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废水排放标准DB4426

Z 6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11678-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6—2001DB 4426-1989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2001—08—20发布2002—0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局DB44/26—2001目次前言………………………………………………………………………………………………Ц引言………………………………………………………………………………………………Ш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1)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4.3 其他规定 (2)5 监测 (2)5.1 采样点 (2)5.2 采样频率 (2)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3)5.4 排水量 (3)5.5 统计 (3)5.6 分析方法 (3)6 标准实施 (3)附录A(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表6 分析方法 (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GB/T 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采用年限制;——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有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摘要
1.特殊控制区:排入GHZB1划为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及和排入GB3097中一类海域的的现有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
2.一类控制区:排入GHZB1划为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以及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3.二类控制区:排入GHZB1划为IV、V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5.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
和2。
的规定。
● 4.2.2.1 b 2002年1月1日起建设的项目执行此标准。
● 4.2.2.2 建设项目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批准日期为准划
分。
● 3.2 排水量(Drainage volume):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排水
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和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 5.1.1含第一类污染物的物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
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 5.1.3 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 5.2.2 常规性监测,最高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 5.2.3 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最高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算。
《广东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D B44D B44/26—2001D B4426-1989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 i s c h a r g e l i m i t s o f w a t e r p o l l u t a n t s2002–0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I C S13.040.30Z6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11678–2001 2001–08–20发布D B44/26—2001目次前言......................................................................................................................................................................I I 引言....................................................................................................................................................................I I I 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技术内容 (1)4.1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4.2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4.3其他规定 (2)5监测 (2)5.1采样点 (2)5.2采样频率 (2)5.3样品采集和保存 (3)5.4排水量 (3)5.5统计 (3)5.6分析方法 (3)6标准实施 (3)附录A�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附录B�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附录C�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表3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表5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表6分析方法 (15)ID B44/26—2001I I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广东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_2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26—2001 DB 4426-1989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Ц引言………………………………………………………………………Ш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1)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4.3 其他规定 (2)5 监测 (2)5.1 采样点 (2)5.2 采样频率 (2)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3)5.4 排水量 (3)5.5 统计 (3)5.6 分析方法 (3)6 标准实施 (3)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表6 分析方法 (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GB/T 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采用年限制;——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有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003-11-26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26—2001 DB 4426-1989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Ц 引言.............................................................................. ...Ш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内容........................................................................1 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1 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2 4.3 其他规定.....................................................................2 5 监测..............................................................................2 5.1 采样点........................................................................2 5.2 采样频率.....................................................................2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3 5.4 排水量........................................................................3 5.5 统计...........................................................................3 5.6 分析方法.....................................................................3 6 标准实施 (3)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1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18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 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7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9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12 表6 分析方法 (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26—2001 DB 4426-1989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Ц引言………………………………………………………………………Ш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1)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4.3 其他规定 (2)5 监测 (2)5.1 采样点 (2)5.2 采样频率 (2)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3)5.4 排水量 (3)5.5 统计 (3)5.6 分析方法 (3)6 标准实施 (3)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表6 分析方法 (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GB/T 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采用年限制;——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有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广东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426-2001

《广东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426-2001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内的各类工业、农业、生活等各类单位的污水排放。
2. 排放水质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放的各项指标要求,包括COD、BOD5、氨氮、总磷、总氮等。
3. 监测和检测:本标准规定了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和检测的方法和实施要求,包括采样、样品处理、分析和测量等。
4. 排放标准和监测频次: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别单位的污水排放标准和监测频次,要求单位在达到相应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污水排放。
5. 管理和执法:本标准规定了对污水排放进行管理和执法的要求,并明确了执法机构和责任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要求单位应积极配合管理和执法的工作。
6. 其他:本标准还包括了一些与污水排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引用,以及定义和术语的解释等内容。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摘要
