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浅议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 定; 另外 , 根据 3 0 6条 , 律 师 只要 有 “ 帮 助 当事 人 毁 灭 、 伪造证据 ” 调查 取证权作为法律赋 予辩护律 师的一项基 本性权利 . 是 等 行 为 , 即构 成 犯 罪 ; … 隋节 严 重 ” 时, 则加重处罚 , 而根据 3 0 7条 .
乐观 。 就 了一 系 列 的冤 假 错 案
新刑 诉法第 4 1条 未 规 定 必 要 的程 序 和 手 段 来 落 实 刑 辩 律 法谚云 : “ 任 何 人 不 能 做 自己案 件 的 法 官 ” 。这 种 由直 接 利 益 师 的调 查 取 证 权 现 实 操 作 中 . 证 人 作证 的义 务 只针 对 追 诉 机 关 冲突 方 米 管 辖 案 件 、 启 动 追诉 的 制 度 安 排 。 使得 对律 师 伪 证 罪 的 而言 . 追 诉 机 关 可 以据 “ 凡 是 知 道 案 件 情 况 的人 , 都 有 作 证 的 义 追 究 根 本 无 法 保 障 其 合 法 、 公正 , 同时 , 也 侵 犯 了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务” 的条款要求证人在证言不利于被追诉者的情况下作证 ; 对 于 告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律 师 来 讲 .要 求 证 人 作 证 基 本 上 无 任 何 的法 律 效 力 和 强 制 力 可 3 . 取 消 律 师伪 证 罪 律 师 作 为 诉 讼 参 与人 参 加 诉 讼 .并 没 有 任 何 私 法 权 力 做 依 言 .律师 一般 不 可 能根 据 此 条 法 律 规 定 要 求 相 关证 人 在 证 言 有 利 于犯 罪 嫌 疑 、 被 告 人 的情 况 下作 证 。 托. 按 照 司法 原 理 . 他 们 一 切 的诉 讼 行 为 应 当受 到 司 法 机 关 的保 三 律 师伪 证 罪 护, 以保持庭审控辩 双方的平衡 , 因此 , 无 论 是 在 大 陆 法 系 还 是 《 刑法》 3 0 6条 : 在刑事诉讼 中 , 辩 护人 、 诉讼 代理人毁灭 、 伪 英 美 法 系 . 许 多 国家 都 有 律 师 在 办 理 刑 事 案件 时 的 豁 免 权 制 度 造证据 . 帮 助 当事 人 毁 灭 、 伪 造证 据 , 威胁 、 引诱 证 人 违 背 事 实 改 例 如 《 英 格 兰 和威 尔 士 出庭 律 师行 为 准 则 》 规定 : “ 在 通 常情 况 下 ,
律师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查和取证

律师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查和取证概述在律师的职业生涯中,法律调查和取证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有效的法律调查和取证可以为案件提供可靠的证据,为律师提供更高的胜诉几率。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律师在进行法律调查和取证时应该注意的关键要点。
1. 对案件进行全面了解在开始调查之前,律师应该仔细阅读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件、证验材料以及相关的背景资料。
只有了解案件的全貌,律师才能确定调查的方向和内容。
同时,律师也需要明确目标,即确定取证的类型和范围。
2. 制定调查计划根据案件的特点和需要,律师应制定相关的调查计划。
调查计划应包括以下要点:调查的目标和目的、调查人员的分工和职责、调查的时间、地点和工具、采取的调查方式和方法等。
合理而周全的调查计划能够使调查更有条理性和针对性。
3. 收集信息和证据律师应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收集相关信息和证据。
这包括查阅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律师的调查报告等,也可以通过采访目击者、询问当事人或利用社交媒体等途径获取信息。
同时,律师还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以获取更有力的证据。
4. 保护和整理证据律师应该确保获取的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在采集证据的过程中,律师应注意保护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避免证据被他人篡改或损毁。
同时,律师还应对获取到的证据进行整理和分类,确保证据的完备性和可读性。
5. 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律师在进行法律调查和取证时,必须始终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这包括在调查过程中要注意遵守法律程序、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等。
律师在进行调查和取证时,要始终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以确保调查和取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 好好运用科技手段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律师应该善于利用科技手段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
例如,通过对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社交媒体等信息的追踪和分析,律师可以获取更多的证据。
此外,律师还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数字化处理和分析,提高证据的可利用性和效力。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什么规定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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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辩护⼈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调取。
第四⼗⼆条辩护⼈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民检察院。
第四⼗三条辩护律师经证⼈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民法院通知证⼈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或者其近亲属、被害⼈提供的证⼈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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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定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 , “ 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 , 以向他们 可 调查情况 。”刑事诉讼 法》 3 条也作 了相似的规定。 《 第 7 ( )律 师部分调查取证 权依 附于 与其相对 的控 方不合 二
理 。《 事 诉 讼 法 》 3 规 定 辩 护 律 师 “ 以 申请 人 民检 察 刑 第 7条 可 院 、 民法 院 收 集 、 取 证 据 ” ,经 人 民检 察 院或 者 人 民法 院 人 调 “
基 础 ;2 律 师 依 法 享 有 调 查 举 证 权 是 维 护 当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必要前提 , 履行 法 律 职 责 的根 本保 证 ;3 律 师 依 法 享 有 调 查 () 取证 权 是 律 师 业 健 康 发展 的 基础 性 保 障 。
二 、 行 法律 对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的规 定及 其缺 陷 现
体 的 规定 以 实 际操 作 。 对 证 人怎 么保 护 、 护 的期 限及 程 度 如 保 等 , 处 于 法 律 上 的 空 白。 都
三 、 于 保 护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的 建议 关
具体 言之 ,律师的调查举证权在律师 的诉讼活动 中具有 如下重要性 :1依法享有调查举证权是查 明案件事实真相 的 ()
步 完善 。 目前 , 为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笔者认 为应 当采 ( ) 一 应尽快修改 《 师法》 律 及相关 的诉讼 法 , 明确规定律
浅议侦查阶段的律师调查取证权

方面的内容 , 即律师 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 ; 申请相关 国家机关调取 、 收集证据和通知证人 出庭作证 的权 利; 还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 查 阅案卷材料
