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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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案例

销售假药罪案例

销售假药罪案例近年来,我国打击销售假药的力度不断加大,对于涉及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也给予了严惩。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销售假药的罪案例,以此警示广大民众,远离假药,珍爱生命。

2018年,某省某市警方接到举报,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通过侦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一些药品并非正规渠道进货,而是从一些小作坊购进的假冒药品。

这些假冒药品包装粗糙,标签不清晰,甚至有些药品的成分并非药物,而是一些未知的化学物质。

经过进一步调查,警方发现这家药店的老板与一些黑心商贩勾结,通过低价购进假冒药品,再以正规药品的价格销售给顾客,牟取暴利。

这些假冒药品销售给消费者后,不仅无法治疗疾病,甚至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

在警方的严密侦查下,最终将这家药店的老板和相关涉案人员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这些涉案人员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起案件不仅揭露了假药销售的黑暗内幕,也给予了社会一个警示,销售假药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对他人生命的威胁,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销售假药的危害是多么严重。

假药不仅无法治疗疾病,还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因此,我们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药店和渠道,不要贪图小便宜而购买来源不明的药品。

同时,对于发现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我们也要积极举报,让这些不法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打击销售假药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仍有一些不法分子顽固不化,仍然在进行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要增强防范意识,远离假药,珍爱生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用药环境。

通过这个销售假药罪案例,我们深刻认识到了销售假药的严重危害,也更加坚定了打击假药犯罪的决心。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引以为戒,远离假药,自觉抵制假药犯罪,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卫生环境。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卖白面(3篇)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卖白面(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市区内贩卖毒品。

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有重大嫌疑。

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公安机关掌握了张某某贩卖毒品的证据,并于2019年7月10日将其抓获。

二、案件经过经调查,张某某,男,35岁,无业。

自2018年开始,张某某开始涉足毒品交易,以贩卖毒品为生。

张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了多名吸毒人员,并利用这些关系进行毒品交易。

张某某所贩卖的毒品主要是海洛因,每次交易数量从几十克到几百克不等。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某的毒品来源复杂,涉及多个贩毒团伙。

张某某不仅贩卖毒品,还参与毒品运输、分销等环节。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还发现张某某曾多次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

三、案件审理2019年8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他交代,自己贩卖毒品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满足个人欲望。

张某某表示,自己对毒品交易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四、案例分析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案件分析(1)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案件事实,张某某以贩卖毒品为业,长期从事毒品交易,涉及多个贩毒团伙,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严重危害了社会的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毒品交易不仅对吸毒者本人造成严重伤害,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家庭破裂、犯罪增加等。

张某某的贩卖毒品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3)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性。

张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惜从事贩卖毒品这一严重违法行为,其主观恶性明显。

(4)张某某的行为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律卖假货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卖假货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需求日益旺盛。

然而,与此同时,假货问题也日益严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例以某知名品牌化妆品假货销售事件为背景,从法律角度分析假货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某知名品牌化妆品在我国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近期却爆出该品牌化妆品存在假货销售的问题。

消费者在购买该品牌化妆品时,发现产品外包装、瓶身、二维码等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

经调查,发现这些假货大多来自网络平台。

消费者在购买假货后,不仅遭受了经济损失,还可能对皮肤造成伤害。

三、法律分析1. 假货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用途、满足规定标准、满足消费者要求的能力。

而假货产品往往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因此,假货销售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 假货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假货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假货后,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假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卖假药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卖假药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药品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但仍有个别药店为追求利益,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案涉及某药店销售假药案件,通过分析此案,旨在揭示假药销售的法律风险,提高药店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

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某品牌“抗菌消炎药”经检测,药品成分与批准文号不符,属于假药。

该药店负责人李某承认,为追求利润,从非法渠道购进该假药,并进行了销售。

三、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所谓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本案中,某药店销售的“抗菌消炎药”经检测,药品成分与批准文号不符,属于假药。

