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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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海牙规则与承运人责任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海牙规则与承运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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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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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纪律
设立之目的 涵盖的范围 对非成员的影响 对受影响缔约方的补偿 对过渡期的要求 透明度要求
Effects of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Static effects
Trade creation effect (consumption effect, production effect)
protection and labor law
三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
没有对自由化应涵盖的范围提出任何要求 授权条款对关税减免没有提出任何要求 授权条款没有规定对第三方的补偿要求 透明度要求也不高
四 区域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
货物贸易制度 服务贸易制度 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促进 知识产权的保护 争端解决机制
和半制成品 普惠制的关税优惠程度逐步下降 普惠制下实行较严格的原产地规则 实行毕业制度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
第一节 最惠国待遇
一、最惠国的含义: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 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 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该第三国有 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特征
条约法上的制度 互惠制度 WTO制度内的无条件性
二 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
一方面,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对象,关贸总协定 明确规定只限于产品,而不涉及产品的制造者、 销售者,这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不同;另 一方面,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具体事项包括关税 及相关费用、征税方法、规章手续和与进口商 品有关的国内税费和国内规章。
Trade diversion effect
Dynamic effects
Economies of scale Greater competition Investment stimulus

国际贸易支付--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三章讲义

国际贸易支付--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三章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三章讲义第三部分 国际贸易支付一、支付工具和三大传统支付方式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信用证三种,其中信用证是司法考试每年必考的内容,应重点掌握。

二、汇付:电汇、信汇和票汇(顺汇)汇付是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委托银行主动将货款支付给卖方的结算方式。

1.汇付的流程2.汇付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买方、卖方、汇出行、汇入行买卖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买方与汇出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是委托关系;汇入行与卖方没有直接委托关系。

3.汇付的种类(1)电汇:指汇出行受汇款人的委托,以电报或电传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汇款的汇付方式。

(2)信汇:是指汇出行受汇款人的委托,用邮寄信汇委托授权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汇款的汇付方式。

(3)票汇:是指汇出行受汇款人的委托,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由汇款人自行寄交收款人以向汇入行提取汇款的汇付方式。

三、★★★★★托收(逆汇)——商业信用?1.种类——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包括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1)光票托收,指委托人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

(2)跟单托收,指委托人开立附商业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或不使用汇票的商业单据托收方式。

2.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一个买卖两个委托)托收当事人之间存在三种法律关系: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卖方与托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代收行和买方之间、卖方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3.银行之责任和免责。

国际经济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s

国际经济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s


2、货物范围
• Article 2 •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sales: • (a) of goods bought for personal, family or household
use, unless the seller,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neither knew nor ought to have known that the goods were bought for any such use; (b) by auction; (c) on execution or otherwise by authority of law; (d) of stocks, shares, investment securities, negotiable instruments or money; (e) of ships, vessels, hovercraft or aircraft; (f) of electrici牙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了由罗 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了由罗
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编纂统一的《 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编纂统一的《关于国 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这两个公 约均于1972年生效。但是由于参加国家较 约均于1972年生效。但是由于参加国家较 少,没有起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作 用。
例题1 例题1
• 【1999年卷一单选第18题】 1999年卷一单选第 题 年卷一单选第18 •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合同的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案例分析

第三章案例分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系列立法成果是自GATT以来历届谈判的成果的积累。

GATT的多边谈判有八轮,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因始于日本东京,故通称东京回合。

GATT以推进各国之间的自由贸易为目的,为达到这一目的,GATT成员之间承诺逐步降低关税以减少贸易障碍。

东京回合谈判除了继续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外,还将减少非关税措施纳入谈判。

东京回合部长会议宣言提出了一个GATT有史以来范围最广泛、目标最庞大的贸易谈判安排。

除缔约方外,东京回合还对非缔约方开放。

102个国家参加了谈判(含29个非缔约方)。

该轮谈判历时五年多,取得的主要成果涉及多个方面:第一,从1980年起八年内关税削减幅度为25-33%,减税范围除工业品外,还包括部分农产品;第二,禁止工业品补贴,除国防、通讯和部分能源设备外,各国用竞争性的国际投标方式进行采购;第三,制定海关评估进口关税的准则,消除歧视性海关估价。

