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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分析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分析


完善农 村金 融监管 的法 理基础
格莱珉银行创立者穆罕默德 ・ 尤努斯认为, 金融权利如 同 人们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权利一样, 也是一种人权, 也是一种
人 的基 本 生存 权 利 。法 哲 学 研究 中的 人权 理 论 将 其划 分 为应 有 的人 权 、 律 上 的人 权 和 现实 中的人 权 三个 层 次 , 民 的金 法 农
传 统商业性 和政 策性农村金 融机构受银监会监 管 ;村镇银 行、 贷款公司 、 村资金互 助社 等新 型金融机构 , 农 也由银监会 监管, 但其在资产规模 、 市场定位 、 资金运作 、 员工构成 、 贷款 审批 和组织结构等方 面均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重大差 别 , 难
以根据一元化 的监管体 系进行简单处理 ;2 ( )农村信用社 的 监 管比照《 商业银行法》 执行 , 监管责任由银监会 和地方政府 共 同担 当 , 其效力通过县联社一 省联社 的模式 由联社体制来 贯彻 , 但公 司治理改革未 能完成 , 省联社 的行政 管理和基层
中 图分 类 号 : 922 文献 标 志 码 : 文 章 编号 :6 3 2 1 (0 9 2 — 0 0 0 D 2 .3 A 1 7— 9 X 20 )3 0 3 — 2
我 国作 为农业 大 国的现实 国情 和城乡二元分化 经济结
构 的长期制约 , 使得农 村经济发展水 平严 重滞后 , 决定 了现 阶段农村金融经 营成本高 、 风险大 、 收益率低 , 由此造成农村 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低下 、 亏损严重 、 资本严重不足 、 以实现 难
3 金融改革 以及监 管方式多采取 自上而下 的强制性手 .
段, 忽视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性培育 。 上个世纪 8 0年代农 村合作基金会 的发展轨迹 即可说明这一问题 , 而我 国农信社 的改革过程仍然忽视农村金融市场 的内生力量 , 未能给农 民

农村金融服务的法律规范

农村金融服务的法律规范

农村金融服务的法律规范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农村金融服务的法律规范也显得尤为重要。

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保障农村金融服务的正常运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索农村金融服务的法律规范。

第一,农村金融服务的法律基础农村金融服务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农村金融机构章程等。

其中,宪法为农村金融服务提供了宪法的法律保障,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基本规则和原则,而农村金融机构章程则是农村金融服务的具体指导。

第二,农村金融组织的注册与监管农村金融组织的注册与监管是保证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方面。

农村金融组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手续,获得合法经营权。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金融组织的监督,确保其合法、稳健经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农村金融服务的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体系的建设对于农村金融服务至关重要。

农村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档案,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同时,应加强对农民的信用教育,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减少违约行为。

第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与风险管理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可以提高农民的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金融机构应根据农村经济的实际需要,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同时,应加强风险管理,防范风险。

第五,农村金融服务的平等与公平农村金融服务应遵循平等和公平原则,确保农民能够公平地享受金融服务。

农村金融机构不得以地域、种族、性别等因素歧视农民,应提供平等的金融服务机会,并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农村金融服务的合规经营农村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规经营,规范金融服务行为。

不得进行非法集资、高息放贷等活动,严禁违反法律法规的金融行为。

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

第七,农村金融服务的信息安全保障农村金融服务的信息安全保障是农村金融服务的基础。

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保护农民的个人隐私和金融信息安全。

XXXX年浅析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可编辑).doc

XXXX年浅析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可编辑).doc

XXXX年浅析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可编辑) 浅析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农村金融问题既不仅仅是一个农村问题也不只是一个金融问题而是现有经济体制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没有真正解决以及我们为实现经济增长而强调工业化城市化所形成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的问题(一)农村金融机构十分缺乏网点少缺乏竞争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且农村金融收益低。

过去我县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由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信用社组成的体系。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是管理国家的政策性借款业务范围较窄在基层一般不设营业网点中国农业银行由于商业化的利润目标驱使其基层网点已逐步收缩对广大农村的业务量也在减少工作重心转向城市和有关农业基础设施的大型项目上这样为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就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了。

