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中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篇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篇。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甲方承担在约定时间、约定地点、约定质量标准下,对乙方提供施工劳务和技术,按约定价格完成建设工程的合同。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及解决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本篇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合同的签订时间、地点、内容、要求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名称、住所;(二)建设工程的名称、规格、质量标准、定位;(三)施工工期、工程价款与付款方式;(四)合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五)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等情形的约定;(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特别约定;(七)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格,应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价格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施工单位在承揽建设工程时,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组织施工作业,按照工程质量标准和工程进度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施工人员,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和实施,并确保工程质量的达标。
建筑建设中的工程发包方是什么意思?

建筑建设中的工程发包方是什么意思?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对于建筑行业来说是一段爆发时期,因为我们的基础建设需要大规模的建筑,无论是商业楼盘的开发,还是基础建设,只要涉及建筑就有发包方,那么,建筑建设中的工程发包方是什么意思呢?小编将结合相关知识为你解答。
1.工程发包方是什么意思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2、什么是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建筑法》)或业主、项目法人。
第一、关于工程发包主体资格。
《建筑法》对工程施工发包主体资格未作限定。
因此,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二、关于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应具备支付工程价款的能力。
第三、关于合法继承人,是指与发包人合并、分立的单位,包括兼并发包人的单位以及购买发包人合同和接受发包人出让的单位和个人。
3、《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发包的原则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4、《建筑法》对建设工程发包有什么具体规定?《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有关风险防范一直是承发包双方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大型项目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该文本亦被大家称作示范文本。
笔者从事建设工程及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已有数年,对于承发包人双方就建设工程合同所关心的问题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风险有一定的了解。
本文拟结合有关案例情况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适当分析,并提出一定的防范措施,以飨读者,并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考虑到保密要求,本文有关案例隐去了当事人的名称并作了适当调整。
一、基本案情2007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条中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预算报价中所含的宾馆土建及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工程(具体范围见预算书、有关投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双方在第三条中约定,合同工期为280天(日历天数),其中土建140天,装饰装修140天,开工日期为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后7天,具体时间由甲方书面予以通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为5000万元,其中土建部分3500万元,装饰装修部分1500万元。
合同专用条款第10。
1中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为进场后三天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乙方按要求提交后三天内。
合同专用条款13.1约定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包括白天连续5小时停电,土建期间连续3日下雨或其他自然灾害等。
合同专用条款23.2约定,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为根据承包人编制的预算综合报价文件明确的单价,在施工中发生经业主认可的增减变更工程,其价款予以调整。
合同专用条款24条约定预付款为500万元,此款在开工次月起所完成的工程量中按20%的比例逐月予以扣回,直至扣完.合同专用条款26条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按甲方核实的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于每月25日前提交工程量及申请结款报告,甲方于次月2日前按照经审核确认后的实际金额支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将在每月结算款项中逐月按比例扣回.工程款支付到工程总价的90%后,甲方不再支付,余款(除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
国开(中央电大)专科《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网上形考、机考试题及答案

国开(中央电大)专科《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网上形考、机考试题及答案说明:试卷号2464;适用于国开电大建设工程管理和工程造价管理专科学员网上形考;同时,资料也是期末机考必备资料。
资料包含形考任务(作业1至4)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形考作业一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业主:指既有某项工程建设需求,又具有该项工程建设相应的建设资金和各种准建手续,在建筑市场发包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并最终得到建筑产品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承包商:指拥有一定数量的建筑装备、流动资金、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一定数量的工人,取得建筑行业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最终得到相应工程价款的建筑施工企业。
3.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工程招标,是招标人标明自己的目的,发出招标文件,招揽投标人并从中选择选定工程项目承包人的一种经济行为。
4.建设工程投标:建设工程投标,是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对项目提出报价,填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招标人,参与该项工程竞争的经济行为。
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组织。
它必须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应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二、填空题1.建筑市场的客体即建筑产品,是建筑市场交易的对象,它既包括______产品也包括_______产品。
[答案]有形建筑;无形建筑2.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三项基本功能是:信息服务功能、______功能和_______功能。
[答案]信息服务功能;场所服务;集中办公功能3.为了保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能够有良好的运行秩序,充分发挥市场功能,必须坚持市场运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包括:信息公开原则、______原则、______原则、属地进入原则、办事公正原则。
[答案]依法管理;公平竞争4.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______的资质管理,二是对_______的资格管理。
2019注册监理《案例》真题及参考答案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第一题某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落文本)签订了座工合同,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1245万元: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当施工单位实际完成金额素计达到合同总价的300开始分6个月等额扣回预付款管理费率取12%(以人工费村料费、体C机民使用费之和为基数),利润率取76(以人工费、H料费、场工机其使用费及管理费之和为基数),措施项目费按分部分工程费的5%计(赶工不计取情施费)。
