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法的概念的方法论问题
研究方法有什么

研究方法有什么研究方法是指研究者在开展科学研究时所采用的一种科学、系统和规范的研究方法论。
研究方法是研究者根据研究目标和问题选择不同的研究方法和技巧,从而达到科学、有效地获取研究对象和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和解释,最终得出科学结论的一种有组织的操作过程。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是通过收集和分析客观的、可量化的数据来验证假设或解答研究问题的一种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适用于对现象进行描述、解释和预测的研究。
其特点是研究过程需要严格的数据采集、分析和验证,确保数据和结果的可靠性和可重复性。
文献研究方法是通过查阅和分析现有文献、资料以及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研究的方法。
文献研究方法适用于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归纳、综合和评价的研究。
研究者可以通过查阅图书馆、数据库、互联网等渠道收集到相关文献,并进行筛选、整理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
实践研究方法是通过参与实际实践活动来获取研究对象和数据,并进行实地观察和体验的一种研究方法。
实践研究方法适用于对实践活动进行观察、分析和改进的研究。
研究者可以通过参与创新活动、实验室实验、田野考察等方式进行实践活动并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最终得出结论。
问卷调查法是通过设计和发放问卷来获取被调查者的观点、态度、意见等信息的一种研究方法。
问卷调查法适用于对大量被调查对象进行横断面或纵断面的调查研究。
研究者可以根据研究问题设计问卷内容,通过面对面、电话、邮件等方式发放问卷,并进行数据整理和分析,最终得出结论。
案例研究法是通过对个别案例进行深入观察和研究,以获取对特定问题或现象的理解和解释的一种研究方法。
案例研究法适用于对特定个案进行深度分析和理解的研究。
研究者可以通过对个案进行观察、访谈、文件分析等方式进行数据收集和整理,从而得出结论。
总之,研究方法是研究者在开展科学研究时所采用的一种科学、系统和规范的研究方法论。
不同的研究方法适用于不同的研究目标和问题,研究者可以根据自身研究需要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从而保证科学研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研究方法论解析

研究方法论解析一、引言在科学研究中,研究方法论是一门关于研究方法的学科。
研究方法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和步骤,以及其背后的理论基础,是科学研究的基石。
研究方法论解析旨在探讨和分析科学研究中的各种研究方法,以及它们的应用和限制。
二、定性研究方法定性研究方法是一种通过收集和分析非数值化数据来获得深入理解的方法。
它主要侧重于探索和描述现象背后的原因和内涵。
在定性研究中,研究者通常使用访谈、观察和文本分析等方法收集数据,并通过归纳、分类和主题分析等技术对数据进行分析。
定性研究方法适用于对社会现象、人类行为和复杂问题进行研究。
三、定量研究方法定量研究方法是一种通过收集和分析数值化数据来进行量化研究的方法。
它主要侧重于测量和验证研究假设,并通过统计分析来进行结论推断。
在定量研究中,研究者通常使用问卷调查、实验和统计分析等方法收集和分析数据。
定量研究方法适用于对变量之间关系、因果效应和普遍规律等进行研究。
四、混合研究方法混合研究方法是一种将定性研究方法和定量研究方法相结合的方法。
它既注重对现象进行深入探索和理解,又能进行量化分析和验证。
混合研究方法可以通过在研究设计和数据分析中结合定性和定量元素来实现。
这种方法适用于对研究问题进行多维度、全面性的分析和解释。
五、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是一种通过实证和验证来获取知识的方法。
它以经验观察和科学实证为基础,强调客观性和可重复性。
实证研究方法包括实验研究、统计分析和计量经济学等。
实证研究方法适用于对事实、规律和关系进行解释和验证。
六、质性研究方法质性研究方法是一种通过描述和解释现象来获取知识的方法。
它强调对研究对象的主观认知和个体体验的理解。
质性研究方法包括个案研究、现象学和叙事分析等。
质性研究方法适用于对个人、文化和社会意义等进行深入理解和解释。
七、案例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方法是一种通过对具体案例进行细致观察和分析来研究现象的方法。
它允许研究者对复杂的实践问题进行分析,并通过具体案例来推断和验证理论。
方法论的基本概念

方法论的基本概念
方法论是研究研究方法的理论体系,它是一种关于思维和行动方式的系统性论述。
方法论包含了关于问题定义、数据收集、数据分析和解释的方法和技巧,以及关于研究设计和论证的原则和规范。
它提供了研究者在进行科学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时所应遵循的理论和方法的指导。
方法论的基本概念包括:
1. 研究目的与研究问题:方法论强调研究者在进行研究时需要明确研究的目的和问题,并确保研究设计和方法能够有效地回答这些问题。
2. 研究设计与样本选择:研究设计是研究者在进行研究时所选择的研究范围、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组织结构。
样本选择指的是研究者根据研究目的和问题,在所有样本中选择合适的样本进行研究。
3. 数据收集与数据分析:数据收集是指研究者通过采集和记录数据来获取研究所需的信息。
数据分析是指研究者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以获取研究所需的结论。
4. 研究结果与解释:研究结果是通过数据分析得出的结论,解释是对研究结果的合理解释和理论说明。
5. 研究伦理与效度:研究伦理指的是研究者在进行研究时应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保护研究对象的权益。
效度指的是研究者在进行研究时所选择的方法和技术是否能够有效地衡量研究对象的特征和变量。
总之,方法论是在科学研究和实践中,为了有效解决问题和获取知识而形成的一套理论和方法的体系。
它主要涉及研究目的
与问题、研究设计与样本选择、数据收集与分析、研究结果与解释以及研究伦理与效度等方面的内容。
法学的研究方法

(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2)从具体研究方法上说,价值分析一般包 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肯定法律具有价值属性而不是“价 值无涉”和“价值中立”的。 第二,确立法所蕴涵的各种价值,如正义、 自由、平等、人权等。 第三,根据这些价值对现实中的法律实践 进行分析和评价。
(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法学方法概论