因此,某药店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销售假药的,责令召回或者销毁药品,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某药店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召回或销毁假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4)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5)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给药店从业人员及药品市场带来以下启示:(1)提高法律意识。

药店从业人员应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杜绝销售假药。

(2)加强药品质量管理。

法律案例分析:保健品店叫卖假伟哥 一批销售假药店主被判刑

法律案例分析:保健品店叫卖假伟哥 一批销售假药店主被判刑

[案情介绍]2004年至2012年7月,江苏来沪人员被告人徐某某在金山区其经营成人保健用品店期间,从他人处购入各类性药品等进行销售牟利。

2012年7月25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徐某某经营的上述店内查获各“英雄本色”、“伟哥二代”等各类性品药共计100余盒,经检验及研判,上述药品均为假药。

12月13日,金山区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犯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自2007年5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在金山区漕泾镇经营“某保健品店”期间,其从批发市场购入各类性药品等予以销售牟利。

2012年7月25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上述店内查获待销售的“神龙威哥王”等十二种性药品共计100余盒(瓶),经检验及研判,均为假药。

12月13日,金山区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因在金山区朱泾镇销售假药而被金山区法院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之后,被告人余某某在金山区朱泾镇某成人保健品店继续从批发市场或他人处购入各类性药品等销售牟利。

2012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余某某经营的店内当场查获待销售的“极品伟哥”四盒、“万爱可”七盒、“乐翻天”八盒等性药品,经检验及研判,均系假药。

12月13日,金山区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撤销前判宣告缓刑三个月的判决,连同前判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分析]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保健用品店的经营者,应诚实经营,注意辨别药品真假,不要以为有文号就轻信是正品。

另外要规范进货渠道,从正规途径进货,对上门推销的可疑药品保持警惕,不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铤而走险。

[相关法规]暂无数据。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案情介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冰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闵行区宾川路XXX弄XXX号楼后简易房内经营一成人保健品店期间,对外销售假药。

2015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向他人出售“皇族肾宝”、“百交不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又被查获待销售的“皇族肾宝”、“百交不泄”、“VIAGAR”等232粒。

经鉴定,其中230粒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应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复函,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情结果】被告人胡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药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药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某市一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因涉嫌销售假药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

经调查,该企业销售了某品牌止咳药水,该药品经检验为假药。

此外,该企业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储存等管理制度;2. 未按照规定对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培训;3. 未按照规定对药品进行质量验收;4. 未按照规定对药品进行储存,导致药品质量受到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以下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2. 罚款人民币100万元;3.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4.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销售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一)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三)生产、销售假药,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四)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本案中,该企业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2)未建立药品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储存等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

本案中,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储存等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3)未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培训。

本案中,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法律角度分析假药案例(3篇)

法律角度分析假药案例(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假药问题屡见不鲜,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一起假药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揭示假药犯罪的法律特征、法律责任及预防措施,为打击假药犯罪提供参考。

一、引言假药是指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未经批准或者未经检验的药品。

近年来,我国假药问题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严重的健康风险。

本文以一起假药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打击假药犯罪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地警方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假药。

经调查,李某生产的假药与真药外观相似,但药效完全不同,甚至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

警方查获假药约10万盒,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李某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假药,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

(3)主体要件:李某作为犯罪主体,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要件:李某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仍然故意为之。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李某因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者因使用假药所遭受的损失。

(3)行政责任:李某应承担行政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四、预防措施1. 加强药品监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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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
【案情介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
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冰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闵行区宾川路XXX弄XXX号楼后简易房内经营一成人保健品店期间,对外销售假药。

2015年1
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向他人出售“皇族肾宝”、“百
交不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又被查获待销售的“皇族肾宝”、“百交不泄”、“VIAGAR”等232粒。

经鉴定,其中230粒
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应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闵行
分局出具的复函,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
场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情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
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
二、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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