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条款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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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
1. 保险责任
甲方(承运方)应为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投保责任保险,以保障乙方
(托运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 保险范围
责任保险应覆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货物损坏、灭失、延误交付等。

3.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且不低于货物价值的100%。

4.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从货物装运开始,直至货物安全交付至乙方指定地点为止。

5. 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6. 保险凭证
甲方应在货物装运前向乙方提供保险凭证的复印件,以证明已投保责
任保险。

7. 保险索赔
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乙方,并协助乙
方进行保险索赔。

8. 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对乙方进行赔偿后,甲方不再承担额外的赔偿
责任。

9. 保险变更
如货物价值或运输路线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需要调整保险金额。

10. 保险争议
对于保险条款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四)基本险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4.若保险货物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 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 单 、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 验报告及索赔清单等。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被 保险人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 及 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5.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 责任” 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 人。
¡ 短量险(Shortage Clause) ¡ 混杂、沾污险(In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Clause) ¡ 漏险(Leakage Clause) ¡ 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Clause) ¡ 串味险(Taint of Odor Clause) ¡ 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Clause) ¡ 钩损险(Hook Damage Clause) ¡ 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Clause) ¡ 锈损险(Rust Clause)
3.一切险(All Risks)的责任范围
¡ 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 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 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
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Woodoil Bulk>)是根据散装桐 油的特点而专门设立的,可以单独投保。
1.海运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范围
¡ (1)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短少、渗漏超过 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时的损失(以每个油仓作为计 算单位)。

icc 货运险条款

icc 货运险条款

icc 货运险条款
ICC货运险条款是指国际商会(ICC)制定的一套适用于国际货运的保险条款。

这些条款旨在为货物运输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保护货主和物流运营商的利益。

ICC货运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保险责任范围:ICC货运险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损坏,以及由于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件导致的第三方责任。

2. 保险费用和赔偿:ICC货运险条款规定了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计算方法。

同时,它还详细说明了在货物损失或损坏时的赔偿程序和条件。

3. 货物价值和声明:ICC货运险条款要求货主在投保前对货物进行准确的价值声明,并根据货物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这样做可以确保在赔偿时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金额。

4. 保险范围和责任限制:ICC货运险条款列出了一系列不可保险的风险,例如战争、政治暴乱和核事故等。

此外,它还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于不同类型货物的责任限制。

5. 理赔程序:ICC货运险条款规定了货物损失或损坏时的理赔程序。

货主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文件,以便获得赔偿。

同时,条款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索赔的处理时间和程序。

ICC货运险条款是国际货运保险的基础,为货主和物流运营商提供了一种全面保护货物安全的方式。

通过遵守这些条款,各方可以降低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并在出现损失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这也为国际贸易和物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常见的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有国际商会发布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INCOTERMS)、国际货物运输公约(CMR公约)、国际联运公约(CIM公约)等。

这些条款根据不同的交付方式和运输方式,规定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

下面以INCOTERMS为例,简要介绍一些常见的条款。

1. EXW(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场所,买方负责国内和国际运输及相关文件办理。

这是卖方责任最小的条款。

2. FOB(装运港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指定港口的指定船上,买方负责运输风险和费用(海上运费、保险等)。

3. CIF(成本、保险费、运费到指定目的港):卖方负责负担运费、保险费用和交货,买方负责支付货物价格和其他费用。

4. DDP(交付目的地包括关税在内的费用):卖方负责将货物运到买方指定目的地并完成清关手续,不包括买方的国内运输费用。

这些条款的选择取决于双方的协商和实际情况。

卖方希望能够控制货物的运输过程并确保收到货款,而买方则希望能够控制货物的质量和交货时间。

因此,在选择条款时,双方需要充分考虑各自的需求和风险承担能力。

除了条款的选择外,国际贸易货物运输还涉及一系列的责任和义务。

承运人负责货物的安全运输和交付,并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货物的丢失、损坏或延误。

