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司法与互联网舆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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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1. 引言1.1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是当今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通过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等工具向公众传递信息、思想和意见,可以对社会各个领域产生影响和监督作用。

而司法审判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犯罪行为和争议解决进行裁决和判决的过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既有互动,也存在矛盾。

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通过曝光、批评和监督,推动司法机关保持公正、尽职和透明,促使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和客观。

而司法审判也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等方式回应网络舆论监督的质疑和批评,增强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只有在充分尊重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才能真正发挥各自的作用,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2. 正文2.1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网络舆论监督可以有效地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上,人们可以自由表达对司法案件的看法和观点,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是否合规、公正。

这种监督形式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地处理案件,不受外部压力或私利影响,确保司法裁决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网络舆论监督也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和漏洞。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分享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通过互动和讨论,有可能揭露案件中的不当行为或犯罪事实,提供线索和证据给司法机关,有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网络舆论监督还可以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

通过网络舆论的力量,人们可以对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提出建设性的批评和建议,促使司法机关更新自身的工作方式和规范,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积极的。

它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揭露案件真相、推动司法改革,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司法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倾听和回应网络舆论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责任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现代“公共领域”中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关系——由“黄静案”反思

现代“公共领域”中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关系——由“黄静案”反思

现代“公共领域”中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关系——由“黄静案”反思摘要:网络作为近年来蓬勃发展的“第四媒体”,已悄然成为市民社会的自然延伸,其出现不仅改变了以往的信息传播模式,而且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参与政治、自由讨论公共事务的活动空间。

作为一种强大的公共舆论力量,当具有公共性、非常规性、冲突性法律事件发生之时,网民们以其特有的方式实践着群体性的观点和思想,对案件审理过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独立;公共领域在中国,网络舆论主要由网络中的媒体言论与论坛(BBS)及新闻跟帖共同反映与形成。

“网络舆论就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所表现出来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带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

”概括而言,网络舆论就是网络空间的舆论形态,是网络世界的集体话语。

相比传统媒体,网络社会中公众话语的特点与网络本身的特点密切相关,它具有复杂性、多元性和包容性、互动性、匿名性等显著特征。

一、网络舆论与司法关系评析:由“华人网络第一案”黄静案说开被称为“华人网络第一案”的“黄静案”对于网络舆论与司法之间关系的说明无疑具有典型意义。

在该起案件的审判进程中,网络舆论发挥了对司法程序强大的影响力。

黄的母亲把此案在网络BBS 公布,网友纷纷跟帖表示支持,而一直坚持因不构成犯罪而不立案的警方和姜家,则成了网友唾骂的对象。

在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下,警方2003年6月2日对姜俊武刑事拘留,湘潭市人民检察院7月8日正式对他批捕。

正如《南方都市报》在报道中转引相关人士的话说:“如果没有网络,黄静的案子肯定是另一个样子。

”在此案件中我们看到,网络舆论为代表的大众话语和司法审判之间产生了激烈的矛盾,甚至有的专家学者把这场网络大声讨称做“多数人的暴政”。

透过“黄静案”,我们可以真切地看到网络社会固然扩大了公民表达自由的范围,但同时由于网络中公共话语的特点,使得网络民意感性大于理性。

在法治社会的进程中,网络构建了一个真切公共话语平台,体现了“新启蒙运动”的特征。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舆论监督的力量也越来越强大。

在司法领域,舆论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不容忽视。

但是,舆论监督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公众各方面共同努力解决。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舆论监督能够从多个角度对司法公正起到正面影响。

首先,它能够加强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在过去,司法秘密性非常强,普通民众难以得知司法过程和结果。

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民可以通过网络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借助社交媒体等渠道实现对司法活动的全程监督。

这可以使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避免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公正和疏漏。

其次,舆论监督可以激励司法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在互联网时代,消息传播速度非常快,公众对于事件的要求也更高。