1、方法与方法论 方法和方法论问题既是一个重要的哲学问题,亦 是日常生活中人们必然遭遇到的问题。中国的两 句古话——“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和“磨刀 不误砍柴功”,都说明了方法的重要。 1)方法就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所采取的路径、方 式、手段和工具。 2)方法与方法论早在近代就已经不可分割地结合 在了一起,任何一种方法,都不可避免地已经是 一种关于方法的理论。
(一)法学方法概论
5)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法学方法和法学方法论 是从外在视角出发的“关于法律的思考”;而法 律方法和法律方法论则是从内在视角出发的“根 据法律的思考”。法学方法就是通过某种立场、 途径和工具,获得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解。从这 一认识出发,需要辩明的一点是:法学方法论不 是各种不同的法学方法的汇总或汇编,而是法学 方法的自我确证出现危机之时的一种自我理解的 辩护,这种辩护以理论的方式出现,因此可以称 为法学方法论。因此,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是 一回事,不同的分析方法,已经预设了关于法律 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理解。
2、实证分析方法 1)19世纪中叶,英国法理学家约翰· 奥斯 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的发表,标志 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生,也使得实证 分析方法成为了主要的法学研究方法。
(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专业的研究方法论

专业的研究方法论研究方法论是指研究者在进行学术研究时所采用的理论和方法体系。
它是研究者在解决问题、获取知识和推动学科发展过程中所依据和遵循的准则。
研究方法论对于科学研究的正确性、严谨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在不同学科领域和研究目标下,研究方法论具有多样性和特殊性。
一、定量研究方法定量研究方法是一种基于数据和统计分析的研究方法。
它通过收集大量的统计数据,运用数学和统计学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解读,从而得出科学且可证伪的结论。
定量研究方法注重事实的客观性和可重复性,借助统计学方法,可以对大量数据进行分析,提取出数据背后的普遍规律性。
在定量研究方法中,研究者通常会使用问卷调查、实验设计、统计分析等工具和方法。
研究者需要设计问卷或实验方案,采集数据,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进一步验证研究假设和推理。
二、定性研究方法定性研究方法是一种以文字、图像和声音等非数值化形式来描述和解释现象的研究方法。
它通过深入的观察和对参与者的访谈,获取丰富的、深入的和全面的信息。
定性研究方法注重对现象的解释和理解,强调研究者对情境和背景的感知和把握。
在定性研究方法中,研究者通常会使用访谈、观察和文件分析等工具和方法。
研究者需要亲自到现场进行观察,与实际参与者进行交流和访谈,并根据观察和访谈结果进行系统的整理和分析。
三、混合研究方法混合研究方法是将定量研究方法和定性研究方法相结合的一种研究方法。
它通过综合定量和定性的研究方法和结果,得出更全面、准确和深入的结论。
混合研究方法可以弥补单一方法的不足,兼顾定量和定性方法的优点,提供更多角度和层次的分析。
在混合研究方法中,不同的研究者可以根据研究目标和问题的需要,灵活运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
他们可以先进行定量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然后根据定量结果进行定性的观察和访谈,最终综合两者的结果进行结论。
总结:无论是定量研究方法、定性研究方法还是混合研究方法,每种研究方法都有其适用的领域和条件。
研究者应根据研究目标、问题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和运用研究方法,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研究方法概念

学术研究学术研究概念:学术是指系统的、专门的学问。
学术研究则是借助已有的理论、知识、经验对科学问题的假设、分析、探讨和推出结论,其结果应该是力求符合事物客观规律的,是对未知科学问题的某种程度的揭示。
学术(Academia)一词来(akademeia)是古蠁雅典外的一间健身房,由柏拉图改为学习中心。
后来,Academia在希腊被延伸来形容“知识的累积”.后来,在1 世纪,英国及法国的宗教学者常用学术一词来表示高等教育机构。
英语称呼 academy而法语称呼为academe及academie。
在英国,根据不同的学术级别分为跟随者、讲师、读者及教授。
在世界上其他地方,学人都是被称呼为学者。
学术行政人员却不包括在内。
我国古代也有对“学术”的阐述的。
《说文》谓“学”与“教”通。
“教,上所施,下所效也”。
《广雅释诂》则谓:“学,效也。
”“效”即是仿效,即是传承。
“术”,《说文》谓“邑中道也”,指道路,引申之,则门径、方法等义皆在焉。
我国人将“学”与“术”合为一词,由此可理解为,学术是从累代所积之经验、知识中,求出通向未来的途径。
研究方法概念:研究方法是指在研究中发现新现象、新事物,或提出新理论、新观点,揭示事物内在规律的工具和手段。
这是运用智慧进行科学思维的技巧,一般包括文献调查法、观察法、思辨法、行为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概念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
研究方法是人们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不断总结、提炼出来的。
由于人们认识问题的角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等因素,而且研究方法本身处于一个在不断地相互影响、相互结合、相互转化的动态发展过程中,所以对于研究方法的分类目前很难有一个完全统一的认识。
研究方法分类:根据研究活动的特征或认识层次,可以分为经验方法和理论研究;根据研究对象的规模和性质,可以分为战略研究方法和战术研究方法;以研究方法的规则性为依据,可以分为常规方法和非常规方法;按方法的普遍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方法和特殊方法;根据研究手段的不同,可以分为定性研究方法和定量研究方法。
方法论理论基础研究方法

方法论理论基础研究方法方法论是指研究方法或方式的学科,它是对研究方法的系统性的总结、归纳和分析,并且对其基本原理和规则进行探讨的学科。
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是研究方法,包括科学研究的手段、技术和程序。
方法论研究的内容涵盖了研究目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过程等多个层面。
方法论的理论基础是对科学研究的本质和规律进行分析和总结的理论体系。
这个理论体系包括了对科学研究的目标、方法、规则和原则等方面的研究。
