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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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0号文件新个税

2018年60号文件新个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7(000)008
【摘要】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七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总页数】2页(P39-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14
【相关文献】
1.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J],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J],
3.湖南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J],
4.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J],
5.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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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5.26•【文号】民办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办发〔2016〕7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级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民办发〔2016〕18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试行)》(民办函〔2017〕173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民办函〔2017〕172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级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民办发〔2017〕23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级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民办发〔2017〕24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办公厅2018年5月26日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由财政部核定、民政部负责分配和管理使用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的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财税[2018]2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8.04.02【实施日期】2018.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现就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试点政策(一)试点地区及时间。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二)试点政策内容。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

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

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民发〔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7〕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2016年11月11日,民政部、财政部共同确定了北京市丰台区等26个市(区)作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其他地区也积极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工作。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1号)的要求,更好地推动各试点地区高效务实抓好第一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基本试点任务基本试点任务是指所有试点地区都要开展,并作为民政部和财政部年度考核重点的试点任务。

基本试点任务包括建立试点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具体内容见附件1)。

第一批确定7项基本试点任务:(一)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建立试点经费保障机制。

(三)建立省级试点工作督促指导机制。

(四)开展试点地区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筛查摸底工作,为制定试点方案、明确服务重点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五)推动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

(六)探索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七)增加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二、明确特色试点任务特色试点任务是指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特点需要,自行选择在试点地区所有或部分区县范围内开展的试点。

主要包括: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服务相结合;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长效发展模式。

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方案

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方案

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服务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0号、《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规定政策解读的精神,推进我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政策背景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科技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教育发展规律,进一步改革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推动高校所属企业清理规范、提质增效,推动高校聚焦教学科研主业,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遵循科技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尊重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改革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高校所属企业清理规范、提质增效,促进学校聚集教学科研主业和内涵发展,提升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强化责任、明确目标。

二是分步实施、重点突破。

三是统筹规划、分类施策。

四是保障权益、平稳过渡。

五是依法监管、严防流失。

(三)主要目标。

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把附着在高校身上的社会职能、沉重负担剥离,让高校可以清清爽爽的搞教育现代化,推进四个“回归”,建设教育强省。

通过清理关闭一批、脱钩剥离一批、保留管理一批、集中监管一批等方式,稳步推进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更好地服务高等教育。

二、改革范围与方式(一)改革范围。

公办普通高校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均纳入改革范围。

23.《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23.《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当表A000000“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填报表A107012第51行金额 。本行与第26行不可同时填报。
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为 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 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
填报情况详解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 计扣除的金额。
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加计扣除的金额。
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事 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
填报情况详解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填报第26+27+28+29+30行的合计金额。 当
表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填报表A107012第51行金额。本行与第27 行不可同时填报。
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填报金融、
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的金额,按第20+21+22行金额填报。
填报纳税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填报情况详解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填报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其中保 费收入总额=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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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8.05.02
【实施日期】2018.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
(2018年第60号)
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神华公益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4.安利公益基金会
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6.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8.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9.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10.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1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2.中国航天基金会
13.南都公益基金会
14.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15.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16.凯风公益基金会
17.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18.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19.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20.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21.中国癌症基金会
22.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23.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24.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25.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26.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27.韩美林艺术基金会
28.爱慕公益基金会
29.中国医学基金会
30.兴华公益基金会
31.心和公益基金会(原心平公益基金会)
32.智善公益基金会
33.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
34.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35.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36.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37.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38.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9.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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