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令_第4号(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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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检查细目.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检查细目.

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目录1检查项目说明1.1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1.2检查结果通知书1.3适用范围1.4检查项目的填写及资料处理1.5检查依据2各类检查内容2.1作业许可检查的资料审查2.2换证检查的资料审查2.3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1检查项目说明1.1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编号:检查性质:□作业许可,□换证,□作业过程平台名称:作业者:承包者:申请人:作业区块及井编号:坐标位置:检查起止日期:检查组成员: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1.2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有关法规对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要求,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监督对你平台进行了安全监督检查,现向作业者及承包者提出正式通知,作业者及承包者对提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处理。

一.概况:钻井平台名称:类型:作业者:承包者:作业区块编号:检查性质:□作业许可、□换证、□作业过程检查起止日期:二.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安全监督:年月日1.3适用范围1.3.1作业许可检查:交验和备查的资料为必查的项目,现场检查的项目可选择抽查。

1.3.2换证检查:更换的证书、文件为必查项目,现场检查的项目(见附件7)可选择抽查。

1.3.3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重点进行现场检查。

1.4检查项目的填写及资料处理1.4.1“检查栏”的填写:√ --已检查X --检查发现问题空格—未检查1.4.2检查项目的填写及资料处理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正本交被检查者,副本及《检查结果汇总表》由安全办公室有关地区监督处存档。

1.5检查依据1.5.1国家有关法规1.5.2能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法规—编号A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1990.10.5—A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986.12.24—A23《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9.29—A31.5.3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的有关法规1.5.3.1作业许可、认可办法8个—编号B1海洋石油陆岸油(气)终端作业许可办法1999.3.11—B12油田(井)延长测试作业许可办法1995.12.14—B23海洋石油作业起重船作业认可办法1994.1.7—B34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许可办法1993.2.25—B45海洋石油作业物探船作业认可办法1988 .1.23—B56海洋石油作业铺管船作业认可办法1988 .1.23—B67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作业许可办法1988.4.6—B78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作业许可办法1988 .4.6—B81.5.3.2管理规则8个—编号C1海洋石油生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1994.6.28 –C1 2石油作业租用直升机安全管理规则1992.8.22—C23海洋石油弃井作业管理规则1999.3.11—C34海洋石油平台/设施电气安全管理规则1991.7.22—C4 5海洋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性物安全管理规则 1990.8.8—C5 6海洋石油平台/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1989.11.7—C67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1990.9.18—C78海洋石油作业系物管理规则1994.1.7—C81.5.3.3安全要求6个—编号D1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要求1997.3.20—D12海洋石油作业事故报告和统计要求1992.11.30—D23海洋石油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1992.5.26—D34海洋石油作业井控要求1988.11.3—D45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1989.4.5—D56海洋石油平台/设施的经理及特种人员资格要求1991.7.25—D62各类检查内容2.1作业许可检查的资料审查2.1.1作业者不迟于投产前20天提交申请。

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

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

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平台布置 (3)第三章平台结构 (6)第四章防腐蚀 (10)第五章海上施工作业 (13)第六章钻井系统和油(气)生产工艺系统 (17)第七章通用机械设备及管系 (24)第八章起重机 (33)第九章电气设备及电缆 (36)第十章仪表及控制系统........................ . (43)第十一章生活区 (47)第十二章直升机甲板设施 (49)第十三章防火结构及脱险通道 (50)第十四章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及消防系统 (56)第十五章逃生及救生装置 (60)第十六章助航标志及信号 (64)第十七章通信设备 (66)第十八章防污染及噪声、振动控制 (69)第十九章建造检验 (71)第二十章生产期检验 (78)第二十一章安全分析和安全管理系统 (83)第一章总则1.1 宗旨为了减少或避免平台在建造、安装、调试、投产和生产作业、检修、改造直至废弃的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下列损失: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设施破坏和财产损失。

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下称《油(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1.2.1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 建设和使用的海上固定平台(包括常规导管架平台, 简易平台和无人驻守平台等,下称平台)。

1.2.2 张力腿式、牵索塔式、混凝土重力式等其它类型固定平台其上部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试运转及生产作业应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1.2.3“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安全规则另行颁发。