如果一起重大案件处理过程不够透明,公众的疑虑和质疑会很快传播开来,形成负面的舆论影响,也会极大地影响司法机关的声誉和权威。

因此,司法机关在面对舆论监督时,需要及时反馈审判进程、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主动公开办案信息,以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良好的形象。

最后,舆论监督还有助于促进司法改革和进步。

在公开的司法环境下,公众和媒体可以对司法制度、司法流程和判决结果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推动不合理现象的消除和司法规范的完善。

通过对常规执行的持续关注和对重大案件的依法监督,可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虽然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着许多负面影响。

首先,互联网舆论的传播速度非常快,而舆情的产生往往是在事实明朗之前。

如果公众基于不完全的信息进行舆情的炒作,会造成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困难和压力,甚至扭曲了案件的本质,导致司法公正无法实现。

其次,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热点往往不是一件案件的真正价值。

很多时候,人们对于某些案件的关注度不是基于法律事实和司法公正,而是基于另一些动机,如形象包装、情感宣泄、煽情吸顶等等。

刍议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舆论影响司法的案例

刍议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舆论影响司法的案例

刍议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舆论影响司法的案例摘要:近年来,网络舆情事件对司法部门公开、公正地判案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网络舆论与司法互动通常是首先由网络及时曝光案件概况,网民鉴定还原事实真相,形成网络舆论,再由网络舆论界定案件性质,对案件实行“干预”,最后网络舆论引起了上级部门的重视,案件审判进入公开、公正的阶段。

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是推动社会民主发展的重要力量,能够培养公民的公共意识,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互动在我国社会进行“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新旧体制交织、利益分化、贫富差距、城乡差异等各类矛盾不断出现。

传统媒体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治社会化的意向,维护的基本上是精英阶层的利益,公众的声音往往比较微弱。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为公众的意见表达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网络的平等性和互动性赋予了在现实世界中受到不公待遇却投诉无门的公众一种可能起到“一呼百应”效果的话语权,网络也随之成为舆论监督的另一平台。

司法类网络舆论热点近年来,一系列富有极大争议的司法案件进入网络公共空间的讨论范围,如“刘涌案”、“许霆案”、“黄静案”、“赵作海案”、“宝马撞人案”等。

在这些案件中,暴露在公众面前的是某些司法人员的腐败和种种影响司法公正的社会因素。

司法不公成为公众热议的主题,对司法的监督和质疑也成为网上的舆论热点。

综观近年来的司法舆情热点可以发现,网民对司法案件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的抨击和反思,如“佘祥林案”、“聂树彬案”、“赵作海案”等;二是对偏袒强势阶层案件的“干预”,如“刘涌案”、“宝马撞人案”、“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等;三是对弱势群体受不公审判的同情,如“许霆案”、“何鹏案”、“梁丽捡金案”等。