托运人则负责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和必要的文件,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此外,国际贸易货物运输还需要各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

双方应该保持密切联系,并对货物的运输状况进行跟踪和监控。

如果发生货物损失或延误等问题,应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在选择条款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需求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准时和顺利。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不仅仅是一种合同约定,更是一种规范和规则。

国际贸易术语、运输条款与保险条款(全文)

国际贸易术语、运输条款与保险条款(全文)

国际贸易术语、运输条款与保险条款(全文)国际贸易术语、运输条款与保险条款1. 国际贸易术语1.1 EXW(装卸前工厂):卖方在自己工厂交货,买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1.2 FOB(离岸价):卖方将货物交至指定装运港口的码头,买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1.3 CIF(到岸价):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指定目的港口,包括海上运费和保险费用。

1.4 DAT(交货地进岸价):卖方将货物交至指定目的地港口,包括海上运费和保险费用。

1.5 DAP(交货地):卖方将货物交至指定目的地,买方负责清关和进一步的运输。

1.6 DDP(交货当地包税价):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地点,并负责支付进口关税及其他费用。

2. 运输条款2.1 FCA(装运港交货):卖方在指定装运港交货,买方负责运输和保险。

2.2 CPT(运费支付到):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地点,买方负责海上运费和保险费用。

2.3 CIP(运费和保险费支付到):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地点,包括海上运费和保险费用。

2.4 DAP(交货地):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地点,买方负责清关和进一步的运输。

2.5 DDP(交货当地包税价):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地点,并负责支付进口关税及其他费用。

3. 保险条款3.1 免费保险(FOC):卖方承担货物的基本保险。

3.2 装运保险(CIP):卖方承担货物的运输保险。

3.3 额外保险(Additional insurance):买方在基本保险之上额外购买的附加保险。

3.4 现金抵押(Cash agnst documents):在货物的提单副本及相关文件的付款条件下支付货款。

3.5 设备破损险(Breakage insurance):保险公司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设备破损的情况进行赔付。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表附件2:运输条款详解表附件3:保险条款解释表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EXW(装卸前工厂):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仅需就货物放在自己工厂外的地方交给买方。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1. 引言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十分关键的环节。

为了明确各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并对其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解释。

2. CIF条款CIF条款是国际贸易中较常见的一种货物运输条款,它代表成本、保险和运费(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根据CIF条款,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指定目的港,并承担海上运输所需的费用和风险,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失和损坏风险。

一旦货物抵达目的港,买方即负责自行完成进一步的清关手续及运输。

CIF条款适用于买方对货物的全程运输不太熟悉,且希望卖方能负责货物运输的安全和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CIF条款并不包括到货地的内陆运输费用和费用承担责任。

3. FOB条款FOB条款是另一种常见的货物运输条款,它代表离岸价格(Free On Board)。

根据FOB条款,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装运港口,并承担运输至该港口的费用和风险。

一旦货物装上船并通过船方的船工或船塔交付,买方即成为货物的合法所有者,并负责海上运输后的费用和风险。

FOB条款适用于买方对货物的起始地运输较为熟悉,且希望在货物进入海上运输之前对其进行控制和管理。

买方需要自行承担货物的海上运输费用、保险费用以及到货地的内陆运输费用和费用承担责任。

4. EXW条款EXW条款代表交货地价格(Ex Works),是货物运输条款中最简单的一种形式。

根据EXW条款,卖方将货物放置于指定地点,而买方则必须自行安排货物的提取、全部运输费用和风险。

卖方在这种情况下只需将货物准备好并提供给买方。

EXW条款适用于买方对货物的运输全程有充分能力和资源,且希望全面掌握货物运输和成本的控制。

买方需要承担货物的提取、运输、进口清关和内陆运输等费用和责任。

5. 其他条款除了CIF、FOB和EXW条款外,还有许多其他常见的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如CIP(运费、保险费),DAT(交货日期到达指定目的地),DAP(交货地点)等。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国际贸易是各国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货物运输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对于双方的合作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国际贸易中常常采用货物运输条款来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将介绍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的一些常见条款及其作用。

