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共学之15个外管局处罚案例教你如何做好外汇业务合规!
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分析

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的发展迅猛,银行作为外汇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外汇业务的规模和复杂度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一些银行机构在开展外汇业务时存在着一些违规行为,给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性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通过对某银行的外汇业务违规案例进行分析,探讨违规的原因和影响,以及如何加强监管防范违规行为。
某银行违规案例发生在2018年,该行在外汇交易中存在着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纵汇率等违规行为。
一些银行员工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提前获取外汇交易的重要信息,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操纵市场,牟取非法利益。
此外,还有部分银行员工编造虚假的外汇交易,违规开展自营交易,甚至涉嫌将客户的资金用于非法经营活动。
这些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对金融稳定性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违规行为的发生原因有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银行员工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风险意识,个别员工为了个人利益不择手段地违规操作。
其次,银行内部的监管和风控机制不够完善,对外汇业务的内控管理不严格。
对关键岗位的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手段不足。
此外,监管制度的漏洞也为违规行为提供了空间,一些监管缺失导致了银行外汇业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银行外汇业务违规行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违规行为对外汇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性造成了冲击。
外汇市场是一个高度敏感和容易受到影响的市场,一些违规操作可能会导致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其次,违规行为损害了银行的声誉和信誉,降低了银行在客户心中的形象。
针对银行外汇业务违规行为,应加强监管和防范。
一方面,银行内部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完善内部审批机制和制度约束,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职业道德和风险意识教育培训。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手段,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监管力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严防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还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建立跨机构之间的监管协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行为。
外汇违规案例参考

外汇违规案例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推进,外管局通过简政放权,逐步清理外汇法规,近几年已陆续废止了700多个外汇文件,进而逐步从规则性监管向原则性监管转变。
然而,简政放权加“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表面上看虽然便利了银企双方的业务办理,节省了企业的“脚底成本”,但实际上却是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从法规层面来看,越来越多外汇业务的办理,银行可在满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单据要求,一方面是单据上的简化,另一方面是对客户及业务的把控,如何在单据与展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始终是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的难点。
以下将通过梳理外管局公布的外汇违规案例,分析其违规点所在,并引以为戒,避免类似违规事件再度发生。
一、转口贸易违规案例转口贸易一般是指企业作为贸易中间商,与两个境外交易商分别签订进、出口合同,完成货物买卖、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
转口贸易通常又可分为提单转卖、境内仓单专卖和境外仓单专卖等多种形式。
因为在整个转口贸易的环节中,资金流通过境内的贸易中间商进行流转,形成了资金的“一收一付”,但货物流却未通过境内流转,从而造成外管局无法像传统的货物贸易那样,通过匹配货物流(海关报关数据)与资金流(外管局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来对境内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总量核查”。
对银行来说,对于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审核难点在于无法从报关数据上判断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因此需要鉴别企业提交的货权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在整个转口贸易过程中是否切实实现了货权转移。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通过“离岸转手买卖”等渠道,构造虚假贸易、套取境内外的利差,或者涉嫌利用贸易渠道向境外转移资金的情况发生。
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态度也始终是“严防虚假贸易”,经常将转口贸易与分拆购付汇、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交易行为相提并论。
人行与外管局每年都会就“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量的专项核查和检查。
今年以来,为了防止资本外逃,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
外汇违规处罚案例汇总

外汇违规处罚案例汇总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案赵磊【案情简介】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公司在年月日和年月日,与中大实业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进口圣东尼电子提花针织专用机总计台,货款价值总计欧元。
合同约定:预付货款欧元,剩余货款欧元以电汇方式延期分次付款。
两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分别于年月日、月日报关进口,年月日该企业按合同约定第二次付款时,仍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外债登记。