网民对这些司法案件的关注首先是出于朴素的善恶意识、正义观念,监督强势阶层的不法行为,关心处于弱势的当事人的命运。

在这种监督和关心背后,人们思考的其实是司法体系、司法审判的独立和公正性问题。

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而默默在心中作出预期的量刑。然而 , 大众在面对那些微小复 伤 , 为此 , 者将肇事 司机和 自行车主 一起 告上法庭 , 求 偷车 并要
目前我国关于媒体的法律规 范还不 够健 全 , 者认 为我 国 笔 应尽快出台《 新闻法》 我 国应该通过法律 手段来调和司法与传 。 媒的关 系, 过法律 法规 来对舆 论监督权的行使和传媒业的 发 通 展进行 规范 , 规范其与 司法的关系 , 健全关 于传媒业 的法律规 范, 尤其是应 当健全那些关于新闻舆论 监督的规范 。
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判断, 甚至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第三 , 目前舆论监督关注的对象 多为社会影 响重大的刑事
新 闻媒 体虽然常 秉承着公 正客 观的报道原则 , 体的社会责 但媒 出来 , 而这些又极 易激起社会 民众 的情绪 , 当这 些情绪形成 强 大 的社 会意识流时 , 就会给法官和法院带来压 力。泉州市一 名 小 偷因偷 窃自行车被车主发现 ,他在逃 逸的过程 中被货车 撞 赔 偿。对于这个案 件 , 一些媒体在报道 时采用 了“ 离奇案件 ” 、 “ 偷车贼 状告车主 ” 等字眼 , 明显的倾向性 , 会给大众 造 带有 这 成这样一种观念 , 似乎破坏社会秩序的偷车者就不应该 向车主 提 出索赔 , 如若他提 出索赔好像就是天 方夜谭 , 德层面 上 从道 说, 媒体就在一定程度上剥夺 了偷车者的申辩权利 。
近年来 , 随着媒体 自身活 力的增强 , 对审判 公开的原 则逐 步 得到落实 , 然而 日益严重 的司法腐败现象 却层 出不 穷 , 这 在 种复杂的环 境下 , 被称为“ 第四种权 力” 的媒体对 司法的监督力 度 正在不断地扩大 , 而司法与媒体 的关 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

相应的社会风气。社会舆论往往会对公众产生强大的心理压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具有促进作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舆论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表达观点、传播声音的重要渠道。

在司法审判领域,网络舆论可以及时、广泛地传播有关案件的信息,增加了对司法审判的曝光度,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案情,进而对司法裁判产生监督和评价。

网络舆论还可以通过对司法审判工作的评价和批评,促使司法机关重视和改进不足之处,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

网络舆论还可以借助大数据和舆情分析技术,为司法审判提供更全面、客观的信息支持,为裁判员提供更多的依据和参考,有助于司法裁判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舆论监督在司法审判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是舆论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网络舆论的主体众多,言论纷纭,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有时甚至会成为司法审判中的干扰因素。

其次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判断的影响,一些网络舆论可能存在主观猜测、不客观报道的情况,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从而损害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网络舆论监督也缺乏专业性和深度,在司法领域对案情的了解和判断上有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易受到偏见和情绪的影响。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可以对司法审判产生促进作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强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但同时也需要认识到网络舆论监督的局限性,加强网络舆论的规范管理和引导,确保网络舆论监督在司法审判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希望未来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能够更加深入地互相融合,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是法治社会的两大支柱,它们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这两者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如何取得平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进行权衡研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有效地协调平衡。

我们来看一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并进行合理表达意见的行为。

司法审判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不受行政、立法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现代社会中,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被看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种不可或缺的手段。

网络舆论监督通过大众的力量,可以及时发现社会问题,对不公正的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而司法审判独立则是通过法庭来解决冲突纠纷,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都是社会中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针对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我们需要进行权衡研究。

我们需要合理界定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的边界。

网络舆论监督应该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行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审判独立则是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的独立判断,不能受到外部的干扰和施压。

我们需要建立起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协调机制。

在网络舆论监督的行为中,应该尊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不能对正在审判的案件进行干预;而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考虑社会舆论的意见,并通过透明公正的审判来获得公众的信任。

我们需要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让他们在进行网络舆论监督的时候,能够理性表达意见,不轻易传播不实信息,避免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同时也需要加强司法公正的宣传教育,让公众能够深入了解司法审判的程序和原则,从而提高对司法审判的信任感和公正感。

在总体上,我们需要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合理的、理性的、制度化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协调机制。

一辩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更大

一辩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更大

一辩稿在场的各位,大家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更大。

首先,我们来明确辩题中的几个概念。

网络舆论,是公众以网络为平台,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舆论形式,同时具有舆论的本质属性。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论在社会中日益彰显出巨大的力量。

那么今天我方在分析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作用时,标准是:网络舆论能否帮助解决社会中存在的司法不公的现象。