随着农业银行在乡镇网点的减少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越来越少而民间金融虽然有一定的市场但我国在政策上是限制的由于农业风险大农业保险在我国也是方兴未艾(在我县开展的有能繁母猪保险、水稻保险、农房保险)因此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农业、农村的风险估计成为“惜贷”的因素更加剧了农村资金的紧张。

这样农村信用社就成为农村信贷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农村金融供给缺乏农村金融服务领域狭窄而且在缺乏商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下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比例也很高盈利能力不高在实际运作中农村信用社过分看重业绩增长以追求赢利为主要目标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主要原则难以达到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目的。

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金融机构缺乏创新动力和压力农村金融产品不丰富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变化。

另外农业收益低下农村金融机构对应的是低收入群体。

农村资金外流及农村信贷资金不足成为阻碍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二)农村资金短缺。

目前我县的金融机构往往是“多存少贷”、甚至“只存不贷”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承担资金动员而不是资金配置的功能。

一些先富起来的农户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也导致资金注入城市。

(三)农户金融需求实质上是在收益低下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资金短缺问题。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几点思考

( )没有建立起 具有我国农村 金融市场特质的金融监 二
没有 得到足够 重视 。就具体 的农村 金融监 管法制体 系 而言 , 管法 制体 系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 水平远远落后 于城 市 ,农业经济发展 主要存在 以下一些 问题 : 特 点各异 ,农村地 域辽 阔,农村 资源 禀赋差异大 ,形成了农 ( )尚未形 成成熟 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一 我 国现行 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主要由 《 民银行 法》 商 户 间多层次 、多元 化的金融需求 ,使 得农村资金融通极为复 人 、《 业银 行法 》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法》、《 、《 保险法 》 证 券法 》 杂。再加上农业产 业具有投资周期长 、收入波动大 、赢利性 、《 、 《 业法 》 非 法金融机 构和非 法金融业 务活 动取缔办法 》 低 、自然风险高等 弱质性特征 ,造成农村 金融机构相对城市 农 、《 、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 村镇银 行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 金 融机构经营成本 高 、风险大 、收益 率低 ,导致农村金融机 、《 资金互助社管 理暂行规定》等法 律法规构成 。就现行 金融监 构 资产质 量低 下 、亏损严 重 、难 以实现 可持续发展 等问题 。 管法制体系 而言 ,立法层级低 ,部门规章比重过 大 ;原则性 农村 金融机构所处 地域不同 、类型不 同 、管理水平不 同、业 规定多 ,可操 作性不强 ;监 管内容简单化 ,滞后 于金融业发 务创 新度不 同等诸 多因素都使得农村金 融机构表现为多样化 展现 状 ;系统性不 强 ,不乏重复 或冲突现象 。这些都 势必影 和类 型化 ,形成 了各自不同的发展路径和 目标 诉求 ,与传统 响到金融监管 的绩效和金融监管的权威性。
监管 法制体系不完善 ,已不能更好地保 障农 村金融业 的可持 在 《 农业法 》 保险法 》中对 发展农业保险作 出原则性 的规 、《

农村金融服务的风险与监管问题

农村金融服务的风险与监管问题

农村金融服务的风险与监管问题随着中国农村金融服务的迅速发展,一系列相关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重点探讨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农村金融风险的存在1. 信用风险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农民的还款能力较差,导致金融机构面临信用风险。

很多农民无法提供足够的抵押品或者担保,这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农村地区的农业特性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上的流动性较低。

由于农民大多从事农业生产,农业收入的季节性和不确定性导致了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当农民需要资金时,金融机构可能无法及时满足其需求。

3. 信息不对称风险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着农民信息获取不便、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金融机构难以获取到农民的真实财务状况和可信度,从而增加了交易的风险。

二、农村金融服务的监管措施1. 完善农民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的信用体系,加强对农民信用记录的收集和管理,提高金融机构与农民的信任度。

同时,加大对农民信用风险评估和排查的力度,减少信用风险的发生。

2.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包括提供财政补贴、优惠贷款利率等。

通过增加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减小流动性风险。

3. 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和法规,并加强对其执行的监督。

确保金融机构规范运作,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减少农村金融服务中的违规行为。

4. 提高金融教育水平加强农民金融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他们的金融素养,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减少信息不对称风险的发生。