等 所有 涉 及证 据材 料 的权利 。狭义 的律 师调 查取 证 权 是指 律 师 的 自行 取证 权 , 即律 师 为 了进一 步 了解 、 核 实案 情 , 有权 依 照有 关规 定 向有关 单 位 、 个 人进 行 调查 , 收集 证 据资料 , 本 文所 讨 论 的仅指 狭义 上 的律 师调查 取 证权 。 侦查 阶段 的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 是 将 该 权 利 放 在
段 应该 享 有调 查取 证权 。
二、 侦 查 阶段赋 予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具 有 极 深 的
理 论基 础
所涉及的人权保障内容极其丰富 , 其 中辩 护权在犯 罪 嫌 疑人 、 被告 人 各项 权 利 中 , 居 于核 心 的地 位 , 正 如一句法谚所说 , 刑事诉讼 的文明史就是辩护权 的 发展史。同时, 为了促进律师积极有效的替犯罪嫌
取证难的困境。文章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理基础 以及赋予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 的现实必要 性 出发 , 明确 了在现行刑诉 法下侦查阶段赋 予律师调 查取证权 , 能够更好地行使律师辩护权, 履行
辩护 职 责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维护 侦查 阶段 犯 罪嫌疑 人 的合 法权 益 。
[ 关键词 ] 律师调查取证权 ; 辩护权 ; 人权保障 [ 中图分类号]D F 7 3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 6 7 2 — 1 5 0 0 ( 2 0 1 3 ) 0 2— 0 0 4 1 — 0 3
( 二 )控 辩平 等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同为刑事诉讼 的 目的, 二 者处于一种对立统一的状态 , 但长久以来 , 不论是立 法层面还是 司法实践层面上 , 我 国都过多的强调惩
代理律师有无调查取证权利

代理律师有无调查取证权利一、代理律师有无调查取证权利代理律师有调查取证权。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和收集获取有关证据的权利。
《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作用是怎样的1、首先有利于增强刑辩律师出庭抗辩能力。
对抗式程序控方和辩方的对抗,实质上就是检察官与律师的对抗与争辩。
律师在法庭上拥有较高的辩护技巧和具有丰富的出庭经验固然重要,但如果律师不能掌握第一手资料,不是亲自去调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只是复印和使用控方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材料到庭应诉,就很难赢得诉讼的胜利;2、其次有利于控诉与辩护职能之平衡。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律师主要是为了保护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衡而参入诉讼中来的,律师是站在被告一方的立场上,在法庭展示与检察官抗衡的势力。
而律师调取的有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产生实际影响的证据,是实现控辩力度平衡的重要砝码;3、最后,有利于增强收集证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尽管法律要求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利与不利的证据要一并收集,但更多情况下检察官关注的是指控是否成功,容易忽视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这时候,就需要律师通过行使调查取证权的过程来收集这些证据。
同时,辩护律师的调查活动,可以对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活动起到监督作用。
避免那些非法证据进入法庭程序并被采纳为裁判的证据。
三、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是什么1、证据调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调查并策划收集有关诉讼及非诉讼证据。
2、知识产权调查调查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协助查清盗版的书籍、音像制品、软件的来源,调查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窝点,并获取相应证据,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知识产权。
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措施

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措施一、立法保障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首要措施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立法机关应制定更为详细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应加大对侵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惩处力度,确保律师在行使权利时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二、律师培训为了提高律师调查取证的能力和水平,需要对律师进行定期的培训。
培训内容应涵盖证据收集、法庭辩论、法律程序等方面的知识,使律师能够熟练掌握调查取证的基本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应加强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经验共享,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三、强化监督为了确保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正确行使,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司法机关应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合规进行。
同时,应建立投诉机制,允许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律师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四、拓宽渠道为了丰富律师调查取证的渠道,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例如,律师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证据。
此外,律师还可以通过私人调查机构或公证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获取证据,提高取证效率。
五、引入科技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来提高工作效率。
例如,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行信息检索和分析;利用视频会议等技术进行远程取证等。
同时,应加强对新技术手段的培训和学习,使律师能够熟练掌握并运用这些技术。
六、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的合作是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重要措施之一。
律师应与公证机构、鉴定机构等相关行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进证据的合法、公正和客观性。
此外,律师还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国外同行交流经验,共同提升行业水平。
七、设立激励机制为了激发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积极性,需要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例如,对在调查取证中表现突出的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取得重大成果的律师给予物质奖励或奖金等。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
