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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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工程名称:(盖章)
建设单位:
勘查单位:
审查单位(盖章):
审查编号:
审查单位意见:
年月日
(盖章)实用文档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费申请表
编号:
实用文档
注:1、使用性质指工业建筑、公用建筑、住宅2、本表一式四份实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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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路政局挖掘道路意见表单位(公章):
实用文档
主管领导:审核:制表:注:1、工程类别包括上水、排水、燃气、热力、电信电力等
2、此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市路政局、市建委各一份
3、工程实施前到市路政局办理掘路审批手段
联系电话:63032255-6201
实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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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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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联,作为缴款返退依据;市区县建委执收部门一联,作为审核交费依据;建委工程处一联,办理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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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
市建设委员会:
下列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经我办备案审查合格。

(市人防办盖章)
实用文档。

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第九条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技[2000]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技[2000]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技〔20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为全面推动各地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41号文)(以下简称41号文),各地已陆续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为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施工图审查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月30日由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为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有关各方都应当遵循。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是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都应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二、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责任(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主要负责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负责制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条件,批准审查机构,认定审查人员;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任。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87)城规发字第226号)第一条为使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都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确定建设地址;二、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四、审定设计方案;五、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市政工程,除市政厂、站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其它工程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以上程序视建设工程繁简、难易等具体情况,可简化或合并执行。

第三条确定建设地址,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地址申请书,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请确定建设地址。

重要或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地址申请书,应附有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选址研究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方案。

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出建设地址建议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

三、不需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确定建设地址后,向建设单位发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

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四条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建设用地的文件,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按规定分别报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6 27版) (3)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6 27版) (3)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二00八年月前言《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是由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原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组织部分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专家编制完成的。

2004年8月5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出“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市规发[2004]991号)”,批准《审查要点》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审查要点》是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基本依据,对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审查要点》颁布实施已有近四年时间,北京市城市建设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对施工图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查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很多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有关部门又颁布了部分新的工程建设标准。

为使《审查要点》适应这些新的情况,对实际审查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提供依据,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决定,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组织部分专家对《审查要点》进行了全面修编。

本次修编后更名为《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以下简称“本审查要点”),在修编过程中,认真总结了我市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实践经验,广泛听取了各施工图审查机构、部分设计单位及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后形成了本审查要点。

本审查要点主要根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编写,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为根本依据,除将强条作为必须审查的内容外,还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中摘录了部分与强条关系密切、对安全和公众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条款作为审查内容。

本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住宅项目在审批时将增加一项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报送市规委委托的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一方面,这将更加规范本市的施工管理制度,一方面也会使一些即将拿到开工许可证的开发商又不得不将施工图纸送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延长了开发周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单位,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工作是政府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施工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开发证前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

第四条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划委),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审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审查单位签订审查合同,明确审查的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审查期限和费用等。

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2、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标准要求;3、工程勘察是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4、结构设计是否安全;5、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七条建设单位办理报审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1、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批准立项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3、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附件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成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是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从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技术咨询机构。

由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委托~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遇到的疑难或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进行专题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二,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变化和执行情况~结合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或修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三,组织有关专家对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进行检查,,四,对施工图审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五,组织施工图审查人员进行学术交流,,六,受有关单位的委托~经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同意~可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问题进行审查,,七,组织有关专家对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以及群众投诉的设计质量问题进行咨询、审查,,八,对北京市的施工图审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九,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专家办设主任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专家办的成员原则上应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17•【文号】建设[2000]41号•【施行日期】2000.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二月十七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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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住宅项目在审批时将增加一项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报送市规委委托的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一方面,这将更加规范本市的施工管理制度,一方面也会使一些即将拿到开工许可证的开发商又不得不将施工图纸送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延长了开发周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单位,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工作是政府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施工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开发证前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

第四条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划委),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审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审查单位签订审查合同,明确审查的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审查期限和费用等。

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2、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标准要求;
3、工程勘察是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
4、结构设计是否安全;
5、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七条建设单位办理报审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1、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批准立项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3、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

4、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
5、施工图设计全套图纸文件(结构专业计算书,注明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
6、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审需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第九条审查单位应在送审资料报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工作;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各专业审查人员应按审查程序和审查要点分别填写审查记录单。

根据各专业审查意见讨论汇总后,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第十条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单位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应在审查报告上签字、盖章,并向建设单位发出《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第十一条对于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单位应将有审查单位负责人和审查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交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建设单位重新送审。

第十二条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审查过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与审查单位对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时,建设单位可向市规划委提出复审申请,市规划委可另行委托审查单位或组织专家论证,做出仲裁决定。

第十四条审查单位应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报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备案,同时每月报送审查情况分析总结。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三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施工图审查管理部门与审查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第十七条审查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质量责任。

审查单位和审查人员对其审查的图纸承担审查责任。

第十九条施工图审查主管部门与审查单位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一经发现,由审查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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