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发文稿)
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

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推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家庭农场示范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农场”)是指已按照《xx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依法登记注册并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认定的各类家庭农场。
第三条申报市级示范农场或已经认定为市级示范农场的家庭农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农场,可按规定享受市级出台的有关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和优先享受其他农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市级示范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市级示范农场认定按照市县乡三级联创、梯次推进的方式,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产生。
第七条市级示范农场管理坚持动态监测、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八条市级示范农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在xx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三)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四)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的制度;(五)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所经营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经营规模达到以下标准:1.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2.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3.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露天蔬菜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设施蔬菜土地经营面积在20亩以上;4.从事花卉种植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20亩以上;5.从事苗木生产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6.从事畜牧养殖为主的,生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10000只以上;7.从事特色种植(养殖)业的,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8.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发展、加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性家庭农场是指在农村地区建立的农业生产经营单元,以家庭为基础,注重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种植和养殖模式,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可推广性的农业经营单位。
第三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依法依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村经济增长,为乡村振兴作出贡献。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二)具备良好的生产环境、种植基础设施和养殖场所;(三)按照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种植或养殖经济作物;(四)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五)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具有良好的记录;(六)具备示范引领乡村发展的潜力和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采取自愿申请、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示范性家庭农场申请表》、经营场所租赁或使用合同等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第八条完成审核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在网站上公示。
第九条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可以重新申请。
第四章:监测管理第十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测和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示范性家庭农场进行监测和评估,同时加强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
第十二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水质监测结果、产品质量抽检报告等。
第十三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档案和账册,清晰记录生产经营过程、产品流向和销售情况,并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检查。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和《吉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包括姻亲、血缘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由本区范围内的家庭农场自愿申请、逐级推荐、择优评定、动态管理,实行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家庭农场的经营自主权。
每年5月份评定一批示范性家庭农场,并对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第四条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推荐、评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参加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必须是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一)经本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满二年以上,且生产基地在本区。
(二)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为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区户籍人员,接受过农业技能等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经营生产基本实行标准化作业,有生产记录,注重品牌培育,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实行独立成本核算,已形成规范实用的经营管理模式;合理设置会计账簿,有比较完整真实的财务收支记录,财务管理科学规范。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规范,并经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合同信息录入吉安市青原区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且自申报之日起后续流转年限应当在5年以上。
第三章认定标准和程序第六条认定标准: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符合“四有五化三效益”要求,即建设时“有规模、有标牌、有场所、有配套”,经营中实施“生产订单化、管理科学化、营销网络化、技术标准化、产品品牌化”,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同步提升。
清远清城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清远市清城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促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本地农民在建设现代农业中的主力军作用,引导我区家庭农场发展方向,规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与复核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主要利用家庭自身劳动力,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生产经营规模适度,集约化、商品化水平较高,且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经区农业局认定,并登记备案。
第三条对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与复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复核通过的家庭农场有资格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家庭农场应遵守年报制度,每年报送生产经营情况。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报区级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总体要求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要求,家庭农场必须具备基础配套设施完善、运行管理模式佳、农产品质量安全优、市场风险控制好等条件,能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二)基本条件1.经营者资格。
经营者应具有农场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农民(农村社区居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2.劳动力结构。
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没有长期雇工或者长期雇工数量少于家庭劳动力数量,在农忙季节可以有一定数量的季节性雇工。
3.收入构成。
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
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以农业生产和经营为主要产业,经济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年从事农业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
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5.管理水平。
一是科技示范带动作用强。
注重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在同地区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并能带动周边农民科学种养;二是接受社会化服务程度高。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苏农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8〕2号各设区市农工办(部)、农委:为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我省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我委在对《关于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的通知》(苏农经〔2014〕10号)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农经〔2014〕10号文件自试行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1.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试行办法2.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3.建议取消省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8年4月27日附件1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认定第四章管理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适应我省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发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3号)、《关于加强政策体系建设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52号)等文件精神,在对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印发的《关于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的通知》(苏农经〔2014〕10号)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试行办法。
牟定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牟定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发展现代农业,创新农业经营主体,构建农业产业体系,根据《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实施意见》(楚办发﹝2015﹞12号)及《中共牟定县委办公室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实施意见》(牟办发﹝2016﹞3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牟定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凡在牟定县境内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家庭农场,在自愿的前提下,均按照本办法进行推荐认定。
