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作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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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14春《行政法》在线作业1答案

大工14春《行政法》在线作业1答案

大工14春《行政法》在线作业1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一、单选题(共10 道试题,共60 分。

)1. ()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A. 高级人民法院B. 中级人民法院C. 基层人民法院D. 最高人民法院-----------------选择:A2. 以下判断行政主体资格的标准正确的是()A. 是否享有行政职能与行政权B. 能否行使行政职能与行政权C. 是否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能与行政权D. 能否行使行政职能与行政权-----------------选择:C3. 下列哪一项不是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A. 依法行政原则B. 越权无效原则C. 比例原则D. 公事公办原则-----------------选择:D4. 我国那些机关不能制定地方性法规()。

A.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B. 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C. 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D.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择:B5. 下列不属于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的是()。

A. 行政规划B. 行政命令C. 行政征收D. 行政拘禁-----------------选择:D6. 下列哪项不是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A. 行政行为的单方性B. 行政行为的服务性C.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D. 行政行为的无偿性-----------------选择:B7. 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

国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考核作业1-4参考答案

国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考核作业1-4参考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作业1(第1-3章)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的是()A.调任B.退休C.升职D.委任答案:退休2.下列有关行政法特征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复杂、广泛且易于变动B.行政法内容单一C.行政法律规范有统一、完整的法典D.行政法通常是具有很强的协商性答案: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复杂、广泛且易于变动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并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B.行政机关是唯一的行政主体C.行政机关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D.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相同答案:行政机关并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4.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

A.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B.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C.中央行政法与地方行政法D.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答案: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5.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被称为()。

A.行政机关B.行政主体C.行政机构D.行政相对人答案:行政主体6.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总称为()。

A.部门规章B.地方政府规章C.行政法规D.行政解释答案:部门规章7.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

A.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B.行政相对人总是公民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答案: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8.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者明显超越相应职权的行政行为,属于()。

A.有效的行政行为B.无效的行政行为C.可撤销的行政行为D.应当废止的行政行为答案:无效的行政行为9.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后果由()。

大工22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线作业1-【答案】

大工22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线作业1-【答案】

大工22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线作业1-00001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0 分)
1.()是行政法的灵魂,贯穿于行政法律规范的始终。

A.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B.宪法
C.法律
D.行政法规
-此题解析选择-:A
2.刘某因超载被公路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李某拦截,李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当场缴纳。

刘某要求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收据,李某认为其要求属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

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可以拒绝
B.该处罚决定违法,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C.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D.该处罚决定有效,刘某不可以拒绝
-此题解析选择-:D
3.以下情况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是()。

A.曾受到行政处分的
B.曾被行政拘留的
C.曾被开除公职的
D.大专学历
-此题解析选择-:C
4.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的组织。

A.管理权
B.行政权
C.司法权
D.决策权
-此题解析选择-:B
5.()是仅次于法律的重要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数量很多且大都直接对国家行政工作进行调整,因而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行政规章
-此题解析选择-:C
二、多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
6.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A.公开。

16秋福师《行政法学》在线作业一

16秋福师《行政法学》在线作业一

16秋福师《行政法学》在线作业一一、单选题(共30道试题,共60分。

)1.行政权限多由法律明文规定。

在没有明文法律依据条件下,可以由()推定确定。

a.行政政策b.行政计划c.行政法原则d.行政惯例正确答案:2.以下行政处罚属犯罪行为判罚的存有()。

a.行政拘留b.因违章驾驶而被罚款c.劳动教养d.责令停工歇业恰当答案:3.下列情形中,我国公务员不应当予以辞退的是()。

a.在年度考核中,有一年被确定为不称职b.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c.因单位撤消、分拆、削减基本建设而须要调整工作,本人婉拒合理安排的d.不履行职责公务员义务,多次教育仍并无发生改变,且不必辞退的恰当答案:4.在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做出变更判决()。

a.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b.行政机关违背合理性原则所作出的具体内容行政犯罪行为c.具体内容行政犯罪行为违法的d.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正确答案:5.以下基本制度中主要目的是确保行政公正原则的就是()。