【定性处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问题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号)文件精神,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第三条之规定,属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定性疑问】虽该案件按上述进行了定性处理,但从案情来看,该案件的定性依据应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第一条“……境内机构自年月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其未付汇金额在等值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进口企业应在进口报关后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的规定定性,且非常清楚。
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问题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号)文件精神,定性依据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第三条“……但对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万美元以上(含万)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天(含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天内,持延期付汇说明函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的规定定性。
疑问:两个定性依据的落角点不同,前者是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外债登记,后者是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购外汇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为了规避外汇管制,通过不正当手段购汇,用于支付国外供应商的货款。
经调查,该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通过地下钱庄、个人账户等方式,非法购汇人民币共计5000万元。
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
二、法律责任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外汇、倒卖外汇,不得以外汇进行洗钱、骗汇、逃汇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买卖外汇、倒卖外汇的;(二)以外汇进行洗钱、骗汇、逃汇等违法行为的;(三)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的;(四)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
”2. 法律责任分析(1)非法购汇行为该公司通过地下钱庄、个人账户等方式,非法购汇人民币共计5000万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买卖外汇、倒卖外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① 责令改正:外汇管理局应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非法购汇行为。
② 没收违法所得:该公司非法购汇所得的5000万元人民币应予以没收。
③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汇管理局应对该公司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即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扰乱外汇市场秩序该公司通过非法购汇,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影响了我国外汇市场的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汇管理局应对该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汇管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甲公司主要从事服装、鞋帽等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015年,甲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决定从国外进口一批原材料,价值100万美元。
甲公司按照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了外汇购汇手续。
然而,在甲公司提交了相关材料后,外汇管理局以甲公司涉嫌非法套汇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购汇申请。
甲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涉嫌非法套汇?2. 外汇管理局的拒绝购汇决定是否合法?3. 如果甲公司涉嫌非法套汇,其法律责任如何?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甲公司是否涉嫌非法套汇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按照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在甲公司提交材料后,外汇管理局以涉嫌非法套汇为由拒绝购汇,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非法套汇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甲公司不涉嫌非法套汇。
2. 关于外汇管理局的拒绝购汇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认为,外汇管理局作为我国外汇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对外汇交易进行监管。
然而,外汇管理局在拒绝甲公司购汇时,并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非法套汇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外汇管理局的拒绝购汇决定不合法。
3. 关于甲公司涉嫌非法套汇的法律责任问题,由于法院认定甲公司不涉嫌非法套汇,故甲公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撤销外汇管理局对甲公司的拒绝购汇决定;2. 外汇管理局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甲公司办理购汇手续。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外汇管制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本案的进一步分析:1. 我国外汇管制法律体系我国外汇管制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分析

银行内部管理不善可能导致外汇业务操作不规范、信息披露 不充分、风险控制失效等问题,从而引发违规行为。例如, 某银行因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导致违规 办理大额资金汇划,被监管部门处罚。
