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绿色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1-08 浏览次数: 5 来源: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八)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九)上一年度被处以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企业绿色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企业绿色信用等级评价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绿色信用评价的基本原则、评级方法、评价内容及指标、等级确立方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绿色信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116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GB/T22117-2008信用基本术语GB/T22120-2008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GB/T CCA-002-2009个人信用信息数据规范GB/T22118-2008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GB/T23791-2009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企业绿色信用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企业履行绿色规范的意愿、程度;二是企业自愿节能减排程度及能力。
3.2绿色信用评级对绿色信用主体在某一时期内的绿色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价,并用特定符号标明其绿色信用状况的活动。
3.3绿色信用等级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各种经济往来活动中,是否坚守绿色发展的标识,是企业绿色发展水平高低的量化尺度。
3.4绿色信用能力企业或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按照目前的绿色指引规范履行绿色发展义务的能力。
3.5绿色信用等级报告通过采集、加工、评价企业绿色发展指标形成的关于企业绿色等级情况的报告。
4绿色信用评级基本原则在进行企业绿色信用评价的过程中,企业绿色信用评价主体应遵照下列原则:——客观性:应对采集到的被评对象绿色信用信息进行尽职调查,并采取相应方法核实比对,务求真实客观反映其绿色信用状况;——独立性:应不带有任何偏见、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影响,独立、公正地反映被评对象的绿色信用状况;——审慎性:在对被评对象进行绿色信用分析、评价的过程中,尤其在被评对象提供的绿色信用信息不完备或不能核实的情况下,应持审慎态度;——前瞻性:在客观反映被评对象过去与当前绿色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应侧重对被评对象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履约能力与意愿进行分析与判断。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实行)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
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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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环保部门规定。
第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明确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环境 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 愿相结合的原则。
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鼓励未纳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 境信用评价。 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 第七条 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 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 戒”机制。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记录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建设企业环 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 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出现第十五条 所列“一票否决”情形的,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 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警示企业 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环保 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在其环境行为信息记录中,补 充其整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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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规定的评价指 标及评分方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就企业的环境信用 等级,提出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应当及时反馈参评企业,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第二十三条 有关企业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 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 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鲁环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现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31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行为。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完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评价体系和记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包括记分、核销、现场确认等。
第五条鼓励企业作出环境信用承诺,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评价工作机制第六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制。
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累计得出企业环境信用分值。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最新版】目录1.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背景和意义2.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和流程3.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作用和影响正文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环保责任,我国实施了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本文将从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背景和意义、标准和流程以及作用和影响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背景和意义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是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企业的环保行为和绩效,对其进行信用等级划分的一种管理手段。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环保事业的发展。
二、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和流程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差。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2.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3.企业环保投入和科技创新情况;4.企业环保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5.企业环保信用记录和公众评价情况。
评定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企业自查自评,提交相关材料;2.环保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3.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4.环保部门综合评估结果,确定企业环保信用等级;5.环保部门向社会公示企业环保信用等级。
三、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作用和影响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具有以下作用和影响:1.激励企业积极履行环保责任。
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政府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奖励,如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从而激励企业更加重视环保工作。
2.提高环保监管效率。
通过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环保部门可以更加精准地监管企业,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环保部门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3.引导社会绿色消费。
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公示,有助于引导公众选择环保信用良好的企业产品和服务,从而推动绿色消费。
4.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促使企业加强环保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排放,有利于企业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等行为。
第四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组织全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
第六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
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3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蓝标企业,以蓝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3分以上、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第二章评价实施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记分信息送达企业。
对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企业可以向作出环境信用记分的生态保护部门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为了推动企业更加积极地履行环保责任,加强环境管理,规范企业环境行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应运而生并开始试行。
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公正、透明、有效的评价体系,对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表现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通过这种评价,能够促使企业增强环保意识,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而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
该办法明确了评价的对象,涵盖了各类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以及服务型企业等。
评价的内容包括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环境应急管理能力以及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投诉和反馈等多个方面。
评价指标的设定力求科学合理,能够全面反映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实际表现。
在评价过程中,采用了多维度的信息收集方式。
不仅依靠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数据和执法记录,还会参考企业自行上报的环境信息、社会公众的监督举报以及第三方机构的监测评估报告等。
这样可以确保评价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避免单一数据源可能带来的偏差。
评价结果将企业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如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差等。
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将给予一系列的激励措施,例如在环保项目审批、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
这不仅是对企业环保工作的肯定和鼓励,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相反,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则会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包括增加检查频次、责令限期整改、限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以督促其尽快改进环境行为。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对于企业自身而言,具有重要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一方面,企业为了获得良好的信用等级,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大环保投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升环保技术水平。
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休责任,促进企业绿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检)测服务、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危险废物鉴别、机动车环保检验、清洁生产审核、碳排放第三方核查等环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企业因停产、关闭或搬迁而无法参评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函告省生态环境部门暂停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社会联动、以评促改、鼓励修复原则。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评级标准和记分标准,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的评定、变更、注销应当在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
第二章环境信用评价标准第五条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定级和直接定级方式。
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环境诚信企业、环境信用较好企业、环境信用警示企业和环境严重失信企业。
环境诚信企业的评级,由企业自主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企业需实际生产经营2年以上,2年内没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且上一年度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环境信用较好且在其他领域不能被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在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开展清洁生产方面有突出成绩。
直接定级是指不采用评分定级方式将符合直接定级情形的企业评定为环境严重失信企业。
第六条在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中,环境诚信企业标记为绿标,环境信用较好企业标记为蓝标,环境信用警示企业标记为黄标,环境严重失信企业标记为黑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