a.正视制度b.说明身份程序c.简易程序的适用于d.时效制度恰当答案:6.行政复议的主体是()。

a.国家行政机关b.司法机关c.检察院d.国家权力机关正确答案:7.行政指导制度最典型且影响最小的国家就是()。

a.英国b.美国c.德国d.日本恰当答案:8.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________内提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15日b.30日c.2个月d.3个月正确答案:9.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内容行政犯罪行为破口大骂的,向以下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

a.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b.本级人民政府c.上级主管部门d.人民法院恰当答案:10.关于我国公务员的叙述正确的是()。

a.我国公务员可以分成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b.我国公务员范围与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就是一致的c.我国公务员可以分割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d.我国公务员包含各级政府中专门从事后勤杂事的人员恰当答案:11.行政主体向违反行政法规定的相对方收取罚款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

吉大18春学期《行政法学》在线作业一

吉大18春学期《行政法学》在线作业一

吉大18春学期《行政法学》在线作业一------------------------------------------------------------------------------------------------------------------------------(单选题)1: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是以行政法的()为标准对其所做的划分:A:调整对象的范围B:作用C:性质D:功能正确答案: (单选题)2:行政行为以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可分为()A: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B: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C: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D:要式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正确答案:(单选题)3:下列组织中无权追究行政责任的是()。

A:权利机关B:人民法院C:行政机关D:仲裁机构正确答案:(单选题)4:行政法是()A:各种行政法规的总称B: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C: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正确答案:(单选题)5:下列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即时强制B:国家制定的外交政策的行为C: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免职行为D: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答案:(单选题)6: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占主导地位的一方是()。

A:行政机关B:原告C:被告D:人民法院正确答案:(单选题)7: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之一是()。

A:委托诉讼代理人B:撤诉C:申请回避D:提起上诉正确答案:(单选题)8:行政主体()------------------------------------------------------------------------------------------------------------------------------A: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B: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C:必须是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行为的组织D: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受委托的组织正确答案:(单选题)9:行政立法是()A:立法性质的生B:行政性质的C: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D:是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共同行为正确答案:(单选题)10:下列有关行政指导的说法,错误的是()。

东师20秋《行政法(高起本)》在线作业1

东师20秋《行政法(高起本)》在线作业1

1.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下述哪一方法计算()A.本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天数B.本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C.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D.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天数参考答案:C2.某市要兴建一大型的水上公司,需要征用某乡土地66亩,建设单位经市政府土地管理局批准之后即对该地进行征用。

该乡几户农民因与建设单位在征地补偿费上发生纠纷,提请市政府予以裁决,市政府作出了补偿的决定,但农民对此决定仍不服。

对此,几户农民应该怎么办()A.只能向市政府请求解决,而不能提起诉讼B.应当以建设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C.应当以建设单位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D.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参考答案:D3.下列不属于处罚法定原则的是()A.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B.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C.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D.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行政处罚法》参考答案:C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可以通过行政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的有()A.行政性公司B.企事业单位C.公务员D.村民委员会参考答案:C5.某单位逾期拒绝拆除违章建筑,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某工程队强行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属于()A.直接强制B.执行罚C.代执行D.行政处罚参考答案:C6.某市为旧城改造占用了部分耕地,工程完毕后,市政府给了被用地村一笔钱,则市政府给钱的这一行为属于()A.行政给付B.行政征收C.行政赔偿D.行政补偿参考答案:D7.长河公司与宏运公司就位于C区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市土管局确认归长河公司﹔经复议,该市政府确认归宏运公司,长河公司拟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市政府位于A区,宏运公司位于B区,市土管局位于D区)()A.A区B.B区C.C区D.D区参考答案:C8.《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大工19春《行政法》在线作业1参考答案

大工19春《行政法》在线作业1参考答案

大工19春《行政法》在线作业1-0001
试卷总分:100 得分:0
一、单选题(共10 道试题,共40 分)
1.“越权无效”是(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德国
正确答案:B
2.行政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
A.国家机关
B.权力机关
C.行政机关
D.国有企业
正确答案:C
3.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一般不包括()。

A.提拔
B.考任
C.选任
D.聘任
正确答案:A
4.行政法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包括下列哪一选项的内容()。

A.行政管理关系
B.行政救济关系
C.宪政法律关系
D.内部行政关系
正确答案:C
5.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由以下哪个机关承担?
A.受委托组织
B.委托的行政机关
C.委托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四川大学《行政法学实践(1)》实习实践作业1