规费综合费率取89%(以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责之和为基数),税率取9(以分部分现工程费。
招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及规费之和为基数):人工费为80元工日,机械台班费2000元白班。
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F列损失:(1)修复在建分部分项工程费18万元;(2)进场的工程材科损失12万元;(3)施工机具闲置25合班;(4)工程清理花费人工100工日(按计日工计,单价150元/工日);(5)施工机具损坏损失55万元;(6)现场受伤工人的医药费0.75万元。
事件2:为了防止工期延误,建设单位提出加快施工进度的要求,施工单位上报了赶工计划与相应的费用。
经协商,赶工费不计取利润。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确认赶工增加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合计为15万元。
事件3:用于某分项工程的某种材料暂估价4350元/吨,经施工单位招标及项目监理机构确认,该材科实际采购价格为5220元/吨(材料用量不变)。
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3万元招标采购费用的索赔,同时还提交了综合单价调整申请,其中使用该材料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调整见表6-1,在此单价内该种材料用量为80公斤。
【问题】1.该工程的工程预付款、预付款起扣时施工单位应实际完成的累积金额和每月应扣预付款各为多少万元?2.针对事件1,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条指出各项损失的承担方。
建设单位应承担的金额为多少万元?3.针对事件2,协商确定赶工费不计取利润是否妥当?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赶工费为多少万元?4.针对事件3,施工单位对招标采购费用的索赔是否妥当?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调整综合单价是多少元?分别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适用和处理问题的相关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按照合同价款承包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并按照规定负责完成该工程任务的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书面合同、承包合同书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包括工程的名称、规模、位置等主要信息。
2:合同双方及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信息。
3:工程的内容、范围、要求等详细描述。
4:工期、交付时间的约定。
5: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进度款、质量保证金等的约定。
6: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处理方式。
7:违约责任、索赔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
第五条采用招标方式或者邀请投标方式选定承包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施工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第七条施工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程现场及周边环境,确保施工安全,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八条委托人应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项,并根据工程进度支付相应的进度款。
第九条施工人发现工程变更或者设计问题时,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对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关损失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解约的情况包括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期满、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争议应当采取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签订施工合同应重点把握的事项建设工程施工,是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进行建筑产品生产之前的最后阶段,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应引起施工企业格外重视,把握并处理好下列问题:1、严格审查发包方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施工方承包的项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如果项目不合法会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
另外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以降低风险。
2、认真审查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审慎提交投标文件。
施工图纸是否符合业主的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对该工程是否合法、工程是否能获得施工许可证有决定性的作用。
实践中不排除因为设计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施工而被延误,甚至整个工程重新招标,从而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因此在投标前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研究。
对招标文件施工单位也应当认真研读,因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投标书都会成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如果不引起重视随随便便投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可能追悔莫及。
3、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并切实约定“专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面广,自拟合同文本难以全面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疏漏,因此建议使用国家示范文本。
目前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
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这一部分内容注明了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当事人应根据工程及双方具体情况,据实约定并填写“专用条款”的内容;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

书中还收录了大量的实际案例和典型判例,这些案例涉及到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各个方面和实际操不同问题的认定和处理方式,还对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 际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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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这是《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的读书笔记,暂无该书作者的介 绍。
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 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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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是一本全面、权威、实用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法律工具书,旨在帮助读者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本书涵盖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 要条款进行了详细释义,并提供了丰富的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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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这几个过程,形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个主要文件。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从合同法角度分析,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所以,依据合同法,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就表示合同成立。
但考虑我国传统观念,或招标文件中有“以签订正式合同书为合同成立”的约定,所以要十分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工作,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合同风险。
