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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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贷集中管理制度

个人房贷集中管理制度

个人房贷集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房贷管理工作,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贷款资金安全,保证个人房贷业务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开展的个人房贷业务,包括住房按揭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

第三条个人房贷工作原则上实行“谁放贷、谁管理”的原则,即由开展房贷业务的部门负责管理相应的个人房贷业务。

第四条个人房贷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可控、合规经营、诚信服务、利民利行的原则。

第五条房贷集中管理应当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法律合规等制度相衔接,形成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

第六条银行应当不断优化个人房贷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服务水平,确保个人房贷业务的正常运作。

第二章个人房贷申请及审批第七条个人房贷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定贷款条件,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工作、有还款能力等。

第八条个人房贷申请人应当按照银行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工作证明、收入证明、个人征信报告等。

第九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个人房贷申请和审批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审批过程规范、公正。

第十条银行应当在合法范围内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房贷服务,根据客户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第三章个人房贷合同及放款第十一条银行应当与客户签订个人房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放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个人房贷还款管理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房贷还款管理机制,及时催收逾期款项,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第五章个人房贷风险控制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定期对房贷资产进行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理,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在客户违约情况下及时进行报告。

第六章个人房贷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房贷集中管理监督机制,确保个人房贷业务规范运作。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结合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际,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自律宗旨是: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合规经营,公平竞争,防范风险,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指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自律约定第五条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贯彻执行监管部门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坚持独立审慎经营,建立有效的个人住房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全面防范贷款风险。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做好尽职调查,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认真核实借款人购房行为、贷款行为的真实性。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加强风险评价与审批管理,建立以现金收入为基础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风险评价体系,坚持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流程。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加强抵押物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抵押登记流程,落实抵押物价值评估和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合法有效。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加强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遵循贷放分离原则,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平有序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

本公约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损害其他银行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违规或变相降低贷款条件争揽客户的行为;(二)违反监管部门政策发放贷款的行为;(三)在信贷业务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的行为;(四)任何形式的诋毁其他银行商业信誉的行为;(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方面,采用了以下措施:
1. 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银行在进行个人住房贷款时,
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借款人的收入、职业、征信记录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还款能力和信用风险。

2. 建立科学的利率制度:银行通过建立科学的利率制度,根据
市场情况和住房贷款需求,采用不同的利率政策,以确保资金利用
的效率。

3. 开展房屋抵押评估:银行需要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对抵押的房
屋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可贷款额度,以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性
和可控性。

4. 加强贷款质量监管:银行需要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质量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确保贷款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5.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银行也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持续健
康发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 4〕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

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

x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一、定义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我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商业用途房产的贷款。

商住两用房贷款视同商业用房贷款办理。

二、商业用房应具备的条件(一)基本规定1.借款人利用我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可购买商铺、写字楼和商住两用房。

2.贷款所购商业用房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项目合法、合规,满足当地市场需求。

3.商铺(1)应选择商业氛围浓的商业区或大型住宅小区的配套商铺,周边市政设施配套齐全,公共交通便利。

(2)在具体位置选择上,应以临街、底层门面房为优先选择对象。

4 写字楼(1)在地段选择上,以主城区、主干道、CBD区域为主。

(2)写字楼总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二)一手商业用房1.开发商及楼盘必须符合一手楼住房贷款对开发商及楼盘的基本规定。

各分行可以办理一手楼商业用房贷款的楼盘原则上应位于分行所在城市辖内(含辖内郊县)。

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2.开发商对项目运作具有全面的可行性研究,对项目销售对象及房产今后的用途有明确且符合市场实际的规划和定位。

3.所购一手商业用房项目预定及销售情况良好。

4.所购一手商业用房应不存在妨碍办理产权证明的因素,可上市流通并且无限制条件。

5.贷款购买一手商业用房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二手商业用房1.所购二手商业用房的产权应明晰,并能办理过户交易和正式抵押登记。

2.所购二手商业用房房龄一般不超过20年,房龄加贷款/授信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0年。

3.所购房产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

周边商业环境较成熟,使用功能上不应存在明显缺陷。

4.原则上不接受闲置超过6个月(购买了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未能使用、转让、出租该房产的时间超过6个月,下同)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三、项目的申请、调查和报批(一)一手商业用房必须按个人一手楼住房贷款楼盘按揭额度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

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银发[1995]220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5.07.31【实施日期】1995.07.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7月31日银发[1995]220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华夏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现将《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居工程贷款属于住房开发贷款,列入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实行指令性管理。

个人住房贷款,列入流动资金贷款计划,由各商业银行按合理需要,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核准,在今年新增贷款规模中发放。

附: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业务的管理,保障商业银行、借款人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银行办理自营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业务,系指商业银行以本外币存款作为资金来源自主经营的住房贷款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包括:(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建造向市场出售的住房的贷款;(二)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修缮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五条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三)信用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XX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住房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是指购房人在房产一级市场上购买的自用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所购房可以是现房也可以是期房。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权证)止的期间内的商品房;所谓现房是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大产权证)的商品房。

第三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购房人(借款人)以从房产一级市场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向本行申请用于支付部分购房款的贷款,即房产按揭贷款。

总行授权个人业务部具体办理房产按揭贷款(简称按揭贷款),其他支行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必须满18周岁。