四川大学《行政法学实践(1)》实习实践作业1

川大《行政法学实践(1)》实习实践作业1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的四个方面是:()
A: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B:公定力、先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C:确定力、拘束力、先定力和拟行力
D: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即定力
参考选项:A
行政合理性原则根源于:()
A:经济权力
B:司法权
C:行政自由裁量权
D:立法权
参考选项:C
下列选项中,属于根据行政强制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不同而分的行政强制种类的是:()
A:对人身的行政强制
B:对财产的行政强制
C:对行为的行政强制
D:执行性行政强制
参考选项:D
行政主体依职权对行政相对方科以一定义务,应属于:()
A:单方行政行为
B:双方行政行为
C:依申请行政行为
D:羁束行政行为
参考选项:A
违法的行政行为应该:()
A:无效
B:可撤销
C:无效或可撤销
D:原则上无效
参考选项:C
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作为可以划分为:()
A: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B: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C: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D: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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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征收的规定。

●立法背景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政府部门,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集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在物权法上,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

征收属于政府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关系,不属于民事关系,但由于征收涉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丧失的一种方式,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同时又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因此外国民法通常都从这一民事角度对此作原则规定。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中国行政征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也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中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在宪法上规定了公民纳税的义务。

为实施宪法,中国又制定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消费税法》等法律,对宪法进行细化、具体化,规定了哪些人需要纳税,根据什么标准纳税等。

行政收费之所以存在,也有其理论上的依据。

最根本的理由在于:特别支出由特别收入来满足。

与行政税收这种“普遍性收入”相比,行政收费是一种“特别收入”,是由于行政机关在针对个别人提供特定服务产品过程中的特别支出引起的。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中的公共利益宪法第20修正案中对土地的征收主要是指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征收。

这种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主要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生产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

很多学者认为,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之所以滥用,是因为《土地管理法》中没有对“公共利益”明确化。

[44]对此,笔者认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中的问题,并非完全归罪于普通立法的疏忽,而是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造成了“公共利益”的“稀释”。

从《土地管理法》第43条来看,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可见,任何建设用地都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现实中,这种建设用地主要有三种情况:(1)国家进行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2)国有企事业单位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3)需要办理出让手续的土地。

[45]从上述三种情况来看,只有第一种情况是属于公共利益,后两种情况均属于经营性的和主要追求经济利润的利益,并不符合公共利益原则,但为什么又必须要进行征收呢?这是因为作为“非公益用地”本来可以通过该土地的自愿出租、转让获得,但是,由于我国对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分别实行两种使用制度,国有土地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可以进行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而集体土地则不能进行出租和转让,且对用地方式进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因此对于非公益使用集体土地就只能通过征收为国有土地来实现了。

在这种情形下,即使规定“公共利益”的原则,也只会导致将一些非公共利益的商业利益硬解释成是“公共利益”,从而使“公共利益”稀释化。

这不能不说是“公共利益”与现实土地制度之间的矛盾。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另一类比较集中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是城市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是收回公民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我国实行土地与房屋分离的制度,所以,在《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以后,我国又建立了独立的房屋拆迁制度,这种房屋拆迁虽然表面是拆迁人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但实际上,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必须获得国家颁发的拆迁许可证,所以,对公民房屋的拆迁本质上属于国家对公民房屋的征收。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3条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这可以被看作是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

同时,作为其前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可见,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中并没有对“公共利益”予以明确,同时,根据该条文将“公共利益”与“旧城改造”分开列举的结构来看,似乎《土地管理法》并不认为旧城改造属于公共利益的一种,如此一来,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合宪性”何在呢?宪法中“公共利益”条款的效力对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和作为公民“生活的堡垒”的房屋的征收,是最严重的财产权“牺牲”。

财产权只对“公共利益”作出“牺牲”,因此,征收(征用)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公益的目的。

但是,由于普通立法中对“公共利益”混乱、模糊的表述,以及由于国家的其他制度,导致宪法中“公共利益”条款实际无法实现,宪法应当作何反应呢?一般来说,可以有两种途径来宣示宪法的效力:第一,对于普通立法中不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的“公共利益”,以及将导致宪法中“公共利益”落空的其他制度,可以对其进行违宪审查。

