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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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河道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水利河道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河道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开发的项目中,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河道红线范围进行土地平整、建设等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在河道红线范围内违法建设了5栋住宅楼,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

河道管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河道原状。

然而,该公司未按要求整改,继续违法建设。

河道管理部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拆除违法建筑,恢复河道原状。

二、争议焦点1. 河道管理部门是否有权对河道红线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构成违法建设?3. 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三、法律分析1. 河道管理部门有权对河道红线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河道管理部门依法对河道及其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占用、损坏等行为进行查处。

”因此,河道管理部门有权对河道红线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构成违法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扩建、改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四)其他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河道红线范围进行土地平整、建设等行为,属于违法建设。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的,责令退还,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因此,法院应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拆除违法建筑,恢复河道原状,并可以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河道红线范围进行土地平整、建设等行为,构成违法建设。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工作中的法律法规案例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工作中的法律法规案例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工作中的法律法规案例水利部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务员,负责水利事务的管理和执行。

在工作中,他们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运用之于实践。

下面将以案例的形式介绍水利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法规问题,并探讨他们如何应对和解决。

案例一:治理水灾中的责任在水利部任职的小明负责处理水灾事件。

今年夏季,一场特大暴雨引发了大面积水灾,导致农田被淹,道路被冲毁,民众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工作人员应承担治理水灾的责任。

小明立即组织抢险队伍,疏导洪水,修复受损道路,并与相关部门协调,确保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案例二:水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水利部工作人员小李负责监督水资源管理。

他接到举报,称某企业违法使用地下水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法》,小李有权进行调查并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他迅速展开调查,查明了企业非法开采地下水的事实,并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此举起到震慑其他企业违法开采水资源的作用,维护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案例三:水环境保护中的责任水利部工作人员小王负责水环境保护工作。

他发现某企业向江河中排放污水,严重破坏了水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小王有责任依法制止并处罚违法行为。

他当即前往现场,责令企业停止污水排放,并起草了罚单。

经过几个月的监督,企业进行了环保设施的整改,水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

案例四:水资源分配中的争议水利部工作人员小刚负责水资源分配。

他在处理水资源的分配过程中,遇到两个厂商对同一资源提出申请,产生了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小刚需要公正、合理地进行资源的分配。

他召集了双方厂商,听取双方意见,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案,维护了资源分配的公正性。

以上是水利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的法律法规案例。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牢记使命,履职尽责,依法采取行动,保障国家水利事业的正常运转。

作为公务员,熟悉法律法规,合理运用需要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水利案例真题解析题及答案

水利案例真题解析题及答案

水利案例真题解析题及答案水利是人类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

而在学习和研究水利工程的过程中,我们经常需要通过解析相关的案例题来深入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

本文将通过几个水利案例来进行真题解析,并提供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某地区常年洪水泛滥,上游有一条较大的河流。

为了保护沿河沿岸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地方政府决定进行一项治理工程。

经过综合评估,决定修建一座大型的水库,并在河道上游建设一座闸门,用以调控水位。

研究表明,该地区年均降雨量为800毫米,洪水峰值流量为4000立方米/秒。

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洪水安全系数为1.3。

根据上述信息,回答以下问题:问题1:根据设计洪水标准和洪水安全系数,计算该地区设计洪水流量。

答案1: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即设计洪水的发生概率为1/50。

洪水安全系数为1.3,即设计洪水流量为实际洪水流量的1.3倍。

根据公式:设计洪水流量 = 实际洪水流量× 设计洪水标准概率×洪水安全系数。

其中,实际洪水流量为4000立方米/秒,设计洪水标准概率为1/50,洪水安全系数为1.3。

代入数据计算可得:设计洪水流量= 4000 × (1/50) × 1.3 = 104立方米/秒。

问题2:根据年均降雨量和设计洪水流量,计算该地区水库的蓄水容量。

答案2:水库的蓄水容量需要考虑年均降雨量和设计洪水流量。

通过计算可得:蓄水容量 = 年均降雨量× 设计洪水流量。

其中,年均降雨量为800毫米,设计洪水流量为104立方米/秒。

将数据代入公式进行计算得到:蓄水容量= 800 × 10^-3 × 104 = 83200立方米。

【案例二】某地区因低洼地形,常年受到地下水位过高的困扰,导致农田排水受阻,影响农作物的生长。

为解决该问题,地方政府决定进行一项排水工程。

经过勘探和分析,选定了一处适合建设排水渠的地段。

根据相关调查数据,该地区的地下水位为5米,当地年均降雨量为1200毫米,排水渠的设计要求为每分钟排水25立方米。

水事法律法规案例(3篇)