在其正式颁布执行之前,浮式生产系统、浮式储油装置和其他移动式生产平台其上部设施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1.2.4 平台废弃与拆除的有关规定另行颁布。

1.2.5 本《规则》为平台安全的主要规定;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内容可适用所用规范、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检查细目.说课讲解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检查细目.说课讲解

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目录1检查项目说明1.1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1.2检查结果通知书1.3适用范围1.4检查项目的填写及资料处理1.5检查依据2各类检查内容2.1作业许可检查的资料审查2.2换证检查的资料审查2.3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1检查项目说明1.1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编号:检查性质:□作业许可,□换证,□作业过程平台名称:作业者:承包者:申请人:作业区块及井编号:坐标位置:检查起止日期:检查组成员: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1.2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有关法规对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要求,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监督对你平台进行了安全监督检查,现向作业者及承包者提出正式通知,作业者及承包者对提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处理。

一.概况:钻井平台名称:类型:作业者:承包者:作业区块编号:检查性质:□作业许可、□换证、□作业过程检查起止日期:二.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安全监督:年月日1.3适用范围1.3.1作业许可检查:交验和备查的资料为必查的项目,现场检查的项目可选择抽查。

1.3.2换证检查:更换的证书、文件为必查项目,现场检查的项目(见附件7)可选择抽查。

1.3.3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重点进行现场检查。

1.4检查项目的填写及资料处理1.4.1“检查栏”的填写:√ --已检查X --检查发现问题空格—未检查1.4.2检查项目的填写及资料处理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正本交被检查者,副本及《检查结果汇总表》由安全办公室有关地区监督处存档。

1.5检查依据1.5.1国家有关法规1.5.2能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法规—编号A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1990.10.5—A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986.12.24—A23《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9.29—A31.5.3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的有关法规1.5.3.1作业许可、认可办法8个—编号B1海洋石油陆岸油(气)终端作业许可办法1999.3.11—B12油田(井)延长测试作业许可办法1995.12.14—B23海洋石油作业起重船作业认可办法1994.1.7—B34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许可办法1993.2.25—B45海洋石油作业物探船作业认可办法1988 .1.23—B56海洋石油作业铺管船作业认可办法1988 .1.23—B67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作业许可办法1988.4.6—B78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作业许可办法1988 .4.6—B81.5.3.2管理规则8个—编号C1海洋石油生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1994.6.28 –C1 2石油作业租用直升机安全管理规则1992.8.22—C23海洋石油弃井作业管理规则1999.3.11—C34海洋石油平台/设施电气安全管理规则1991.7.22—C4 5海洋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性物安全管理规则 1990.8.8—C5 6海洋石油平台/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1989.11.7—C67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1990.9.18—C78海洋石油作业系物管理规则1994.1.7—C81.5.3.3安全要求6个—编号D1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要求1997.3.20—D12海洋石油作业事故报告和统计要求1992.11.30—D23海洋石油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1992.5.26—D34海洋石油作业井控要求1988.11.3—D45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1989.4.5—D56海洋石油平台/设施的经理及特种人员资格要求1991.7.25—D62各类检查内容2.1作业许可检查的资料审查2.1.1作业者不迟于投产前20天提交申请。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管理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管理
3、井下作业公司相关管理存在不足。
(三)事故损失
1、人员伤亡:2人溺水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约:592万元
事故教训:
(一)对海况海床变化引发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
多年来埕岛油田海底地质已发生较大变化,作 业者没有在作业前开展地质调查和物探调查,井下 作业公司也没有开展相关的插桩风险分析,还依据 十几年前的海底地质资料,而实际的海床地基已经 满足不了平台安全施工的需要。
(二)平台操作手册内容不完善,应急状态不能正确 指导安全操作
平台操作手册未规定平台倾斜超过0.3度时调整 平台的海况环境限制条件;操作手册提示平台存在 倾斜和滑桩等风险,但未给出平台风险削减方案, 给现场操作人员执行带来困难。
(三)井下作业公司对升降平台等重大作业监督管理级 别低
井下作业公司对移动式平台的座底、升降平 台等重大作业存在着较大风险的作业仅由现场人 员进行监控和操作的方式,没有实施许可或报备 制度,作业的监管级别较低。
3、海洋石油作业特点
海洋石油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高科技的行业。
由于海洋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海上油气田开发与陆上油气田开发 有相当大的差异,对专业技术的要求有很大的不同,这主要是由客观环 境的截然不同所决定的。主要有以下十个显著的特点:
18:50
18:52
19:05
20:05-21:40
22:20……
生活区开始进水, 36人遇险,其 中4人落水
中石化集团公司及胜利油田部署 应急抢险会,同时上报石化分 部、东营海事处、东营市政 府、山东省安监局、山东省 人民政府、国家安监总局
接到报告后,海油安 办石化分部、东营海事处、 东营市人民政府、山东省 安监局、山东省人民政府、 安监总局海油安办等部门 相继启动各自应急程序, 展开一场政企联动的陆海 空立体应急救援行动。