员工素质问题
总结词
员工素质问题也是外汇业务违规的重要原因之一,包括员工专业能力不足、道德 素养不高、责任心不强等。
详细描述
监管制度不完善可能导致外汇业务监管漏洞和盲区,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例如,某银行利用监管漏洞,违规办理虚假外汇交易,骗取国家外汇资金,后 被监管部门查处。
04
如何防范外汇业务违规
加强内部管理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通过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 各部门职责,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 督的管理机制。
案例一:违规操作导致资金损失
总结词
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客户资料
详细描述
某银行因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客户资料,导致资金损失。 具体表现为未核实客户身份信息、未了解客户资金来源 和用途,以及未按规定报备相关资料。
总结词
违反外汇管理规定
详细描述
某银行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导致资金损失。具体表现 为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跨境汇款、结售汇等业务,以及未 按规定报送外汇收支信息。
总结词
违规操作导致资金流失风险
详细描述
某银行因违规操作导致资金流失风险。具体表现为未经授 权擅自为境外机构开立账户、违规办理跨境汇款等业务, 导致大量资金流失境外,给国家经济安全带来威胁。
03
外汇业务违规原因分析
内部管理不善
总结词
内部管理不善是外汇业务违规的主要原因之一,包括内部控 制制度不健全、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审计缺失等。
成功避免外币存款违反外管政策的案例
成功避免外币存款违反外管政策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近日,我行某柜员在处理一笔客户的4.5万元港币现金存款时,因未对客户的存款金额是否超限问题加以认真思考,在审核相关身份证件相符后,凭自己印象中记忆的港元兑美元汇率,简单地对该笔外币交易是否超限情况进行核对,认为不存在超限问题,正要办理业务时,幸好支行国际业务管理人员在柜台外经过,及时发现了外币存款金额超限,按当时外汇局所提供汇率,4.5万港币已经超过了外汇政策中关于个人客户在未登记的情况下每天只能存5000美元及等值外币的规定。
故要求客户减少了储蓄金额,堵截了一起触碰外管政策的违规操作。
二、案例分析
前台经办柜员外币业务知识不足,操作风险防范意识欠缺。
办理业务时,因对外管局关于个人客户每日单笔或累计外币存款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规定不清晰,故没有意识到外币超限存款是违反外管局的规定,只是片面地认为,只要客户填写的存款单金额与客户交来的现金相符、且能够提供相关的有效身份证件就可以办理存现。
三、案例启示
(一)外币业务是一个政策性非常强的业务,而且新的政策不断推出,所以无论是网点前台业务柜员、网点现场管理人员、授权人员均必须加强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外汇核算规程等的学习,及时更新自身的外汇知识,加强我行编制的《业务操作指南》的学习,提高自身对外币业务办理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清晰每一日常外币业务的风险点,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该怎样为才能保护好自身及银行不受影响。
(二)现场管理人员在现场审核工作中不得麻痹大意,应认真审查每一笔业务的要素,如现金、介质、业务凭证、身份证件等是否无误,柜员操作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风险隐患,特别是政策性特强的外币业务,不能凭想象、凭印象地处理业务的审核,杜绝人为操作失误,引发违规操作隐患,触犯外管政策。
银行外汇管理案例
银行外汇管理案例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外汇交易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银行作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承担着外汇管理的重要责任。
银行外汇管理是指银行在进行跨境贸易、投资和资金流动时,对外汇资产和外汇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系列操作和措施。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一下银行外汇管理的实际运作。
某商业银行担任了一家进口公司的外汇管理服务。
该进口公司从国外进口大量原材料,需要进行频繁的外汇交易来支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必须通过外汇管理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并且有效管理外汇风险。
该商业银行为此设立了专门的外汇管理团队,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外汇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
在此基础上,银行与进口公司合作,确保其外汇交易的安全、高效和合规进行。
该银行利用外汇风险管理工具为进口公司提供了多种外汇交易方式,包括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期权等。
通过这些工具,进口公司可以锁定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汇率,避免汇率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银行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偏好,为其量身定制了外汇管理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了更多选择和灵活性。
该银行建立了完善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
银行通过严格的风险审查和控制,不断监测并评估客户的外汇风险暴露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风险。
银行还引入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通过市场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等手段,有效控制了外汇交易中的各类风险。
该银行还为进口公司提供了丰富的外汇交易信息和分析报告。
银行根据市场最新的外汇行情和趋势,为客户提供了实时的外汇情报和风险提示。
银行的专业团队还定期为客户提供外汇市场分析报告,帮助客户更好地把握市场脉搏,制定外汇交易决策。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银行外汇管理在实际运作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银行通过建立完善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提供多样化的外汇交易工具,以及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外汇交易信息和分析报告,有效地帮助客户管理外汇风险,确保其外汇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银行外汇管理将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专业化、综合化的外汇管理服务。
15个外管局处罚案例教你如何做好外汇业务合规!
