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消防处罚条例是指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其目的是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消防处罚条例的相关内容。
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1.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维护、未按时进行消防设施检查等行为。
2. 违反消防安全使用规定:包括违规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
3. 违反消防安全建设规定:包括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施建设、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通道设置等行为。
4. 违反消防安全宣传规定:包括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行为。
二、消防处罚的种类1. 警告: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轻微行为,可以赋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
2. 罚款: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普通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赋予罚款处罚。
3. 暂扣许可证: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严重行为,可以暂时扣押相关的消防许可证。
4. 吊销许可证: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特殊严重行为,可以永久吊销相关的消防许可证。
5. 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故意或者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消防处罚的程序1. 立案调查:当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时,相关执法部门应即将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记录在案。
2.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相关执法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处罚告知: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相关执法部门应将处罚决定内容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诉和诉讼权利。
4. 申诉和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或者诉讼,相关执法部门应依法处理申诉或者应诉程序。
四、消防处罚的依据消防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消防处罚的权力机关消防处罚的权力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部门、消防监督机构等,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建议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消防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行政处罚是指消防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故进行制裁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消防行政处罚实行依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消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宽严相济、适用从轻、准确裁量的原则。
第二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故分类第四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第五条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违反防火安全措施,导致严重火灾事故;2. 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影响消防通道的正常使用;3. 阻碍、干扰消防执法工作;4. 违法销售、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5. 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障碍物。
第六条一般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未按照规定进行火灾隐患整改;2. 擅自停用、封闭消防设施;3. 在禁烟场所吸烟;4.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七条消防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消防许可证等。
第八条消防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取证,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条被罚对象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自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向消防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条处罚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被罚对象。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消防行政处罚机关有权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消防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监督与检查应当及时记录、报告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或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报告上级消防机关。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消防行政处罚流程图附件二:消防违法行为案例分析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消防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消防处罚条例是为了加强火灾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根据消防处罚条例的规定,以下是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在公共场所吸烟,违反禁止吸烟规定;2. 违反禁止使用明火的规定,如在禁烟区域使用明火;3. 未按规定使用消防设备,如未定期检查消防器材;4. 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地方堆放杂物,影响疏散通道的畅通;5.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未进行消防演练;6. 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二、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轻微行为,可赋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提醒其改正错误;2. 罚款: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较为严重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违法者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3. 暂扣消防许可证: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严重行为,可以暂扣违法者的消防许可证,限制其进行相关经营活动。
暂扣的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4. 关停整顿: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特殊严重行为,可以责令违法者停业整顿,直至消除安全隐患并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重新开业;5. 刑事追究:对于故意或者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重大火灾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消防处罚的程序和权力保障:1. 消防处罚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违反程序规定的处罚无效;2. 消防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调查取证、勘验现场等措施,采集相关证据;3.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被发现后,消防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4. 违法者对消防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消防处罚条例明确了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旨在加强火灾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部门将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消防处罚标准

消防处罚标准消防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而消防处罚则是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警示。
消防处罚标准的制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消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以下消防处罚标准:一、对于未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擅自设置、变更、拆除消防设施或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的单位或个人,将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未进行定期消防安全检查,未进行消防演练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警告、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超范围使用明火、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规定设置、使用消防器材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警告、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警告、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阻碍、干扰消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警告、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警告、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处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消防部门应当严格依法执行处罚标准,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广大市民也应当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一、引言消防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为了加强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消防处罚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违法行为及相应处罚措施1.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施检查、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演练、擅自改变消防设施使用性质等。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5000元。
