备计划” (二)我国防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主要法律规定 1、 生产前申报审查制度 2、《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3、《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三)我国防治重金属污染环境的主要法律规定 1、《水污染防治法》 2、《海洋环境保护法》 3、《大气污染防治法》
2、有毒化学品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规定 (1)安全存储 (2)运输、装卸按国家规定和要求 (3)禁止区域不得存储或新建相关设施 3、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的法律规定 (1)环境风险评价制度 (2)有毒化学品名录制度 4、监控化学品的法律规定 国家对其以公布名录的形式实行监控,并且分 别实行严格的审批、生产和使用规定。
(三)防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环境激素立法简介 《斯德哥摩尔公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防治重金属污染环境立法简介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 四、我国防治有毒化学品污染环境的主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律规定 (一)关于有毒化学品管理的主要法律规定 1、有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规定 (1)生产前申报审查制度 (2)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
(四)我国防治农药污染环境的主要法律规定 1、关于农药监督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 2、关于农药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 3、关于农药生产的法律规定 4、关于农药经营的法律规定 5、关于农药使用的法律规定 6、关于农药管理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