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长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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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一、《管道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何出台《管道保护法》:一是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大量以前远离居住区的管道逐渐被各种建筑物包围,管道的建设和城镇建设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所以为了加强管道保护,就要从源头做起,从规划开始,管道规划要和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二是外界对管道的破坏,包括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行为屡禁不止,有的地方势头比较突出,所以需要通过立法实行更加严厉的保护。

三是管道建设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比如铁路、公路建设交叉比较多,需要有一部法律调整和明确在建设中如何处理这些相应的关系。

四是这些年我国国际管道的建设比较多,这些管道的建设也需要有更加严厉的保护措施。

应该说世界各个国家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都比较重视,美国、俄罗斯、加拿大等许多国家都通过专门立法来进行保护。

根据《管道保护法》第一条可知,立法目的有三:一是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二是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三是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

因此,《管道保护法》的最终目的和保护的重点还在于点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和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

《管道保护法》是着眼于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部门法律,他要求全社会共同遵守,不是为管道企业的专门立法,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管道企业更多的是要履行职责和义务。

二、《管道保护法》主管部门和管道企业的权利义务《管道保护法》首次从法律角度规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理清了管道活动中的有关法律关系,规定了管道保护措施,明确了保护责任,是一部有效保护我国石油及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法律。

(一)规定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其职责是:一是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天然气长输管道输差分析探讨

天然气长输管道输差分析探讨

天然气长输管道输差分析探讨摘要:目前,国内公众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对于环保问题的重视程度持续加大,相较于石油、煤炭等资源,天然气资源具有更高的清洁度,因此在建立环保型社会的背景下,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鉴于此,必须加强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分析与控制。

文章将简单介绍天然气长输管道输差的概念以及输差公式,分析了天然气长输管道运行期间产生输差问题的原因,针对实际问题提出了一些控制方案,以期缓解天然气长输管道输差问题。

关键词:天然气;长输管道;输差;分析与控制引言天然气的运输多是通过管道进行,通过在管道沿线布设大量的流量计量装置,对管道内的天然气运行情况进行计量。

但是由于天然气具有一定的压缩性能,一旦输差问题过于严重,将会导致出现计量争端问题,为天然气公司以及用户方面带来经济损失。

鉴于此,必须重视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输差控制。

1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项目特点分析线路长、自然地形地貌差异大、地区跨度大、单项工程多、安全要求高、安装工艺独特、管径大、压力高是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项目主要特点。

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项目是一项线性工程,施工线路较长、工期较长,对作业过程速度要求较高,野外环境作业内容多,安装工艺独特且安全要求高,需要承担繁重的后勤保障任务。

同时,在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项目中,需要严格根据天然气长输管道相关设计要求与施工规范进行操作,确保防腐下沟、焊接施工一次性达到标准。

除此之外,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项目沿线地形复杂多样,自然地形地貌差异较大,在一定程度上给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项目各个单项工程建设造成了风险隐患。

2天然气长输管道产生输差的原因第一,计量系统偏差。

现代社会,天然气计量主要有体积、质量与能量三种计量方式,工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通常以能量计量为主,辅以体积计量的方式,而国内对于天然气的计量主要使用质量计量或是提计计量的方式,是最常用体积计量方式。

体积计量指的是在一定时间内,经过封闭管道横截面的天然气体积,常用的体积计量有差压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以及容积式流量计等。

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确保长输管道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 《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长输管道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理。

四、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4. 快速反应、协同作战5. 依法依规、科学有序五、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1. 成立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 建立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网络,明确各级责任。

4. 建立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应急处理。

六、隐患排查和预防1. 定期对长输管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加强管道设施维护保养,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3. 加强管道周边环境监测,防止第三方施工等外部因素对管道安全造成影响。

4.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七、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1. 建立长输管道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实时掌握管道运行状态。

2. 根据监测数据,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 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包括:官方网站、手机短信、电视广播等。

八、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1.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报告上级部门。

2. 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故扩大。

3. 保护现场,确保人员安全。

九、应急响应1. 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 指挥部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

3. 加强信息沟通,确保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4. 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事故调查结果。