2. 非法设置火源非法设置火源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
处罚措施: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元。
3. 非法占用消防通道非法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将消防通道用于存放物品、停放车辆等。
处罚措施:责令立即清理消防通道,并处以罚款2000元。
4. 违反消防用电管理规定违反消防用电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不合格电器设备等。
处罚措施: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3000元。
5. 违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违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接受消防安全检查、提供虚假消防安全资料等。
处罚措施:责令接受消防安全检查,并处以罚款5000元。
6. 非法销售、使用易燃易爆物品非法销售、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销售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规定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等。
处罚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
7.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处罚措施: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5000元。
四、处罚程序1. 接到违法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相关执法人员应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
2. 根据调查结果,相关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书。
3.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4. 执法机关收到申辩意见后,应当重新审查,并在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向当事人告知复核决定书。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标题:消防处罚条例引言概述:消防处罚条例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以起到警示和惩罚的作用。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消防处罚条例的内容。
一、处罚对象1.1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个人:包括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设施、使用易燃材料等。
1.2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包括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备、未进行消防演练等。
1.3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管理人员:包括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排除火灾隐患等。
二、处罚措施2.1 警告: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2.2 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3 吊销许可证: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吊销相关单位的消防许可证。
三、处罚程序3.1 立案调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消防部门将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收集相关证据。
3.2 事先告知:在处罚前,消防部门将向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发出书面告知,明确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
3.3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消防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四、处罚的公正性4.1 依法行政:消防处罚必须依法进行,不能随意扩大处罚范围或滥用权力。
4.2 公正公平:消防部门在处罚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平对待当事人,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3 申诉权利: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时,有权向上级消防部门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审理。
五、处罚的意义与影响5.1 预防火灾:通过严格的处罚措施,能够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5.2 惩罚违法行为: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能够起到惩罚和警示的作用,维护社会秩序。
5.3 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处罚条例的实施,能够加强公众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和意识,促进全社会的消防安全建设。
总结:消防处罚条例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火灾事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消防处罚条例是指针对消防违法行为制定的法规,旨在保障公共安全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消防处罚条例的相关内容,包括条例的适用范围、违法行为的分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等。
一、适用范围消防处罚条例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生产活动、学校教育等场所。
二、违法行为的分类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火灾隐患违法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安装火灾报警器、未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未配备消防安全设施等。
2.消防设施未保持正常状态违法行为包括:未按规定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状态,如未定期检查、保养、维修消防设施等。
3.违法使用明火违法行为包括:在禁烟区域或者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如在禁烟场所吸烟、在油库附近使用明火等。
4.违法堆放物品违法行为包括:在消防通道、消防车道、消防水源周围等场所违规堆放物品,如在消防通道摆放货物、在消防水源周围堆放杂物等。
5.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演练、未按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等。
三、处罚措施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消防处罚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障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
1.责令改正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等违法行为,消防部门有权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立即改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2.罚款对于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消防部门有权处以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定。
3.暂扣或撤销消防许可证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消防部门有权暂扣或撤销相关单位的消防许可证,以限制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4.刑事处罚对于故意破坏、阻碍消防工作,或者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和执法为保障消防处罚条例的有效实施,消防部门将加强对各类场所的监督和执法工作。
1.定期检查消防部门将定期对各类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检查结果。
2.举报奖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监督,对于提供线索并查实的举报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范本:消防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行政处罚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行政处罚适合对象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消防安全标准,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行政处罚机关为公安消防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消防机构。
第四条消防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分为警告、罚款、停产整顿、关闭整顿、责令关闭、吊销消防许可证、拘留、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他行政处罚等。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的具体规定第五条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标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未取得消防安全审查合格文件投入使用;(二)未按照规定配备、检修、试验、使用消防设施设备;(三)擅自占用、封堵、遮挡、堆放消防通道、出口;......第五十条责令限期整改的程序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一)消防行政处罚机关向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应明确违法行为、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并告知违法单位或者个人享有的权利;......第三章处罚决定和执行第五十一条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处罚决定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处罚决定的日期等内容;(二)处罚决定书应当注明惩罚的种类、幅度、要求、期限,并告知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对于处罚决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第六十条消防行政处罚的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一)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义务;(二)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整改,确保消防安全;......第四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可以赋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第六十二条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开展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二)听取相关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六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一)消防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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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以外,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改进。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二章处罚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