1.特殊控制区:排入GHZB1划为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及和排入GB3097中一类海域的的现有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
2.一类控制区:排入GHZB1划为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以及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3.二类控制区:排入GHZB1划为IV、V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5.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
和2。
的规定。
● 4.2.2.1 b 2002年1月1日起建设的项目执行此标准。
● 4.2.2.2 建设项目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批准日期为准划
分。
● 3.2 排水量(Drainage volume):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排水
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和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 5.1.1含第一类污染物的物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
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 5.1.3 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 5.2.2 常规性监测,最高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 5.2.3 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最高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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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jian
前言
本标准de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e修订
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GB/T1.1-2000de要求进行编制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
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
采用年限制
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标准de一二级标准值
第二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
油氨氮等项目de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de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
为控制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de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4426-1989废止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74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de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
兵器工业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等行业外de现有单位水污染物de排放管理建设项目de环境
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de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de条款通过本标准de引用而成为本标准de条款几是注日期de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de修改单不包括勘误de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de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de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de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 8703辐射防护规定
GB 12997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9采样样品de 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HZB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71个项目83种监测分析方法见表6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污水 wastewater
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de 水de 总称
3.2
3.3
排水量 drainage volume
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de 水de 排放量
注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一切排污单位 all discharge units
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de 一切排污单位
其他排污单位 other discharge units 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de 一切排污单位
技术内容
3.4
3.54
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4.1.1
控制区划分根据GHZB 1和GB 3097,将全省水域海域划分为下列三类控制区a
b
c 特殊控制区指根据 GHZB 1划分为区及GB3097划分为一类de 海域类de 水域和类水域中划定de 保护区游泳一类控制区指根据GHZB 1划分为类de 水域划定de 保护区游泳区除外以及GB3097划分为二类de 海域二类控制区指根据 GHZB 1划分为类de 水域和 GB3097划分为三类四类de 海
域
4.1.2标准分级
4.1.2.1特殊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
量
4.1.2.2排入一类控制区de 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3排入二类控制区de 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2.4各控制区内执行相应级别标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应对排污口实
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
4.1.2.5排入建成运行de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de 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2.6排入未设置或未运行de 二级污水处理厂de 城镇排水系统de 污水应根据排水系统
出水受纳水域海域de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2.1 4.1.2.2 4.1.2.3和4.1.2.4
de规定
4.2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污染物分类
4.2.1
4.2.1.1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de
有害物质
4.2.1.2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de有害物质
4.2.2标准值
4.2.2.1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时间,其水污染排放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执行下列
规定:
a)2002年1月1日前建设de项目,水污染物de排放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第一时段标准值,即同时执行表1表2表功规定de限值
b)2002年1月1日起建设de项目水污染物de排放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第二时
段标准值即同时执行表达式表面表达规定de限值
4.2.2.2建设项目de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de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其他规定
4.3.1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de污水且每种污水de排放限值又不
同时其混合污水de排放限值按附录A计算
4.3.2 4.3.3 4.3.4 5工业污水污染物de最高允许排放负荷按附录B计算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de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8703de要求监测
5.1采样点
5.1.1含第一类污染物de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de功能类别,
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5.1.2 5.1.3 5.2
含第二类污染物de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采样
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采样频率
5.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率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de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
5.2.2 5.2.3
工业污水常规性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 8小时以内de每 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de每 4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 24小时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5.3.2 5.4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de规定
样品保存应符合GB12999de规定
排水量
以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来控制,均以月均值计统计
5.5
企业de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分析方法
5.6
各项目分析方法见表 6,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若无国家方法标准可暂采用表6注脚所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标准实施
6
6.1 6.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本标准规定de各类控制区当执行相应级别de标准不能保证功能水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时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针对某项污染物提出制定严于本标准de排放限值或补充本标准未列de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de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若严于本标准则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de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6.3
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每升总放射性总放射性除外
序号
污染物适用范围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其他排污单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总汞
0.0050.05不得检出0.123烷基汞
总镉
一切排污单位一切排污单位4总铬
一切排污单位1.55六价铬
总砷一切排污单位0.56
一切排污单位0.57总铅
一切排污单位1.08总镍
一切排污单位1.09苯并[a]芘
总铍一切排污单位0.000030.0050.510
11一切排污单位总银
一切排污单位12总放射性
13总放射性
一切排污单位1.0 Bq/L 10 Bq/L 5.0一切排污单位烧碱行业水银电解法烧碱行业隔膜电解法烧碱行业离子交换膜电解法烧碱行业隔电解法聚氯乙烯工业14
活性氯202.015
16石棉50氯乙烯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