例如,对于一些纯粹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而进行的土地开发和房屋拆迁,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德国巴登州的高等法院在1950年7月3日的判决中认为,国库利益并非征收上所谓的公益。

盖政府为了解决公共财政所采行的措施,虽然使公共财产单纯的增加而有利于国库,却非该法意义下之公益,因为公共资金本身即是为了公益之用,若允许此种征收,则任何一个财产权的转移而有利于国库之收入,皆可被视为合法的征收,如此对人民财产权之保护,似嫌不足。

因此,公用征收所要求之目标应超出国库之目的以外。

[46]一般来说,对普通立法中“公共利益”的审查可以遵循以下两个原则:(1)利益衡量原则。

利益衡量即在依据该立法所规定的“公益”征收(征用)后,能否给与社会、公众、该共同体产生比先前由原财产权人使用的“更高”的公益价值。

所谓“更高”的公益价值,并非是数量的问题,也就是非受益人多少的问题(因在某些征收之个案,如建造国宅之征收,则该国宅的受益人可能是少数的可确定的受益人),而是该征收之目的之“质”的问题。

[47]此种“质”首先取决于——依宪法的价值秩序——于此涉及的一种利益较他种利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

无疑,相较于财产性的利益,人的生命或人性尊严有较高的位阶。

因为言论自由权及资讯自由权对于民主社会具有“结构性的意义”,因此该两者较财产权具有更崇高的地位。

其次,如果涉及位阶相同的权利,或者因涉及的权利如此歧异,因此根本无从作抽象的比较,于此种情况,则需采用(2)比例原则。

首先,两种财产权对双方的主体的影响。

如该财产权是否属于公民的生存必需。

其次,假如某种权利须作出让步,其受害程度如何。

最后,采用征收(征用)这种手段之后,是否能够满足被选择的公益(妥当性)、征收(征用)对私益的侵害是否属于诸多手段中的最小(必要性)、通过征收(征用)获得的公益是否大于(不能等于)征收带来的侵害(均衡性)。

[48]这种违宪审查的途径,虽然在我国《立法法》第90条中有所反映,但仅限于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审查,并不包括对违宪的法律的审查,所以,在我国,公民只能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此为行政法规)中“公共利益”的缺失提起违宪审查。

第二,基于宪法委托的理论,宪法上对公共利益的概括规定,虽然是出于宪法本身的特点所定,但也代表了立宪者对立法者的一种立法的委托,即寄希望于立法者续其未竟之志,而为一定之作为。

因此,假如宪法并未对该内容确定之,而该内容又是必须规定者,则由立法制定执行性质法律,来贯彻宪法,不仅是权限,亦是一种义务。

[49]立法者违反这种义务,将承担立法不作为的责任或违反明确性的原则。

从我国的普通立法观之,我国的普通立法,如《土地管理法》并非对公共利益没有作为,而是没有将该概念予以明确,仍然是抄袭、照搬宪法中的概括规定。

无怪乎一些学者批评这种做法不具有可操作性,建议应当仿照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在普通立法中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列举。

[50]但是,这种建议顶多是一种“呼吁”而已,对于立法者并没有强制力。

因此,要想使立法者接受该种建议,必须从宪法理论中找根据。

德国学者就认为,宪法在委托立法者立法的时候,实际上已经蕴含了一个明确性的要求,即立法应力求明确、详尽,以防止行政机关恣意乱为,并使人民有所遵循。

因此,立法者不仅须将其所设定的基本思想与目标,完全明白的表现出来,并且应将宪法中留下的公益之空白所引起的不确定,限制在立法技术绝对必要的标准上。

当以严谨之规定仍可规范不断变化的公益并促其实现时,则不宜使用开放概括之条款。

[51]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许多案件的判决中表示,作为征收目的的公共福祉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其包含事实及目的的多样性,必须在个案中具体的表现出来,故在一个征收的法律中,立法者应该明白规定,在何种计划及在何种要求之下,人民方可遭到征收之侵犯。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这种见解,无疑表明,立法者必须“预见”征收的类型何在,并且,不能够只是在法律内重复运用宪法的征收(征用)公益要求——公共利益之用语,作为授权行政自行决定征收(征用)类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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