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省政府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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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盘水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012六盘水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012六盘水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六盘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六枝特区和盘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城镇个人建自用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营造“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景观控制,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和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

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客运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他重要区域;(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结合六盘水市的城市定位,以及六盘水市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且符合六盘水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六盘水府办函〔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18〕10号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1日六盘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协调、配合,确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的决定,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部门。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依法将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管理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指为综合行政执法提供全部或部分检验检测技术支撑及鉴定并由政府直接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惩戒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工作推进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划转的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下同)的;(三)越权行使未划转的行政执法权的;(四)不履行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及执法后续监管职责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已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案件的;(六)行政执法情况未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七)其他执行《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六盘水市关于推进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字〔2017〕4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六盘水市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协调配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18〕9号)等规定不到位的。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六盘水府办函〔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2024年,省政府办公厅转交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和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期间涉及六盘水市的省人大代表建议28件、省政协提案9件;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和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及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分别向市政府提出建议292件、提案145件。

为认真做好2024年市政府系统办理省、市级建议提案工作,根据建议提案办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压实责任认真办理好建议和提案,是政府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必然要求,是改进政府工作、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有效途径,是政府系统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2024年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明确了承办单位,提出了相关办理要求。

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提高建议提案办理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严格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坚持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办公室统筹协调、各承办科室具体办理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清单,逐级压实责任,依法依规按照程序组织开展办理工作,做到专题调查研究布置、定期跟踪调度、全程动态管理、统一审核回复,努力把每一件建议提案办实办好。

二、规范高效办理,提升质量(一)密切沟通协作。

各承办单位要落实“办前请教、办中请问、办后请评”的要求,全过程加强与代表、提案者的沟通协商,必要时进行面对面交流,充分听取意见建议,认真改进工作。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1•【字号】市府办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通知(市府办发〔2008〕74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六盘水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以便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六盘水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逐步建立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为核心的财政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形成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到绩效考核的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体系,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绩效评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和单位是指与市级财政直接发生拨款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范围为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项目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五条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所采集的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可靠。

(二)规范性原则。

绩效评价应按照规范的程序,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合理设计评价指标、标准,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客观、公正反映财政支出综合绩效。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市府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府发〔2007〕13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6月5日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六盘水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黔府发〔2004〕2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本届市人民政府总体工作目标,提出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纲要》和《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近年来全国、全省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明确了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法制建设的行动指南。

认真贯彻实施《纲要》和《意见》,对于把我市建设成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城市,构建和谐六盘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市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和依法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明显加快;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政府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的氛围逐步形成。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市府办发〔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2008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如何加强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进行了全面部署。

2008年12月,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黔府发〔2008〕26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对《决定》的学习宣传、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考核力度、强化监督检查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9年2月,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见》(市府发〔2009〕6号),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提高认识,加强对《决定》和《意见》的学习宣传;真抓实干,全面落实《决定》和《意见》确定的任务;加强领导,着力解决推进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009年8月,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黔法领〔2009〕1号,见附件),要求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对贯彻落实《决定》和《意见》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按照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要求,现将我市开展自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时间2009年9月1日至9月8日,各地、各部门进行自查。

2009年9月11日至9月20日,市人民政府检查组分赴各地、各部门进行抽查。

参加抽查人员的组成情况和具体日程另行通知。

二、自查方式和内容主要检查《决定》规定的各项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切实改进会风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切实改进会风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切实改进会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市府办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切实改进会风的通知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切实改进会风的通知》(黔府办函〔2011〕44号)转发给你们,市人民政府会议纪律遵照省人民政府会议纪律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切实改进会风的通知黔府办函〔2011〕4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会风会纪问题,事关会议的质量和效果,事关政府形象,体现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纪律意识和精神风貌。

近一个时期,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各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会风进一步好转,效率明显提高。

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尤其是个别省直单位负责人组织纪律观念不强,无故缺席、不按通知要求参会、未经批准擅自安排其他人员代会、无故迟到早退。

2011年5月13日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省直机关有1个单位缺席、3个单位迟到。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纠正和整顿,将影响省政府会议的质量和效果,不利于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落实。

为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改进会风,确保政令畅通,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参加省政府会议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省政府会议主要指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及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市府办发[2010]144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府办发〔2010〕144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及《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三条考核原则(一)政府全面负责。

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实现国家、省、市制定的工作目标,确保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

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必须做到严密部署,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和落实。

(三)领导干部“一岗双责”。

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

各级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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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省政府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进行分解办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府办发[2012]90号
【发布部门】六盘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12
【实施日期】2012.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省政府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进行分解办理的
通知
(市府办发〔2012〕90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1〕8号)和《贵州省2012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黔法领〔2012〕3号)要求,2012年省政府已将各地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省考核组将于2012年10月中旬对我市进行考核。

为确保我市取得良好考核成绩,促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上新台阶,经市政府同意,将《贵州省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黔法办〔2012〕1号)进行分解,明确职责进行办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1〕8号)均明确提出要求,各级政府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牢固树立抓依法行政也是抓发展,通过抓依法行政服务来促进发展的理念,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是监督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特别是2012年省政府将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即增比进位指标体系),因此,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考核指标体系,明确专人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确保不丢分,不失分,杜绝因工作失误而导致扣分情况发生。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全局性、基础性、系统性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统筹规划,全盘考虑,自觉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思考、去谋划、去推进,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并完成相应的指标体系,密切配合其他部门、单位完成相应的指标体系,切实通过指标体系的完成促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

对工作不力、严重滞后、影响考核成绩的部门、单位将启动问责机制问责。

三、强化信息报送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均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责任主体,在日常工作中直接涉及依法行政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平时涉及依法行政工作的信息、资料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为迎接考核充实资料。

各部门、各单位接通知后立即对照考核指标体系逐项开展自查工作,查余补漏,整改完善,并将自查情况(能否完成)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于2012年9月10日前将考核指标体系完成情况报告及相关印证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省政府2012年度考核六盘水市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责任分解表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省政府2012年度考核六盘水市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责任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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