第四条家庭农场的规模标准:1.种植业家庭农场。
土地流转租期在5年以上,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粮食作物种植50亩以上,经济作物种植30亩以上。
农场内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完善,农艺农机结合,推广增产增效、良种良法、绿色防控技术,机械化作业水平达到80%以上。
2.林业家庭农场。
水果种植在30亩以上,干果种植在50亩以上。
3.水产业家庭农场。
养殖水面承包期在5年以上,具有规范的承包合同,养殖面积30亩以上,且属于非人畜饮水水源涵养地,农场内具有先进的绿色防控及测水养鱼技术,各种用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名特优养殖品种达到70%以上,配备增氧机或微孔管增氧、自动投饵机投饵,机械化作业水平达到80%以上。
4.畜牧业家庭农场。
土地流转租期在5年以上,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猪圈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肥猪200头以上;牛圈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30头以上;羊圈舍面积500平方米,年出栏200只以上,禽类圈舍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羽以上,蛋禽年存栏10000羽以上。
农场内具有先进的疫病防控及消毒技术,配备监控设备,功能分区明显,配套设施齐全,疫病防控和抗灾能力较强。
5.特种养殖家庭农场。
土地流转租期在5年以上,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手续齐备,配套设施齐全,标准化养殖,每年合法养殖珍稀畜类达100头以上、养殖珍稀禽类达500羽以上。
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有关文件精神,引导和促进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强化对家庭农场的管理服务,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第四条家庭农场名录录入坚持农户自愿、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动态管理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规模农业经营户全部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第五条家庭农场名录录入条件:(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二)土地经营权合法稳定;(三)种植或养殖规模达到一定标准。
其中:1、从事种植业的,露地农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20亩(食用菌年度种植规模6-20万棒),设施农业占地面积不低于5亩,或年产值不低于3万元;2、从事畜禽养殖的,生猪年出栏不低于100头,羊年出栏不低于30只,肉牛年出栏不低于10头,奶牛存栏不低于10头,肉禽年出栏不低于IoOo只,蛋禽存栏不低于500只,或年产值不低于8 万元;3、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不低于10亩,或年产值不低于4万元;4、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或年产值不低于上述标准的70%;5、从事休闲旅游农业的,须以农业生产为前提,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
6、从事蜜蜂养殖的,中蜂年养殖量不低于50箱(群),意蜂养殖量不低于82箱(群)。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适度规模的原则确定本地家庭农场上限及下限标准。
第六条家庭农场名录录入内容:(-)家庭农场名称及地址;(二)农场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三)家庭农场经营类型和经营收入,农产品主要销售渠道;(四)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流转土地面积及期限,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及产量,畜禽养殖数量,水产养殖面积;(五)在家庭农场工作的劳动力数量,包含属于家庭成员的劳动力数量和常年雇工的劳动力数量;(六)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情况;(七)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情况;(八)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获得贷款支持情况,购买农业保险情况,通过农产品认证情况,注册商标情况;(九)部、省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信息。
X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X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为规范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和管理,根据省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全县境内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和管理。
第二条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实行择优劣汰动态管理。
第三条示范家庭农场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家庭农场主为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四)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1年以上,有独立的银行账号;(五)产业符合区域规划,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认定标准(一)适度规模经营1.种植业:粮油原则上集中连片200亩以上;中药材集中连片1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20亩以上,露地蔬菜常年种植50亩以上,水生蔬菜100亩以上(莲藕200亩以上);食用菌生产设施面积3500平米以上且年生产15万袋以上;经果林80亩以上。
2.水产业:连片养殖池塘面积80亩以上或标准精养渔池连片面积50亩以上。
3.林业:用材林300亩以上,苗木200亩以上,花卉、苗圃30亩以上。
4.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家庭农场在100亩以上,且年产值50万元以上。
提倡适度规模经营、循序渐进、逐步发展,对家庭农场建设的生产基地如基础设施完善、投入较大、经济效益较好、示范带动作用较强,可适当放宽土地规模标准条件。
(二)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林业土地权属清楚、协议完备,流转期限10年以上。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办公营业场所。
(四)种植业家庭农场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和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水产类家庭农场具备投饵、增氧及水质检测设施,实行生态健康养殖。
(五)符合农产品质量要求,自觉执行各类农业投入品生产规范要求。
具有“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及使用者,或拥有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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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发文稿)
迁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迁安市委五届四次全会精神,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迁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产业为劳动对象,从事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条凡在迁安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管理。
第三条我市家庭农场规模规定如下:从事粮食作物、露天瓜菜生产为主的经营规模应在50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经营规模应在10亩以上;从事食用菌生产的经营规模应在5万袋以上;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经营规模应在50亩以上;从事特色种植的经营规模应在20亩以上;从事规模畜禽养殖业的;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规模应在40亩以上,年收入5万元以上。
第四条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评审以及监督管理由市农业畜牧水产局牵头负责。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1、家庭农场业主为具有迁安市户籍、且年龄应在18周岁以
上、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账簿和生产经营相关的规章制度,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
3、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于2人,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除自有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外,其它为流转土地。
流转年限不得低于5年,且从事经营2年以上。
5、围绕所从事产业,土地来源合法,经营规模适度,符合农业等相关规划,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有专业机械设备、仓储设施,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标准化程度较高,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
6、家庭农场从事畜禽养殖业,需具备固定的场地和厂区围栏、消毒池,功能分区明显,畜禽饲养、排污等配套设施齐全,做到达标排放或生态利用。
7、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得到明显提升,经营效益比普通农户经营高出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产品基本实现订单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家庭农场申报程序:
1、申报。
申报单位对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填报《家庭农场申请表》,随报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镇乡政府提出申请,镇乡政
府主管部门对农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以镇乡为单位报送审核材料。
2、认定。
市农业畜牧水产局根据各镇乡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提出初审意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发文予以公布。
3、工商登记。
获得市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家庭农场,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到市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获得法人资格。
4、符合标准的家庭农场,需填报如下申报材料:(1)家庭农场申报表并盖章;(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3)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4)生产经营有关帐簿;(5)家庭农场内固定的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6)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第七条凡被认定的家庭农场,享受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庭农场建设的相关政策。
第八条认定批准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两年审定一次。
第九条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其资格予以撤销,并由工商部门注销家庭农场法人资格。
1、家庭农场经营者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佣其他劳动者的。
2、家庭农场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家庭农场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3、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取消家
庭农场资格。
4、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5、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6、家庭农场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年审材料,拒绝参加年审的,自动取消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农业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附件:
迁安市家庭农场申报表
注:产业类型是指粮油、水果、苗木花卉、设施蔬菜、露地蔬菜、畜禽养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