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检测检验暂行规则

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检测检验暂行规则
动力端壳体的:表面缺陷
11.模块钻机结构:主结构焊缝缺陷
主结构包括:甲板、立柱、主斜撑、甲板横梁及纵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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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专业设备名称
主要检验内容
检验频次
备注
2
钻井和修井
设备(钻井设备)
12。高压管汇:腐蚀、焊缝缺陷、耐压试验
2年
高压管线包括:压井管线、修井管
线、截流管线
13。压力容器:腐蚀、表面及内部缺陷
压力容器包括:压缩空气瓶、储能
2年
7.BOP吊:结构底座的表面缺陷
8.防喷器组:防喷器壳体的耐压试验、活性缺陷
9.钻井泵:
传动部件包括:曲轴、曲轴柄、十字头、上下导板、大小齿轮、链条及链轮
传动部件:表面缺陷空气包:表面缺陷
10.固井泵:
传动部件包括:万向节联轴器、曲轴柄、十字头、导向套、大小齿轮、链条及链轮
传动部件:表面缺陷、机械损伤、变形
消防管线包括:碳钢管、不锈钢管线、合金管线及管件
8
消防器材
2.软管:水压试验
1。储存容器:腐蚀、焊缝缺陷
2年
2。消防管线:腐蚀、焊缝缺陷
1.便携式灭火器:耐压试验
5年
9
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
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器:外观检查、性能测试、电信号试验
1年
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器主要包括: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器、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点型感烟探测器、点型感温探测器、报警控制器、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1。井口设备:腐蚀、连接件预应力
1年
井口设备主要包括:套管头、套管悬挂器、油管头、油管悬挂器、转换连接和转换法兰、连接紧固件、控制管线
采油树主要包括:阀门、异性接头、汕嘴、管路
2。米油树:腐蚀、连接件预应力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工作通则》编制说明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工作通则》编制说明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工作通则》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一、工作简况为了确保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安全生产、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防止造成海域环境污染,目前我国采取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制度,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生产等过程进行发证检验。

实践证明发证检验制度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营以及为主管机关监管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目前由于缺少明确的规范指引,各家发证检验机构都是在按照各自对法规、规定理解的基础上执行发证检验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各家的设计审查和现场检验的具体做法以及最终签发的证书报告格式均不尽相同。

因此为继续推行和完善发证检验制度,并便于主管机关对发证检验工作质量监管和测量,需要对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和工作程序做出进一步规范,明晰发证检验工作流程,确保发证检验机构能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

基于上述原因,应急管理部安全基础司(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委托三家单位共同完成2019年度强制类安全标准——《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工作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编制工作。

编制单位接到任务后,及时编制了该《通则》的编制计划及编制大纲,并于2019年5月14日召集编制组在北京召开了《通则》编制启动会。

本次启动会确定了编制组,初步确定了《通则》编制范围及编制要求,讨论了《通则》框架,明确了各参编单位的分工及各阶段的工作节点。

为了保证《通则》修订工作的质量,各编写单位均安排具有丰富海洋石油设施发证检验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通则》的编制工作,并进一步明确将该《通则》定位为安全标准体系中的“特殊要求类”,核心目的是旨在保证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安全生产的技术条件。