十、后期处置1.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油气长输管道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1. 制定和实施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3.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4. 开展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六条各级管道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范围内的管道安全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2. 制定本企业管道安全管理实施细则;3. 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维护和保养;4.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5.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6. 开展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管道建设和施工安全管理: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管道建设和施工;2. 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3.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 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管道运行安全管理:1. 定期对管道进行巡检、检测和维护;2. 严格执行管道运行操作规程;3. 加强管道设施的安全监控,确保设备正常运行;4. 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第九条管道防腐与保温管理:1.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腐蚀和保温材料老化;2. 定期对管道防腐层进行检查和修复;3. 对保温层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隐患排查与治理:1. 定期开展管道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2. 对发现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3.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实现闭环管理。

长输管道保护法

长输管道保护法

长输管道保护法一、引言长输管道是指通过地下或水下等方式,将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从采油区或采气区运输到加工厂或终端用户的管道。

由于长输管道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其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长输管道保护法。

二、长输管道保护法的概念及意义1. 长输管道保护法的概念长输管道保护法是指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长输管道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和保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 长输管道保护法的意义长输管道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其安全运行关系到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

因此,制定和实施长输管道保护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确保长输管道正常运行:通过规范管理和维护操作等措施,提高长输管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防止环境污染:在运行过程中避免泄漏事故发生,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3)保障公共安全:控制管道周边的开发和建设,避免对公众造成安全隐患。

(4)促进经济发展:长输管道的运行对于国家能源的供应和需求有着重要的作用,保护长输管道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三、长输管道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 管理机构长输管道保护法规定了长输管道的管理机构,包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自身。

其中,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地方政府负责对本地区内的长输管道进行管理;企业自身则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2. 管理范围长输管道保护法规定了长输管道的管理范围,包括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

在设计阶段,需要考虑到环境因素和安全因素等因素;在建设阶段,需要加强施工监督和质量检验等工作;在运行阶段,需要加强巡检和维修等工作。

3. 管理制度为了确保长输管道的安全运行,长输管道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包括:(1)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和权限,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巡检制度:建立巡检制度,定期对长输管道进行检查和维护。

(3)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和应急措施。

解读《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解读《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解读《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经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有效保护我国石油及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法律。

焊接成品油管线李徐进/摄成品油管线铺设李徐进/摄7月28日,南京市栖霞区丙烯管道爆炸事故现场(来源于百度网)长输管线施工现场李徐进/摄《管道保护法》出台背景是什么?管道运输是现代五大运输方式之一。

目前,我国70%的石油和99%的天然气都是通过管道运输的。

管道运输不仅关系着经济命脉,同时也关系到公共安全。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司长胡可明说,中国已经成为管道运输的大国。

随着管道的发展,在管道保护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一是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大量以前远离居住区的管道逐渐被各种建筑物包围,管道的建设和城镇建设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所以为了加强管道保护,就要从源头做起,从规划开始,管道规划要和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二是外界对管道的破坏,包括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行为屡禁不止,有的地方势头比较突出,所以需要通过立法实行更加严厉的保护。

三是管道建设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比如铁路、公路建设交叉比较多,需要有一部法律调整和明确在建设中如何处理这些相应的关系。

四是这些年我国国际管道的建设比较多,这些管道的建设也需要有更加严厉的保护措施。

应该说世界各个国家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都比较重视,美国、俄罗斯、加拿大等许多国家都通过专门立法来进行保护。

针对当前不法分子打孔盗油现象严重,有何相应规定?近几年,第三方破坏对我国油气管道事故的“贡献率”达40%,严重危害油气管道的运营安全。

目前,我国建成的长输管道已形成跨区域、跨国境管道运输。

石油天然气管道是重要的能源基础设施,具有高压、易燃和易爆的特点,事关公共安全和经济安全。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1、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

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

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

在海底敷设管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二)移动、拆除管道以及为保护管道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以及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四)在管道站场外或者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五)在埋地管道的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上行走;(六)危害管道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爆破的,应当向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经管道企业同意后,双方签订安全协议。

爆破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工10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由管道企业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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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 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 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 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 不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 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
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
1 一、总则 2 二、管道规划与建议 3 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 4 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 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 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 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 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
5 五、法律责任 6 六、附则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
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
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解读:如需要检查的内容包括石油在运输的过程中,原油各种
成分之间、原油与管道及设备的摩擦将会产生静电负荷。如果 储运管道未接地,管道容易聚集静电荷而产生静电电位导致火 花放电,引起火灾。今年,陕西省天然气公司为应对强降雨确保 管道安全,用石笼加固穿越河流的天然气管道,以确保管道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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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第十条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臵管道标志。

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

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

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臵重物。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臵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七条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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