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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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平价转让如何交税

股权平价转让如何交税

股权平价转让如何交税股权平价转让如何交税背景股权平价转让是指股东以股权作为付款方式,将股权转让给另一方,而不是以现金等其他形式进行交易。

在股权平价转让中,交易双方需要了解转让股权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本文将介绍股权平价转让的税务处理方法。

税务分类股权平价转让涉及到两个主要的税务分类: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在股权平价转让中,卖方作为个人股东,会将所持股权转让给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通过出售股权获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为递进税率。

根据所得额的不同范围,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对于股权平价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可以使用以下的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 = (股权平价转让所得个人减除费用)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企业所得税在股权平价转让中,买方作为企业股东,会自身所属企业名义进行股权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为25%。

对于股权平价转让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可以使用以下的计算公式:企业所得税 = 股权平价转让所得×适用税率纳税申报根据税务法规定,个人和企业在进行股权平价转让后,需要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纳税申报。

个人纳税申报个人在取得股权平价转让所得后,需要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报告相关所得信息,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需要在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完成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企业纳税申报企业在进行股权平价转让后,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报告相关所得信息,并申报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需要在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完成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税务筹划在进行股权平价转让时,纳税主体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降低税务负担。

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作者:中国财税培训师税收学博士肖太寿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在税务处理上应该如何处理呢?原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老规定在新税法实施后,是否还有效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 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前的财产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例如,A公司2008年发生股权转让所得5000万,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平均分5年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2008年、2009年分别确认1000万所得,剩余3000万待以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剩余3000万元应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

关于子公司向母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账务税务处理公告 告示

关于子公司向母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账务税务处理公告 告示

关于子公司向母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账务税务处理公告告示尊敬的股东和合作伙伴: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调整,有时需要进行子公司的股权转让。

最近,子公司向母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情况引起了我们的关注。

为了确保这一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我们特此发布此公告,详细说明相关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一、账务处理1. 股权转让的确认:子公司向母公司无偿转让股权,首先需要确认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我们将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审查。

2. 资产和负债的转移:股权转让涉及子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转移。

我们将确保所有资产和负债的账务处理准确无误,符合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

3. 会计记录的调整:股权转让完成后,母公司需要对会计记录进行调整,以反映新的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

我们将确保所有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二、税务处理1. 所得税处理: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子公司向母公司无偿转让股权可能涉及所得税问题。

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税务筹划,确保合法合规。

2. 印花税处理: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我们将确保按时缴纳印花税,并妥善保管相关税务凭证。

3. 其他税种处理: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其他税种,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

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税务处理,确保符合国家税收政策。

三、其他注意事项1. 遵守法律法规: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所有操作符合法规要求。

2. 信息披露:我们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向股东和合作伙伴报告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3. 风险控制:我们将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股权转让过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总结:本公告旨在明确子公司向母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账务税务处理。

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股权转让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同时,我们将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感谢各位股东和合作伙伴的支持与信任,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公司的发展和壮大而努力奋斗!敬请遵守以上公告内容,如有疑问或需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请随时联系我们。

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间总结

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间总结

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间总结编者按: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即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实务中,纳税人常常发生股权转让,如果未按规定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则会给纳税人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

现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间总结如下:1.一般企业(非关联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间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关联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间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特殊规定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思考:关联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时间。

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解读

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解读

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解读概述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是企业变更所有权的常见方式。

随着经济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涉税政策对于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解读。

本文将对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等涉税政策进行解读,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法规和注意事项。

一、企业整体转让的涉税政策解读企业整体转让是指将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债务和劳动关系等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行为。

在涉税政策上,企业整体转让按照财产转让和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税收征收。

1. 财产转让税收政策财产转让是指企业将其资产进行转让,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知识产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整体转让中的财产转让部分,将按照转让所得的差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财产转让中,如果转让方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于企业整体转让中的不动产转让,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完成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并清缴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2.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股权转让是指企业出售或购买其股权份额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企业股权转让,将根据转让所得的性质和交易方式进行不同的税收征收。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并征税的方式逐渐被取代,改为分别征税的方式。