目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多采用由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签订施工合同,下面笔者拟从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浅谈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协议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由四部分组成,即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
协议书作为《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在整个合同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签订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主体
协议书中发包人、承包人应与中标通知书上所确认的招标人、中标人相吻合,更应注意其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主体相一致。
二、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所确定的工期相同,并应在“开工日期”这一栏明确“以书面开工通知为准”的条款,以避免因发包人自身原因,致使承包人不能如期进场施工的被动局面和纠纷。
三、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但发包人亦有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更高要求,在签订此条款时,可以约定“合格,力争获奖”,以降低风险。
四、合同价款
此条款应是被发包人经招标程序确认的承包人投标报价,若合同为可调价格合同,在此处可注明“暂定”字样。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施工合同》以列举方式表述合同组成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以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这里要强调的是,协议书中这一条款与通用条款第2.1条以及专用条款第2条相呼应,更是这两个条款的基础。
发包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要求将招标文件纳入合同组成文件,在这种情形下,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决定合同组成文件以及排列顺序,排列顺序也非常重要,其关系到合同产生歧义的优先解释顺序。
在这里还应注意一个问题,即“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这里要注意洽商、变更文件的效力和送达问题,洽商、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的代表人员签字,并加盖发包人、承包人公章。
特别应注意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发出的信函或文件的送达问题,一般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以及通讯地址及方式若发生变更,则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不通知则视为送达地址”,应采取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在邮寄详单中注明所寄物品的名称及内容,并妥善保管此详单。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施工合同》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是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的纲领性文件,从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等十一个方面阐述双方权利义务,多采用固定格式和内容,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在协议书、通用条款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将协商的权利交给双方的体现,其以协议书、通用条款为基础,又是一种升华。
因此,重点阐述其注意事项:
一、工程师条款
在《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1.8条,明确了工程师在合同中是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专用条款中则将工程师分为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两类,在签订该条款时,应注意明确工程师的职权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可以约定“依据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职责,将《工程监理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而约定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时,则应注意避免与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交叉,对于工程师的人员,可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姓名,职权,并约定如果工程师人员变更,则发包人应另行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同时约定工程师的确认时间,并明确工程师在约定时间内未予认可,且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
依据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可将合同价分为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三种模式。
(一)固定价格合同,依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3.2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依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将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是以设计图纸、工程量及规范等为依据,双方协商认可一个固定总价,除因设计和工程范围发生变更的情况,施工单价和施工量都不可调整,承包方要承担工程量、工程单价变化的风险。
固定单价则是指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工程量是暂估的,即工程量可以根据实际工程量予以调整的。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这一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双方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无法申请司法鉴定,权利人丧失司法鉴定的途径,如果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则可请求法院对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注明风险调整的因素和方法,要特别注意专用条款第25条,工程量确认的约定,注意施工中的签证。
(二)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进行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将工程项目时将投资划分成直接成本费与承包方完成工作后应得酬
金两部分。
(四)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
在施工中,大量存在承包人垫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了对垫资行为的法律意见,第六条共分三款,表述了三层含义,其一,发包人、承包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法律不保护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约定;其二,发包人、承包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则如当事人如对前款利息有约定,
则依照约定,如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其三,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所以对于垫资行为,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因施工垫资行为在我国是被法律禁止的,所以可在合同进度即支付节点上约定进度款支付比例,如果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低于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支付的比例,则可认定为承包方垫资行为,并在合同中约定欠款利息计算标准,则使垫资行为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维护承包人自身权利。
(五)工程分包
依据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在这个管理办法中,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但现建设单位多将专业工程分包直接发包给相应的施工企业,且不赋予总承包企业管理权,而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行为实际是违反了该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之规定,针对这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建设单位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
所以,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可以采用建设单位、总包方、分包方三方签订协议,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的证据,以保护总包方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施工合同》是目前建筑行业通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蓝本,其以通用条款使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衡,又以专用条款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