第五条申请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拥有一定比例的购房自筹资金,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及总行相关规定执行;(三)有购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的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四)借款人在总行营业部开立存款账户;(五)同意用所购房屋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或提供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六)愿意接受本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未婚的为其本人);(二)夫妻双方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复印件(未婚的为其本人);(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及其复印件;(四)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及复印件;(五)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需提供营业执照和近期纳税凭证);(六)购房首期付款凭证及复印件;(七)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保证函;以其他资产抵押或质押的,提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等;(八)房产管理机构提供的借款人家庭拥有房产套数的证明。

2023年工商银行商业住房贷款条件

2023年工商银行商业住房贷款条件(实用版)目录1.工商银行商业住房贷款概述2.贷款对象和条件3.贷款利率和期限4.提前还款规定5.申请贷款流程6.结论正文一、工商银行商业住房贷款概述工商银行商业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这是一种担保性贷款,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或上述三种担保方法并用的方式。

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一定的条件。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不低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 20% 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 20% 作为购房首期付款;4.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5.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银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利率和期限工商银行商业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上下浮动。

具体贷款利率可以根据客户情况上下浮动,下浮 10%~上浮 50%。

贷款期限一般为 30 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年龄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四、提前还款规定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应提前向银行申请,并按照银行的要求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如果是部分还贷,则银行要求还款额需是一万元的整倍数;一次还清则无限制。

五、申请贷款流程1.借款人需向贷款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购房合同等;2.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3.如果银行审核通过,双方签订贷款合同;4.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偿还贷款本息。

六、结论工商银行商业住房贷款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购房融资途径。

借款人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照银行的要求办理贷款手续。

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是指农信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营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商业用房)、以所购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按揭贷款的房屋分为一手房和二手房,一手房是指开发商新建并首次销售的商业用房;二手房是指开发商以外的售房人再次在市场上交易的商业用房. 第三条按揭贷款的商业用房应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第二章第四条按揭项目的准入。

对拟与农信社合作的新建楼盘按揭,无论金额大小,都应经过市州联社(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审批,直管市(林区)联社的按揭项目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批,尾盘项目除外。

尾盘项目是指销售率达到或超过80%的楼盘.第五条按揭项目审批的操作流程:项目申请→项目调查→项目审查→项目审批→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一)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商概况、项目情况、项目所需按揭贷款金额等。

(二)公司资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明;2.公司章程、成立批文及验资报告;3。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4。

最近年度年检合格的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5。

房地产开发经历,包括已开发楼盘、经营业绩和行业知名度等;6.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意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决议;7。

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项目资料1。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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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
一、定义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我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商业用途房产的贷款。

商住两用房贷款视同商业用房贷款办理。

二、商业用房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规定
1.借款人利用我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可购买商铺、写字楼和商住两用房。

2.贷款所购商业用房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项目合法、合规,满足当地市场需求。

3.商铺
(1)应选择商业氛围浓的商业区或大型住宅小区的配套商铺,周边市政设施配套齐全,公共交通便利。

(2)在具体位置选择上,应以临街、底层门面房为优先选择对象。

4 写字楼
(1)在地段选择上,以主城区、主干道、CBD区域为主。

(2)写字楼总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二)一手商业用房
1.开发商及楼盘必须符合一手楼住房贷款对开发商及楼盘的基本规定。

各分行可以办理一手楼商业用房贷款的楼盘原则上应位于分行所在城市辖内(含辖内郊县)。

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2.开发商对项目运作具有全面的可行性研究,对项目销售对象及房产今后的用途有明确且符合市场实际的规划和定位。

3.所购一手商业用房项目预定及销售情况良好。

4.所购一手商业用房应不存在妨碍办理产权证明的因素,可上市流通并且无限制条件。

5.贷款购买一手商业用房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二手商业用房
1.所购二手商业用房的产权应明晰,并能办理过户交易和正式抵押登记。

2.所购二手商业用房房龄一般不超过20年,房龄加贷款/授信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0年。

3.所购房产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

周边商业环境较成熟,使用功能上不应存在明显缺陷。

4.原则上不接受闲置超过6个月(购买了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未能使用、转让、出租该房产的时间超过6个月,下同)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三、项目的申请、调查和报批
(一)一手商业用房必须按个人一手楼住房贷款楼盘按揭额度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

楼盘额度审批通过后,方可发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对于仅个别客户(同一楼盘累计不超过3笔)办理贷款的楼盘,可以参照个人一手楼住房贷款非按揭额度楼盘方式进行准入。

(二)在一手商业用房贷款项目调查和分析中,经办机构应对项目定位、销售计划和进度、定价是否合理重点关注和分析。

四、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原则上应为经办机构本地居民(可提供近一年任意3个月固定电话缴费清单,或水电费缴费清单等公用事业收费单据,或其他可以证明住址的资料,下同)。

(二)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70岁。

两个以上(含)申请人申请贷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至少其中1名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70岁。

3.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5.信用记录三级以上(含)。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一)币种:人民币。

(二)金额
1.贷款/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产评估净值的50%或评估现值的45%,同时不得超过成交价格的50%。

2.购商住两用房的,贷款/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产评估净值的55%或评估现值的50%,同时不得超过成交价格的55%。

3.监管部门政策调整的,按照我行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期限
1.以单笔方式办理的,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2.以循环授信方式办理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授信额度项下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授信额度项下其他贷款期限参照相应业务品种规定执行。

3.贷款期限加房龄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0年。

(四)利率
1.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可以采用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

2.贷款期限1年以上(不含)的,采取浮动利率。

贷款定价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及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3. 贷款期限为1年以下(含)的,采取固定利率。

(五)还款方式
1.还款方式包括等额还款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

贷款期限1年以下(含)的,还可以采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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