水事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园区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然而,一些工业园区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环境保护,导致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本案例以某工业园区水污染事件为背景,通过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过程及法律依据,旨在揭示水事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二、事件概述某工业园区成立于2005年,占地面积约5000亩,入驻企业100多家,涉及化工、纺织、食品等多个行业。

自成立以来,园区经济发展迅速,但水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

2018年5月,该工业园区发生一起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农业生产。

三、事件原因分析1. 企业环保意识淡薄。

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污水处理,直接将废水排放至园区内河流。

2. 监管不到位。

园区环保部门监管力度不足,对企业违法行为监管不严,导致水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3. 水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

园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无法满足企业生产废水排放需求。

四、事件处理过程1. 立案调查。

事件发生后,当地环保部门迅速成立调查组,对涉事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2. 依法查处。

调查组对企业违法排放废水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

3. 限期整改。

要求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整改水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4. 生态修复。

对受污染的河流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水生态环境。

5. 舆情引导。

加强舆情引导,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事件处理公平、公正、公开。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水污染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制度、环境保护责任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执行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了河道管理的基本原则、河道保护与治理、河道开发利用等。

六、案例启示1. 提高企业环保意识。

水利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水利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水利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投入,水利工程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其建设规模和速度都在加快。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合同纠纷。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分析水利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处理过程及预防措施。

某地区政府为了改善当地水利条件,决定修建一座大型水库。

经过招投标程序,最终确定了一家具有丰富经验的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承包方。

双方签订了一份水利工程合同,明确了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实际施工难度超出了预期。

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增加工程款的请求,但甲方以合同已经签订为由,拒绝调整工程款。

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并最终走上了法律诉讼的道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确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超出了乙方的预期,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

因此,法院判决甲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意乙方提出的部分增加工程款的请求。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1.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尽可能详细地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地质条件、气候条件等可能影响工程的因素。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对项目的了解不足而导致的合同纠纷。

2.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如何处理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情况。

例如,可以约定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3.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如果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再考虑采取法律手段。

河道管理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

河道管理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

河道治理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浙江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钞票燮铭学习目的:〔二增强二提高〕1、增强法制意识〔依法定程序、权限办事;依法保卫自己的权益〕2、增强责任意识〔河道治理责任重于泰山,我们要了解自身的法定职责,切实履行好,且不可因各种干预而不作为〕3、提高分析能力〔使自己能正确判定行为是否合法性,在平常的工作中,能发觉咨询题、发觉违法的案件,及时处理〕4、提高处置能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学习方式:法理加实例一、现行标准河道治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查〕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禁止性行为〕第三十八条〔涉河建设工程审批〕第三十九条〔河道采砂许可〕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法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第二十一条〔治理范围划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禁止性行为〕第二十五条〔护堤护岸林木的营造与采伐〕第二十六条〔阻水严峻的建筑物的处理〕第二十七条〔涉河建设工程的审批〕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一条〔法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4、浙江省水利工程平安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堤防治理范围和保卫范围的划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禁止性行为〕第五十条〔法律责任〕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方法6、浙江省建设工程占用水域治理方法二、河道治理体制1、法定的治理体制〔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2〕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治理和分级治理相结合的原那么;〔3〕都市内已由城建部门治理的内河和公园绿地内的湖泊,仍由城建部门实施治理。

2、河道治理与航道治理的关系3、河道治理与国土资源治理的关系三、河道治理范围1、划定河道治理范围的意义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防护的范围设定禁止性的防护措施2、河道治理范围的划定依据——?防洪法?第二十一条,分有堤防和无堤防两种情形3、河道治理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咨询题4、河道治理范围与堤防治理和保卫范围的关系5、案例分析Q县河道采砂案L区河道滩地开发案四、涉河涉堤建设工程审批1、审批对象:在河道治理范围内修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占用水域和跨河、临河、穿河〕2、审批权限:省、市、县三级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占用水域治理方法?和相关标准性文件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形:根底设施建设工程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卫区、饮用水水源保卫区的水域;占用都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要紧水域,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水利法规与水事案例分析

水利法规与水事案例分析

8、节约用水
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 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使用。
节水收费制度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累进加 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 水价。
节水措施
建设污水回用设施、中水回用系统; 鼓励分质供水; 优先利用江河湖泊水、再生水; 推广高效农业节水技术; 加快渠系配套建设;
7、水资源费征收
征收的范围: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
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但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除外。
水资源费用途:用于对生态环境的
保护及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 工作。
水资源费的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因特殊困难对归 属地方财政的水资源费确需减免的,取 水者可以向负责征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同级财政、价格部门审核,并由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提出 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
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9、水资源保护
旅游开发的监管
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 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 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 洪安全。
排污口的前置审查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 污口。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 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 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实例分析
T县水电站取水许可案
重要提示:
1、二个许可有矛盾,诉至法院要保护; 2、前者许可属违法,主要人员被处理; 3、电站已建损失大,国家赔偿失形象; 4、许可审查应仔细,利害关系要理清;