同时,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农民更合理地进行金融决策。

结语农村金融服务的风险与监管问题是当前农村金融发展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通过完善农民信用体系,增加金融支持力度,加强监管和提高金融教育水平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农村金融服务的风险,并促进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论我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设立约 13 0家农 村新 型 金融 机 构 。在 农村 新 型金 0 融机构蓬勃发展 的 同时 , 加强其 监 管 , 为 国家 出 台了 诸如《 村镇 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贷款公 司管理 暂行规 《
定 》农 村 互 助 社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中 国 人 民银 行 中 国 《 《 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关 于村镇 银行 、 款 公 司 、 贷 农
存 在 这 些 问题 的原 因 , 提 出相 应 的对 策 建议 。 并
的要 求 , 至有些业 内人 士提 出 , 少要 持 续经 营 5 甚 至
我 国 农 村 新 型 金 融 机 构 信 贷 风 险 监 年才 可 以转 型 , 因此 , 小额 贷款公 司转型 可谓遥 遥无 期 。这 种高“ 门槛 ” 的监管并 没有对 农村金 融信贷 市 管 法 律 制 度 存在 的 主要 问 题
关 键 词 : 村 新 型 金 融 机 构 ; 贷 风 险 监 管 ; 律 制 度 农 信 法
中图 分 类号 : 2 . 2 D9 2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 号 : 6 2 3 9 2 1 ) 5— 0 1 4 1 7 —5 7 ( 0 1 0 0 5 —0
中 国银 监 会 自 20 年 大 力 度 调 整 放 宽 农 村 地 区 06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准 入 政 策 以及 开 展 农 村 新 型 金 融 机 构 试 点 以来 , 2 0 到 0 9年 1 1月 末 , 国 已 有 18家 农 全 3 村 新 型金 融 机 构 , 计 划 于 2 0 并 0 9年 至 2 1 0 1年 在 全 国
立 法 层 面 , 农 村 金 融 市 场 监 管 的 立 法 , 后 于 农 村 对 滞
因而不 少农村新 型金融 机构没有 设立专 门 的内部审 计部 门或 岗位 , 存在 引 发 案件 的 隐患 。从 农 村新 型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农村金融机构监管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农村金融机构监管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农村金融机构监管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领域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是确保金融服务体系稳健运营的关键因素。

二、农村金融机构的定义和特点农村金融机构是指为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合机构等。

农村金融机构与城市金融机构相比,具有服务对象广泛、地域分布广泛、经营环境复杂等特点。

三、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重要性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重要性在于保护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四、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存在的问题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手段不完善、监管主体缺乏专业能力等。

五、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现状目前,我国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机构负责。

监管的主要手段包括信息披露、巡视检查、风险评估等。

六、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建议为了健全农村金融机构监管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加强监管标准的统一性、完善监管手段、提升监管人员的专业能力等。

七、国际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启示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的经验,如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金融创新监管机制等。

八、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未来趋势在科技发展的推动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将进一步完善和智能化,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九、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挑战农村金融机构监管面临一些挑战,如金融科技创新对监管带来的挑战、金融服务基础设施薄弱等。

十、总结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是确保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稳健运营的重要方面。

通过加强监管标准、完善监管手段、提升监管人员能力等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水平,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助力农村经济的繁荣。

浅析我国现行农村金融法律制度

浅析我国现行农村金融法律制度

浅析我国现行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概况·农村金融发展现状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根据资源配置主体与目标,业务宗旨,资产负债结构,运行机制等不同,可以将农村金融机构区分为商业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三大类。

(1)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的主体是国有独资的中国农业银行。

改革开放前,农业银行经历了三次成立,三次撤销的曲折发展过程。

在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最终确定了整体改制,服务三农格局逐渐被打破。

这使得其政策业务的经营空间越发狭小,业务急剧萎缩,甚至有些基层机构出现没有新增贷款的现象,导致其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发挥严重受限。

(2)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作制度是市场关系中处于比较不利地位的人们为了谋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结合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

在农村地区,合作金融更是显示出独有的比较优势。

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最主要的组织形式。

农村信用社是全国法人机构最多,从业人员最多和城乡分布最广泛的金融机构,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力量。