本轮谈判的最终关税减让和约束涉及3000多亿美元贸易额。

思考方向:在国际法领域没有统一的立法者,除非各独立主权国家同意,否则一般情况下它们不承担外界施加的义务。

有学者认为,在WTO内部各成员国对某个问题达成共识当然是必要的,可是若要最终达成共识则必须建立一个渠道,这个达成共识的渠道就是谈判机制。

这里谈判机制可以类比国内法的立法程序,在一个存在法律的机构中这种立法性质的程序是不可或缺的。

实践中WTO的每一轮谈判开始前不同的国家就对谈判的结果有所规划,当然他们的期望能否实现还要依靠很多自己无法控制的因素,这个特性与国内法的立法过程也是十分类似的。

请谈谈你如何认识国际组织或国际经济组织对于国际立法或国际经济立法的影响?。

国际经济法(第三版)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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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约的宗旨 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 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3) 公约的主要内容:4个部分,101条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 合同的成立 第三部分 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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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约的适用范围 地域适用范围: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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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货物风险转移
本章小结 本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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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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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Incoterms®2019的特点
• (1)每个贸易术语前增加了使用说明。 • (2)权利和义务的设置。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
对应,分作10项说明。规定卖方的10项义务为:提供 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许可证、授权、安检通 关和其他手续;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交货;风险转 移;费用划分;通知买方;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同 等效力的电子记录或程序;核查、包装及标记;协助 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相对应的买方也有10项义务, 其具体内容取决于卖方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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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电子单证。规定在卖方必须提供商业发票或合同可 能要求的其他单证时,可以提供“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 程序”。
• (4)明确了某些概念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9》 中的特定含义:如“承运人”(Carrier)、“交货 ”(Delivery)、“链式销售”(String)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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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incote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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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提交仲裁或诉讼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 题,双方可以选择提 交仲裁或诉讼。
仲裁或诉讼程序
根据仲裁或诉讼程序 进行,最终由仲裁员 或法官作出裁决。
执行裁决
裁决作出后,双方应 遵守并执行裁决结果。
05
Incoterms的未来发展
国际商会修订Incoterms
国际商会定期对Incoterms进行修订,以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变化和法律 环境的发展。
02
DDP(Delivered Duty Paid)是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 承担所有税费和保险费用。
术语解释
• Incoterms中的每个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规则,包括买卖 双方的责任、风险划分、费用负担等。这些规则为买卖双方提 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减少争议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变化, Incoterms不断适应新的贸易实 践和法律环境,以保持其与时代
同步的实用性和权威性。
Incoterms的制定和修订得到了 全球商业界的广泛参与和认可, 对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
要的促进作用。
Incoterms的使用范围
Incoterms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交货条件和责任的划分。
它不仅适用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条件,还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单证、运 输和保险等环节。
通过使用Incoterms,买卖双方可以更加明确地约定交货条件和责任,减少交易纠 纷,提高交易效率。
02
Incoterms的主要规则
贸易术语的分类
贸易术语分为四组,分别是EXW、FCA 、CPT、CIP、DAT、DAP和DDP。每 组术语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规则。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 买卖法第一节incoterm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概要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概要