15个外管局处罚案例教你如何做好外汇业务合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的通报汇综发〔2016〕103号2015年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外汇收支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外汇局针对防风险、促平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家银行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2015年开展的多次流出项下专项检查情况看,部分银行仍存在一些违规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一是银行未能全面准确了解和把握外汇管理政策,一些银行忽视了创新与合规的关系,为创新业务而不顾外汇管理法规的监管要求,逾越了合法合规的底线,没有承担起维护经济金融稳定的责任。
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
一些银行未能根据外汇局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制定、更新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一些银行虽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内控制度,但在执行环节出了问题,业务操作规程把关不严,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是考核机制不切实际。
部分银行一味追求业绩和利润,重经营绩效考核,轻合规风险管理,导致一些银行员工为了完成相应的考核指标而背离外汇管理政策,甚至协助配合、引导企业违规操作,最终走上违法违规的道路。
四是未能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各项要求。
部分银行在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没有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性、要素一致性等方面进行尽职审查,没有把真实性审核职责落到实处。
五是缺乏教育监督。
有些银行对于员工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不重视,对员工的思想动态、异常行为不关注,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没有对风险隐患进行排查,也没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只对相关责任人“一开了之”。
导致相关案件屡禁不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各家银行应结合此次通报的案例(见附件),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强化内部管控,增强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责任,切实防范跨境资金异常和违规流出风险。
附件: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案例1: 2014年8月,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联合上海市公安机关破获的XX公司虚假转口贸易案,被公安部列入2014年全国十大经济要案之一。
如何加强外汇管理典型案例分析
如何加强外汇管理典型案例分析如何加强外汇管理典型案例分析中国实行对外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增长和国际地位的提升,外汇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扩大经营市场空间的一个极富挑战性的业务品种,提高内控管理水平是确保经营效益有效性的必要保障。
因此,如何加强外汇管理防范其中的风险已成为各家商业银行必须面对的首要课题。
加强外汇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外汇指定银行明确代位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应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得协助客户规避外汇管理规定;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原则,加强对虚构贸易背景等行为的甄别,主动报告可疑交易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异常跨境资金流入。
案例一,2013年11月4日,我行一客户办理一笔境外汇款业务,金额为欧元1698,资金用途为出口模具佣金支出,企业提供了发票、协议和汇款信息。
我行在审核单据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发票、协议与汇款信息不符,汇款信息的收款人为印度的一家公司,而发票和协议上的公司国别为英国,我行经办人员立即与公司会计人员联系,该公司会计人员要求我行按照汇款信息先为其办理,后提供发票。
我行经办人员婉拒了企业的要求并耐心向其解释原因。
首先对企业自身来讲汇款信息与提供资料有误,有可能发生错汇的风险,一旦发生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有可能造成资金损失;其次根据我行业务管理规定只提供信息不提供相关资料是不能办理。
经过我行经办人员与企业会计人员的耐心沟通,企业最终同意与外贸人员核对汇款信息,原来是由于外贸人员疏忽,将汇款信息提供错误,由于我行经办人员的坚持为企业避免了经济损失。
此笔业务的正确处理与我行一贯以来严格的外汇管理是不可分割的。
自我行外汇业务开办以来,一直遵循从严原则,严格按照外汇局和总行相关制度办理业务。
首先,坚持外汇业务经营与管理两手抓的原则。
针对客户需求与风险控制两大主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外汇业务管理水平。
一是全行非常重视外汇业务管理,形成了以行长主抓,部门负责人负责,业务经办执行的管理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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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外管局处罚案例教你如何做好外汇业务合规!2016-09-22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的通报汇综发〔2016〕103号2015年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外汇收支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外汇局针对防风险、促平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家银行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2015年开展的多次流出项下专项检查情况看,部分银行仍存在一些违规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一是银行未能全面准确了解和把握外汇管理政策,一些银行忽视了创新与合规的关系,为创新业务而不顾外汇管理法规的监管要求,逾越了合法合规的底线,没有承担起维护经济金融稳定的责任。