(3)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国家重要的政策性银行之一。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银行都居于绝对性的主导地位。

1994年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以及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始组建,其主要任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建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

2004年5月,粮食流通体制开始向全面市场化过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逐渐丧失垄断地位,各种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粮食经营及用粮企业都可以直接入市收购,同时,商业银行也开始向其提供收购资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独家供应收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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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在改进货币资源的配置、服务农业和农村建设,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确保金融的核心作用能够得到更为有效的发挥与更加高效的运行,切实防范与控制金融领域的风险,健全完善农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显得极为迫切。

因为当前我国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设计依然具有相当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以及行政干预色彩,因为也就导致了金融抑制。

目前的改革也仅仅是在机制上进行了一些局部上的调整,但是并没有对制度体系以及核心内容实施全面而深入的变革,导致形式上的制度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

实施正确而合理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但能够有效地防范金融组织的风险,而且还能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更是确保我国农村经济快速而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没有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1)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不够齐全,显得系统性不够强。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主要包括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其中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规定。

但是以上立法中往往具有大量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却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同时,监管的内容过于简单,大大落后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且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随之而得到持续发展,对于一部分新型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尚缺少一定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农村地区的民间融资没有采用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引导,对于高利贷仅仅按照传统社会上的公德意识来加以制约,而且就如今的金融监管法制总体结构来观察,规章的比例太大,实施就缺少足够的权威性。

同时,在构成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之中的各项规范性法规之中部门规章所占比例太大一旦实施起来就缺少权威性。

(2)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操作性不够强。

在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对于市场准入、市场督查、市场退出等均有所覆盖,但是更多的则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因而可操作性不大。

(二)缺乏公平竞争的农村金融监管工作理念制度不但要富有效率地合理安排权利资源,而且还应当更加公平地安排权利资源,从而实现各类金融市场主体权利实施平等性保护。

缺少公平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并非是现代金融市场,而脱离开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法制并非是现代法制所倡导的制度性安排。

如今的农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体现出对于民间资本以及非公行的漠视与不公。

笔者觉得,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均为社会资本中不一样的形式,而是应当分别享有相同的国民待遇。

农村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应当积极促进而且体现出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之形成与发展,而不是为保护少数市场主体所具有的特殊利益。

(三)忽略甚至漠视农村地区群众的金融权利在相当长的时间中,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把金融问题看作是经济发展层面上的问题,也就是看作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于民生保障这类问题的考虑不够周到,甚至会为了金融之稳定而选择牺牲公民自由融资之权利。

尽管我国政府己有充分认识并且采用小额贷款的方式,允许设置村镇银行与借贷公司等形势尽可能多地增加农村资金之供给,但是这些基本上均为具体手段层面上之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在基本的理念上尚未产生根本性转变。

因为农村金融市场在监管法律体系上具有局限性所以也就产生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在总量上的不足,当前,我国金融资源在分布上具有显著的地域上的不平衡性,诸多农村资本外流,从而极大地削弱了我国农村金融在供给上的能力,同时也造成了弱势农村群众在金融资源上获得之不足,尤其是对农村小微企业以及农户的金融供给上有所不足。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市场取得新的发展,造成了我国农村地区尚未真正形成能有针对性地面对不同客户和不同需求层次,能够提供显著差异性金融服务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以至于造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种类相待单调,难以满足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对于金融服务具有多样化与多层次之需求,进而造成农民群众无法分享到金融改革之成果。

2进一步健全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策略(一)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现代金融属于法治金融,而政府的权力对于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主要是运用金融监管法制调整与规范加以实现的。

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机构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前提,集中了监管绩效和金融监管立法之健全完善与否、质量优劣等具有非常直接的关系。

为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实现更为健康的发展。

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应当积极顺应农村金融市场所出现的新变化,及时而有效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具体来说,在今后的一段时间,我国应当积极强化农村地区的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建这一基础,积极顺应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之中的趋势性要求,从而健全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l)要及时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制体系,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强化可操作性,并且对有关法律制度加以清理,尤其是对不适应条款加以废除或者进行修订。