水利工程案例分析

水利工程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工程民工失足从钢井架口处坠落身亡事故案2002年12月19日7时10分,由A建筑工程公司承建,B建设监理询问有限公司监理的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发生一起四级重大平安事故。

一民工在11楼外脚手架拖拉水管清洗外墙时,失足从钢井架口处坠落地面死亡。

依据事故状况,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对A建筑工程公司予以通报指责,对其企业资质由“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降为“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暂定三级”,暂定等级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定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平安生产干脆责任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行政惩处;对项目经理予以通报指责,暂停其在区属工程中担当项目经理职务半年;对质安员予以通报指责,并由该公司赐予行政处分;对B 监理询问有限公司及项目总监予以警告和通报指责,暂停其在区属工程中担当项目总监职务三个月。

【评析】本案涉及因平安事故而对企业资质进行惩处的问题。

具备确定的平安生产条件是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要求。

建筑施工是一项紧急性很大的工作,假如不具备确定的平安施工条件,就不是一家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

目前,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就是要求建筑施工的从业企业必需具备特定的条件,因此,平安条件同样应当成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内容。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之后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具体到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就是要在授予资质条件后,加强对资质条件的监督,发觉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行为,应当刚好作出处理。

针对这一要求,《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作了特地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平安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平安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和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平安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案例二某工程土方坍塌事故案2002年10月31日18时15分左右,由A工程公司总承包、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C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某道路排水工程B标段发生一起四级重大平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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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处理
案例:某河道下游地区因长年开采砂石资源出现相对丰紧缺,由因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市场的沙价看涨。

对此,当地一村村民集体行动,非法开采河沙,并造成对堤防的严重破坏。

一、接案:在接到举报或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后,水政监察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依法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违法行为继续造成危害后果。

并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水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此违法行为,应赴现场制止或者发出责令其停止非法采沙的通知书。

二、立案:若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应立案处理。

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依照水法规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经分析,此案件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应填写《水事违法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表》,经市局水政处审查后,报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字批准。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及时派出办案承办人,凡与案件有各种影响关系的本局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三、调查取证:立案后进行调查取证,应及时组织办案人员取证,查明案情,负责调查的办案人员应为二人以上。

以掌握和取得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水行政处罚机关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调查人员在执行调查取证任务时,要出示水政监察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询问当事人、证人,按法定程序向有关当事人调取证据,并进行现场查看、拍照录像。

证据要做到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和情节。

调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好《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

四、依法裁定:经立案调查后,承办人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案件情节、性质、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并制作《水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调查结束后,水政监察人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其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①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
④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送达:
将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此案应送达到该村的村委会。

六、执行: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处罚机关应当口头或书面告知该村村委会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证的权利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厅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水利局申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当事人提起复议的话,应遵照下列等程序:
1.申请。

当事人在接到《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60日内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复议申请。

2.受理。

复议机关自接到申请书5日内,应对复议申请作出如下处理:(1).复议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复议申请条件的,应予受理。

(2).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复议申请内容不全的,应告知申请人补充并要求按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3.审理。

水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的方式。

复议机关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副本10日内,
向复议机关提交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书。

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复议。

复议决定作出以前,以下情况可以撤回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改变其具体行为,申请人同意并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的。

撤回申请,应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方可撤回。

但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4.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后作出复议决定。

一般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复议决定书按有关规定送达。

5.送达。

复议决定书由水行政复议机关制作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6.执行。

水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执行力。

申请人收到水行政复议决定15天内不向法院起诉、逾期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如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的,由作出原决定的水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决定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复议决定时,水行政复议机关可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水行政复议决定不是终局决定。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后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另行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在法院未作判决或裁决之前,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不变。

若当事人未提起复议,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将水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而经过复议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服时,向法院起诉时,应将复议机关一并列为被告。

人民法院对水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一般包括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主要是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即查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核实案情,决定是否更换和追加当事人,决定是否停止执行水行政机关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等。

后一阶段则是开庭审理,一般经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审判等过程。

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村委会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第二审判决。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应依法执行。

逾期不执行的,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六、结案归档: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及时填写《水事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局长及分管局长批准后结案,承办人应将查处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材料进行装订、立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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