2019年5月29日,编写组成员组织召开内部研讨会,进一步明确编写思路及任务分工。

会议明确了标准的引用原则,即只能引用国标(强制性)及安全标准,对需引用的相关部门规章、规则进行摘录原文引用,不在文中体现规章、规则名称;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编写框架,即将标准分成标准主体部分和附录部分,主体部分只描述原则性要求,具体做法在附录中详细列出。

浅谈海洋石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体制

浅谈海洋石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体制

一、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的演变历史1983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经历了“爪哇海号”事故后,总公司在对外合作的过程中一方面认真学习国外先进的勘探开发技术,另一方面总结国外对海上石油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

我国于1985年成立了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该办公室的职责为对中国区域从事海洋石油作业的生产活动进行安全管理。

同时,中国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的安全生产作业许可办法。

1988年我国成立了国家能源部。

能源部对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我国相继出台了《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即4号令)和各项安全规则等。

1998年国家机构改革,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的相关工作,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取得了国家经贸委授权。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对海上油气开发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技术监督检验、安全检查等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2003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文件,国家安监局成立了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对海上石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的管理。

同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下设中油分部、石化分部、海油分部。

中油分部挂靠在中石油集团公司,石化分部中石化工集团公司,海油分部中海油总公司。

三大分部根据自责分工各自负责相应海域、内湖的职责。

2005年国家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并颁布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中海油在2012年11月成立了天津、上海、深圳、湛江四大分公司;并且天津、上海、深圳、湛江四大分公司设立了QHSE部,QHSE部与四地区分开实现了政企分离。

中国海上石油工业的快速成长与发展,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也不断加强,并且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和职能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为我国海上石油的安全生产起到了保障作用。

二、海洋石油事故特点及风险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被世界公认为是安全生产风险最高的行业之一,主要特点有:第一,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和高压;第二,生产现场点多、线长、面广等特点;第三,平台人员密集、面积狭小、设备布置紧凑、海况恶劣影响;第四,存在船舶碰撞风险、海水腐蚀等影响;第五,平台发生突发事故逃生难,救援难等诸多挑战。

2024年海洋石油现代安全环保管理体制(三篇)

2024年海洋石油现代安全环保管理体制(三篇)

2024年海洋石油现代安全环保管理体制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根据xx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成立的国家公司,享有代表国家统一负责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责任。

海洋石油工业作为我国第一个全面对外开放的行业,经过二十年的对外合作及自营作业,使发展迟缓的海洋石油工业进入了高速高效发展的新时期。

二十年来,经过海洋石油人的不断摸索,不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发展、提高,逐步形成了海洋石油工业自成体系的安全、环保管理体制,找到了适应海洋石油工业改革和发展的安全管理形式和模式,安全管理正朝着符合其自身规律的方向发展着,正成为企业整体管理的一部分,企业整体素质的一种表现。

安全管理是海洋石油工业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海洋石油作业具有环境恶劣、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投资大、风险大的特点,其风险大不但指投资风险、经济效益风险、资源风险,而且,由于恶劣的自然环境,海洋石油作业所需的高科技、高质量的设备、高素质的人才,海洋石油作业设施包括各类船舶、钻井平台、采油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长距离输油气管道等等,面积狭小,风险因素多而集中,容易引发各类事故。

事故一旦发生,海上施救十分困难,极易酿成重大恶性事故。

这些因素,就决定了海洋石油工业的安全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十分特殊、十分复杂、综合性、技术性、科学性十分强的工作。

概括的说有以下几个特点:1.海上油气勘探、开发、生产等活动。

如钻井、采油、注水、油气处理和集输、维修、人员生活和其他活动全部集中在海上设施狭小的空间,风险集中,施救困难;2.海上油气生产设施远离陆地,或浮于海面或固定于海床,其生存与周围的海况、气象密切相关,如台风、冰、波浪以至海啸、地震、地层滑移等恶劣的海洋环境条件对海上设施都有极大的影响甚至破坏作用;3.海上油气生产设施所生产的石油、天然气具有高压、易燃、易爆、易流动的特点。

在海上生产过程中需要更多的管线进行油气仓储转移或处理,稍有不当,则易发生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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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
(1990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令第4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为保障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简称油(气)生产设施)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以防止造成海域环境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建设或使用的油(气)生产设施及设施所有者、作业者以及油(气)生产设施检验机构。