我方认为,网络舆论能够帮助解决司法不公现象,对司法公正积极作用更大,理由如下:第一,对于过去一些存在不公判决的案件,通过网络舆论,得以重新审视分析。

网络,具有受众面广,信息获取、传播更为便捷、高效等特点;而网络舆论借助网络平台,有了关注度高、传播面广、影响力大等特点。

所以,当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他民众通过网络提出自己的质疑或者诉求时,更容易引发广泛的关注;同时,在舆论、互动的过程中,更多之前未被发现的信息被挖掘、分析;基于这些,案情的分析判断趋于完善,在网络舆论的过程中,最后的结果逐渐趋向事实,使得司法公正最终得以实现。

第二,对于现在可能存在或者发生的司法不公现象,网络舆论能起到关键的监督作用。

我国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当前,我国司法领域的腐败形势与其他领域同样不容忽视,这决定了司法活动也同样需要接受舆论监督。

网络舆论可以及时地揭露司法过程中的不公行为。

另外,在有些情形下,舆论还可以使司法者摆脱其他外部力量对司法活动的不法干预,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公众得以更便利地了解司法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并且发表看法,促进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进而增强司法的公平、公正。

网络舆论没有代替司法者进行判决,而是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督促其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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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司法与互联网舆论关系
发表时间:2019-05-27T17:04:57.593Z 来源:《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8年第10期作者:梁征宇[导读] 互联网舆论作为社会舆论重要部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互联网成为公众进行公共事务讨论、表达民意、舆论监督的重要平台。

梁征宇
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3
摘要:互联网舆论作为社会舆论重要部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互联网成为公众进行公共事务讨论、表达民意、舆论监督的重要平台。

新媒体在互联网舆论中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媒体是社会公正的维护者,法治建设的推动者,民主民意的发声者。

互联网时代,要发挥新媒体的导向作用,引领司法与互联网良性结合与互动,推动中国司法的建设。

关键词:司法独立;互联网;舆论监督;
一.窥一斑而知全豹,见一叶而知秋意,通过个案进行剖析
互联网舆论中,社会话题总是与司法紧密联系,公众的意见和态度会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折射。

公众对司法判决的实体问题比较关心。

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之一的“于欢案”便爆发出互联网舆论巨大的能量。

轰动一时的于欢案可以在互联网上掀起波澜是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的报道。

面对舆论大潮,于欢案出现重大转折,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

以此来看,于欢案是舆论的胜利。

但并未止步于此,正当防卫适用条件过于严苛让司法机关重新审视。

从舆论的侧面来看,是公众维权意识的觉醒,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望,是网民的理性和成熟。

在“于欢案”的舆论讨论中公民法律意识觉醒和是非对错判断能力的提高,公众在讨论中保持了克制和理性。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发文称“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指出法治建设的成就在网民评论的理性和成熟中得到彰显。

对法律程序给与了基本的尊重。

二.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独立的原动力:互联网舆论监督
互联网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判决的影响贯穿于整个司法判决的过程,并对司法判决工作产生巨大影响。

1、审前的影响力,社会公众关注热点案件时,案件并未进入司法判决程序,互联网舆论已先行对案件进行评断,司法机关在案件审判时必然会对已经形成的民意进行考量,互联网舆论不可避免的会对司法判决工作产生一定影响。

2、审中的影响力,司法审判的过程会受到互联网舆论的干预,判决程序的瑕疵,司法判决结果与民众的伦理观念不相符合时,网络舆论可以将公众的智慧集中起来促进司法机关在民意的压力下对审判中的错误进行改正,互联网舆论监督实质上是公众监督权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的良性互动。

3、审后的影响力,案件在进行司法判决后,互联网舆论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过程、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进行评价。

其实质是对案件裁判是否公正进行监督。

互联网舆论监督并不是在案件结束后随之结束,影响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三.互联网舆论监督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影响
互联网舆论代表的是民意,公众追求的是道德上的正义,司法判决追求的是法律上的正义,两者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但手段不同,司法判决是司法机构根据现有的法律对事实进行裁判,依照一定的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保障公民权益,体现公平。