(二)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火灾的;
(三)谎报火警的。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二)故意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尚未引起火警、火灾的;
(三)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和期限消除火险隐患的;
(四)明火作业,在禁火区域烧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的;
(五)在煤气调压站、服务站、罐站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吸烟、用火的;
(六)火车、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场所违反防火规定的;
(七)使用、检修、试验机动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险的;
(八)罐装、使用易燃液体时吸烟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碰撞磨擦的;
(九)在生产、储存、经营、实验中,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
(十)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楼梯、防火间距,经指出不改的;
(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十二)在旅馆、宾馆、饭店、礼堂、影剧校、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进的;
(十三)擅自在礼堂、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增加座位或者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十四)商场、商店内堆放商品超过额定数量的;
(十五)库房、库区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不改的;
(十六)单位领导人和值班保卫人员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经指出不改的;
(十七)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违反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十八)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作业,或者指派无合格证人员进行上述作业的;
(十九)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热器、明火炉灶等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二十)安装、维修煤气管道、灶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使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仍不配置的;
(二十二)发生火灾后不组织抢救,或阻止他人抢救的;
(二十三)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事先未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 (二十四)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堆放可燃物,违反安全规定的。
第六条有下列违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没有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
(二)把已经用过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改作它用,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进入旅馆、饭店、礼堂、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及人员集中场所的。
第七条有下列违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间接责任者、指使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影响灭火的;
(四)对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产品标贴产品合格证的;
(五)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未经消防检测机构检验的;
(六)需要使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消防器材、设备,事先未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而购进的。
第八条有下列违反建筑、临时建筑防火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图设计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定的;
(二)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建筑施工的;
(三)工程项目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即发放施工执照的;
(四)不按防火审核批准的图纸施工的;
(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对原有建筑物进行内外装修或内外修不符合防火规定的;
(六)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即行使用的;
(七)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堆场的用途,违反消防规定的。
第九条有下列违反建筑防火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处以罚款:
(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消防监督机构在责令其停止施工的同时,对建设单位按工程总概算的0.5%至1%罚款,对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费的5%至10%罚款;工程项目已经竣工的,从施工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日每平方米再罚款五角至一元,直至火险隐患消除。
(二)工程设计单位交付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施工图设计,对设计单位按工程总概算设计收费的10%至50%罚款;对该项工程重新设计的经费,由设计单位承担。
(三)施工单位承担的建筑工程项目未按照防火审核批准的图纸施工,消防监督机构在责令其停止施工的同时,对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费的0.5%至1%罚款;对该项工程需要整改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消防验收而使用的工程,从使用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日每平方米罚款二角至五角。
第十条有下列阻碍公安消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拒绝、阻碍或刁难公安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执行消防管理、调查起火原因、追查火灾事故责任的;
(二)隐瞒火灾事故真象或未经消防监督机构许可擅自改变火灾事故现场的;
(三)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现场总指挥员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煤气等部门的力量或企业专职、义务消防组织力量的;
(四)阻碍火场指挥员决定拆除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构筑物或者毗连火场需要拆除的建筑物的。
第十一条对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的单位,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处罚后仍不改进的,责令停工、停产、停业改进。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单位,生产、销售、维修的消防器材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回修并赔偿用户的经济损失;在火场上影响灭火效力,每台件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同时责令停产、停业改进,或者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无照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予以取缔,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处以罚款。
罚款额为火灾、爆炸事故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20%。
第十四条对于屡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五条对违反消防管理的物品和用具,应当没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
对损坏消防器材、设施、工具的,由有关单位指令损坏人赔偿。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三章裁决、执行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由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民警中队裁决,也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当场处罚。
第十七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处罚。
第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分别处罚。
第十九条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从轻处罚或者免以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传唤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使用《传唤证》;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逃避传唤者,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第二十二条被罚款的个人或单位,应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交纳。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
第二十三条裁决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赔偿费交裁决机关代转。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处罚,应作出《违反消防管理处罚裁决书》,交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并立即执行。
被处罚者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诉后十日内作出复核裁决。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单位不准报销。
对单位的罚款,企业单位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罚款和没收的物品一律上缴地方财政。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颁布的《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