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的最新规定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限制标准(2023年版)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限制标准(2023年版)本文档旨在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限制标准,以确保使用和处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性。
这些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使用和处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1. 目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处理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风险。
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这些风险,本文档旨在制定统一的限制标准,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处理。
2. 限制标准2.1 使用量限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潜在风险,制定以下使用量限制:1. A类危险化学品:每个使用单位每年使用量不得超过1000千克。
2. B类危险化学品:每个使用单位每年使用量不得超过500千克。
3. C类危险化学品:每个使用单位每年使用量不得超过200千克。
2.2 处理限制为保护环境和避免污染,制定以下处理限制:1. A类危险化学品:每个处理单位每年处理量不得超过2000千克。
2. B类危险化学品:每个处理单位每年处理量不得超过1000千克。
3. C类危险化学品:每个处理单位每年处理量不得超过500千克。
2.3 法律责任和罚则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上述限制标准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罚则。
具体的法律责任和罚则将在另行发布的法规中规定。
3. 实施和监管相关部门将负责该限制标准的实施和监管,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审查,以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
4. 有效期限本限制标准自2023年起实施,并持续有效,直至另行修改或废止。
以上为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限制标准(2023年版)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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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本文档中的内容仅作为参考,具体限制标准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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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临界量最新标准

危化品临界量最新标准危化品是指对人体、动植物、环境具有危害性的化学品,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均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为了规范危化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危化品的临界量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
本文将对危化品临界量最新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是指危险化学品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引发重大危险的最小数量。
临界量的确定是基于危险化学品的毒性、燃烧性、爆炸性等特性,以及其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危险程度,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规定。
其次,针对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我国制定了相应的临界量标准。
例如,对于易燃危险化学品,根据其燃烧性能和危险程度,我国规定了不同的临界量标准,包括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临界量要求。
对于剧毒危险化学品,我国也根据其毒性特性和危险程度,制定了相应的临界量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和处置要求。
此外,我国还对易爆危险化学品、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等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都进行了详细的临界量标准规定,以确保其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不会对人体、动植物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再次,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标准不仅仅是一项技术规范,更是一项法律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标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不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我国将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我们应当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标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只有通过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标准,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可能带来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化品储存及使用管理规定

危化品储存及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危化品储存及使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危化品储存管理规定:1.储存条件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应当符合储存条件要求,例如温度、湿度等,避免引起火灾、爆炸或其他安全隐患。
2.储存设施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应有专门的储存区域和设施,包括储存仓库、储罐、储槽等,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放。
4.标识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应当明确标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性质、危险性等信息,以便快速识别和应急处理。
5.防火防爆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例如使用防火墙、防爆门等设施,以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6.储存数量限制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应根据储存场所的大小、物理特性、可燃性等因素确定,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危化品使用管理规定:1.工艺控制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应制定相应的工艺控制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并防止危险化学品外泄或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2.人员防护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应提供相应的防护装备和设施,例如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以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3.废弃物处理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和储存,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处理。
4.使用场所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应在专门场所或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避免危险化学品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或造成环境污染。
5.应急处置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指导操作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迅速、正确地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危化品储存及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化,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风险,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管理规定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高度重视,并加强培训和监督,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同时,不断更新和完善管理规定,适应危化品行业的发展和变化,保持与国际标准的接轨,促进危化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最新版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

最新版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各行各业的快速发展,危化品的使用和运输越来越普遍。
然而,危化品的使用和管理如果不得当,可能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巨大的风险和危害。
因此,制定一部全面规范危化品安全管理的条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最新版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探讨,旨在提高危化品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危化品的定义与分类根据最新版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危化品是指可能对人类、动植物及其周围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和制品。
具体来说,危化品包括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品、放射性物质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危化品,条例对不同类别的危化品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危化品的生产与储存1.生产环节在危化品的生产过程中,安全性应该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操作规程,培训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应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2.储存环节危化品的储存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以防止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
储存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和耐火防爆措施。
危化品的储存桶、容器等必须标明明确的标志和警示语,以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危险。
四、危化品的运输与使用1.运输规范危化品的运输是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条例规定了危化品运输的基本要求。
运输企业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和经营许可证,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培训。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选择适用的交通工具,并采取相应的包装和标记措施。
2.使用管理危化品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标准。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程序,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同时,必须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使用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五、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1.应急救援条例明确规定了危化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同时,应备有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危化品储存量规定