调查取证是律师履行职责的核心环节,然而,这一过程中的权限及范围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本文旨在对我国法律体系下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范围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律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与法律依据1.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或提供法律咨询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材料的行为。
2.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我国《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可以依法收集、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范围进行了明确。
三、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范围1.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以下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1)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等;(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范围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主要包括:(1)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2)与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的身份、背景、动机、行为等相关的信息;(3)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四、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限制与职责划分1.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限制(1)律师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2)律师不得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收集证据;(3)律师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4)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律师调查取证的职责划分(1)律师负责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2)律师应当对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律师应当将调查取证的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4)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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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诉讼法专业万世界 0805班学号:081060252)内容提要:赋予律师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对实现控辩平等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弱化,立法上存在缺陷,司法实践中也难以保障,使控辩之间力量进一步失衡,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保障律师有充分的阅卷权;减少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限制,赋予律师更大的调查取证权;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请求权制度;建立刑事公诉案件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关键词:律师调查取证权完善当今世界上主要有两种诉讼模式,一是大陆法系国家盛行的职权式诉讼模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抗辩式诉讼模式。
前者较为强调检察官、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职权作用,相对淡化被告方的辩护职能;后者较为强调承担审判职能的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不偏不倚的仲裁者地位,以此来保证控诉、辩护职能的均衡性,使公诉人和被告方在诉讼过程中的抗辩性增强,从而更好地发挥控、辩、审三大诉讼职能的作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我国现行刑事审判模式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式。
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控、审不分,被告方在法庭上进行辩护活动流于形式的缺陷,如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不到保障,将加深侦、控方与辩方之间的不平衡。
有种观点认为,实现控辩平等的方法不应当是过多计较辩护方收集证据的权利和能力,只要通过实现无罪推定和沉默权就可以实现。
但事实上,我国目前没有实行沉默权制度,通过沉默权来实现控辩平等的条件尚不具备;无罪推定需要以证据作为依托,如果仅赋予公安、检察机关极大的侦查控诉的权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却得不到有力的保障,那么无罪推定原则也难以真正实施,控辩平衡也无从谈起。
因此,一方面,我们需要在实践中正确应用无罪推定的原则,另一方面,又需要赋予律师更大的调查取证权,这对于真正实现刑事诉讼中的合理对抗和控辩平衡,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一、赋予律师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对实现控辩平等的意义首先,由于追诉犯罪的复杂性以及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与秩序的需要,国家赋予了侦、控方拥有调查收集证据的专门而足够的权力和人力、物力,这是刑事诉讼控诉力量先天强大的基本原因。
在我国,侦查权由国家的侦、控机关独占。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为了调查犯罪,有权采取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专门的调查工作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鉴定、辨认、侦查实验等;强制性措施则包括五种强制措施以及其它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财产或其他重要权利的侦查措施。
相比较而言,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调查取证权利方面,却与侦、控机关有着天壤之别,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立法上及实践中也受到诸多限制,具有非完整性、限制性和证据采信中的区别性的特点。
由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诸多限制,使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也先天不足。
其次,刑事追诉过程中,容易产生的有罪推定倾向也加深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先天不足。
第一,侦、控方最先接触到的均是被害人的有罪控告,而接下来的侦查、调查几乎均是围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进行,由于传统观念的惯性作用,使得侦、控机关容易产生有罪推定的倾向。
第二,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庭审法官在开庭前研究起诉材料是职权主义的必然要求,而研究起诉材料,法官将有可能受到有利于控方的不当影响,在法庭审判时,法官就难以做到不预断、不怀偏见地听取证言,被告方提出的证据有可能被忽略。
这些都加深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先天不足。
由此可见,赋予律师更大的调查取证权则是增进刑事诉讼控辩平等的结构合理性之重要举措,它对追求控辩双方的平等以及根据事实与法律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司法公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一)在立法上,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尚存在诸多立法缺陷,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控辩双方的调查取证权利还极不平等。