第三条在《海上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编制和油(气)生产设施的设计、建设、安装以及海上油(气)田生产作业的全过程中,必须进行油(气)生产设施检验和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主管油(气)生产设施检验和海上油(气)田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简称安全办公室)是能源部实施油(气)生产设施检验监督和安全监督检查的执行机构。

根据需要,安全办公室可设置地区监督机构。

第五条油(气)生产设施检验实行发证检验制度。

发证检验依照本规定由作业者委托经能源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

安全办公室对发证检验实施监督。

海上油(气)田的安全监督检查依照国务院石油天然气主管机关颁发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检验机构
第六条凡具备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检验机构均可向安全办公室申请《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资格证》。

经审查批准后,该机构即为能源部认可的油(气)
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简称发证检验机构)。

第七条发证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检验机构注册证书;
2.具有本检验机构制订的有关油(气)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和检验的规范和标准;
3.拥有与承担检验项目的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4.拥有与承担检验业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和计算手段;
5.有良好的服务信誉。

第三章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
第八条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包括:
1.建造检验;
2.作业中定期检验;
3.临时检验,即当发生事故或遇自然灾害对油(气)生产设施原有技术条件造成损害和影响安全需进行恢复和修理时,或为改变原有技术条件进行改
造时,以及安全办公室认为必要时所进行的检验。

第九条油(气)生产设施的发证检验应在能源部批准《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和《油(气)生产设施安全分析报告》后进行。

第十条作业者应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发证检验机构。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国的发证检验机构。

但第十一条中第4、6、7项由中国的发证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一条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的主要内容:
1.结构;
2.石油、天然气专业设备;
3.消防设备;
4.救生设备;
5.起货设备;
6.无线电通讯设备;
7.航行信号;
8.监测和报警系统;
9.机械、动力、电气设备;
10.锚泊装置和系泊系统;
11.直升机甲板及其设备;
12.居住舱室。

第十二条发证检验机构应依照国家、能源部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和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检验。

第十三条油(气)生产设施按本规定检验合格后,由发证检验机构向作业者签发最终检验报告和证书。

第四章检验管理
第十四条作业者应向安全办公室提供与发证检验有关的下列资料:
1.油(气)生产设施建造工程开始时,应提交工程建造进度表及作业者与发证检验机构签定的检验协议书复印件;
2.油(气)生产设施全部工程最后验收阶段检验发证情况的报告;
3.临时检验情况的报告;
4.安全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发证检验机构应向安全办公室提供下列资料:
1.中标后拟定的发证检验工作计划;
2.油(气)生产设施的设计审查结论;
3.油(气)生产设施建造期间每工程阶段结束时的检验报告;
4.安全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安全办公室对发证检验机构保留有不定期抽查的权力。

安全办公室应作业者请求或为发证检验所必需时,可派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作业者应为监督检
查人员免费提供为检查直接发生的食宿、交通和工作方便。

第十七条作业者对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时,可申请安全办公室进行协调,经协调达不成协议的,由能源部裁决,为此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第十八条作业者如不按本规定要求实施作业以及用非法手段获取检验证书时,安全办公室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发证检验机构未按本规定进行发证检验或擅自扩大检验范围,以及未按能源部认可或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检验的,安全办公室可中止或取消其发证
检验资格。

第二十条《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资格证》有效期为5年。

发证检验机构需要继续保留检验资格时,应在其资格证期满前不迟于1个月提出申请,否则,其资格证自有效期满之日起即自行失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是指以开发海上石油天然气田为目的的的海上固定平台、单点系泊系统、海底管线、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上输油(气)
码头和人工岛等海上结构物。

2.《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安全分析报告》是作业者在制定海上油(气)田地总体开发方案时,对作业环境和条件进行安全分析和评价,就拟设计或拟
选用的生产设施的安全可靠性作概要说明的专篇报告,该报告连同海上油
(气)田总体开发案一并报能源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在本规定发布前已公布执行的与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有关的文件内容如与本规定有抵触,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海上固定式平台防污设备的检验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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