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教20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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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 〔2011〕70号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政 〔2011〕70号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政〔2011〕70号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政〔2011〕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2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9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7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大教字〔2011〕70号各有关单位:依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我校对《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实施,原《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武大教字〔2010〕55号)废止。

特此通知武汉大学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充分利用和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实施学分制学费收费。

第二条学分制学费由课程学分学费和专业注册学费构成。

课程学分学费是指以每类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确定的每学分应交纳的费用。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课程学分学费后每学年交纳的费用。

学生在学制规定时间完成学业所交纳的费用不高于物价部门现行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三条学分制学费收费保障每一位学生的学习权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注册和选课。

第四条学分制学费收费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习质量,对学习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

第五条四年制专业文科类学生毕业总学分为140学分,理工医类为150学分;五年制专业学生毕业总学分为180学分。

理论教学课程学分等于课内总学时/18,实验教学课程学分等于课内总学时/36,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学分等于教学周数/2,分散的实践教学环节在折合成周数后计算学分。

第二章排课与选课第六条各学院(系)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拟定课程、教师和时间,由教务部审核后安排地点,进入网上选课系统。

第七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学生应根据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在学院(系)指导下选课。

质监总局令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质监总局令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40号总局令《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财税201170号

财税201170号

财税201170号摘要财税201170号为一项财政税务政策文件,旨在规范财税管理,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财税201170号的背景、内容和影响,并分析其对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的意义。

背景财税201170号是由国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文件。

财税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调整税收政策和财政支出,可以调控经济发展和优化资源配置。

财税201170号作为一项重要的财税政策文件,旨在进一步完善财税管理体系,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税收征管效能,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内容财税201170号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内容:1.税收政策调整财税201170号对税收政策进行了适度调整,以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需求。

该调整主要包括减税、降费、优化税收结构等方面。

通过减轻企业税负和个人所得税负担,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就业增长。

2.财政支出管理财税201170号对财政支出进行了规范管理,强调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和效益。

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同时,注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防止浪费和滥用。

3.税收征管加强财税20117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的精准性和效率。

通过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体系和加强税收执法力度,有效遏制和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4.税收政策宣传财税201170号强调税收政策的宣传推广工作,加强税收宣传的力度和广度。

通过加大税收政策宣传的力度,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参与程度,形成良好的纳税意识。

影响财税201170号对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将产生以下影响:1.促进经济发展财税201170号通过减税和降费等措施,有效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税负,提高了经济主体的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增长。

2.优化资源配置财税201170号通过税收结构调整和财政支出管理的改革,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3.提高税收征管效能财税201170号加强了对税收征管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了税收征管的精准性和效率,减少了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维护了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财税[2011]70号

财税[2011]70号

浅析财税[2011]70号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7日信息来源: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陈俊杰字体:【大中小】访问次数:2761对于财政性资金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财政部门拨付的一些具有专项用途的拨款。

2011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委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中的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笔者现对财税[2011]70号文进行浅要解析。

一、该文件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也就是说,只有国务院才有权确定不征税收入。

而财税[2011]70号文很好地贯彻了该规定,表述为“经国务院批准”,确保了有效性。

二、对财税[2009]87号和财税[2008]151号的优惠延期实际上,对于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过明确。

对比这两个文件不难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而财税[2011]70号的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即无限期)。

可以说,财税[2011]70号是财税[2009]87号的优惠延期。

财税2011年70号文件

财税2011年70号文件

财税[2011]70号: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2011-9-23 中国会计网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过明确。

对比这两个文件,我们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而财税[2011]70号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

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第一:取得资金的层级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

这里的县级以上包含县级。

取得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比如发改委、科技局、经贸委等部门也包含在内。

第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比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三:企业应正确进行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把握一个5年时间限制,即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1年70号文件

财税2011年70号文件

财税[2011]70号: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2011-9-23 中国会计网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过明确。

对比这两个文件,我们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而财税[2011]70号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

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第一:取得资金的层级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

这里的县级以上包含县级。

取得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比如发改委、科技局、经贸委等部门也包含在内。

第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比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三:企业应正确进行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把握一个5年时间限制,即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1 70号文