(2)要依据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发展状况、监管情况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之趋势,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而弥补我国在农村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之中的空白。

(3)要积极顺应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之趋势,以保障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以及促进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基础,制定出能够兼顾实效性、操作性与相应前瞻性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进而实现对农村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维护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二)着力凸显公平保护的法律工作理念金融监管是依据经济发展之所需而诞生的,其主要目标是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且金融业安全并非是金融监管之重要目标,也不是金融业目前存在与发展之最终目标。

从这一视角来看,农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以全面满足农村金融业的繁荣发展为目标,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为稳定的发展,提升社会福利。

因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相对来说较为特殊,而农村金融并不完全属于商业金融之范畴,农村现代金融机制应以促进我国农村居民更加公平地获得发展良机与结果为其主要目的。

(三)保障公民金融权利的实现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与保障我国公民的存在权与发展权,这是所有法律一定要加以坚持的基本价值取向。

金融之本质在于为民众的生产与生活提供资金领域的融通,切实保障民生。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主体和利益变得愈来愈多元化,大量公民进入到市场中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类活动,因为资金也就成为人们开展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融资实质上己成为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融资权成为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本构成部分之一。

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显著不均衡与不合理的条件,各中小企业以及农户得到融资显得相当困难,农户与农村工商业者在资金的需求上从未得到满足,而民间借贷也就具备了更加突出的能够解决民生问题之功能。

就这一意义而言,监管制度能够严格地限制甚至几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之存在,全面惩罚私自放贷人员。

所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之本质是为各位公民的融资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而不是简单地排斥或者压制资金上的流动。

(四)强化监管制度施行金融创新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创新作用主要表现为:(1)金融监管机制之制定应当具备前瞻性。

金融监管方面的政策措施应当适应于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发展与变化的趋势。

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今后金融市场的创新问题与金融机构资产变化问题等。

同时,要通过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预警体系,强化对金融体系所施行的社会性监测,从而确保农村金融体系得到稳健地运行。

(2)大力鼓励农村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所造成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应当尽可能地发挥出其所具有积极性,也就是鼓励实施金融创新,与此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地抑制其不利的一面,也就是要控制消极的金融创新。

唯有如此,才能运用金融监管让金融创新成为促进金融改革的生力军。

(3)改进农村金融监管的模式。

因为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创新弊端所作出的反应通常比较慢,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反应则相当灵敏,所以,对于金融创新所实行的监管需要更加多地依赖于实施内部监管,从而适时地调整金融监管,进而适应金融创新取得新的发展。

3结束语综上所述,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作为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因为受到城乡二元金融结构造成的影响,我国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如今正面临着愈加复杂的形势。

如今,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但承担着维护我国整体金融形势稳定的重要任务,而且还将履行切实解决我国农村金融资源赓乏这一重大挑战,这就需要高度重视农村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工作,切实保障我国农村金融不断取得新的发展。

浅析农村土地抵押的运行实践与制度完善-为达地尽其利、地利共享之目标,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2014年1月19日印发的《关于全而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指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并且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此外,将选择试点地区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和转让。

曾有学者做过估算,中国尚有将近30万亿价值的村镇住宅和100万亿价值以上的农村土地资产由于处于资产评估体系的视野之外而沉淀在土地上若通过中央政策的实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将上述潜在的农村土地资产盘活,将大大增强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促进农民增收。

基于此目的,如何克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封闭性,在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层而上考量农村土地抵押,且具体如何抵押?不失为一条符合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实际的现实主义道路。

一、农村土地抵押制度的法律分析(一)土地抵押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权力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观念。

中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权利设计,亦不能超出建立在当下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基础上的农村社会组织结构和基本利益格局,更不能脱离农民在土地权利问题上的文化观念和习惯心理。

现行立法要做的不是去改变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形态,而应在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考虑如何改造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以激发其财产权权能和拓展农民土地权益实现途径。

法国的农地用益权可以通过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方式流转。

日本连续出台《日本农地法》、《日本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和《日本新农业基本法》等有关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法规,以鼓励包括抵押,在内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提高农地利用效率。

俄罗斯于2002年通过《俄罗斯农用土地流通法》,允许农用土地买卖和抵押邻国越南实行土地国有,特别重视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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