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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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概规定试行稿发文

调概规定试行稿发文

山西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调整概算编制规定(试行)山西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二○一一年三月第一条为了合理反映我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造价,加强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执行和管理,规范在建工程调整概算的编制、审查及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建设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利用省级政府投资的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其他方式投资的我省范围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调整概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经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予调整。

确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查机构批准,且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第四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项目法人可以申请调整项目概算:(一)因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重大政策变化或者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增加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总投资,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四)由于投资主体方面的原因延长建设期的;(五)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其它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原因之一,同时完成工程量达到70%以上时,项目法人可向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提出调整概算要求,并申述调概理由。

第六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第七条调整概算的编制单位为原设计单位,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及水利部办公厅文件《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办规计[2009]287号)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调整概算的编制原则和要求如下:(一)调整概算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对于超出初步设计核定内容、规模和标准的部分应履行审批手续,并列为新增工程项目。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20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20号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20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投资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存在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的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凡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设计变更或工程投资概算调整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施工合同完工结算手续,不得进行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必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业主进行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由此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进行投资概算调整。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精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十一五” 水利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 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 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 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 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管理水平,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力提高勘测设计水平。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等的变化。

水利部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部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臵、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一、设计变更的目的为了规范设计变更的提出、报批等程序,确保设计变更后的工程质量及安全,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结合XX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设计变更的范围由于设计内容发生变更使工程造价发生变化,采用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三、设计变更的分类1.第一类:小型设计变更修改后不涉及到原来设计的原则,不影响质量与安全经济运行,不影响环境保护、整洁美观,不增减结算费用的修改事项。

2.第二类:一般设计变更工程内容有变化,但还不属于重大设计修改的项目。

3.第三类:重大设计变更因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变化,如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因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的变化。

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如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因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方案、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的变化; 除险加固或改(扩)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

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电厂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 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 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 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案和工程总进度的变化,均为重大设计变更。

四、设计变更文件编制1、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重大设计变更(水利)

重大设计变更(水利)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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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以及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三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征地移民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或工程主要单项投资超过批复单项投资的10%,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四条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一)水文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文、泥沙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发生重大变化。

(二)地质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修改水库诱发地震的判别结论;修改库区渗漏及库岸稳定的判别结论;修改地基地震液化判别的分析结论;修改地基承载力或地基岩石土体的抗滑、渗透稳定性的评价结论;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地基断层的位置、规模、性状或组合情况、地基承压水或渗透性勘探结论;修改天然建筑材料分布及储量和质量结论。

(三)工程任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工程项目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旅游、养殖、生态保护等功能主次调整。

(四)规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库主要特征水位发生变更;电站装机总规模发生变更;水厂总规模调整;总灌溉面积增减超过1万亩;改变河道及堤防工程的规模、防洪标准、治理范围。

(五)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主要是指:水库大坝坝型的变化、大坝填筑材料的改变或坝轴线位置的重大调整;堤防工程河道治导线向河心方向移动和堤体结构型式及填筑材料发生重大调整;改变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相应地震基本烈度;将建筑物的加固改为拆除重建(或拆除重建改为加固);改变永久工程设计标准、校核标准、荷载标准、质量控制标准;改变建筑物工程总体布置,改变大坝、船闸、溢洪道、取放水设施、输水渠(管)道及其建筑物、电站、水厂及其供水管道工程、污水处理厂及其进出水管道工程、码头等建筑物位置;改变工程设计断面尺寸;改变建筑物地基(含堤基、堤身、隧洞衬砌)防渗或加固处理工程设计方案;改变主体建筑物的结构型式、挡水或过水部位断面尺寸、主要控制高程、消能防冲设计方案;改变挡水建筑物与岸坡或其它建筑物的连接方式、改变挡水建筑物上下游连接段河道防护设计方案;改变电气主接线方案、供(输)电方案或线路设计方案;改变病险建筑物加固内容或关键部位(对工程安全、效益有显著影响部位)的加固措施;因施工工艺或建筑材料调整引起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调整等。

(六)施工组织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调整主体工程控制性工期,提前或延迟2个汛期,或工程施工总进度延长2年以上的。

(七)征地移民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征地移民政策调整;移民安置方案调整;水库淹没或征地范围内实物指标突破初设审批的。

(八)安全及水(环)保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观测设计方案、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在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效益、资金不突破初步设计审批的单项投资概算前提下,在工程分期规模、机电设备配置、施工组织、安全设施、征地移民分期、施工技术措施等方面的变更。

(一)规模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主要指:在电站装机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电站机组台数或单机装机容量调整;在水厂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水厂分期实施规模调整。

(二)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主要设备型式、容量、数量、主要参数、控制尺寸;金属结构的规格调整;采用国产设备替换进口设备,或采用进口设备替换国产设备的调整。