理论基础是科学研究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它为科学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方法路径。
研究方法是科学研究的基本手段和程序。
它是研究者在进行科学研究时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和技术。
研究方法包括了观察法、实验法、问卷调查法、案例研究法等多种形式,并且随着科学研究的不断发展和变革而不断更新和完善。
在实际的科学研究中,方法论、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是相互关联和相互支持的。
研究方法是系统性理论的具体化,而方法论又是研究方法的系统化总结和归纳。
理论基础为研究者提供了科学研究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从而帮助研究者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
方法论则进一步对研究方法进行系统性的整理和分类,并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解释和说明。
总之,方法论、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是科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相互关联、相互支持,并且在科学研究的不同阶段和层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和功能。
方法论、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的有效应用可以提高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水平,推动科学研究向着更高的层次和广度发展。
因此,研究者需要不断深化对方法论、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的理解和掌握,不断提高自己的科学研究能力和水平。
法理学体系

法理学的体系法理学的体系由以下部分构成:(1)法本体论(法概念论),研究法的概念、本质、作用、效力等;(2)法价值论,研究法的价值、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等;(3)法认识论,研究法学知识形成的条件、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法学认识的局限等;(4)法学方法论,重点研究法律适用中的技术和方法,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
任何一门学科都面临着如何建立起合理的理论体系的问题。
法理学的理论体系问题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应当研究哪些理论问题;第二,按照什么样的逻辑线索把这些相对独立的理论问题组织起来,使它们成为一个结构严谨的逻辑整体。
我们将法理学的理论内容概括为五类基本理论问题,并按照以下的逻辑线索加以组织和分析:第一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是什么?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法的本体论问题。
它是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体系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历经数千年争论而经久不绝的问题。
在这一问题上得出不同的结论,往往意味着形成了不同的法律观和法律理论。
要回答“法是什么”,就要探讨法的定义、本质、特征,分析法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研究法的分类、渊源、效力、法律体系等具体问题,由于法和法学是用语言来表达的,它们要运用一系列专门的概念描述、评价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与关系,因此,要回答“法是什么”,必须对法和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畴加以研究。
这些基本概念和范畴包括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
第二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应当是什么?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法的价值论问题。
法的价值论涉及到法的理想、目标,因而在法理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
法的价值论包括法的价值的概念以及法与人权、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关系等问题。
第三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这类问题可以称法的历史问题。
对这一类问题的研究,实际上是在时间的维度上继续回答“法是什么”和“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
法理学所研究的法的历史问题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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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法的概念的方法论问题近年来,我国法学理论界较多地讨论了以下一些问题:无阶级社会是否有法,调整“社会公共事务”部分的法是否有阶段性,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否也可适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公式,等等。
这些问题都可以归结为法的概念问题,其中大多数又都涉及到方法论问题。
本文试图围绕这些问题的方法论问题作一探讨。
一、法的词义分析经验告诉我们,在研究问题,特别在与人有不同的看法时,应注意一个方法论,即词义分析。
要注意分析同这一问题有关的、具有关键性的词,要澄清自己或别人是怎样理解的,是否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我讲这里是二层楼,一个英国人讲这里是一层楼;实际上我们指的是同一层楼;但按照各自民族语言习惯来计算层楼,也就是对“层楼”这个词有不同理解。
在法学理论界,近年来有人提出了一个新观点:无阶级社会(包括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也有法。
主要论据大体上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认为无阶级社会不可能没有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二是从恩格斯所写著作(主要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若干用语中也可推论出:恩格斯认为原始社会就有法。