互联网舆论是公众通过价值观和社会伦理观对案件进行判断是否正确来追求道德上的正义,媒体通过对事件的采访报道引发公众对案件进行道德上的评判而这最终目标都是为了追求社会正义。

1、司法公正和独立需要互联网舆论监督的保证
司法判决公正的前提是保证司法独立,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

几年发生了多起破坏司法独立的事例,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舆论监督与破坏司法独立的行为监督和抵制。

互联网渗透社会各个方面,互联网舆论的即时性将破坏司法独立的行为快速曝光于网络,互联网舆论隐蔽性可以充分保护公众在检举破坏司法腐败的行为时不受打击报复,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有利于司法腐败的杜绝。

2、司法民主化的进程需要互联网舆论监督的推动
司法活动的程序性、专业性、封闭性等特点,决定了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也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审判必然与社会利益相关,司法判决能否顺利执行与社会公众的普遍同有很大关系。

强调司法民主化,是回应社会对司法的关注,司法民主化将繁杂的司法审判与公众的社会道德观、伦理观、价值观相结合,使司法审判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的传播需要互联网舆论的支持
互联网为公众发声提供了便捷渠道,资源的共享性、传播性、即时性使法制观念传播迅速。

社会发展促使法律与其他行业、学科形成密切联系,形成了良好互动,互为表里。

法律和法治观念如果不能传播,即使先进、完善也只能成为一纸空文,互联网作为信息传输平台为法治观念的传播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四.如何做到互联网舆论监督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现代司法中,公众对司法程序接受的本质是价值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需要司法体系具有很强的塑造力和适应力,但是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依靠的是司法程序和法律,公众对案件的评价依靠的是道德,导致二者在评价标准上不同。

只有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司法机关的出发点,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司法和互联网舆论相连接,不断促进互联网环境的净化和司法体制的进步。

1、培养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加强道德建设
提高控制互联网舆论的力度,加强互联网法规的强度,对进行不良谣言散布的行为进行处罚,坚决打击通过操纵互联网舆论的手段达到一定目的行为,加强网络执法队伍的建设。

同时,对互联网从业人员和互联网公司进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通过互联网从业人员的正确引导,建立良好的网络氛围。

2、发挥传统媒介的引领作用
传统媒介具有权威力和公信力,这种优势是互联网媒体无法比拟的,互联网媒体可以吸收传统媒体的特点进行优势互补,通过传统媒体与互联网媒体的结合,在对媒体报道的时候实事求是,对舆论积极引导,互联网舆论具有“马太效应”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在媒体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使其导向具有一致性,内容具有类似性,由此产生共鸣效果。

五.结语
互联网作为平等自由的平台,拉近公众和司法的距离,打破了传统媒体时代只能被动接受司法信息的方式。

随着公众密切关注的社会热点案件的不断产生,司法机关面临互联网舆论的挑战,司法机关不能“两耳不闻窗外事”,也不能随波逐流,需做到司法独立、公正。

互联网舆论代表的是普遍民意,在民意表达的过程中需要客观、良知对法律和司法保持应有的敬畏。

共同促进互联网舆论和司法达到二者的和谐统一,良性互动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孙锐.互联网时代刑事司法与公众舆论关系的困局及其破解[J].兰州学刊,2017(10):152-161.
[2]徐庭峰.互联网背景下新闻舆论司法监督与我国法制建设的冲突与协调[J].新闻研究导刊,2017,8(16):95-96.
[3]于卓平.自媒体舆论对司法公正影响研究[D].辽宁大学,2017.
[4]郭彦军.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良性互动探析[D].吉林大学,2012.
作者简介:梁征宇(1990.09-29)男,汉族,山东莱阳人,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海上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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