财税2011 70号文

财税[2011]70号: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2011-9-23 8:51赵国庆【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过明确。

对比这两个文件,我们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而财税[2011]70号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

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第一:取得资金的层级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

这里的县级以上包含县级。

取得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比如发改委、科技局、经贸委等部门也包含在内。

第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比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三:企业应正确进行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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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教…2011‟70号
关于2011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高校附中、民办学校: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现就做好全市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招生办法
(一)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及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

符合“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不符合“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须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住房证明等相关材料在实际居住地址就近入学。

(二)小学招生
凡户籍在我市,年满6周岁(2005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
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区内所属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小学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报名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房产证;
4、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5、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

(三)初中招生
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由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集体报名。

在外地借读回本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单独报名,各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将按照“两个一致”和“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统一审核,统筹安排。

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报名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房产证;
4、小学完成证书(或学籍证明)。

(四)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6月12日,6月18日前完成录取工作。

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经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才能向社会公布实施。

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在教育主管部门及公证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录取新生。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
行。

(五)特长生招生
今年我市初中学校继续招收体育、科技创新、计算机类特长生。

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初中学校须是经省、市教育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原则上,每个县区只能安排1-3所初中学校招收科技创新、计算机特长生。

特长生招收人数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初中录取学校招生总计划的5%。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县区初中学校招收特长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

要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项目名称、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程序等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录取的特长生名单必须在原毕业小学和初中录取学校公示。

严禁学校以招收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严禁学校以选拔性文化考试(测试)等方式录取特长生。

(六)特殊群体入学
1、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公办学校应按照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三县聋哑儿童少年原则上在本县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弱智儿童少年在学区内就近随班就读。

市区盲和聋哑儿童少年在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弱智儿童少年在学区内随班就读或在本区的“弱智儿童辅读班”就读。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合教…2010‟111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切实保障“同城待遇”,实现“零障碍入学”。

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切实承担进城务工人员随
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要结合实际,逐年增加定点学校的数量。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在我市经商证明或务工证明(均要求1年及以上)、暂住证(暂住1年及以上)、户口簿和身份证(升入初中的学生,报名时还应出示小学完成证书),统一到暂住证所在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符合条件的由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定点学校就读。

3、留守儿童入学。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在当地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确保所辖适龄留守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三县寄宿制学校应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少年的住宿需求。

各县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城乡少数民族及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4、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我市市区,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其子女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二、明确职责
(一)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在县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开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制定相应具体实施方案。

(二)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确定本区域内学区划分等工作,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三)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统一协调,顺利实施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市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方东玲
副组长:姜昌根谢克联
成员:唐平生李仲生刘小松陈雪梅李应天夏家龙杜忠厚王家华罗伟阮铜华朱迎友吴庆防
程雯青费勇沈昊朱伟红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

四、工作纪律
(一)完善监督机制。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督工作机制,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政
策的严肃性,依法依纪查处招生过程中有章不循、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协助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规范有序。

(二)强化责任追究。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主要工作年度目标考核。

凡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或设立重点班以及有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学校年度内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三)落实“三严”要求。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公办中小学严禁跨行政区招生,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公、民办中小学严格控制班额”的要求。

市区及县城镇择校生比例应控制在5%以下。

各地要根据本区域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小学、初中班额不得超过50人。

有条件的县区要逐步推行小班化教学。

(四)加强学籍管理。

全市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学籍管理的统一规定,为2011年新生注册学籍,同时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并于2011年9月20日前上传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

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后,在9月底前上传至市教育局备案。

五、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让家长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以大局为重,增强法制观念、政
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

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化解,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三)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本行政区适龄儿童少年总数及学校的办学规模,科学合理的划分学区,确保100%覆盖本行政区,科学合理安排招生计划。

各县区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应于5月12日前报市教育局审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应于5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统筹做好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要以内涵和特色发展为主题,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要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附件:2011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咨询举报电话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学校招生意见
合肥市教育局2011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
2011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咨询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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