即卖方需要根据所得性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买方则需要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交易所负责扣缴卖方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的纳税相关事项1. 纳税义务的转移企业整体转让和股权转让涉及纳税义务的转移。

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协商确定如何承担税务责任,包括缴纳应纳税款、申报纳税和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一篇: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解析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设计原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分为持有收益与转让收益,无论是持有收益还是转让收益,会计处理上都是记入“投资收益”账户,在纳税申报时并入企业的利润总额。

对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实现的收益,在税务处理上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投资收益免税,如直接投资取得的持有收益;二是投资收益补税,如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三是投资收益征税,如转让投资取得的收益。

因此,对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实现的收益,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通过附表十一,即《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予以反映,并对长期股权投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的。

二、《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重点项目填报解析(一)本年度增(减)投资额。

本年度增(减)投资额根据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账本期借方发生额(或贷方发生额)填报。

该项目应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投资企业本年度对被投资企业增加(或减少)的投资额;二是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根据被投资方实现的利润,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调整额。

(二)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金额与税收金额不一定相等,比如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会计投资成本是投资方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不是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填报说明未说明第4列填报“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金额还是税收金额。

从报表的设计原理分析,应当是会计金额,但从填报说明的表述来看,是指税收金额。

(三)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

对于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的会计处理,是将投资方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与投资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由于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申报时填入附表三第6行第4列,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处理。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五年内转让部分股权所得税如何计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五年内转让部分股权所得税如何计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五年内转让部分股权所得税如何计算
【问题】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五年内转让部分部分股权所得税如何
计算?
【回答】
按财税〔2021〕116号规定,企业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后,五年之内将部分股权转让,应停止履行职责递延纳税政策,
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前一天转让股权
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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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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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解析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设计原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分为持有收益与转让收益,无论是持有收益还是转让收益,会计处理上都是记入“投资收益”账户,在纳税申报时并入企业的利润总额。

对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实现的收益,在税务处理上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投资收益免税,如直接投资取得的持有收益;二是投资收益补税,如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三是投资收益征税,如转让投资取得的收益。

因此,对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实现的收益,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通过附表十一,即《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予以反映,并对长期股权投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的。

二、《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重点项目填报解析(一)本年度增(减)投资额。

本年度增(减)投资额根据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账本期借方发生额(或贷方发生额)填报。

该项目应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投资企业本年度对被投资企业增加(或减少)的投资额;二是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根据被投资方实现的利润,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调整额。

(二)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金额与税收金额不一定相等,比如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会计投资成本是投资方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不是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填报说明未说明第4列填报“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金额还是税收金额。

从报表的设计原理分析,应当是会计金额,但从填报说明的表述来看,是指税收金额。

(三)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

对于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的会计处理,是将投资方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与投资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由于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申报时填入附表三第6行第4列,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处理。

(四)会计投资损益。

投资收益明细账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持有投资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二是转让投资取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投资转让损失)。

而本项目是根据“投资收益”明细账贷方发生额(或借方发生额)填报企业持有投资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不包括投资转让收益(或投资转让损失),投资转让收益在第14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栏填报。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股息红利相等,二者的区别在于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为税后收益,但应税的股息红利为税前收益。

在会计上按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并入主表后形成企业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

如果该部分投资收益属于免税的股息红利,在本表第8列申报;如果属于应税的股息红利,在本表第9列申报。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股息红利不同。

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确认的投资损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并入主表后形成企业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

由于该部分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或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纳税申报时在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作为纳税调整项目处理,调整减少(或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说明的是,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税收是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确认股息红利的实现,而会计上由于确认应收股利时不再计入企业损益,所以纳税申报时该部分股利如果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在本表第9列申报。

