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教201170号

合教201170号
合教201170号

合教…2011?70号

关于2011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高校附中、民办学校: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现就做好全市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招生办法

(一)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及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符合“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不符合“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须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住房证明等相关材料在实际居住地址就近入学。

(二)小学招生

凡户籍在我市,年满6周岁(2005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

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区内所属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小学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报名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房产证;

4、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5、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

(三)初中招生

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由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集体报名。在外地借读回本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单独报名,各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将按照“两个一致”和“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统一审核,统筹安排。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报名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房产证;

4、小学完成证书(或学籍证明)。

(四)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6月12日,6月18日前完成录取工作。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经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才能向社会公布实施。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在教育主管部门及公证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录取新生。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

行。

(五)特长生招生

今年我市初中学校继续招收体育、科技创新、计算机类特长生。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初中学校须是经省、市教育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原则上,每个县区只能安排1-3所初中学校招收科技创新、计算机特长生。特长生招收人数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初中录取学校招生总计划的5%。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县区初中学校招收特长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要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项目名称、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程序等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的特长生名单必须在原毕业小学和初中录取学校公示。严禁学校以招收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严禁学校以选拔性文化考试(测试)等方式录取特长生。

(六)特殊群体入学

1、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学校应按照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三县聋哑儿童少年原则上在本县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弱智儿童少年在学区内就近随班就读。市区盲和聋哑儿童少年在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弱智儿童少年在学区内随班就读或在本区的“弱智儿童辅读班”就读。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合教…2010?111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切实保障“同城待遇”,实现“零障碍入学”。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切实承担进城务工人员随

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要结合实际,逐年增加定点学校的数量。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在我市经商证明或务工证明(均要求1年及以上)、暂住证(暂住1年及以上)、户口簿和身份证(升入初中的学生,报名时还应出示小学完成证书),统一到暂住证所在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定点学校就读。

3、留守儿童入学。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在当地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确保所辖适龄留守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三县寄宿制学校应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少年的住宿需求。

各县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城乡少数民族及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4、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我市市区,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其子女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二、明确职责

(一)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在县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开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制定相应具体实施方案。

(二)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确定本区域内学区划分等工作,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三)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统一协调,顺利实施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市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方东玲

副组长:姜昌根谢克联

成员:唐平生李仲生刘小松陈雪梅李应天夏家龙杜忠厚王家华罗伟阮铜华朱迎友吴庆防

程雯青费勇沈昊朱伟红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

四、工作纪律

(一)完善监督机制。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督工作机制,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政

策的严肃性,依法依纪查处招生过程中有章不循、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协助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规范有序。

(二)强化责任追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主要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凡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或设立重点班以及有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学校年度内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三)落实“三严”要求。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公办中小学严禁跨行政区招生,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公、民办中小学严格控制班额”的要求。市区及县城镇择校生比例应控制在5%以下。各地要根据本区域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小学、初中班额不得超过50人。有条件的县区要逐步推行小班化教学。

(四)加强学籍管理。全市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学籍管理的统一规定,为2011年新生注册学籍,同时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并于2011年9月20日前上传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后,在9月底前上传至市教育局备案。

五、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让家长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以大局为重,增强法制观念、政

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化解,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三)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本行政区适龄儿童少年总数及学校的办学规模,科学合理的划分学区,确保100%覆盖本行政区,科学合理安排招生计划。各县区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应于5月12日前报市教育局审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应于5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统筹做好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要以内涵和特色发展为主题,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要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附件:2011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咨询举报电话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学校招生意见

合肥市教育局2011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

2011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咨询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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