• 答案要点: • (1)买卖关系 • (2)代理关系 • (3)代理关系 • (4)委托关系 • (5)发货人与承运人的关系 • (6)日本TV公司 • (7)釜山三井班轮公司
• 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 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6月 30日长崎港装货。
• 2、因为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 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 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 下的全部期间。
•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 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 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 日本TV公司与意大利C公司签订了6个合同,先后卖了1200吨钢材 给C公司。付款方式是D/P(中文称“付款交单”)。这6个合同 的货先后分10批从大阪运往罗马,其中有6批是釜山三井班轮公 司承运。6张货物提单价值60万余元。
• 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 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 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 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
• 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 • 国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
• 2005年3月31日上午,有关货物运抵码头仓 库,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接收货物,准备第 二天装船。当天午夜,仓库发生火灾,损失 全部货物。美国公司要求上海某远洋运输公 司赔偿损失。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拒绝赔偿。
• 问: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 什么?
• 本案参考结论
• 1、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应该承担2个集装 箱电子器材的赔偿责任,不承担散装木材 的赔偿责任。
• 答案: • (1) 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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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未卸离到达的运输工 具上的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不办理关税等 进口时就交付的官费。 卖方还有运输义务,需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 的费用与风险。但无保险义务。 特点: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⑸.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即卖方需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税交货。 特点: 与EXW卖方责任最小相对,DDP是卖方责 任最大的一个价格术语。
EXW的特点: ①.卖方的责任最小; ②.需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一个价格术语; ③.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 ⒉F 组: ⑴.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指卖方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 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则履 行完其交货义务。 风险划分: 指定交货地点,清点完毕后风险转移 给买方。 卖方: 没有运输义务,没有保险义务。 特点:
特点:仅限于陆地边境的各种运输方式。 卖方无保险义务。 ⑵.DES:(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在船上清点、交付,风险即转移给买方; 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有运输义务,没有保险义务。 特点: 适用于经由海运、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且在 目的港船上交货时。 ⑶.DEQ:(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卸货清点完毕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有运输义务,没有保险义务。 特点: 适用于海运、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且在目的 港码头卸货时。
⑵. FAS: ( 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给买方,且办 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义务。 卖方:没有运输义务,没有保险义务。 特点: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⑶.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①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给买方; ②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 ③没有运输义务,没有保险义务。 买方: ①货物越过船舷后,由买方承担一切费用以 及货物灭失或损害的风险; ②由买方自行负责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 输货物的合同。 特点: ①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②是船上交货,出口人把货物运到港口后, 还要负责把货物装上船; ③如果当事人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 选用FCA术语。
贸易制度:包括贸易法、买卖(公约本身)、贸易 术语、运输、支付等。 贸易管制:包括金融、税收、投资、海商法、民事 诉讼与商事仲裁。
⒈调整范围:
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 主要部分(是贸易制度部分) 合同法律制度占主要部分
但随着国家对贸易管制的加强,贸易管理制度规范的 比重和增长都呈上升趋势。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和统一突出 表现在国际贸易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发展和统一方面。
案例分析: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与美国某贸易公司B 签订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A为卖方,B为买 方,合同标的是某种农产品,价值200万美元。 以CIF纽约条件签订合同,由C承运公司运输。 问:(1) A公司与B公司谁与C公司签订运输 合同?为什么? (2)“CIF纽约”表述的内容是 什么? (3)本合同有没有保险义务? 如果有,投保人应当是谁? 为什么?
共分为E、F、C、D四组:(共13个) 运 E F C 输 CFR EXW FCA 义 务 FAS CIF 划 FOB CPT 分 线 CIP
无 有
D DAF DES DEQ DDU DDP
卖方的义务从左向右不断增大
从双方义务的角度来理解贸易术语的要点: ⑴.交货地点; ⑵.风险划分; ⑶.进出口清关手续; ⑷.运输义务; ⑸.保险义务。
④有运输义务,即卖方需自费签定运输合同,将货 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 的运费和费用。但在交货后,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 任何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 ⑤无保险义务。 特点: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⑵.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特点:卖方必须对货物办理在运输途中的海运保险, 即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但:CIF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 我国规定的是:平安险! 即基本险。 其他内容全部同于CFR。 也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第三章 国际贸易法 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概述
一.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概念、调整范围和体系: ㈠.概念: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 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 的总和。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 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与规定。
㈡.调整范围与体系:
⑷.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特点:①是与CIF对应的,适用于其他各种运输 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②卖方向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交货; ③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⑤支付运费; ⑥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同样,是最低险别,即平安险。
公约使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 ①买卖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商品; ②经由拍卖的商品; ③买卖船舶、船只、气垫船和飞机; 问题:飞机的零部件或船舶的附属设施是否适用公约? ④买卖电力; ⑤买卖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
⑥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买卖的商品。
⑷.公约不适用于提供服务和提供劳务的合同。并 且如果购货方供应制造或生产货物绝大部分重要 材料,该合同也不适用。但如何判断大多数或绝 大部分,公约没有明确规定。 问题:如果出口人的绝大部分义务是供货,但附带有 提供服务,比如负责试调安装,则合同是否适用 公约? 如果出口方主要是提供服务,是否适用公约? 判断是否适用CISG公约,可以看出口方的绝大 多数义务是什么!
⑶.CPT:(Carriage Paid To …)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指卖方向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交货,而且还必 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货交承运人后,风险及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 特点: ①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②有运输义务,没有保险义务。 ③CPT是对应CFR的。 CPT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等。 (风险何时转移?) (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⑸.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成立和买 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而不涉及: ①合同的效力,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②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公约与“合同对所售
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有关系,但公约 要求卖方承担权利担保的义务。 ③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⒊凡公约未涉及的问题,可依照双方业已同意的 惯例或依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 ⒋公约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排除适用,如不想适用 公约,则需明确指出,否则公约将其缔约国自 动适用。 ㈢.关于合同的形式及有关保留制度: ⒈《公约》第11条规定:“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 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 条件的限制。买卖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 任何方法证明。” 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 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则:我国在核准加入该公约时,对第11条作出了 保留。
b.管得过窄。仅从营业所在地来讲,其它情况下将 会如何? 如:主要营业所在地(main business place), 通常是内国法上的规定。 处理原则:当同时存在几个营业所在地时,与合同 的履行(performance of requirement) 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营业地。 ⑶.由此可见,公约只调整国际货物销售/买卖合同。 所谓货物,各国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通常是指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 与制造的货物。
⒈E组: EXW [ Ex(port) Works ] 工厂交货
A(卖方): ①.在工厂交付货物; ②.货物清点完毕,交付单据,风险转移; ③.不负责任何清关手续; ④.无运输义务; ⑤.无保险义务。 B(买方): ①.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 ②.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③.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易法律规范都应包 括:商事规范和管理规范! 国际货物贸易法:包含商事规范和管理规范。 国际技术/服务贸易:主要是管理规范的现状。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The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㈠.订立:1980年3月,该公约草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
C组价格术语的特点: ①也是装运合同。即卖方均是在装货的时候完成 交货义务; ②主要运费已付。即卖方需办理运输,支付运费; 因此,在其价格构成里面,包含运费。 ⒋ D组: 属到货合同,即卖方负责把货物运至约定的 地点或目的地。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之 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 ⑴.DAF:(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地点和交货点,在毗邻 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 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臵,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
①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如海运集装箱运输和滚装运输;也 可用于空运、铁路运输等。是一个适用最广泛的价格术语。 ②装货义务是否包括装货。2000通则作了补充:如果双方约 定的交货地点就在出口人的所在地,那么出口人必须负责 装货;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出口方所在地的其他 地点,则出口方就不负责装货。
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因此又称《维也纳公 约》。我国于1981年9月在公约上签字。 1988年1月1日 生效。 ㈡.公约的适用范围:分为四个部分共101条
1—12条,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 13—24条,合同的成立 25—88条,与货物买卖相关的法律 89—101条,技术性条款及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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