(五)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

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为符合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该部分股息红利填入第8列“免税收入”;另外一部分为不符合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该部分股息红利填入第9列“全额征税收入”。

第8列“免税收入”纳税申报时并入附表五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减少项目处理。

具体而言,对于会计核算按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如果按照税法规定确认为免税的股息红利,填报第8列时按照会计核算口径的税后投资收益填报;对于会计按照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应收的股利,如果按照税法规定确认为免税的股息红利,纳税申报时不作纳税调整,不在第8列申报,否则会虚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9列“全额征税收入”项目,由于我国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是“先税后分”,对于会计核算按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如果按照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的股息红利,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申报:一是由于该部分投资收益已计入企业当期损益,第9列只申报该部分投资收益在被投资方已纳的企业所得税,将税后收益调整为税前收益,该部分调整额并入附表三第19行“18.其他”,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处理;二是计算该部分投资收益在被投资方已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该部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并入附表五第38行“其他”,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调整减少项目处理。

同理,全额征税收入项目中,对于会计按照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应收的股利,如果按照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的股息红利,也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申报:一是由于该部分投资收益未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应当将该部分税后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投资收益,填入第9列,该部分调整额并入附表三第19行“18.其他”,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处理;二是计算该部分投资收益在被投资方已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该部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并入附表五第38行“其他”,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调整减少项目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全额征税收入项目中,如果被投资方所得税适用税率高于投资方所得税适用税率,被投资方已纳税款如何抵减未前尚无明确规定。

(六)投资转让净收入。

投资转让净收入根据银行存款日记账、长期应收款明细账等账户借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报。

需要注意的是,可以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相关税费指交易环节发生的印花税、交易费等,其他税费不能从转让收入中扣除。

(七)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

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是指会计核算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时,据以从投资转让净收入中减除的金额,该项目根据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报。

转让部分股权时,应当根据转让股权的加权平均单价等方法计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的股权如果计提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计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时,应当减去企业冲减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八)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

由于会计和税法在股权投资的处理上的差异,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与”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不一定相等,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投资的初始成本不同。

税收确认投资的初始成本时,是根据支付的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但会计在确认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初始投资成本时,是根据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第二,投资的后续计量不同。

税收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在投资持有期间,一般不作调整,但会计确认的投资成本,在投资持有期间会发生变动,比如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第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投资转让成本的影响。

企业转让已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股权时,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是投资转让会计成本的抵减项目,但在计算投资转让税收成本时,不能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因此,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填报的是企业转让投资的税收成本,如果转让投资的税收成本与会计成本不一致的,应当对会计成本进行调整。

(九)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以企业投资转让净收入减去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后的余额。

该项目根据投资转让净收入减去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计算填报,其金额与“投资收益”明细账反映的金额应该相等。

(十)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以企业投资转让净收入减去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后的余额。

该项目根据投资转让净收入减去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计算填报。

(十一)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填报“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与“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差额。

如果会计上确认的投资转让所得大于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差异填报在附表三第19行第4列,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处理;如果会计上确认的投资转让所得小于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差异填报在附表三第19行第3列,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处理。

(十二)投资损失补充资料。

本项目主要反映投资转让损失历年弥补情况,比如“按税收计算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与“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合计数大于零,可弥补以前年度投资损失。

其中,“年度”分别填报本年度前5年自然年度:“当年度结转金额”填报当年投资转让损失需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已弥补金额”填报已经用历年投资收益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弥补金额”在本年投资所得(损失)合计数为正数时,可按顺序弥补以前年度投资损失:“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填报本年度弥补金额合计数加上第一年结转填入附三表中“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所得”调减项目中。

三、《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存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投资对应的会计科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到期的投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中均包括了股权投资。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实现的收益与长期股权投资类似,均包括了免税、补税、征税三种投资收益,所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中会计与税法不一致的投资收益也要进行调整,而《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在这方面没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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