本文作者认为,在无阶级社会有法和无法这两种观点之间,除了个别人的观点之外,看来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分歧,分歧主要在于对法这个词的词义有不同理解以及由此而来的用词是否适当的问题。
因为这两种观点所涉及的一个实质性问题是,我们是否承认这些事实和原理:原始社会并没有私有制、阶级和国家。
当然那时有社会管理组织(氏族组织)和带有某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
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也就同时形成了一种阶级意义的、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则,至于这种新的规则之所以出现的经济、政治、心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及其形成的漫长过程,这里暂且不谈。
再以后,人类开始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随着阶级、阶级差别的消灭,国家以及阶级意义的行为规则也就逐步消失而代之以非阶级意义的社会管理组织和非阶级意义的、但仍具有某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
之所以讲这是一个实质性问题,因为它涉及到客观历史事实和科学的唯物史观的原理。
笔者认为,持有这两种不同观点的人中,绝大多数都会承认这些事实和原理。
即使是那些引证恩格斯著作中若干用语用来推论恩格斯也认为原始社会就有法的人,大概也会承认。
因为以上讲的历史事实和唯物史观原理正是恩格斯的有关著作,特别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所叙述和论证的事实和原理。
由此可见,两种观点之间分歧主要在于对法这个词的词义有不同理解(或者像最近有人所说的,法或法律的概念有广狭义之分)。
也就是说,对无阶级社会的那种非阶级意义的但却仍具有某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有人不称为法,因而主张那时没有法。
有人称为法,因而主张那时就有法。
就后一种观点来说,我们就需要把“法”这个词抽象化,提出一个有阶级社会和无阶级社会都共同适用的“法”的概念,那就不妨将它界说为:代表一定意志的、具有某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
“法”的这种词义,就像“社会”、“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之类的词一样,既可以适用于有阶级社会,也可以适用于无阶级社会。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用词是否适当,是否有必要对法这个本来就已是多义的词,再赋予一种新意,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但应注意的是:第一,不管我们对法这个词的词义怎样理解,我们都应承认,有阶级社会的法和无阶级社会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正如毛泽东同志在50年代所讲的,“看来,法庭一万年都要”,但阶级消灭以后的斗争改变了性质,“法庭也改变了性质”(2)。
第二,我们现在的法学可以也应该研究阶级意义上的法和无阶级社会的行为规则的联系和区别,但法学研究的对象是阶级意义上的法,不适当地扩大法学研究范围不利于这一学科本身的发展。
二、不同层次的法的概念如果我们认为法这个词仅适用于有阶级社会,在研究这种意义上的法时,还应注意不同层次的法的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所谓不同层次的法的概念是指:对于一切有阶级社会都共同适用的法的概念(通常就称为法的一般概念);对一切阶级对立社会(通常指三个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共同适用的法的概念;对特定社会形态共同适用的法的概念(例如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对特定国家共同适用的法的概念(例如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日本资本主义法律)。
在这里,要适用哲学中关于一般和个别、普遍和特殊、共性和个性之间关系的原理,因此也涉及到方法论问题。
有人认为,在我国尖锐的阶级对立已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把法律归结为阶级斗争的工具是不妥当的。
如果这里讲的“归结”,是指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理解为主要是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这种批评无疑是对的。
但也应指出,一般的法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法的概念,不应混为一谈。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接受了这样一种观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公式适用于一切有阶级社会(包括已消灭了剥削阶级后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法。
事实上,这一公式是对阶级对立社会共同适用的法的概念,这里讲的阶级对立社会主要指私有制社会,但在一定意义上,也指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至消灭剥削阶级、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前的过渡时期,因为那时还存在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
但这一公式对像我国现在这样已消灭了剥削阶级后的社会主义社会来说,作为一个法的整体的概念是不适用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意志,但不能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的意志还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因此,我们不妨说,法是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才是对一切有阶级社会共同适用的法的概念,这里讲的“一定阶级的意志”,就阶级对立社会而论,即指统治阶级意志;就社会主义社会而论,即指广大人民的意志。
从阶级意志这一角度来说,“法是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最抽象化、最高层以次的法的概念。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较低层次的法的概念,当然,对一切阶级对立的社会来说,它又是较高层次的法的概念。