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
一些银行未能根据外汇局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制定、更新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一些银行虽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内控制度,但在执行环节出了问题,业务操作规程把关不严,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是考核机制不切实际。
部分银行一味追求业绩和利润,重经营绩效考核,轻合规风险管理,导致一些银行员工为了完成相应的考核指标而背离外汇管理政策,甚至协助配合、引导企业违规操作,最终走上违法违规的道路。
四是未能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各项要求。
部分银行在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没有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性、要素一致性等方面进行尽职审查,没有把真实性审核职责落到实处。
五是缺乏教育监督。
有些银行对于员工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不重视,对员工的思想动态、异常行为不关注,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没有对风险隐患进行排查,也没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只对相关责任人“一开了之”。
导致相关案件屡禁不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各家银行应结合此次通报的案例(见附件),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强化内部管控,增强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责任,切实防范跨境资金异常和违规流出风险。
附件: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案例1: 2014年8月,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联合上海市公安机关破获的XX公司虚假转口贸易案,被公安部列入2014年全国十大经济要案之一。
该公司注册资本仅100万元人民币,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凭要素不全、存在明显瑕疵的伪造凭证,办理了超过4亿美元的转口贸易。
A银行管辖支行,B银行管辖支行等7家银行在为这样明显可疑的客户办理业务当中,未能履行真实性审核。
最终该公司被发现伪造提单125份,对外付汇91笔,案值2.18亿美元,法定代表人王某以逃汇罪入狱。
据查,A银行管辖支行1名客户经理在获悉有关部门调查该公司后,打电话向王某通风报信;在王某感到情况不妙准备金盆洗手时,B银行管辖支行员工为招揽业务,置法规于不顾,竟然提出可以帮王某代刻公章、由其代办全套虚假转口贸易业务的主意。
案例2: 2014年12月,浙江省外汇局联合浙江省公安机关破获的涉案金额高达4100亿元人民币的“9.16”特大地下钱庄案中,共发现5家银行的13名员工参与经营。
其中,某银行管辖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吴某,从2010年到2014年间,利用职和工作便利,在工作时间内从事非法交易。
不仅自己控制境外账户,还掌控保管了客户的境外公司OSA账户、U盾等工具。
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客户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收购零散客户的外汇资金共计1100万美元,随后将其汇集至自己控制的境外账户上择机卖出牟利。
同时,吴某还利用工作中能得到客户资料和信息的便利,擅自代替客户开立相关账户,并代替客户非法买卖外汇,将客户外汇卖给地下钱庄团伙,赚取差价。
目前,吴某因非法经营罪被提起公诉。
案例3:在“9. 16”特大地下钱庄案中,某银行管辖支行副行长彭某,自2014年10月以来,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便利,为地下钱庄团伙成员牵线搭桥,亲自联系越南客户,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购汇6500万美元,从中赚取差价共计30余万元人民币。
目前,彭某因非法经营罪被提起公诉。
案例4:上海市6家银行凭提单复印件为企业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A银行管辖分行在没有确认企业转口贸易是否掌握货权的情况下,凭提单复印件为企业办理大额转口贸易付汇8笔、金额1.26亿美元。
同期,B银行管辖分行和C银行管辖分行以相同的方式分别办理转口贸易项下付汇业务4亿美元和8500万美元。
此外,B银行2013年7 月为一家公司办理信用证下转口贸易付汇3000万美元,审核并留存的发票抬头人并非付汇公司。
在上述3家银行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企业注册资本与贸易规模明显不匹配,转口贸易上下游企业高度集中且为关联公司的情况下,3家银行没有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置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于不顾,配合企业通过虚构转口贸易违规套利,导致资金的违规进出,严重危害了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执行。
办理类似业务的还有D银行某分行所辖分行营业部和支行凭指示提单复印件办理转口贸易付汇7600多万美元;E银行某分行凭境外银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复印件办理转口贸易付汇4500万美元;F银行管理某支行凭提单复印件办理转口贸易付汇3000万美元。