一、装运条款装运条款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约定了货物的装运方式、运输费用以及风险的转移时间。

常见的装运条款有"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FOB"(离岸价)、"EXW"(工厂交货)、"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等。

1. CIF条款CIF条款意味着卖方将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目的港口,并负责购买运输保险以保障货物的安全。

在CIF条款下,卖方需要承担运输的费用和风险,直到货物抵达目的地。

2. FOB条款FOB条款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装运工具(通常为船舶)后,卖方的责任就结束了,而买方将承担接下来的运输费用和风险。

FOB条款通常在货物需要通过海运运输时使用。

3. EXW条款EXW条款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地点(通常为卖方工厂),卖方的责任随之结束。

买方需要自行负责货物的运输和相关费用,包括装运、运输保险等。

4. CIP条款CIP条款是CIF条款的变种,除了卖方需要购买运输保险外,还承担运输费用直至目的地。

CIP条款更适用于陆路或空运的货物运输,以保障货物的安全。

二、索赔与争议解决条款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偶尔会出现货物损坏、延误或丢失等情况。

为了明确双方在此类情况下的权益和责任,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索赔与争议解决条款。

1. 责任限制条款责任限制条款约定了各方在货物损坏、延误或丢失时的责任范围。

通常该条款会明确说明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如战争、天灾等,航空公司或运输公司将不承担责任。

2. 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了各方在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方法。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货物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货物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货物保险条款货物保险是国际货物运输领域中一项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经常需要跨越国境进行运输,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效保护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权益。

本文将就国际货物运输中常见的货物保险条款进行探讨。

一、装船保险条款装船保险条款通常是指货物从出口地点至装载海上运输工具的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责任范围。

装船保险条款可以遵循国际货物保险惯例或根据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而制定。

该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要求承运人按照《装船单据》(如提单)的约定进行运输。

同时,被保险人应当配合保险人的索赔处理工作。

2.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险人有义务对货物进行评估和风险管理,并根据合同约定受理索赔申请。

保险人还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货物价值证明和运输单据。

3.保险责任的范围:装船保险通常覆盖货物在装船前发生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火灾、水灾、爆炸等。

但是,一些特定的风险可能在条款中予以排除。

二、海上保险条款海上保险条款通常是指货物在船上运输期间的保险责任范围。

海运是国际货物运输的重要方式,而海上保险条款则是保障货物安全运输的关键环节。

海上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1.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船方,并在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同时,被保险人也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货物的安全。

2.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有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对发生意外损失的货物进行赔偿。

保险人还有责任对货物所在船舶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3.保险责任的范围:海上保险条款通常覆盖货物在船上发生的各种意外损失,如海难、翻船等。

同样,一些特定的风险可能在条款中予以排除。

三、目的地保险条款目的地保险条款通常是指货物从卸载港口到交付给收货人的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责任范围。