法律对公、检、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正是由于法律强有力的保障,法、检、公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比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容易得多。
同时,侦查、起诉期限的延长制度,缺乏具体、有效的制约机制以及配套的保证制度,也使某些案件的审理时日过慢过长,这一方面与嫌疑人有权“迅速接受审判和裁决”的国际标准不一,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侦、控机关与律师在调查取证权上的不平等,不利于控辩平衡的实现。
律师取得证据的来源,主要是通过到检察机关、法院阅卷,向证人、被害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在法庭上向证人提问等方式获得。
但在通过以上方式收集证据的过程当中,由于法律的限制,使律师微弱的调查取证权实现起来也困难重重。
1、辩护律师通过阅卷所获得的案件材料非常有限。
《刑事诉讼法》第36条对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作了明确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该条立法原意是使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权利和能力增强,将阅卷权提前到案件审查起诉之日,以便辩护律师尽早了解案情,进行必要的取证活动,增强与控方相抗衡的力量。
但是,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虽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但并非全部材料。
即使进入审判阶段,也只能看到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其他证据材料却无法见到。
而控方移送的材料中都是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律师只能从移送的有罪证据中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或进行推理分析。
这对于实现控辩平衡是十分有限的。
2、法律对律师向被害人、证人取证有很多限制。
在侦查阶段,律师虽然能够介入,但没有调查取证权,只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并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在提起公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享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但是,《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或者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形式上法律赋予律师有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和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实质上这种权利并没有法律强有力的保障,律师能否取得证据,完全看有关单位或个人是否愿意或同意。
特别是对被害人的调查不仅要本人同意还要经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同意,否则律师的取证无法进行。
所以,相对于侦、控机关收集证据时享有权利的强制性而言,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取证权的规定显得苍白无力,导致庭审质证时辩方取得的证据很难同控方的证据相抗衡。
3、《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在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请求权的规定上也存在缺陷。
调查取证请求权,即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以国家权力,收集、保全有利于己方的证据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又进一步规定: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该条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请求权以“认为有需要”等笼统的语言来作为检察院、法院是否启动调查权的前提条件。
对什么情况下检察院、法院应当同意或不予批准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不予批准后的救济程序,如何监督制约检察院、法院行使权利等未作明确规定,这对于实现控辩平等不能不说是一个立法上的缺陷。
4、《刑法》在第307条伪证罪的基础上,又另列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这一立法上的重复设置和特定指向,使律师在行使本已十分有限的调查取证权时,更加小心翼翼。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伪证罪,刑法第307条已经有了规定,根据该条,不管是律师、法、检、公人员抑或其他人员,凡违反该条,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
然而,《刑法》却专门在306条专门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有些律师为了避免使自己深陷囹圄而不得不浅尝辄止,不敢深入。
(二)在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很难得到保证。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权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会见犯罪嫌疑人。
但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法律帮助行为受到侦查机关的监督,很多时候,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在场,此点与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律师与羁押人的会见应在单独交谈条件下进行”的规定相悖,不利于律师在排除干扰的情况下了解案情。
2、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性,要事先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许可,否则,收集到的证据也是不合法的。
同时,由于辩护律师的职责是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罪或罪轻,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又往往为社会所不齿,再加上辩护律师对证人不能给予保护,一般来讲,老百姓对律师的调查取证多不理解,不配合,辩护律师取证经常费尽周折而收效甚微。
在行使调查取证请求权时,由于检察院、法院对是否同意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缺乏客观的约束标准,律师的调查取证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3、个别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也制约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实现。
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进行调查取证的重要环节。
公平地讲,关于律师的会见权,不管是《律师法》、《刑事诉讼法》,还是《六部委的联合规定》等,都对律师的会见权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如果侦查机关认真执行,律师的权利是能得到保障的。
但部分侦查机关不仅未按有关规定执行,还自定一些规则来限制律师的权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首先需征得承办人员的同意,然后由侦查机关的法制科开具批准会见函,几经周折会见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部分看守所还有不许被会见人签字等无理限制的情况发生。
三、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促进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1、保障律师有充分的阅卷权。
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应当拥有到检察院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