对于上述银行的违规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B银行某分行处以罚款95万元,对A银行管辖分行处以罚款70万元,对C银行管辖分行处以罚款60万元,对D银行某分行处以罚款50万元,对F银行管辖某分行处以罚款50万元,对E银行某分行处以罚款40万元。
案例5:某银行管理分行为重复使用报关单的企业办理对外付汇2015年5月至7月,某银行管辖分行为一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属于B类的企业办理对外汇58笔,金额6800多万美元,其中,使用重复报关单在该分行多付汇52笔,金额2160万美元。
此外,2015年8月,该分行合同没有“预付”条款的公司办理预付货款2笔,金额805万美元。
对于银行办理B类企业对外付汇业务,外汇局有着较A类企业更加严格的审核要求。
但是该银行却未能遵守,所办理的58笔业务中,有着52笔使用重复报关单,占比高达90%,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形同虚设,导致资金大量违规流出。
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48万元的罚款。
案例6:某银行管辖分行行为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进口贸易办理购付汇业务2015年8月至9月,某银行管辖分行为合同价格高出市场价格5-40倍的企业办理购付汇业务19笔共1.5亿美元。
在外汇局连续几年严厉打击虚假转口贸易的情况下,该银行仍办理异常业务大额购付汇,客观上配合不法企业完成了虚假交易套利。
对此,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银行处以人民币80万元的罚款。
案例7:甘肃省3家银行为无真实交易背景的企业办理异地大额购汇业务2015年6月至7月A银行管辖分行违规为10家异地企业办理18笔大额购汇业务,购汇金额折4.2亿美元。
该行办理上述业务不同程度地超出经营的公司办理购汇业务、凭出口合同为公司办理购汇业务、为无购汇需求的公司办理购汇业务等违规行为。
2015年7月至12月,B银行管辖分行违规为5家异地企业办理7笔大额购汇业务,购汇金额合计2.3亿美元。
该行办理上述业务不同程度的存在超出经营范围的公司办理购汇业务、购汇申请书日期晚于购汇业务办理日期、售汇金额大于合同总金额等违规行为。
2015年7月9日至16日期间,C银行管辖分行违规为3家异地企业办理大额购汇业务6笔,购汇金额合计2.2亿美元。
3家分行在售汇后将企业所购外汇转入企业保证金账户,同时,按照与企业签订的质押合同及电子汇票银行承兑协议,以质押本金和利息的合计金额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56.64亿元人民币。
经查,这3家分行办理的此类业务大多是由“中间人”居间介绍并操作,并非企业的真实交易需求。
相关企业在办理购汇业务前从未做过外贸业务,也没有办理过外汇收支业务,然而上述3家分行相关部门在拓展此类业务时对企业经营范围、相关资质和进出口情况没有做尽职调查。
在单证审核方面,缺乏对真实、逻辑、合理、一致性的基本判断。
在企业所提交的单证存在明显缺陷的情况下,与企业配合默契一路绿灯,长流程业务一天内完成,内控制度形同虚设,导致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出现了“真空带”。
3家分行重考核轻合规,重资金风险轻政策风险,相关人员为完成业绩不顾外汇管理法规的监管要求,与企业合谋共同套利。
对此,外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A银行管辖分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8.8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同时,停止A银行辖属该分行经营对公结售汇业务9个月,责令其对违规行为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对B银行管辖分行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75.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7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同时,停止B银行管辖分行经营对公结售汇业务6个月,并责令其对违规行为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对C银行管辖分行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1.1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6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同时,停止C银行管辖分行经营对公结售汇业务6个月,并责令其对违规行为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案例8:某银行管辖分行为持无效提单的公司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2013年4月至12月期间,某银行管辖分行为一家公司办理19笔、金额1270多万美元的转口贸易项下付汇业务,办理付汇业务的公司与提单上的企业无法构成转口贸易业务关系,且该公司提供的23张提单已经被境外内提单收货人提货报关,并已经办理了一般进口贸易付汇,对于该分行未认真审核相关单证的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行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案例9:某银行管辖分行办理经常项目付汇业务未对相关单证正本进行签注并复印留存2014年7月至10月,某银行管辖分行辖内某支行为3家公司办理付汇业务18笔,金额3247万美元。
经查,该行办理上述业务均未按规定对相关单证正本进行签注并复印留存为外汇资金违规流出留下了风险隐患。
对此,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行处以人民币19万元罚款。
案例10:某银行辖内支行为持虚假报关单的公司办理购付汇业务2015年6月至8月,某银行辖内支行分别为两家公司办理进口购付汇业务34笔,金额合计1231万美元。
上述交易中,一是异地海关报关单,收货单位多为异地企业;二是两家公司的付汇规模与注册资本严重不符;三是进口报关单商品与合同标的不一致;四是购汇人民币资金主要来源于其他企业和个人,非企业自有资金。
经查,两家公司提供的报关单均为虚假报关单。
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行处于人民币30万元的罚款。
案例11:某银行管辖分行为没有提供税务备案表的企业办理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2015年9月,某银行管辖分行营业部为一家企业办理一笔股息红利付款,金额折美元4.8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