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2018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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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6.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服务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便利《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四、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四)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五)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六)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税收居民身份、受益所有人身份说明

税收居民身份、受益所有人身份说明

非自然人客户的相关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说明
注: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基准: 1.公司,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通过(1)能判定的,就不需要看(2)或(3)了):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表决权的自然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例如:法定代表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合伙企业,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2)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合伙事务执行人。 3.信托: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当逐层 深入,追溯到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最终享有信托权益的自然人。 4.基金,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 (2)基金经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 5、经穿透,最大的股东是财政部、国资委等国家单位的,实施简易识别,填写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受益所有人。
3. 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 企业和其他组织。 4. 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 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 其他 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aeoi_index.html )。 5. CRS 所称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税收居民身份、受益所有人身份说明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合同5篇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合同5篇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合同5篇篇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合同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税收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中国税法规定了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规则。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合同是确认纳税人为中国税收居民并认定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文件,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税收居民身份认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中国境内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对象为中国税收居民。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一条则规定,境内的个人和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缴纳税金,这也就要求境内的个人和企业必须是中国税收居民。

所以纳税人想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必须要通过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二、税收居民身份认定的程序1. 自愿申请。

纳税人需要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申请成为中国税收居民,并提供相关材料。

2. 查验资料。

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比如纳税人的收入来源、资产情况等。

3. 实地调查。

税务机关可能会对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4. 经审定。

经过上述程序,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进行审定,并最终发放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合同。

三、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合同的内容1. 合同签订方。

合同的签订方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纳税人是合同的申请方,税务机关是合同的批准方。

2. 合同生效时间。

合同生效时间为纳税人提交申请的当日起。

3.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一年,需要在合同到期前重新进行申请。

4. 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中会明确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个人所得税减免、特定收入豁免等。

5. 合同解除条件。

如果纳税人不再符合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条件,合同会自动解除。

6. 其他条款。

合同中可能还包括其他相关条款,比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合同的重要性1. 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享受。

只有获得税收居民身份认定,纳税人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因为身份不清晰而错失税收优惠。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办税指南声明:本指南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属于广东省内各国税局管辖的企业业务办理。

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管辖的企业,相关办税流程请咨询主管地税部门。

【业务概述】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统称《税收居民证明》)。

【适用主体】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

【具体规定】1.接受申请的税务机关:(1)主管申请人企业所得税的县(含县级市、区)国家税务局(中山、东莞市的申请人应向主管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起申请)。

(2)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合伙企业提出申请的,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税收居民证明》的开具年度申请人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

3.一次性告知(1)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

(2)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其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4.《税收居民证明》样式(1)规定样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规定的《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开具。

(2)特殊样式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告规定予以办理。

最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最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姓名投保单号(或保单号)一、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本人声明为:□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2.仅为非居民□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1项,请直接在第四栏签署声明,如勾选第2项或者第3项,请填写第二至第三栏信息并在第四栏签署声明。

二、基本信息姓(英文或拼音):名(英文或拼音):出生日期:现居地址(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出生地(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三、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税收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1.2.(如有)3.(如有)1.2.(如有)3.(如有)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四、声明和签署(本部分由客户填写)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人身份:□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际领款人签名:日期:备注:如果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未成年人,其税收居民身份的信息由监护人填写声明。

说明:1.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

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aeoi_index.html)。

3.军人、武装警察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2.1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现就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二、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四、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

五、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六、本公告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一)纳税人为中国公民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的,为居民身份证。

(二)纳税人为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三)纳税人为港澳居民的,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四)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五)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个人,为有效的外国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CRS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交通银行

CRS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交通银行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中国税收居民定义请参见注1)2仅为非居民(非居民定义参见注2)3(省)(市)(省)(市)(省)(市)(省)(市)12345签名(盖章):日期:代理人名(英文或拼音)纳税人识别号如没有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理由A或B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现居地址(中文)(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证件号码证件类型基本信息姓名(此项与开户申请表一致)姓(英文或拼音)现居地址(英文或拼音)出生日期税收居民身份判定(单选)相关信息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国家)(国家)(国家)(国家)若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1项,请直接进入签名栏位若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2项或第3项,请填写下列信息CRS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税收居民国(地区)理由A: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理由B: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YYYY/MM/DD)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交通银行,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本人已知晓并同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本表为账户持有人向交通银行提供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交通银行将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向国家税务主管机关报送相关客户涉税信息,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将根据国际多边协议向其他税收管辖区的税务当局转交相关客户涉税信息。

本人如选取理由B,请解释原因出生地(英文或拼音)出生地(中文)注:(1)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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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签证类型:签证有效期:
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2项或者第3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出生地(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是否为政治性公众人物:□是□否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日期:
签名人身份:□本人□代理人
说明:
1. 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 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

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
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aeoi_index.html)。

(2018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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