危化品储存量规定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是一类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特性的化学物质。
由于其特殊性质,对危化品的储存和管理有严格的规定。
下面是关于危化品储存量的规定。
首先,危化品储存量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性和防护要求的统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条例》)的规定,危化品的储存量应当根据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的完备性来确定,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等级、储存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
具体的储存量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定标准。
其次,根据危化品的不同危险性等级,对储存量也有不同的限制。
《危险化学品条例》将危险化学品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危险化学品为最危险的类别,B类危险化学品次之,C类危险化学品为最低危险级别。
根据不同危险性等级的危化品,规定了相应的储存量限制。
一般来说,A类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量要严格控制,B类危险化学品次之,而C类危险化学品相对宽松。
此外,还需要根据储存场所的特点和情况来确定储存量限制。
例如,如果储存场所有专门的化学品仓库,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要求,并且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那么储存量可以相对较大。
而如果储存场所是非专门的仓库或者存放在普通建筑内,储存量需要较小。
对于危化品的储存量,还需要根据储存方式来进行限制。
下列为一些储存量的参考标准:1. 小型企业或使用较小的储存场所,最好控制在一吨以下;2. 大型企业或使用专门储存设施,根据消防、安全设施的完备性可控制在几十吨甚至几百吨;3. 对于某些极端危险的化学品,根据风险评估可以设定更为严格的储存量限制。
总结来说,危化品储存量的规定需要综合考虑储存场所的安全性和防护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等级、储存方式等因素。
各地在制定相关规定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进行标准的制定,以确保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性。
企业和个人在储存危化品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危化品的安全管理。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化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危化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鼓励危化品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处置活动中采取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危险源,防控事故风险。
第二章危化品的分类与标识第四条危化品按照其对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危害程度,分为爆炸品、易燃物、氧化剂、毒害品、放射性物质、腐蚀品、气体、危险物质混合物等八大类。
危化品的分类标准由国家负责制定和发布。
第五条危化品的包装、容器、标签和说明书等应当标明相应的危险性等级、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信息,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识和颜色警示。
第三章危化品的生产和储存第六条从事危化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七条危化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危化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危化品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危化品的分类分区要求,完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储存环境安全。
第四章危化品的销售和使用第九条从事危化品销售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销售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确保销售的危化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条从事危化品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掌握危化品的安全使用方法和措施,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遵循产品使用说明,加强事故应急管理。
第五章危化品的运输和处置第十一条危化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国家提倡危化品的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鼓励发展相关的技术和设备,减少危化品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版)
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版)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wei)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过程中,具有毒害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放射性或者其他危(wei)险性,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化学物质。
第三条国家对危(wei)险化学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
第四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第七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必须设立专门的储存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八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防潮防火、通风良好,并配备相应的温度控制设备和灭火设备。
第九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化学品应分开存放,避免相互发生反应造成事故。
第十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设立存储记录,记录存储的危(wei)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到货日期等信息。
...(以下省略部份内容)...第七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危(wei)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3.《危(wei)险化学品仓库平面布置图》4.《危(wei)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许可证:危(wei)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的合法许可证明文件,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关活动的安全能力。
2023年版:危化品使用规范
2023年版:危化品使用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2023年版的危化品使用规范,以确保危化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使用、存储、运输和处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2. 安全管理2.1. 所有危化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应急处理措施。
2.2. 危化品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检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及时修复和替换损坏的设备。
2.3. 危化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调查机制,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进行详尽的调查分析,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 危化品存储和运输3.1. 危化品的存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合适的储存条件和设备,以及标志清晰的储存区域。
3.2. 危化品的运输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运输规定,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露和事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使用合适的包装和运输工具。
3.3. 危化品的运输过程中应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监管和管理,以确保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4. 废弃物处理4.1. 危化品使用单位应建立专门的废弃物处理程序,确保废弃物的分类、包装、运输和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2. 废弃物处理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低温冷冻、中性化处理等,以防止对环境和人身安全造成污染和危害。
4.3. 废弃物处理过程中应有专门的人员进行操作和监管,并保证废弃物的正确处理和处置。
5. 紧急应急措施5.1. 危化品使用单位应制定紧急应急预案,明确各种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以保障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5.2. 危化品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紧急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5.3. 危化品使用单位应与当地应急救援机构建立密切联系,及时报告事故和求助,并接受专业的救援指导和支持。
6. 总结本文档旨在规范2023年版的危化品使用,重点强调安全管理、存储和运输、废弃物处理以及紧急应急措施。
危化品管理规定(3篇)
危化品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管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运输和处置等一系列环节进行规范和监管的工作。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对于保障公众、环境和财产的安全至关重要。
下面就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法律法规及管理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报告、监督检查等内容。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要法规,主要涉及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生产经营许可、安全生产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3.《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许可证申请、评估审查、发放和管理等方面。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许可证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许可证申请、评估审查、发放和管理等方面。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安全管理,包括对危险化学品贮存、使用和运输等环节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等。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管理规定1.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许可证才能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未经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维护、装置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测和控制等。
3.生产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对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认识和能力。
4.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和使用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5.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标识和包装,确保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事故。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规定1.经营企业必须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未经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新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
新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
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可以是指具体国家或地区所制定的最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或政策。
因此,具体的规定会因国家或地区而异。
下面摘取了中国的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作为一个例子:
中国于____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以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以下是该条例的一些主要规定内容: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储运设施、操作设备、职工安全培训等进行安全评估和管理,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运输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环境和人员的危害。
4. 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销售商应提供正确的标签和安全说明书,告知用户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和安全使用方法。
5.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报告相关部门,并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各国或地区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具体适用的法规和政策应以当地的相关规定为准。
此外,由于安全管理法规和政策会不断更新和修改,建议及时查阅最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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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