该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有义务在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货物状态证明和索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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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
四、电子提单 (一)电子提单: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递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
使用电子提单的优点: 1、防止出现过期提单现象; 2、防止利用提单进行诈骗; (二)与电子提单相关的法律规定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20条的规定;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 3、《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 (三)电子提单的转让、证据力 1、电子提单转让:电子提单的转让需要提单所有人、承运人、受让人三方 参与才能完成。承运人起着核心作用,即承担按照提单所有人的意识核发、 取消、更换密码以及核实密码后的交货义务。
其一、缺乏法律根据;其二、与外贸实践不符; (2)提单诈骗与防范
其一、提单诈骗的种类;其二、提单诈骗的预防方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
三、班轮提单的种类 (一)已装船提单和收迄待运提单 (二)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三)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与指示提单 (四)运费预付与运费到付提单 (五)全式提单与简式提单 (六)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七)过期提单与无提单放货 (八)电子提单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
为规范电子提单使用,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颁布了《EBL规则》,后 相继出现INCOTERMS、eUCP 规则等相关法律。其中《EBL规则》是 其他立法的基础。目前具体对《EBL规则》电子提单研究相对较少,其 中大多又集中于对此规则下承运人责任的研究,较少从电子提单整个流 转过程出发考虑各方利益问题。此规则共同认可的操作难度大,最终会 影响其理论研究的发展。实践上,若能解决这个共同认可的难题,《 EBL规则》将可能获得突破性运用。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
参照BOLERO(Bill of lading Electronic Registry Organization)计划,解决承运人的责任与资信问题。 BOLERO操作流程: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向托运人发出报 文,承运人同时将该报文指示给权利登记中心,在权利登记 中心,托运人被记录为“单据”持有人。若托运人欲将货物所 有权转让,他必须将其新所有人身份指示给权利登记中心。 中心接到此指示后发出确认新所有人成为提单持有人的报文 。 由上可知,《规则》与BOLERO在“第三方登记机构” 的选择上差别在于:前者由承运人来担当,电子提单每次转 让均通过承运人,导致承运人责任大大增加;后者则对此进 行了改进,以独立的第三方身份负责交易方信息的传输与储 存,从而消除交易各方的顾虑。因此,我们可参照 BOLERO,在《规则》下建立一个专门监督电子提单流转 过程中承运人行为的高资信独立机构,这样一定程度上也会 保证买卖双方利益。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
第一节 海上班轮运输 一、什么是海上班轮运输?船舶沿着固定航线、停靠固定港口
、按照固定的船期表并按照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的海上运 输方式。 二、班轮运输的特点: 1、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以及相对固定的运费率; 2、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用包括在运输费中,货方不 再另外支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不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所签发的提单条 款为依据; 4、装货的品种和数量比较灵活,尤其适合小额货物运输。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
2、电子提单证据力 电子提单仅仅是合同存在及成立的证明。 因为交易的方便和迅速,具体规定承托双方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条款通常不作为电子数据 传递,所以电子提单通常不是合同内容的证明 。 (四)电子提单的使用与《海商法》的修改 1、取消空白提单的建议; 2、提单转让方式的修改。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
二、班轮提单的法律特征 (一) 什么是班轮提单?《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将其定义为:用以证明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 物的单证。 (二)法律特征 1、 提单是运输合同或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contract or 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1)大陆法:提单不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 (2)英美法:1950年英国the Ardennes 判例对提单的确认。 2、 提单是货物收据(receipt of goods); 3、 提单是物权凭证(title of goods). (1)对提单是物权凭证的质疑:
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给予托运人已收到货物的 电讯包括密码。托运人确认该讯息后则成为持有人。如该持有人欲转让 电子提单给第三人,应先向承运人发送通知,承运人确认该通知并向第 三人发送电子提单除密码以外的所有信息,第三人确认并接受后,承运 人销毁原密码并向第三人发出新密码,第三人则成为新持有人并拥有货 物支配权和转让权。然后,承运人通知提单持有人拟交货的地点和日期 ,提单持有人指定收货人。最后,收货人凭电子提单提货。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
东方海外船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TD.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
<提单诈骗案例>
案情经过: 原告:宁波顶佳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
波顶佳”) 被告: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中海
航运”) 被告: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外运船务”) 2005年10月24日,中外运船务向宁波顶佳发出
到货通知书要求其提货。宁波顶佳即委托代理办妥了 货物进口报关等手续,同时凭记名提单向中外运船务 换取了提货单。其后,地中海航运两次要求中外运船 务暂停放行涉案提单项下货物,造成宁波顶佳提货时 遭到拒绝。因此,宁波顶佳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交 付该记名提单项下的货物,并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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