(三)施工组织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导流工程及施工围堰洪水标准;调整主体工程控制性工期提前或延迟一个汛期。

(四)工程管理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管理单位交通工具数量、用途;改变管理单位办公用房、防汛仓库、生产及生活用房数量、标准、用途、位置。

(五)安全及水(环)保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消防设计方案、安全措施及环境保护设计方案发生变化。

(六)征地移民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在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方案不变的前提下,对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的分期进行调整。

(七)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勘和修改设计等。

(八)改变建筑物坝(闸)顶布置方案、土石坝背水坡坡面排水设计方案、非挡水或非过水部位断面尺寸、启闭机房及泵站厂房设计方案、检修门设计方案、病险建筑物非关键部位的加固措施;改变堤防工程堤顶布置方案、桥基防冲护砌设计方案、河道清障设计方案、堤防背水坡坡面排水设计方案;主要电力设备选型、电气设备布置方案;改变检修门配套起吊设备设计方案、拦(清)污设备设计方案、金属结构防腐措施、采暖或通风系统设计方案;改变施工平面布置方案、施工排水方案、临时供电方案、临时场外道路布置等。

第三章设计变更管理与审批第六条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只有当工程变更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取得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以优化、完善设计,并结合当地经济近期整体发展为前提,达到提高设计质量、节约建设资金、确保符合设计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的目的,并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现对建设项目科学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工程变更可以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设备制造单位等提出。

(一)设计单位的工程变更要求,可以使用施工图修改或者直接向建设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的方式提出。

设计变更通知单应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工程量增减及其相关预算费用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的工程变更要求,可使用工程联系单直接向设计单位提出,比较重大的变更要求应向设计单位发出正式公函。

上级(项目审批)单位和运行单位的工程变更要求,都应当通过建设单位提出。

(三)项目监理部的工程变更要求可使用工程联系单直接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审核。

(四)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的工程变更要求,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建设单位审核。

第八条监理机构可依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要求承包人就变更意向书中的内容提交变更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审核承包人的变更实施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

若承包人提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原因和依据,监理机构应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建议后,应按下列内容进行审查;监理机构若同意变更,应报发包人批准后,发出变更指示。

(1)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

(2)变更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3)变更可能对工程质量、价格及工期的影响。

(4)变更的技术可行性及可能对后续施工产生的影响。

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授权和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内容、工程量、进度和技术要求等。

需要设代机构修改工程设计或确认施工方案变化的,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通知设代机构。

第九条各类变更正式申报和审批前,有关各方应充分沟通,达成初步意向和方案。

必要时可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主持召集各方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变更提出单位要提供真实、详细的数据和资料。

相关审核部门应认真研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认真勘察现场。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原则上要求书面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承诺,但事后必须在3日内补办书面手续。

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均须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后,由现场业主代表、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签具原始凭证。

未经签证程序审批、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制度。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变更现场程序按以下程序执行:(一)由施工单位通知业主、监理单位代表至现场查勘,确定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会发生工程变更;如设计结构变化,应通知设计单位代表到场。

(二)如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认需要发生工程变更,应由施工单位上报变更申报表或工程联系单,应写明发生变更的工程部位、准备采用的施工方法。

同时应附以下附件:1.变更前的影像资料;2.拟采用施工方法的工程造价分析,当施工方案有多种选择时,应附多种方案的工程造价分析对比;3.工程变更部位的原始测量资料(需业主、监理、施工单位或其他必要单位的共同签字);4.变更项目工期及对总施工进度计划的影响。

(三)变更批复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批复方案施工,施工过程中,对于隐蔽的工程在隐蔽之前,应及时通知业主、监理至或其他必要单位现场验收,并共同签字确认原始验收数据,同时留存影像资料。

(四)变更工程完成后5天内,应通知业主、监理单位或其他必要单位代表进行验收并确认,签证应附以下附件:1.变更前、施工过程中、变更完成后的影像资料;2.变更工程量计算书;3.工程变更造价分析;4.提交变更申报审核表;5.工程变更前和变更完成后的原始测量资料;(五)施工方案经批复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批复方案施工,若未批准自行施工或超过批复方案工程量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但确实需要增加已批复方案工程量的部分需另行补充方案报批;(六)工程变更完成后5日内施工方将变更资料报送给现场监理,监理单位收到材料后在5日内完成审核,业主接到监理审核材料后在7日内完成。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应说明原因,若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在审批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给施工方,严禁故意拖拉或扣留事件发生,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因施工单位报送材料不及时或材料不齐产生后果自负。

(七)工程变更签证单是增减工程量的重要依据,未签证或无效签证不能进入当期支付及工程结算;工程变更签证单由监理提出申请并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查勘现场,施工单位填写并组织相关现场签证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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