在我国,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已被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国家的总任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我国的国家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但民主范围已大大扩大,专政的范围已相应缩小,专政对象已不是完整的阶级,人数也大为减少。
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国家的专政职能还存在,但阶级斗争已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仍将我国法律称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或者将全国人民的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等同起来,无论在理论上、事实上或逻辑上,都是难以成立的。
试问现在在我国,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阶级统治吗?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确讲过,“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无产阶级“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3)。
但这里讲的无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是指无产阶级要进行革命夺取政权,并以暴力对资产阶级实行剥夺。
这种历史条件同我国现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
主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公式适用于一切有阶级社会的法的概念时,人们最有力的论据是:这种观点来自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
这里,我们暂且不谈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一原则如何理解的问题,但要着重指出:我们必须完整地、准确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历史条件下没有也不可能具体论述社会主义社会法的概念,他们对社会经济条件和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相互关系的唯物史观原理的论述,是适用于一切有阶级社会的法的。
但他们在讲法代表统治阶级意志时,一般是指所有的或特定的阶级对立社会的法,而并不是指社会主义社会的法。
在这里,我们不妨分析一下我们在讲“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公式的经常引证的经典著作中的几段话。
《共产党宣言》在揭示资产阶级的法是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4)显然,我们从这段话的后一句话中可以推论出一个对一切有阶级社会的法都共同适用的原理,即法所代表的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取决于一定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但从前一句话,即资产阶级的法代表了资产阶级的意志,我们可以推论说,它意味阶级对立社会的法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却不能推论说,它意味凡是法,即一切有阶级社会的法,都代表了统治阶级意志。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5)仅从这段话的上文来看,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是指“私有制”社会的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
从这段话中可以得出对一切私有制社会都共同适用的法的概念。
至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一文中关于政治、法律上层建筑和社会经济基础的关系这一著名原理,无疑适用于一切有阶级社会的法。
三、法的本质和现象在研究法的概念时,还应注意哲学中关于本质和现象这一对辩证法范畴的关系问题,特别在当前法学界关于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发生争论时,研究法的本质和现象问题具有十分迫切的意义。
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
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
这两方面是有机联系的、统一的,本质总要通过一定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也总要表现本质。
但本质和现象又是有区别的、对立的。
本质是内在的,比较深刻、稳定,只有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现象是表面的、多变的,是人们通过感官可以感知的。
法是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以及这种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等,是属于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问题。
它们体现法的内部联系,依靠思维才能认识。
至于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由国家机关创制,法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法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证,等等,都是指法的现象问题,体现法的外部联系,依靠感官就能感觉出来的。
这里讲法(或广义讲法律)的现象不同于通常所说的“法律现象”。
“法律现象”这一概念在单独使用时,含义比较广泛,是指法的本质及其外部表现形态的统一体,与法(法律)的概念相当。
这里讲的“法的现象”则是同法的本质相对称的现象,是一个比较狭的概念。
法律思想史表明,有产阶级思想家、法学家,或者对法的本质作了错误的解释,例如将它归结为神的意志、抽象的理性、正义等等,或者仅限于研究法的现象而拒不深讨法的本质,或者将法的现象代替法的本质。
所以,尽管其中有的人在研究法的现象的某些方面也提出了合乎科学的观点,例如他们一般都承认实在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国家机关创制的,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具有国家强制力,等等,但他们没有也不可能科学地阐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